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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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资支付主体和义务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的正确计算和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资发放时间和地点,确保农民工可以便捷地领取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查询制度,提供查询工资支付情况的便利渠道。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第八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方便、安全的方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劳动强度、岗位风险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时间和频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频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支付为由拖延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倒闭、停业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工资等相关款项。

第五章工资支付的确认和记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记录,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六章外包劳务工资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监督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七章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第三条
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不得有任何单位和个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支付农
民工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农民工延期支付工资的
赔偿金。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物品、证券、股权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向农民工支付上月的工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农民工应得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投诉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全文,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四)202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四)202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全额收到应得的工资。

本文将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释义,重点分析其第四部分的内容。

引言概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04年11月24日通过的法规,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和规范。

它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高度重视,旨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等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主要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时限、支付方式、违法处理措施等内容。

正文内容:第一大点:工资支付时限1. 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限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报酬协议的约定,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到其个人账户。

工资支付的时限不得超过每个月的15日。

2. 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协助:地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限的监督,对违法拖欠或超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第二大点: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支付方式的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可以采取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农民工的意愿和便利性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并确保支付安全、及时到账。

2. 现金支付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但是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具体限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管理需要确定。

第三大点:工资支付的保密和异地支付1. 工资支付的保密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和工资支付情况的保密,不得将其披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异地支付的规定:农民工可以选择将工资支付到其在居住地或曾经工作地的银行账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的选择进行工资支付,并确保支付的安全、及时到账。

第四大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违法处理1.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承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对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条【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工的农民工,以及与农民工
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
工资。

第三条【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方式应统一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并向农民工提供工
资支付凭证。

第四条【工资支付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或者每季度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明细】
用人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明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项目,确保工资的透明和合理性。

第六条【加班工资和休息休假工资】
农民工加班工资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并可以选择加班工资与休息休
假工资的形式,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农民工休假权利。

第七条【工资支付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民工工资,确保不受损失、滞留或挪用,
同时履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工资支付监测和投诉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并
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经济制裁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过去相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以上即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全文。

【注意】该文以短篇叙述方式呈现,无需分节,直接给出全文内容。

祝您阅读愉快!。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才能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的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展考核和监视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视,按照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视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开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来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誉体系建立,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结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5.1日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5.1日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月为单位支付,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程序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工资支付账户,将农民工工资直接转入其账户。

不得强制农民工开立指定银行账户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农民工自主选择开户行。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无故延迟
支付。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提供工资明细,明确列示工资项目和金额,并经农民工确认。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
保险。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九条
政府部门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
查处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农民工是指在城市或者其他地区从事非农业户口人口转移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绩效工资等。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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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字以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约定工资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和方式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颁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XX部门所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724号令2020.5.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724号令202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附件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苹道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保障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删。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第四条〔指导思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摆在突出位量,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贵。

第五条【资任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资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贵督办解决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救纠纷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负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职贵安排政府投资,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侧和惩戒。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攻部门接照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莞设实施资金拨付和监管,监督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间题引发的突发性、群国性事件,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文付劳动报鹏刑事案件。

、司法、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市场蓝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分工,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六条(目标贵任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资任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农民工薪资支付条例:2023年全面修改全文

农民工薪资支付条例:2023年全面修改全文

农民工薪资支付条例:2023年全面修改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薪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薪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薪资支付适用范围包括在城乡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领域从事劳动的农民工。

第二章薪资支付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支付周期和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制度,保证薪资计算
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明
确列明薪资项目和计算依据。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农民
工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第三章薪资支付保障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农民工劳动报酬应当优先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农
民工优先享受薪资支付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挤占农民工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报酬申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争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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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 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 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十五条(23-37)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 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 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 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 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 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 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一章 总则,共十条(1-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 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 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 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 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 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 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
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
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
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
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
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共五条(11-16)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
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十五条(23-37)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 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 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章 总则,共十条(1-10)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 预算按 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 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相关的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共十条(1-10)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共五条(11-16) 第三章 工资清偿,共七条(16-22)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十五条(23-37)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十五条 (38-52)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十条(53-62) 第七章 附则,共两条(63-64)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十五条(23-37)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 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 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 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 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 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十五条(23-37)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 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 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 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 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 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一章 总则,共十条(1-10)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 法监管、 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 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 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 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检查,查处有关拖 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 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 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 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 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 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 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十五条(23-37)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 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 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 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 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三章
工资清偿,共七条(16-22)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
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 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 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 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 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和提起诉讼。
第一章 总则,共十条(1-10)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
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
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
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
保存3年。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共五条(11-16)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
支付对象姓名、身份 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
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 实发工资数额,
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
单。
第三章 工资清偿,共七条(16-22)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 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 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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