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职责和任务,规定医疗质量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计划,监督医疗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医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反馈处理制度,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
第三章医疗质量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规范医疗操作行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医疗危机应对能力,减少医疗风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要注释如下:1. 医疗质量管理需要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围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围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卫计委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一节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持续改进等。
第二节质量目标医疗机构应设定并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目标,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三节质量管理责任医疗机构领导应承担质量管理的最终责任,各部门、各岗位应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节质量管理活动医疗机构应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包括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事故分析、医疗质量评估等。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第一节医疗服务流程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节医疗服务设施医疗机构应保证医疗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患者的安全与舒适。
第三节医疗服务人员医疗机构应招聘合格的医疗服务人员,并提供培训和考核,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四节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提升医疗服务的水平。
第四章医疗质量评估第一节评估方法和标准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质量评估方法和标准,对医疗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节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应用于医疗质量改进和医疗机构管理决策,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第三节评估报告公示医疗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第一节医疗安全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
第二节医疗事故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医疗安全培训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和检查。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节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_VZ_A、〉、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简洁范本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水平,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规范医疗行为,依法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三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2. 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3. 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4. 处理和调查医疗质量安全事故;5. 定期进行医疗质量工作报告。
第四条人员配备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经验丰富、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并且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和特点确定具体人员配备数。
第三章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第五条医疗质量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分析和报告各类医疗质量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效果、医疗安全指标、不良事件等。
第六条医疗质量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包括自身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医疗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四章医疗安全管理第七条医疗安全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和调查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和调查机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赔偿损失。
第五章管理制度和规范第九条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监管措施等。
第十条医疗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各项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1.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实施各项医疗质量管理措施,提高医疗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应指标和标准,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患者的意见和反馈,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疑虑。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安全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使用的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评价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和评估机制。
第五章罚则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第一章绪论一: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医疗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设备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强化医疗服务流程管理等措施,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满意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2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2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行为,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1.2 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机构2.1 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包括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员、数据分析员等。
2.2 医疗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要求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管理和统计学等专业知识,并完成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制度3.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标准、质量责任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3.2 质量管理文件医疗机构应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程叙文件和相关记录表等,确保质量管理的规范实施。
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4.1 医疗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危(wei)险值的处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等。
4.2 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验收、药品库存管理和药品使用管理等。
第五章医疗质量评价和监测5.1 医疗质量评价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包括对医疗工作流程、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5.2 医疗质量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医疗质量指标,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六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6.1 质量问题分析与改进医疗机构应建立质量问题分析与改进机制,针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进执行。
6.2 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医疗机构应培养和提升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质量意识,加强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相关法律条款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推进临床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缩小地区之间、学科之间、机构之间和不同医疗技术之间的差距,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与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家委员会。
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控工作,是指用专业手段对医疗服务全过程实行的动态管理过程。
通过做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解决特定专业问题,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四条全省各级质控中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质控中心。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医类别质控中心相关工作由省中医药局负责。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设置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规划和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市、县(区)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第八条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地)级和县(区)级级质控中心共同组成本省分级负责、逐级管理、专家参与、相互协作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2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2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2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责任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的评价与监督第五章医疗质量管理的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六章医疗质量管理的信息管理第七章医疗质量管理的绩效与改进第八章医疗质量管理的监测与报告第九章医疗质量管理的保障与诉求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加强医师职业道德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的目标是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强调全员参预,层层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医疗质量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法。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包括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环绕患者的质量改进。
第九条医疗质量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质量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监测与报告工作。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的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组织医疗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
第五章医疗质量管理的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和报告医疗质量信息。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信息的分析和运用机制。
第六章医疗质量管理的绩效与改进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开展医疗质量改进项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医疗技术指导中心管理规范》(浙卫发〔2010〕24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设立的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至少12个)(以下简称“质控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质控中心与质控分中心共同组成本市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市、区(县)二级管理,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指导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对各专业质控结果进行系统内公示。
市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负责,其中中医(药)质控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医处负责,产前筛查质控中心的具体工作由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负责。
第六条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区、县(市)质控分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督促开展本辖区内的质控工作。
区、县(市)质控分中心接受市对应专业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市质控中心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成立,接受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中医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业务指导,开展本专业的质量控制工作,推动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专业的质控标准,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公布实施;(二)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质控培训;(三)制定专业质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四)收集质控相关信息、报表并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反馈;(五)对质控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控督查整改建议,追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上报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中医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医疗质量:医疗活动的结果符合预期并满足患者需要的程度。
2. 医疗质量管理:通过制定、实施和监督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以及评估和改进医疗质量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1. 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明确医疗质量的要求。
2. 制定质量管理程序和工作指引,明确各岗位责任,规范工作流程。
3. 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4. 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五条评估和改进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包括:1. 采集医疗质量数据,分析和评估医疗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发现质量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落实情况。
3. 建立质量反馈机制,接受患者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条患者参与和知情权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加强患者参与医疗质量管理的意识,包括:1. 提供充分的医疗知识和信息,让患者了解医疗过程和可能的风险。
2. 尊重患者的意见和决策,在医疗工作中充分考虑患者的权益。
3. 接受患者的建议和投诉,主动解决问题,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医务人员的职责第七条医师的职责医师应当:1.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2. 按照科学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合理使用医疗技术和药品。
3. 提高医学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护士的职责护士应当:1. 遵守护理职业道德和规范,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不断学习和提高护理技能,提高护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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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是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条件、能力下,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管理,是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活动过程。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的核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六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
依托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控管理部门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国家级各专业质控中心,委托质控中心制定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和标准,收集、分析、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各省和有条件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临床科室以及药学、医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诊所、村卫生室可以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反馈及考核评估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工作。
(五)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六)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七)其他医疗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二)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三)制定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加强对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学习,规范临床诊疗行为,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考核制度,提高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施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耗材、试剂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对手术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和药事质量管理。
推行临床药师制,加强临床药学服务能力建设,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贯穿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质控中心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专科服务能力建设,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的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及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医疗质量信息。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评价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促进系统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对存在问题的科室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在不违背保护性治疗措施的前提下,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四章医疗安全和风险防范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医疗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完善投诉管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等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妥善处置医疗事故争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
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院评审、评优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
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考核不合格的,视情予以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