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办〔2016〕452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办〔2016〕452号各处室、所属单位: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
现将涉及我委的任务分解落实,请各承办处室高度重视,结合我委职能和处室工作抓紧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牵头处室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相关处室要顾全大局、齐心协力支持配合,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请及时反馈办公室汇总。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20日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分解落实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中明确的任务分工,提出如下分解落实方案。
一、我委作为牵头部门的工作(一)做好“信用福建”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责任处室:信用办,数字福建技术应用处(二)推进“互联网+政务”。
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
责任处室:数字福建技术应用处(三)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
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发改法规[2015]10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06【实施日期】2015.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100号)各处室、所属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意见》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3月6日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统筹谋划、形成合力,以法治促进职能转变、保障职责履行、推动改革发展,现就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机关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政务公开为着力点,加强组织领导,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委各项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取得重大进展,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加强制度建设(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程。
加强统筹,科学规划,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积极推动信息化促进、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地方立法尽快出台。
做好立法项目储备工作,结合本委职能,围绕促进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根据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前瞻性地储备一批立法项目,扎实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及论证工作,待时机成熟时推动出台。
刘文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160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文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16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红波蔡陈飞曾莹【审理法官】谢红波蔡陈飞曾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文祥;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刘文祥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文祥【当事人-公司】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姚春兰、陈少东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春兰、陈少东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春兰、陈少东【代理律所】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文祥【被告】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上诉人刘文祥申请公开“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其批复及开发商请示”的信息被上诉人莆田发改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已告知上诉人相关信息已经移交莆田市档案馆,上诉人可以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向莆田市档案馆查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一审法院邮寄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上诉人刘文祥申请公开“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其批复及开发商请示”的信息被上诉人莆田发改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已告知上诉人相关信息已经移交莆田市档案馆,上诉人可以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向莆田市档案馆查询。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闽政法[2006]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06.23【实施日期】200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闽政法[2006]15号)各设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国家安全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统计局等8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8)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依据:共55件(一)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七部分: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
(二)行政法规14件(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138号)第二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有关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进行设计、招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效能〔2012〕1034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效能〔2012〕1034号各处室、所属单位:根据省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审核意见的函》(闽效办函[2012]121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9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按照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2年度政府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效综[2012]4号文)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2012年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委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把加快转变、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发展改革工作方方面面,促进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内容及步骤绩效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围绕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责任分解落实、绩效运行状况分析、绩效考核评估、绩效结果运用和提升等环节开展。
(一)成立委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委党组书记、主任郑栅洁同志担任组长,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兰祥凤同志和委副巡视员程建国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及委综合处、法规处等处室负责人组成。
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制定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面实施“两规划一方案”的要求,根据发展改革委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2012年绩效管理15项关键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具体指标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和行政能力建设年度目标。
(三)绩效指标责任分解。
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经省效能办审核批复后印发全委,将方案中的考核指标逐项逐条分解到各责任处室,并确定责任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绩效管理第一责任人,督促本处室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2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闽发改投资〔2016〕547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行政许可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6〕54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有关单位,本委相关处(室、办):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我委研究制定了《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7月22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省发改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含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研暨初设合并审批,下同)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并联审查审批。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一口受理(一)窗口收件。
按照“谁审批(核准)、谁受理”原则,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由本委负责审批(核准)的非涉密投资项目。
(二)核验代码。
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收到项目申请人送来的项目审批(核准)申报材料后,先对投资项目代码进行核验。
对未取得投资项目代码的,当场告知或指导项目申请人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即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专题导航”进入“投资项目审批监管”,或者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我要办”进入“投资项目赋码”,注册获取项目代码,凭该代码办理后续审批相关工作。
(三)登记录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实施“部分并联”和试行“阶段并联”工作流程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实施“部分并联”和试行“阶段并联”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闽发改投资〔2014〕707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实施“部分并联”和试行“阶段并联”工作流程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4〕70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委内相关处室:根据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92号)和省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关于印发〈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部分并联”的工作流程》、《投资项目可研审批(申请报告核准)试行“阶段并联”的工作流程》,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1月13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部分并联”的工作流程根据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92 号)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由项目单位报送当地发改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具转报(初审)或行业审查意见,而改由省发改委负责征求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即实行“部分并联”。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收到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人送来的要求核准项目的申报函和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等有关材料后,经初审合格将申报材料移交承办处室之日起,承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征求意见函(格式见附件)。
二、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告知省发改委,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改委出具初审(行业审查)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福建省予以废止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145件)xls
制定机关
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等 省建设厅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等 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等 省交通厅等 省交通厅等 省交通厅等 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 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 人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指定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媒介的通知 关于小规模工程施工实行简化招标的通知 关于转发龙文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 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转发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 办法的通知 印发县监察局、发改局《关于对漳浦县建设 项目中介机构比选活动加强监管的意见》的 通知 转发县发改局、监察局《关于在全县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进一步贯彻“大干150 天,打好八大攻坚战”重大战略决策实施高 效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转发县发改局监察局关于全县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领域实施高效服务补充措施的通知 转发县发改局监察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补充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库 的通知 印发《关于在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 进一步贯彻“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开局之年 ”重大战略决策实施高效服务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关于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预选承包 商管理的规定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 取办法发包代理业务的规定 关于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库并实行随机抽 取办法发包咨询业务的规定 关于印发区咨询评审专家库和咨询评审专家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廉政准入规定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港区项目BT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知 关于印发《晋江市建筑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 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狮市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立“石狮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造价 咨询、工程招标代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并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相应中介业务暂 行规定 德化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小规模项目实行 简化招标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644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4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21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公布定价听证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二、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听证的项目、权限、期限及相应的要求。
受委托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听证工作组织进展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举行听证会。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印发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闽价综〔2009〕31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2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烟台市莱阳市大夼镇社区工作者考试试题汇总2024
烟台市莱阳市大夼镇社区工作者考试试题汇总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社区党组织工作职责不包括()。
A.加强对社区内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B.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社区的工作进行监督C.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D.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答案】:B2.社区建设以()为龙头。
A.社区治安B.社区卫生C.社区服务D.社区文化【答案】:C3.服务对象:“父亲对我很严厉,小时候压力挺大,一言难尽啊!但我有很多小伙伴,下了课就一起跳绳,还是很开心的……社会工作者:“刚才您谈了很多童年的往事,有压力,也有开心,接下来我们再多谈一些您和父亲的事吧。
上述对话中,社会工作者采用的技巧是:A.专注B.澄清C.对焦D.建议【答案】:C4.社会工作者小黄在一次会谈中了解到服务对象小王有暴力伤害室友的想法,但小王要小黄替- 1 -他保密,小黄心里很矛盾,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小黄应当优先遵循的伦理原则是:A.差别平等原则B.生命质量原则C.保护生命原则D.隐私保密原则【答案】:C5.老严入住精神卫生中心,医务社会工作者小于为其提供个案服务,经与老严及其家属会谈并进行预估后,小于发现,老严总认为家人将他送入医院是为了占有他的财产,因而拒绝治疗,一心想回家。
老严的老伴告诉小于,老严在家经常自言自语,还时常骂人,针对上述情况,小于适宜为老严一家提供的服务有()。
A.给老严介绍社会康复的资源B.协助老严了解和熟悉病房的环境C.将老严转介给社区的康复机构D.安抚老严情绪,促进其配合治疗【答案】:D6.小美因丈夫出轨而伤心不已,患上了中度抑郁症。
在与社会工作者小杨的交谈中,小美说打算带着孩子一起离开丈夫,还表示现在活着真没意思,应该让丈夫为他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并恳请小杨为自己保密,此时,小杨做出伦理决定时,应优先遵循的伦理原则是:A.当事人自决B.最小伤害C.隐私保密D.保护生命【答案】:D7.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数的(),始得当选。
李文尧、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文尧、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庄丽娜邱旭锋【审理法官】丰兰庄丽娜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尧;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李文尧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李文尧【当事人-公司】晋江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曾志群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志群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志群【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文尧【被告】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对证据1组、证据2组中的2020年10月9日福建省司法厅闽司信息〔2020〕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图纸第一张“田洋调节水池的位置示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0)司复决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3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1.635亩承包地是否在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项目征收范围内;2.晋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晋自然信答[2019]78号《关于李文尧申请1.635亩承包土地补偿(赔偿)事项的答复》是否合法?本案中,通过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闽政地〔2014〕8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李文尧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1.635亩承包地是否在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项目征收范围内;2.晋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晋自然信答[2019]78号《关于李文尧申请1.635亩承包土地补偿(赔偿)事项的答复》是否合法?本案中,通过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闽政地〔2014〕8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中涉及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的项目建设用地为晋江市饮水第二通道工程(田洋调节水池),征用面积为2.1631公顷,该工程项目所征用的池店村集体土地位于田洋路东侧,而李文尧案涉1.635亩承包地位于田洋路西侧,不在前述的批复征地红线范围内,李文尧对此亦不持异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发改法规[2016]95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
工作细则》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6〕958号)
委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文件要求,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服务中心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审查细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闽发改政策[2006]92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1.08【实施日期】2006.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6〕929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发展计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和省委、省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全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做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为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加快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保障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和《全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我省“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在实现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展示新作为、树立新形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发改办[2016]36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13【实施日期】2016.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闽发改办〔2016〕360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部署,省发改委于2015年开展本委文件清理工作,现已完成2005-2014年本委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115份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本委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2005-2014年省发改委文件目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5月13日附件宣布失效的2005-2014年省发改委文件目录(115件)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省级农业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5〕073号)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各类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外经〔2005〕089号)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05年"6·18"科技成果转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指南》的通知(闽发改高技〔2005〕134号)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省2005~2007年重点水土流失区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5〕172号)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省2005~2007年农村沼气示范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5〕498号)6.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气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期气象基层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5〕686号)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国家级)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5〕725号)8.关于福建省农村公路立项审批的意见(闽发改交能〔2005〕737号)9.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节约型和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推进〔2005〕859号)1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燃气建设项目核准有关要求的通知(闽发改交能〔2005〕926号)1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06〕600号)12.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交能〔2006〕611号)13.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2006~2008年渔港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6〕615号)14.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省2006-2008年小(一)型以上水库主干渠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6〕643号)1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交能〔2006〕701号)16. 省发改委、财政厅、开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06〕861号)1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2006~2008年水土保持国债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6〕1016号)18.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省2006~2008年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项目建设方案(第一批)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6〕1034号)19.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发改交能〔2007〕024号)20.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年百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改造完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07〕108号)2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外经〔2007〕501号)22. 关于印发编制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区域〔2007〕561号)23.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07〕635号)24.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国家级)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7〕706号)2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后备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股证〔2007〕893号)26.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8-2010年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7〕900号)27.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2009年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7〕901号)28.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2007~2010年水土保持国债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07〕100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日期】2012.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
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2〕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试点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部署,2011年省政府批准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南靖县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积极运作,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充分肯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决定继续深化试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新增试点单位。
决定新增连江县人民政府、福安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晋江市人民政府、诏安县人民政府、连城县人民政府、永安市人民政府、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为试点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为了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11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一、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2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二、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三、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6年8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四、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五、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六、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1年7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七、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八、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九、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十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普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普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闽发改政策[2007]323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普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323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07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推进《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实施,切实做好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我委制定了《2007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普法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2007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普法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2007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推进《福建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实施,切实做好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现就做好2007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今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适应形势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在推进依法行政中有效作为。
要紧紧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按照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在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展示新作为、做出新贡献、树立新形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闽发改重综〔2021〕714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闽发改重综〔2021〕714号省管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闽人社表彰〔2021〕10号)要求,决定开展2019—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先进评选表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一)先进工作者、建设功臣评选范围为2019—2021年期间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代建单位,下同)及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下同)有关人员,以及直接为省重点项目服务的政府有关部门在职人员。
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名额200名左右(名额分配见附件1),评选名额向一线岗位人员倾斜,比例不低于50%。
建设功臣:建设功臣名额30名以内(名额分配见附件1)。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负责人(含副职、班子成员)比例不超过10%,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50%,同时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和女职工推荐人选。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推选一名建设功臣或先进工作者,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作为推荐对象,推荐的先进个人表彰对象处级干部比例原则控制在20%以内,副厅(局)级(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参加本次评选。
(二)优胜项目评选范围为2019—2021年建成投产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额20个左右,由各分级管理单位推荐1—3个备选项目。
二、表彰办法先进工作者、建设功臣和优胜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三、评选条件(一)先进工作者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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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委各处室、所属单位:《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委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委政策法规处是本委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四)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五)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行为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办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九)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事项;(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委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有关业务内容,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接到递交、邮寄、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行政复议机构签收;(二)在接到行政复议机构送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配合、协助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四)配合、会同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向本委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六条申请人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有涉及第三人的应当按第三人的数量增加相应份数);(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四)被申请人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还应提供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委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追加第三人,应发出《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第三人,通知其答辩。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四)作出答复的时间。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印章。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附证据清单,装订成卷,并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本委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出示身份证件;(二)行政复议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三)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时,应当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四)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上述材料,未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决定停止执行的;(二)本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本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本委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处室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发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可以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并且阐述主要理由;(三)被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辩,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并进行举证;(四)第三人阐述意见;(五)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进行质证或者举证反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反证也可以质证或者举证反驳;(六)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应当事先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并且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七)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员进行询问;(八)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九)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十)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听证笔录内容进行确认,并且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或者本委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本委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撤回复议申请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法定中止情形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中止复议,在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止情形消失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7日内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向申请人发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条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法定终止情形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终止复议,在7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向申请人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一)复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三)经申请人同意的;(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一般应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相关处室对复议案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相关业务处在3日内会签同意,并经委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