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基础课程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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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导论 (⼀)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开始各代⼜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化⼤量传⼊后才⼴泛使⽤。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义),⼜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之所以将⼆者并列,因为⽐较法(或⽐较法学、⽐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双边或多边的⽐较研究。

第⼆、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法学,即研究⽴法原则,⽴法规则,⽴法预测,⽴法体制(⽴法权限的划分),⽴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化,⽴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法的评价,等等。

这⾥讲的⽴法和法律都是从⼴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法学。

⽬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应⽤法学。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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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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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法理学复习资料(万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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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万国版本)万国培训的方式分三阶段:教材、真题、法条。

1.分析真题。

(1)确定题型分值。

(2)发现重点。

2.教材有的部门法需教材,如法理学,因为表述方式会发生变化,而常考的就是新提出来的东西。

有的部门法无需教材。

3.法条对应用法学,直接看法条就可以,关键在于看出法条背后的东西。

二、法理学的复习首先,建立关于法理学的理论知识体系;然后,经常强化有关知识点: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含义注意一点:法理学教材中讲的法律解释,是从规范性法律解释这个角度上讲的,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作出的解释。

2.法律解释的种类(1)最重要的一个分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就是有权主体作出的解释,具有规范性的效力。

无权解释,就是无权解释,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甚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例1 :婚姻法规定,“婚姻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这五种解释是什么解释?扩充解释。

例2:从民法来看,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女子,还包括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可见,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限制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看一下即可,具体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其中,最重要的是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注意:“这是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来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法律解释,而在作法律解释时,需有特定机关提出法律解释案。

提法法律解释案的主体包括:中央军委、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较特殊的即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理学复习资料汇总

法理学复习资料汇总

法理学复习资料汇总第⼀章导⾔法理学:⼀般法律科学⼀、法律是⼈类社会⽂明的重要组成问题1:⼈类社会必须⾯对和解决的问题是什么?1).共同⽣存2).共同⽣活3).集体决策和⾏动4).可持续的⽣存和发展问题2:是什么成就了我们今天的⽣活?⽂明:物质⽂明与精神⽂明⼯业商业科技政治经济法律问题3:法律对社会⽣活的影响?1)提供了和平解决纠纷的公共途径2)确⽴了利益诉求的最低道德底线3)保障了权⼒制约的透明规则⼆、⽣活中的法律现象1、⽴法现象2、执法现象3、司法现象4、守法或违法现象三、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性思考1、法的本体问题2、法的历史发展3、法律的现实运⾏4、法律的功能与价值5、法律与社会6、法律⽅法第⼆章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的现代词义⼴义上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

宪法、全国⼈⼤的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政法规、地⽅国家机关颁布的地⽅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和地⽅政府颁布的地⽅规章等狭义上的“法律”,是特指全国⼈⼤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在⼀般没有特别指明的前提下,我们所称的“法”就是指⼴义的法律。

(1)⽴法⾓度:“法是国家对⼈民的命令,⽤⼝头说明或⽤书⾯⽂字,或⽤其他⽅法所表⽰的规则或意志,⽤以辨别是⾮,指⽰从违。

” ——霍布斯(2)司法⾓度“就任何具体⽽⾔,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情况的⼀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概的法,即⼀个关于未来判决的预测。

”——弗兰克(3)守法⾓度“法律是这样⼀种社会规范,即如果有⼈对它置之不理或违犯,拥有社会承认的权⼒的个⼈或集体就会以适应⽆论相威胁或时间使⽤武⼒。

” ——霍贝尔(4)法的作⽤的视⾓“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社会强⼒的社会控制。

” ——庞德⼆、法律的特征(⼀)法是调整⼈的⾏为的社会规范1、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但是有其特殊性(1)法对⼈们如何⾏为做出了明确的指⽰(2)法的内容具有⼀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的2、⼈的⾏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是出⾃国家的社会规范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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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1.法学与史学的关系:①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②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

经验总是历史性的;③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④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由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2.实证研究方法:①社会调查法;②历史研究方法;③逻辑分析方法;④语义分析方法;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基础素质:①思想素质;②文化素质;③身体心理素质;法律素质:①法律思维能力;②法律表达能力;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4.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5.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效力等级: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

一般讲,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其创制的法律文件的等级就高;还有,其制定的程序严格,其法律效力等级在大多数情况下就高。

原则: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6.论述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①首先,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②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③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④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7.法律主体的概念: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8.法律事实的概念: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9.法律责任的构成: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③损害结果;④主观过错;10.法律责任的种类:①民事法律责任;②行政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④违宪责任。

11.法律责任承担方式:1.惩罚2.补偿3.强制12.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补救免责;⑤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⑥自助免责;⑦人道主义免责;13.法律继承的概念: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理学整理(全)

法理学整理(全)

法理学整理(全)法理学复习一、法律作用的分类: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社会作用二、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指引作用(个别指引:针对性、灵活性;规范指引:客观性、经济性、稳定性)2、预测作用;3、评价作用;4、保护作用;5、强制作用;6、教育作用。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阶级统治作用(1)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2)法律通过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3)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2、社会管理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存条件;(2)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秩序;(3)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4)提供一般的社会保障。

第二节:正确认识法律作用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1、积极作用(正面作用);2、消极作用(负面作用)。

二、法律作用的限度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第三节:法律价值一、法律价值的释义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通常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1、法律目的价值;2、法律评价价值;3、法律本身价值。

二、法律价值的种类(一)自由1、法律应该体现自由;2、通过法律实现自由;3、法律限制自由:(1)法律禁止自我伤害的自由;(2)法律禁止伤害他人和社会的自由。

(二)正义1、正义的分类(1)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2)制度正义、形式正义、程序正义2、法律与正义(三)秩序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第一节:法系与法律文明一、文明与法律文明二、法律文明的类型与法系的划分(一)东方法律文明1、中华法系;2、印度法系;3、伊斯兰法系;(二)西方法律文明1、民法法系(大陆法系);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的一门学科。

在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针对法理学复习的一些重点内容。

一、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达成共识而产生的规则和制度。

它是社会约束行为和维持秩序的基石。

二、法律的分类
法律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法。

国家法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种法律,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三、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法律的适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在解释法律时,法律条文的文本解释更为重要,而对法律条文的背景和目的的理解也是很重要的。

四、法律的法源
法律的法源包括宪法、国际法、法律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和习惯法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循的行为准则。

五、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是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进行的,需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变化及时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也是学习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法律学的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法律的原则和理论,对于我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我们复习法理学时,需要着重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的分类、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法源以及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法理学期末复习》法学基础复习范围整理.doc

《法理学期末复习》法学基础复习范围整理.doc

法学基础复习范围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它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法律清理:乂称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内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使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2、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乂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Z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3、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rti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

4、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任何行为以及自己应任何行为。

5、法律解释:指司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旨在使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产生明确指向和关联的司法活动的过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规贝I」、技术和方法。

6、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木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 衡平法:英国14C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2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 法律行为:合法的表易行为/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

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

4归纳推理: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只是退出该类食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5 立法: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6法系: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7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活动中应体现和遵循的有观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操作技巧等的总称。

8 部门法:即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9 准用性规则: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10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简答题1罗马法在中世纪复兴的原因:1、学校对于罗马法学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的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3、法学流派对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注释法学派的产生。

4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

5世俗的君主们需要从法律上为自己证明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2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1、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有道德高尚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

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政权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2、人治论强调具体规则的指引,而法治论者则强调一般性指引。

3、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第一章法理学导论第二章法的概述(一)法的特征一、国家创制性1.制定法律2.认可法律3.解释法律二、特殊规范性1.法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2.法以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3.法由独特的逻辑结构以及概念构成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五、特殊实践性第三章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被认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源,其他任何法律渊源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我国现行宪法是按照修宪程序完成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而产生的。

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自身的法定职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的事物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六、规章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身部门的职责。

七、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八、其他正式法源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3.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创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分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三、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五、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第四章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1.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复习资料《法理学》

复习资料《法理学》

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科学体系: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的法律制度,他们的性质、特点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互相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效能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是从以下俩个角度划分法学体系: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

由于法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2从认识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表现。

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通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与法的系统相当而言的。

1它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

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3任何一个法律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法律系统被违反,会招致法律系统作为整体的反应。

4具有不可分割性。

法律规则的含义与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额具体后果的各种指标和规定。

分类1法律规则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定和权义复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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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础》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是法律义务的是 [ ]A.甲必须做这样的行为B.甲具有自己这样行为的资格C.有要求他人这样行为的资格D.甲有要求他人不这样行为的能力2.下列是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的是 [ ]A.外在的行动B.行为认知C.行为方式D.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3.下列法律规则的分类中,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进行分类的是 [ ]A.委托性规则B.授权性规则C.强行性规则D.义务性规则4.下列不是立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 ]A.效率原则B.法治原则C.民主原则D.科学原则5.下列不属于司法的特征的是 [ ]A.专门性B.单方面性C.严格的程序性D.强制性和权威性6.下列是法的最高价值的是 [ ]A.自由B.平等C.正义D.和平7.“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作出了会导致法律责任行为的行为人本人”是法律责任归结原则中的 [ ]A.责任合法原则B.责任自负原则C.公正原则D.效率原则8.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 [ ]A.法律的调整对象B.法律调整的方法C.法律的制定主体D.法律的效力9.下列不属于法律原则的功能的是 [ ]A.指导功能B.评价功能C.教育功能D.裁判功能10.下列属于宪法部门包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1.下列不属于法的社会作用的是 [ ]A.预测作用B.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C.推动社会变迁或变化D.保障社会整合或融合12.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表述,错误的是 [ ]A.道德影响着法律的发展B.法律影响着道德的发展C.法律有阶级性,道德没有阶级性D.两者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13.( )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 ]A.自然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哲理法学派14.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最终决定于 [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国家意志C.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D.人类理性15.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属于法的构成中的 [ ]A.法律概念B.法律原则C.法律规范D.刑法16.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 [ ]A.两级立法体制B.联邦立法体制C.制衡的立法体制D.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17.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是 [ ]A.义务性规则B.授权性规则C.准入性规则D.委托性规则18.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传媒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 [ ]A.社会监督B.国家机关监督C.司法监督D.行政监督19.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事实20.属地原则是指 [ ]A.确立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21.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 ]A.一般具有单方面性B.具有被动性C.不告不理D.稳定性22.中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 ]A.国家司法机关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国家检察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23.法律移植是指 [ ]A.新法对旧法中的合理因素的借鉴和吸收B.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全部照搬C.法的西方化D.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借鉴和吸收24.党的政策对法有 [ ]A.制约作用B.指导作用C.限制作用D.监督作用25.我国的司法解释一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另一类是 [ ]A.全国人大的解释B.人大常委会的解释C.人民法院的解释D.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26.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主要是 [ ]A.成文法的汇编B.不成文法的汇编C.成文法的整理D.判例法的规范化27.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发展特点表现为 [ ]A.两大法系逐步靠拢B.减少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C.公法转向私法D.现实主义转向理想主义28.关于法的产生、消亡问题的正确看法是 [ ]A.法自古以来存在B.法是与人类共始终C.法将会永恒存在D.法是随阶级和国家而产生,并随之而消亡29.对人的效力我国采取的是 [ ]A.以属地主义为主,兼顾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B.属地主义C.属人主义D.保护主义30.狭义上讲的执法主体指 [ ]A.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B.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立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D.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1.从法律后果来看,法律规则可分为 [ ]A.授权性与禁止性规则B.肯定性和否定性规则C.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则D.授权性和命令性规则32.本质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继承关系的原因在于 [ ]A.法的连续性B.法的稳定性C.经济条件的连续性D.政治条件的一致性33.法律的溯及力属于 [ ]A.法的地域效力B.法的时间效力C.法对人的效力D.法对事的效力34.国务院有权制定 [ ]A.基本法律B.行政法规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地方性法规35.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源于 [ ]A.古希腊B.古罗马C.英国D.美国36.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指 [ ]A.立法技术水平B.立法的规划C.立法的分工D.立法权限的划分二、名词解释:1.单方法律行为2.自治条例3.法律的域外效力4.法律权利5.法律部门6.立法7.成文法8.法律事实9.权利能力 10.判例11.法律渊源 12.法的执行 13.法系 14.法律责任 15.私法行为16.免责 17.准用性规则 18.法的移植三、简答题:1.简述法的形式特征。

2.法律关系客体有哪些种类?3.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4.司法的特点有哪些?5.法律解释的一般解释方法有哪些?6.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

7.法的现代化包含哪些内容? 8.法律关系有哪些分类?9.法有哪些社会作用? 10.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11.执法活动有哪些特征?四、论述题:1.试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2.试述法与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区别。

3.试论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A2.B3.A4.A5.B6.C7.B8.A9.C 10.D 11.A 12.C 13.C 14.A 15.A 16.D 17.B 18.A 19.D 20.A 21.A 22.B 23.D 24.B 25.D 26.C 27.A 28.D 29.A 30.B 31.B 32.C 33.B 34.B 35.B 36.D二、名词解释:1.即一方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自治条例一般是指规定关于本自治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3.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主权领域以外的效力。

域外效力是域内效力排他性的例外。

各国基于保护原则、互利原则和国际义务的理论,以条约、公约等形式确认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4.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和行为控制,它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是由他人的法律义务和国家的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权利。

5.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6.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7.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8.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9.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10.是指那些事先存在的、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判决范例。

11.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即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12.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13.一般来说,法系可以理解为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4.是由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15.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能够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商法行为等。

16.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由于出现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者全部地免除。

17.指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但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依照、援用、参照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规则。

18.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异国或异地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意识等引进、接收、迁移的表现与行为。

三、简答题:1.答:(1)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2)法具有普遍性;(3)法具有国家意志性;(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5)法具有程序性。

2.答:(1)物。

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关系客体所称的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许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第四,必须具有独立性。

(2)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纸张、胶片、磁盘等)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我国法律上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指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3.答:(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4.答:司法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有自身的一些独有特点:(1)司法具有专门性。

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

(2)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4)司法必须具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5.答:(1)文义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又可分为限制解释、扩大解释与字面解释。

根据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否,则可分为日常语言的解释和法律术语的解释。

(2)历史解释。

(3)体系解释。

(4)目的解释。

6.答:(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法律关联性是指:①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③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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