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方面-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2010-06-13 16:23:32| 分类:税法解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原文内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解析】本条主要解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税收文件(以下简称“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预计净残值”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
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也不尽相同。
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部分政策问题解答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实务中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2009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七、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4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用其中的10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用于非营利性活动;对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未将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八、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的所得税处理是否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相同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九、企业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租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租金,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09年9月30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十、定率征收企业转让股票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股票转让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十一、企业2008年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企业2008年以前年度已进行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09年冲回,是否纳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于2009年冲回时如果改变了属于职工权益的性质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十二、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一权益性投资的确认问题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若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但关联企业不拥有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请问适用此条款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财税2008121号中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时,债权性投资方企业可以不是权益性投资方企业;因此,该企业从不是企业投资方的关联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也适用上述条款;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实际税负的确认问题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答: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十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十四、为员工个人报销食品等费用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比如个人买食品等,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如食品等不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十五、为员工个人报销通讯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十六、投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问题问: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营业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对附表一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十七、企业发生佣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按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对方佣金,这部分佣金能否据实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9号的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税200929号还明确了对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若干管理规定;十八、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十九、企业股权转让损失的审批问题问: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需报批报批需报送哪些材料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三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二十、向境外支付租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收入10000元为基数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扣缴税款后的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答:虽然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十一、企业内团组织发生活动经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答: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无法确认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二十二、固定资产残值合理性的确认问题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不设净残值率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在2008年以前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为0元,在2008年之前每年根据税法规定10%的净残值率调整年度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汇算清缴时补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的资产仍按不设净残值提取折旧,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因此2008年以后企业可以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二十三、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一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答: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确定摊销年限;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政策未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已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应按原政策确定的摊销年限30年执行到期;二新法实施后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摊销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寿命,因此按照合理性原则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应按30年进行摊销;二十四、因出租方提前解约致使未摊销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2008年将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形成长期待摊费用,原合同约定3年,企业按3年进行摊销,后由于出租方提前解约停止出租行为,致使部分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摊销完毕;二十五、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问题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所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25项规定了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该项政策是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同时适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答: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第25项过渡性优惠政策分别规定了内资和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应适用的过渡性优惠办法,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二十六、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问: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度以前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二十七、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问题问: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2009年7月份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那么企业在做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证书之前6个月的纳税所得是按照15%优惠税率还是按25%的税率计算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4-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1年第一期)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答复(2011年第一期)附件一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发文文号:青地税函[2011]4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1-1-11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
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D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风险提示:享受主体和范围必须符合文件规定解释;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不能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叠加享受;享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农村信用社,必须优惠结束,再可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3、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获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上述单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提示: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4、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将补缴优惠的税款。
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关停并清算时,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方面,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在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则应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会计经验:浅析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的财税处理
浅析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的财税处理子公司取得劳务费用发票确认为费用,不得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母公司将支付职工的薪酬,依据有关规定,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母公司基于管理等需要向子公司派遣员工(例如外派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个税、社保、公积金在母公司代扣代缴,相关的薪酬由子公司承担。
一、会计处理:1、首先列举相关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三、关于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一)职工的定义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2012年是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所得税政策文件出台较少的一年,但对于部份企业来说,却是不平常的一年。
“营改增”的试点,特别是部份省(市)试点期间,由于不是完整会计年度,纳税人既要面临新旧税制的转换,还要应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
笔者根据近年来的学习,结合自身经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供大家参考。
会计与税法关系会计与税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纳税问题上,必须按税法口径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二)在会计业务处理时,税法不改变会计处理笔者在汇算清缴代理时曾碰到这样的财务人员,知道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于是发生业务招待费时,就按发生额的60%列入“管理费用”,40%列支在“利润分配”中。
很明显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不清楚会计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制度,本身就存在差异,由差异引起的事项不应改变会计处理。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逐渐减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8号)规定:“税法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于税法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的差异问题,又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如会计折旧年限选择15年,低于超过税法规定(10年),为减少二者差异的调整,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十项审核重点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十项审核重点结合本人近几年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的实践,就其审核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和业内朋友们做一些交流、探讨,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一、审核成本结转。
着重审核有无不按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计算和结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造成多转成本、虚列成本、人为调节成本的现象;有无将销售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数量,不做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审核工业企业成本结转时,可用本期产成品加权平均单价与本期发出商品加权平均单价比较[注:本期产成品加权平均单价=(上期结存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生产入库产成品金额)/(上期结存产成品数量+本期入库产成品数量)],如有差额,说明本期发出商品未按加权平均单价结转。
如本期产成品加权平均单价减本期发出商品加权平均单价为负数时,表示多转成本;为正数时,表示少转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核中发现多转成本等问题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审核工业企业产品出品率或单耗。
通过对出品率或单耗的测算,看其是否基本稳定、相对均衡,是否符合或接近同行业标准。
对悬殊较大的,应分析其原因,合理进行纳税调整。
对处置下角料应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款。
三、审核购进货物是否取得合法票据。
对没有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其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如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的,对已结转材料的成本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对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历年考题及答案解析
企业所得税历年考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2010年)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A. 50%B. 60%C. 75%D. 85%【答案】A【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符合题意的是A选项。
2.(2010年)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09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万元。
A. 500B. 580C. 700D. 780【答案】C【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该日本企业来自境内所得额应该是500万元的咨询收入和境内培训的200万元,合计为700万元;香港取得所得不是境内,而且和境内机构无关,所以,不属于境内应税收入,符合题意的是C 选项。
3.(2010年)2009年,某居民企业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4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9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扣除金额合计1800万元(其中含技术转让准予扣除的金额200万元)。
2009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 25B. 50C. 75D. 100【答案】B【解析】应纳税额=[3000(收入总额)-400(不征税收入)-1800(扣除项目)-500(技术转让免税所得)]×25%-[(900-200-500)]×25%÷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的所得税额)=50(万元)【提示】本题是按照申报表口径计算的。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企业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对企业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2010年,我国税收政策发生了一系列调整,其中也包括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变化。
本文将就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在2010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纳税利润在3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20%调整为18%,而纳税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由33%下调至25%。
这一调整的目的在于减轻小规模企业的税负,同时促进一般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出为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2010年税收政策引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到成本费用中,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这一政策的出台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于推动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为了扶持和鼓励特定的产业和区域的发展,2010年税收政策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优化。
具体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纳入法律法规,明确了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范围和条件;二是扩大了免征范围,包括对新兴高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涉农、环保、教育等领域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免征。
四、对外投资所得税政策调整2010年税收政策还对对外投资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方案,我国企业对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等收入,实施差别化征税政策。
对于境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部分境外利息收入也享受减免税待遇。
这一政策的调整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推动经济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征管,税收政策还加强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措施。
具体来说,2010年税收政策加大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纳税人的自主申报和自我监督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
题的公告
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和调整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条文归纳整理,便大家参考。
一、职工工资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财务会计报表;3.内资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均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可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2)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3)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4)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享受除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内资企业以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并将纸质申报资料报送办税大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北京税协)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提示: • 真实性是基础,如有证据证明经济业务不真实,即
使符合上述规定也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例:
• 甲公司2019年4月15日进行2018年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其 2018年2月从A公司购进的货物,价税合计116000元。经核实发现A公司已走 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被列为非正常企业,A公司开具的发票已被列为异常凭 证,要求甲公司将从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做转出处理。甲公司接到税 务机关的通知后,已无法再向A公司换开合规发票。鉴于此,甲公司取得了 其他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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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外
财政票据
部
凭
收款凭证
证
分割单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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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问: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 金,奖金已经替客户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能 否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 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举办的促销活动中,针对客 户发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现金奖品,在税前扣除时应取得 有中奖人姓名、身份证号、中奖人签字、支出项目、收款 金额的收款凭证、支出凭证、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 内部凭证后可从税前扣除。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 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 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向法 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等支出、支付违约金。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发放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的支出 –对方为个人的,收款凭证(外部凭证)也是扣除凭证 » 搬迁补偿支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辅导
2009-2010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
居民企业所得税重要配套文件第一部分:收入部分重要政策解读一、满足收入的条件(一)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思考:属于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
所以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
现场案例:收入的检查重点是发出商品A企业于2008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
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
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08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 000贷:库存商品 800 000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2)2008年所得税处理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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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商家出售购物卡时是否确认收入实现?根据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出售购物卡时尚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货物和商品,同时销售方的成本无法可靠地计量与核算。
商家出售购物卡时收到款项,暂不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财务会计规定作往来账款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2、企业持有股票拟作长期投资(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那么该股息、红利是否作免税收入处理?股息与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为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但是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投机成分,从限制投机、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期间分得的股息、红利应照章计征所得税。
为此,尽管企业购买股票拟作长期投资,但是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仍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继续持有股票确实超过12个月的,允许此前已计征所得税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3、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内仍未发放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在以后补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4、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5、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否计入工资工薪总额?“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标准。
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没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计入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不能组成企业工资工薪总额。
6、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福利费强调集体共同享用)7、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补贴支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地税2010年继续在期间费用列支,2011年起列入福利费。
8、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暂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允许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9、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按照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作为经营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企业自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补贴,企业可按照内部规定制度标准,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差旅费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的、与出差无直接关系的补贴,仍应按工资薪金相关规定判断能否在税前扣除。
1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问企业当年度动用了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是否也受此条款规定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不应该计算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之内,对动用完以前年度的余额后,再由本年度计提并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数,才受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限制。
12、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1)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界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费修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第二次装修有可能存在只是在原有装修基础上部分改造等情况,如第一次装修已经铺设好的地下管道和墙上暗线等,第二次装修很可能不需要再次变动。
因此,企业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期内重新装修,不能在此次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2)租入厂房发生了装修费,在未摊完的情况下租赁合同,那么未摊完的装修费用能否一次性计入费用?租入厂房的装修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年度摊销。
终止租赁合同后,允许未摊完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年损益,在税前扣除。
13、企业的典当行为发生相关支出如何计算扣除?例如企业因资金短缺,将自有资产典当给典当行,筹得一笔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又将其赎回,其间的差额可不可以视作企业借款利息?企业的典当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发生的费用性质主要是借款利息性质,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典当费用比照执行。
14、集团公司对下属各法人公司资金采取“统借统还”业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按合理的办法进行分摊并税前扣除?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所收取利息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并且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可按合理的办法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进行分摊并在税前扣除。
15、企业暂估入帐的材料能否税前扣除?最迟应在什么时候取得发票?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对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16、企业购入的字画等艺术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购入字画等艺术品比照购入投资资产行为,按照购入时价格及其发生的相关税费确认计税价格。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该资产时,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7、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管理上有什么区别?企业应严格区分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中。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企业必须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8、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在纳税年度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必须在年底前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实际支付的,可认定为汇算清缴年度内实际支付。
19、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里的特殊工种职工指哪些人?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现场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20、“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是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还是当期已交的数额(假定当期已交数与进入损益的数不一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21、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如某公司在2011年1月汇算清缴时,发现少提了2009年及2010年的固定资折旧各5万元,2010年少提的折旧因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调整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2009年少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也可以在2010年度调整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2、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