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选报食盐保障供应点备选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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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菜国标出台

预制菜国标出台

预制菜国标出台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背景介绍 (2)1.2 目的与意义 (3)二、预制菜定义及分类 (4)2.1 预制菜定义 (6)2.2 预制菜分类 (6)2.2.1 按烹饪方式分类 (7)2.2.2 按产品形态分类 (8)三、预制菜产业发展现状 (9)3.1 市场规模与增长 (10)3.2 行业竞争格局 (11)3.3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3)四、预制菜国标制定过程 (14)4.1 制定背景与原则 (15)4.2 标准起草单位与主要工作 (16)4.3 标准征求意见及修订情况 (17)五、预制菜国标主要内容 (17)5.1 通用要求 (18)5.2 生产加工要求 (19)5.3 标签标识要求 (20)5.4 储存与运输要求 (21)5.5 保质期要求 (22)六、预制菜国标实施建议 (24)6.1 加强宣传推广 (25)6.2 完善标准体系 (25)6.3 提高监管水平 (26)七、结论与展望 (27)7.1 结论总结 (28)7.2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29)一、内容描述预制菜国标出台,标志着我国预制菜行业迎来了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新阶段。

该标准的发布,旨在提高预制菜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

该标准涵盖了预制菜的术语定义、生产工艺、加工要求、质量控制、标签标识、包装运输等方面的规定,为预制菜的生产、加工、销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预制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产业链的完善和优化,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标准的出台意味着需要加强自身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以适应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一标准的出台将使他们更加放心地选择预制菜产品,享受到更加安全、健康、美味的食品体验。

1.1 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对于饮食健康和便捷性的需求日益增长。

作为一种集方便、快捷、营养于一体的餐饮方式,并逐渐成为餐饮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盐的法律法规考核试卷

盐的法律法规考核试卷
6.食盐包装应注明______字样。
7.盐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是负责食盐的______和应急供应。
8.食盐零售单位应从______渠道进货。
9.工业盐的销售实行______制度。
10.食盐储备应保证一定数量的______。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C.持有许可可证的企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14.在食盐中添加()是禁止的行为。()
A.抗结剂
B.防腐剂
C.颜色剂
D.碘酸钾
15.以下哪个不属于盐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A.监督检查食盐质量安全
B.监督管理食盐价格
C.负责食盐储备和应急供应
D.制定食盐产业发展规划
盐的法律法规考核试卷
考生姓名:__________答题日期:_______年__月__日得分:_________判卷人: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以下哪个法规是我国关于盐业管理的行政法规?( )
A.《食品安全法》
A.食盐储备由盐业管理部门负责
B.食盐批发企业不需要承担储备任务
C.食盐储备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D.食盐储备应保证一定数量的碘盐
19.以下哪个行为不属于违反食盐质量安全规定?()
A.销售假冒伪劣食盐
B.销售无碘食盐
C.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D.销售过期食盐
20.以下哪个部门负责处理盐业违法案件?()
A.盐业管理部门
B.公安机关
C.司法机关
D.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为答题纸,请考生在答题纸上作答。)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食盐,又称餐桌盐,是对人类生存最重要的物质之一,也是烹饪中最常用的调味料。

现在关于盐的政策已经出台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国家放开盐价政策特殊情况可临时价格干预《通知》称,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零售价格如期放开。

《通知》强调,要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据悉,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食盐价格不会大幅上升有市民担心食盐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特别是盐价是否上涨等问题。

对此,广东省盐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冯启明表示:“目前食盐的产能是大于需求的,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食盐价格不会出现大幅上升。

”冯启明表示,盐业体制改革将有利于保障市场的有效需求,预测价格放开后,广东省食盐价格会发生结构性调整,海盐价格会略为上升,井矿盐价格则会明显下跌,盐价总体不会大幅波动。

广东全省城乡的小包装食盐(居民厨房用盐)消费目前稳定在全年40多万吨,加上食品加工企业的用盐量,全省食用盐需求超过100万吨,但广东省属的雷州盐场、徐闻盐场、阳江盐场等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年产总量才十多万吨,缺口较大。

改革前,缺口部分由国家计划安排从省外购进,改革后,省外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批发企业可以跨省进入广东市场。

广东虽然是产不敷销,但全国却是产大于销,产能过剩。

因此,改革后,市场供应就更有保障了。

平价盐会否消失?不会“1.6元500克的盐越来越难买了。

”一位市民昨天表示,担心盐价放开后,“平价盐”会彻底消失。

昨天记者走访了华润万家天河北店等超市,发现货架上难觅“平价盐”踪迹。

超市中货架上摆着几种盐,其中最便宜的是250克加碘低钠盐,售价2元,最贵的是250克加碘冰晶盐,售价达到6.5元。

业内表示:“市民无需担心买不到平价盐,价格放开后买平价盐可能更方便。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筑市监通〔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执法支队:《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已经2020年4月3日第17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5日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2020 年是大考之年,是对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考、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考、实现“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的大考。

当前,正面临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越是在这个时候,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全力做好2020 年工作。

今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指示要求,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着力在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及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线”作战中履职尽责、保驾护航。

一、推进“五项改革”,更加突出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广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创新举措。

(一)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紧盯最大成效压时限、最大力度降成本、最大限度减环节,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以及第三方评估出的问题为导向,对照高标建设“一网通办”系统,并逐步将19大项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有序纳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等12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2024年9月10日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特色、省市联动、整体推进”的基本原则,以问题为导向补足短板,围绕“打基础、谋发展、强保障”,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推动要素资源集聚、成本下降,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和生产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和销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

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2〕14号)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海口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为避免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出现价格猛涨甚至断档脱销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维护百姓生活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商务部关于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琼府〔2011〕18号)为依据,通过“政府委托、企业运作、适当补贴”的方式,建立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达到满足应急需要和平抑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波动的目的,确保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储备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主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海口质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的日常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0•【字号】琼财采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口健骑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海马一路与椰海大道路口南200米处仓库法定代表人:黄东波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大学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骆清铭职务:校长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秀裕职务:负责人投诉人就海南大学紫荆3号学生公寓楼宿舍家具采购项目(编号:HNGP2023-102,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1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提出质疑,12月27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

12月28日投诉人向本厅现场提交投诉材料,本厅于当日正式受理。

2024年1月4日本厅分别向采购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人在质疑事项2中提出:招标文件将“须提供所投产品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涵盖开标当天)(扫描件)”作为资格性审查标准涉嫌以非法的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答复函没有回应投诉人的质疑内容,仅答复: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就是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贵司存在理解错误。

被投诉人应当予以纠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首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不属于政府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证书,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依法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10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学生宿舍家具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

2011海南药品招标

2011海南药品招标

2011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遵循原则、采购范围(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遵循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坚持招标与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

(三)实施范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农(林、茶、盐)场医院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鼓励我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授权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五)采购周期:暂定为18个月。

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中标企业的中标资格,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用范围:参加本次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部分用语含义,见附件1)。

(七)公告发布方式:本次项目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和海南省卫生厅网站(网址:)或有关媒体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食盐、食糖、茶叶及其相关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豆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粽子等糕点共21大类食品1420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粽子等糕点5大类食品12批次样品不合格。

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其中,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机构有关判定依据提出异议。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在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义务。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一)淘宝网浩东无为土特产(经营者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商务部、中宣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商务部、中宣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4.29•【文号】商运发[2004]198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商运发[2004]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财贸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农牧渔业、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办、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厅(局)、统计局、食药监(药监)厅(局)、粮食局: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一)组织领导。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14
•【文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60号
•【施行日期】2014.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保健食品注册行为,在总结既往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基础上,我司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4年4月14日附件:
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
基本原则
一、指南供保健食品注册工作参考使用,将根据食品标准制修订、保健食品注册等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涉及的相关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指南涉及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如
GB2761、GB2762、GB2763等关于真菌毒素、污染物、农残等标准的要求。

涉及《中国药典》的相关内容,应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要求。

三、指南未涉及的保健食品原辅料使用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国药典》或制定企业标准。

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组织开展,本指南的相。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

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备案情况,并通报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和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地面、墙面应当平整硬化,易于清洗消毒;(二)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禽畜养殖场所、垃圾站、公共厕所、化工企业等污染源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开办小作坊;(三)具有相应的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和设施,并能够妥善处理垃圾和废弃物;(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和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五)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办公场所和药品仓库面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办公场所和药品仓库面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办公场所和药
品仓库面积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琼食药监市[2006]3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办公场所和药品仓库面积等有关事项的通

(琼食药监市〔2006〕39号)
各有关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为加强我省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提升海南药品经营企业的整体形象,提高海南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药品经营企业实际,经我局讨论决定,对药品经营企业办公场所和药品仓库面积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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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浙政办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30日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省经信委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包括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五条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第六条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省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标准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盐专营管理,规范未加碘食盐的供应,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要求,现就我省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一)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供应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

需要使用未加碘食盐的特殊人群,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未加碘食盐供应点购买。

(二)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供应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全省水源性高碘病(地)区的确认和调整,以省卫生健康委公示为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公示结果,对未加碘食盐集中供应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一)为确保全省未加碘食盐的质量安全和有序供应,切实加强未加碘食盐监管,根据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通知规定,全省未加碘食盐由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统一供应。

(二)未加碘食盐销售应设定专门供应网点,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满足需要”的原则,在本辖区内指定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

幼儿园食堂自查报告15篇

幼儿园食堂自查报告15篇

幼儿园食堂自查报告15篇幼儿园食堂自查报告1为了认真关于贯彻幼儿园食堂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杜绝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园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的自查小组,完善了食堂各环节的严格制度,包括“食堂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食品粗加工制度”、“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等等。

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领导我园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机构,明确了园长为食堂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后勤组长为直接负责人,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并制定了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建设,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了责任到人。

二、切实抓好园食堂管理工作。

1、食堂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建立了厨房工作人员晨检制度,并有晨检记录。

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有关的卫生安全知识。

2、食堂有防鼠、防蝇、防尘、防蟑螂、防污染等设施,通风良好,食堂内外环境整洁,能每天清除垃圾。

3、食堂能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制度。

刀具、砧板按生、熟严格分开使用;食品的存入能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了交叉污染。

4、把好采购、验收、浸泡、清洗关,蔬菜购入采用多人组合法,买菜付款、验货、过称、记账、分人负责,互相监督,园长统一审批。

食品原料的采购能严格执行索取食品原料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及做好食品入库登记制度。

使用的食品原料、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成品的食品,肉类、蔬菜类等在入库前验货,对于不新鲜,过期,霉变的一概杜绝入库和使用。

每顿的饭菜都要留样待验,保证其食品的质量。

并制定了食物留样48小时制度。

5、加强幼儿饮用奶的监管力度,保证食品的质量,并做好饮用时的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

6、通过自查,发现我园食堂食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加工等符合标准和要求,今后我们将更加严格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把食堂管理工作做的更全面、更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农村集体聚餐中毒死亡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农村集体聚餐中毒死亡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农村集体聚餐中毒死亡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农村集体聚餐中毒死亡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三道通镇二村村民祁某在镇内“人和酒家”举办婚宴,酒店误将无标识甲醇燃料当作散装白酒提供给客人饮用,造成3人死亡。

2016年12月29日,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李家河镇回龙村村民谭某邀请附近村民聚餐,饮用从当地集市购进的无色燃料酒精,造成3人死亡。

以上2起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均为误将燃料甲醇当作白酒饮用造成的甲醇中毒死亡事件。

2016年12月18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金碑乡庙娅村鲁某举办丧宴,误将白色晶体(亚硝酸钠)当作食盐使用发生亚硝酸盐中毒事件,造成30人中毒,2人死亡。

春节临近,农村餐饮消费进入高峰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6〕170号)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农村餐饮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

一、加强散装白酒经营的监督检查。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要求,依法查处白酒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严厉打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白酒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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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选报食盐保障供应点备选点
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选报食盐保障供应点备选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食盐保障供应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食药监食盐〔2017〕4号)安排,请你们按照食盐保障供应点的布局要求、选定条件与流程,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连锁经营店,或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大型超市、副食品批发零售店等网点中挑选食盐保障供应点(其中,海口、三亚市在城区每个区设2至3个食盐保障供应点,其他市县在城区设2至5个食盐保障供应点,在每个乡镇设1至2个食盐保障供应点),组织经营者填写申报表(附件1)和食盐保障供应承诺书(附件2),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填写汇总表(附件3),并将审查结果于2017年5月31日前上报省局食盐管理处。

省局将组织进行全面评审后确定。

附件:1.食盐保障供应点申报表
2.食盐保障供应承诺书
3.市县局食盐保障供应点汇总表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
附件1:
食盐保障供应点申报表 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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