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
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
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
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
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如下:
1. 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
具体的招标方式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进行选择,但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
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
的内容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透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务和
管理能力,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
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限制,例如要
求具有特定工程经验或执业资格证书。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
保证金,作为确保投标人遵守投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保证。
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给未中
标的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评
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并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6. 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中标结果
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工程建设的任务。
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还可能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
规定和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本文档是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
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2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1.3 网上投标原则1.4 保密原则1.5 追溯原则1.6 高效原则第二章招标投标的主体和责任2.1 招标人的主体和责任2.2 投标人的主体和责任2.3 中介机构的主体和责任2.4 监督机构的主体和责任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3.1 招标文件的编制3.2 招标文件的发布第四章招标投标的流程4.1 招标公告发布4.2 投标准备4.3 投标文件的递交4.4 开标和评标4.5 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第五章招标投标的技术要求5.1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5.2 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5.3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第六章招标投标的财务要求6.1 评标标准的制定6.2 投标报价的报价要求6.3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第七章招标投标的合同管理7.1 合同的订立7.2 合同的履约7.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八章招标投标的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诉讼解决附件:3: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以及投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4:中标:指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被确定为最终中标人,获得中标资格。
5: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时,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月9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学员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标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水坝、水库、渠道、排水工程、供水工程等。
3. 招标投标的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业主)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并向公众公开发布。
3.2 投标准备阶段在投标准备阶段,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资质证书等,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3.3 开标评标阶段在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召开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按照合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中标和签订合同。
3.4 履约阶段在履约阶段,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招标人应履行监督和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4. 招标投标的原则4.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获得公平的机会。
4.2 效益优先的原则招标人应当从项目效益出发,选择最具竞争力和效益的投标方案。
4.3 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低价投标等违规行为。
4.4 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
5. 监督管理5.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5.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5.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销中标资格、罚款、停工、拒绝招标资格等处罚。
6. 罚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违约金、停工、扣押保证金等。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五)合同签订
1.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进行签订。
2.签订合同时,应完整准确地呈现包括项目质量、规模、施工期限、概算预算及人员配备等所有工程内容,并做好附属条款工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注意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的一般性条款和特殊性条款应详细描述和界定,以避免任何投标人对投标标准和有关要求存有疑问或分歧。
三、招标投标范围
订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水利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工程自动化设备等)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制作与发布
1.建设单关规定的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需满足法定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招标文件发布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通过规定渠道公开发布。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
1.投标人在参加招标前需进行资格预审,如不符合条件,则无法参加招标活动。
2.资格预审应对投标人的信誉度、能力、业绩、营业执照及市场地位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完成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投标报名与报价
1.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名。
(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好资料和价格准备,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投标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六、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是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保障和预算充足,必须关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需要各方共同维护,最终目的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发展,为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核投标人的资格和准确性,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与透明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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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⑵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⑶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 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⑷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⑸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⑹其它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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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⑵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⑵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 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 以确定的项目; ⑶应急度汛项目; ⑷其它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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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
符合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 下列批准手续:
⑴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 域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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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
施工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⑴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⑵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⑶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⑷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⑸主要施工设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 灌
溉 水力发电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
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短不应当少于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
价 一般可按 元至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
额 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
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保证
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 万元至
万元人民币之
间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勘察总工程师 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人力资源配备
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技术支持与保障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 监理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监理规划 大纲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三 施工评标标准 施工方案 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施工设备 质量标准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投标人的业绩 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财务状况 四 设备 材料评标标准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 本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各级、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保证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和招标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的全面落实。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认真执行公告、公示、答疑等招标程序,保证投标人及时、准确地了解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章投标人的职责第十条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项目性质、范围、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的招标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标人如有虚假或者不守信用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履行招标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效益。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公告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严谨、权威、完整、准确、明确。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划设计、施工图等。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透明、准确,以网站公告和报刊广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磁盘、标底文件、招标书、技术标和商务标。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递交,逾期或者未按规定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五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九条投标文件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条件和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拟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条:招标条件1.招标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包括项目资质、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
2.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三条: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经济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一定时间。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标人担保。
2.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书等形式提供。
第五条:评标方法1.评标应公正、公平、公开进行,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中标通知1.中标结果应及时向中标人通知,并签订合同。
2.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及时收回投标文件,并保密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1.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书等形式提供。
第八条:监督检查1.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如发现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争议解决1.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法解决,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仲裁、诉讼期间,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影响,仍按合同履行。
第十条:附则1.本规定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所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需严格遵守规定,进行诚信竞争,为水利工程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
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
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
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发布)
【法规标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文字号】水利部令第14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1-10-29【生效时间】2002-01-01【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水利部令水利部令第第1414号号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排涝工程、治理河道、水利设施等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三、招标单位的要求1.招标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2.招标单位应认真制定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确保内容准确、详尽、公正。
3.招标单位应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充分公示,保证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
4.招标单位应及时回复投标人的询问,并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澄清说明,消除疑虑。
5.招标单位应充分保护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保证投标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投标人的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从事本项目业务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可靠,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投标人应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单位书面提出,以免影响投标结果。
4.投标人应按时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逾期。
5.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标书递交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如递交不当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招标评标的要求1.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采用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确保评标结果合理、公正、科学。
3.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公布评标结果,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评标委员会应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工程类文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管理的规定[工程类精选文档]本文内容极具参照价值,如若实用,请打赏支持,感谢!【学员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管理规定?【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立,增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工作的管理,保护水利建设市场次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招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升投资效益的目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联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色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余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浇灌、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含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隶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详细管理方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是招标方和招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拘束,应该坚持合法、公正、同样、有偿、讲究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拥有《施工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公司,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公司参加招标,其资质应切合水利水电施工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别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招标,还应获得水利部门招标招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招标赞同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工作由水利部一致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建设项目招标招标的目标、政策和法律、法例,拟订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招标的规定和方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工作实行;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招标的经验,为基层供给服务;4.协调办理招标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5.监察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犯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办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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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流域管理机构监督职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以外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八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条[项目招标信息公开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对项目招标投标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内容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可以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八)经批准的国家应急抢险部队抢险练兵的指令性任务;(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初步设计已经批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打捆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其中每个单项工程均应满足上述条件。
第十六条[自行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予以核准,其他项目需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准。
第十七条[委托招标]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六条的条件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权]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程序]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资格预审);(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六)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适用于资格预审);(七)按规定日期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八)组织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适用于资格预审);(九)确定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十)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十一)发售招标文件;(十二)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若有);(十三)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十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十六)组织开标,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十七)组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十八)确定中标人;(十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二十)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二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告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