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讲座课件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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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培训
历史与发展
历史
两高司法解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存在,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制定程序 和效力逐渐明确。
发展
近年来,两高司法解释的数量逐渐增多,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对于保障司法 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 ,两高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法律实践需要。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
目录
CONTENTS
• 两高司法解释概述 • 两高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 两高司法解释的培训目标 • 两高司法解释的培训内容与方法 •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的评估与反馈 •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的实践与应用
01
CHAPTER
两高司法解释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两高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 问题所作的解释。
法律研究中的应用
提供研究素材
两高司法解释是法学研究 的宝贵素材,为学者们提 供了丰富的实证案例和理 论依据。
推动法学发展
两高司法解释反映了最新 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成 果,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 的进步。
培养法律人才
通过研究两高司法解释, 有助于培养具备实践能力 的法律人才。
社会服务中的应用
普及法律知识
民法解释是对民法规定的含义进 行说明、阐述和明确的行为。
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学 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
释是最常见的民法解释形式。
民法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 法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解释
行政法解释是对行政法规定的含 义进行说明、阐述和明确的行为
。
行政法解释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 无权解释,其中有权解释是指由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演示课件-精选.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精心整理
4
5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介绍相关情况。
精心整理
5
2009年6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精心整理
6
7月9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 ”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 品。。
精心整理
14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
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 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 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 、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 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 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 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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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 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 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 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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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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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9年6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精心整理
6
7月9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 ”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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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
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 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 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 、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 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 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 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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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 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 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 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两高”司法解释课件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 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数量认定的几个问题
1.三吨以上含三吨;
2.行为人多次(含异地)排放 、倾倒、处置应累计;
3.对于数量的取证除当场查获 的外,还应依据行车记录以及其他 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第一条中,
第一条,第三条 注意事项 第一项至第五项体现只要实施了行为就要定 罪量刑;
第六项至第十四项是实施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后果, 体现特别严重的后果,并导致量刑提高。
其他环节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认定
1.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环 保部门。
2.行政处罚的种类:《环境行 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行政处 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 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 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其它。
3.两次行政处罚对象和行为人 第三次行为对象均应在范围内,但 不要求同种。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 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 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 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 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 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 管负责人事先同意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 负责人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 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 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数量认定的几个问题
1.三吨以上含三吨;
2.行为人多次(含异地)排放 、倾倒、处置应累计;
3.对于数量的取证除当场查获 的外,还应依据行车记录以及其他 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第一条中,
第一条,第三条 注意事项 第一项至第五项体现只要实施了行为就要定 罪量刑;
第六项至第十四项是实施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后果, 体现特别严重的后果,并导致量刑提高。
其他环节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认定
1.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环 保部门。
2.行政处罚的种类:《环境行 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行政处 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 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 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其它。
3.两次行政处罚对象和行为人 第三次行为对象均应在范围内,但 不要求同种。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 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 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 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 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 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 管负责人事先同意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 负责人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 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 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课件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条第二款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6/3/20
7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 有期徒刑。 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以上的; 下有期徒刑。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 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 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司法解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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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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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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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概述
两高司法解释的内容
两高司法解释的亮点和特 点
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和注意事项
两高司法解释与其他法 律的关系和衔接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衔 接问题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 宪法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 刑法、民法等基 本法律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 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 国际条约、国际 惯例等国际法规 范的关系
衔接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宪法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
未来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
推动司法解释的 规范化
加强与其他司法 解释的协调配合
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不断更新 和完善
展望
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
推动司法解释的 规范化
加强与其他国家 的交流与合作
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不断更新 和完善司法解释 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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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 析
实践应用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案例 实践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涉嫌侵犯 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某医院涉嫌医疗 事故罪案
案例三:某市公安局涉嫌 非法拘禁罪案
案例四:某省政府涉嫌受 贿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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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与 国际条约、国际 惯例等国际法规 范的关系
衔接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宪法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
未来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
推动司法解释的 规范化
加强与其他司法 解释的协调配合
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不断更新 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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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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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其他国家 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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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 析
实践应用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案例 实践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涉嫌侵犯 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某医院涉嫌医疗 事故罪案
案例三:某市公安局涉嫌 非法拘禁罪案
案例四:某省政府涉嫌受 贿罪案
两高司法解释共46页PPT
重点内容: (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
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 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 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 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
例如: 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
假药案 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 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 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一)《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具有严重 的危害性: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 全; 二是严重危害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 市场正常秩序; 三是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 象。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 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
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
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
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
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
定。
链接:急救药品
关于印发《吉林省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 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08〕37号)
)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用药管理,防止药物滥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
两高司法解释解读PPT共28页
两高司法解释解读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 知识就是财富 ❖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谢谢你的阅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 知识就是财富 ❖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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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讲座课件13、8、27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9年8月 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国家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废矿物油、爆炸 性废物、含汞废物、含铅废物等49个大类,涉及 石化、冶炼、生活用品制造、医疗器具生产等国 计民生各个方面600余种。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 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总量的40%。
“公私财产损失”计算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 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 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 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损失 =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施救费用
三、界定了“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一种情形
7年以下徒刑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司法解释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11种情形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
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9年8月 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国家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废矿物油、爆炸 性废物、含汞废物、含铅废物等49个大类,涉及 石化、冶炼、生活用品制造、医疗器具生产等国 计民生各个方面600余种。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 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总量的40%。
“公私财产损失”计算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 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 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 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损失 =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施救费用
三、界定了“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一种情形
7年以下徒刑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司法解释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11种情形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
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环保法及两高司法解释PPT课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 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 乐清市徐某等人违规开办酸洗冶炼场,污水直 排,污染下方水库,致部分村民肠道溃烂。 •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等人有 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以3万 元罚款。
第3页/共34页
第4页/共34页
• (二)非法一排、放、十倾四倒项、处认置定危标险废准物三吨以上
的;
第5页/共34页
• (四)私设暗一管或、者利十用渗四井项、渗认坑、定裂标隙、准溶洞等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的;
第15页/共34页
• (五)两年内曾一因、违反十国家四规项定,认排放定、标倾倒准、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 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第16页/共34页
• (六)致使一乡、镇以十上四集项中式认饮定用标水水准源取水中断
十二小时以上的;
第17页/共34页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 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 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
• 乐清市徐某等人违规开办酸洗冶炼场,污水直 排,污染下方水库,致部分村民肠道溃烂。 •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等人有 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以3万 元罚款。
第3页/共34页
第4页/共34页
• (二)非法一排、放、十倾四倒项、处认置定危标险废准物三吨以上
的;
第5页/共34页
• (四)私设暗一管或、者利十用渗四井项、渗认坑、定裂标隙、准溶洞等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的;
第15页/共34页
• (五)两年内曾一因、违反十国家四规项定,认排放定、标倾倒准、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 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第16页/共34页
• (六)致使一乡、镇以十上四集项中式认饮定用标水水准源取水中断
十二小时以上的;
第17页/共34页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 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 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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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触犯多个罪名从 一重罪处断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 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 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故意犯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 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原投毒罪,刑法 114条) 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 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 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二、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 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就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
3年以下徒刑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司法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有如下14种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
◆有害物质(还包括如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物
质)应按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不能违规排放、倾倒、处置。
◆排放是指把各种有毒物质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等环境的行为,包括泵出、
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 等环境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 ◆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 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污染环境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因 此,实现山清水秀美丽中国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刑 事司法手段不能缺位。
“两高”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
• 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门槛的降低了;解决 了刑事案件认定难、取证难、鉴定难等问 题,对“严重污染环境”等情形作出了明 确可操作性的规定。 • 展示了刑法的震慑作用。 • 将严重环境污染的事件转为刑事责任,将 对环境污染制造者形成高压态势,有利打 击环境犯罪,有利生态文明。
氯 氨 液化石油气 硫化氢 甲烷、天然气 原油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氢 苯(含粗苯) 碳酰氯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甲醇 丙烯腈 环氧乙烷 乙炔 氟化氢、氢氟酸 氯乙烯 甲苯 氰化氢、氢氰酸 乙烯 三氯化磷 硝基苯 苯乙烯 环氧丙烷 一氯甲烷 1,3-丁二烯 硫酸二甲酯 氰化钠 1-丙烯、丙烯 苯胺 甲醚 丙烯醛、2-丙烯醛 氯苯 乙酸乙烯酯 二甲胺 苯酚 四氯化钛 甲苯二异氰酸酯 过氧乙酸 六氯环戊二烯 二硫化碳 乙烷 环氧氯丙烷 丙酮氰醇 磷化氢 氯甲基甲醚 三氟化硼 烯丙胺 异氰酸甲酯 甲基叔丁基醚 乙酸乙酯 丙烯酸 硝酸铵 三氧化硫 三氯甲烷 甲基肼 一甲胺 乙醛 氯甲酸三氯甲酯 氯酸钠 氯酸钾 过氧化甲乙酮 过氧化(二)苯甲酰 硝化纤维素 硝酸胍 高氯酸铵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 硝基胍 2,2'-偶氮二异丁腈 2,2‘-偶氮-二- (2,4-二甲基戊腈) (即偶氮二异庚腈) 硝化甘油 乙醚
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
◆ 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 非常少; ◆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 式进行查处了结; ◆处罚力度较低,违法成本往往低于守法成本,更是远低于污 染治理成本; ◆行政罚款对污染制造者的威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环 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重拳打击
入罪门槛降低,惩处程度加大
一、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 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公私财产损失”计算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
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 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 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损失 =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施救费用
三、界定了“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一种情形
7年以下徒刑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中司法解释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11种情形
74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第八条
案例:江苏盐城胡文标投放危险物质罪
•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
• 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 人 • 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 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 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 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 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 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人民币543.21万元。 • 裁判结果 •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主犯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顺德高赞村一香蕉地里现百吨废旧树脂油漆
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氯 氨 液化石油气 硫化氢 甲烷、天然气 原油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氢 苯(含粗苯) 碳酰氯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甲醇 丙烯腈 环氧乙烷 乙炔 氟化氢、氢氟酸 氯乙烯 甲苯 氰化氢、氢氰酸 乙烯 三氯化磷 硝基苯 苯乙烯 环氧丙烷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
所列物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在瑞典斯
德哥尔摩通过,至今已有151个国家签署、83个国家批准。它是继 1987年《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之后,第三个具有强制性减排要求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对有毒化 学品采取优先控制行动的重要步骤。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 1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国家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废矿物油、爆炸 性废物、含汞废物、含铅废物等49个大类,涉及 石化、冶炼、生活用品制造、医疗器具生产等国 计民生各个方面600余种。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 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总量的40%。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 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改为污 染环境罪,最突出的修改是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 扩大了本法条的适用范围. ◆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6月18日出现两年多真空期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认定难、取证难、鉴定难,无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发文,6月1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