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监狱减刑新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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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监狱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能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为了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监狱减刑制度应运而生。

监狱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和情况,对其刑期进行缩短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一、监狱减刑的条件1、服从管理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服从监狱的管理,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违反监狱的规定,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2、积极改造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劳动和文娱活动,同时要认真听从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指导,改正错误思想和行为。

3、犯罪认罪悔罪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认罪悔罪,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

4、具备减刑条件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需要具备减刑的条件,如表现良好、积极改造、没有违规等。

5、服刑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有重大违规行为,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二、监狱减刑的限度1、最高限度监狱减刑的最高限度是减去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即如果原判刑期为10年,最高减刑期为3年。

2、不得减免缓刑期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缓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缓刑期。

3、不得减免罚金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罚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罚金。

4、不得减免没收财产如果犯罪人员被判没收财产,监狱减刑不得减免没收财产。

5、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减刑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

总之,监狱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为犯罪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减刑的条件和限度必须要严格执行,以保证犯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成为有用之才。

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总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有关判决释放人员
的服刑期限减刑及减刑假释审查审批程序,以及判决释放人员社会补充教
育的管理。

二、减刑程序
(一)提出减刑申请
1.减刑申请可以由服刑人员本人、其家属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外来人
士提出。

2.服刑人员本人提出减刑申请,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未被
收缴死缓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3.减刑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看守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联网系统处理办理
4.减刑申请中应该包括服刑人员的犯罪案情,犯罪行为,减刑后的惩
戒要求,假释后的生活安排,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减刑审查审批
1.看守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联网系统收到减刑请求后,应
及时做出审查意见,并提出同意减刑、不予减刑的减刑建议。

2.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聚焦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新规

聚焦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新规

聚焦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新规核心内容:司法部就最新修订的《监狱提请工作程序规定》作出解读说明,主要说明了修订《规定》的背景和意义,修订《规定》遵循的原则,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精神,正确实施修改后的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司法部对2003年4月2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7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规定》的背景和意义司法部2003年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全国监狱管理机关依法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其进行修改。

一是中央就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

2014年1月,中政委5号文件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要求两院三部要根据中政委5号文件修改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保中政委5号文件切实得到执行。

二是减刑、假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及中政委5号文件等一系列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中央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办理程序和报送材料的内容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对我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减刑、假释工作实践出现了新变化。

2019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2019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2019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2018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监狱减刑标准

监狱减刑标准

监狱减刑标准
监狱减刑标准是指在服刑期间,犯人表现良好,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减少刑
期的执行时间。

监狱减刑的目的在于激励犯人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也是对犯人积极表现的一种奖励。

监狱减刑标准的设定对于监狱管理和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监狱减刑标准应当建立在犯人的良好表现基础之上。

这包括了犯人在服
刑期间的行为表现、学习工作情况、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等方面。

只有犯人在这些方面表现良好,才能符合减刑的条件。

其次,监狱减刑标准还应当考虑犯人的改造情况。

监狱是对犯人进行改造的地方,而减刑标准应当与犯人的改造情况挂钩。

只有犯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改造,才能符合减刑的条件。

另外,监狱减刑标准还应当考虑犯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监狱是一个封闭的环境,而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环境,犯人要想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

因此,监狱减刑标准也应当考虑犯人在这方面的表现。

最后,监狱减刑标准应当是一个严肃而公正的制度。

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合理,不应当存在歧视性,对所有犯人一视同仁。

同时,在执行减刑标准时,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总之,监狱减刑标准的设定对于监狱管理和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只有
建立严格而公正的减刑标准,才能激励犯人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健康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监狱减刑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9〕6号【发布日期】2019-05-31【生效日期】2019-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摘要:1.天津市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概述2.减刑的条件和程序3.假释的条件和程序4.规程的实施和监督正文:一、天津市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概述天津市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是针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减刑和假释的一项具体规定。

该规程旨在规范减刑和假释的程序,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其改过自新,顺利融入社会。

二、减刑的条件和程序1.减刑条件: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能积极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减刑。

2.减刑程序:监狱管理部门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组织听证,听取检察院、监狱管理部门、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等各方面意见。

经审理,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作出减刑裁定。

三、假释的条件和程序1.假释条件: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能积极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可以视为具备假释条件。

2.假释程序:监狱管理部门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组织听证,听取检察院、监狱管理部门、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等各方面意见。

经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作出假释裁定。

四、规程的实施和监督天津市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实施,应当遵循法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于违反规定,滥用减刑、假释权力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天津市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为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提供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有利于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其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背景介绍减刑与假释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罚执行中,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旨在鼓励犯罪者改造自新、安置回归社会,同时也能降低监狱管理的成本。

然而,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是有条件和标准的,本文将从减刑和假释的定义、程序、条件、标准等方面,对减刑假释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和说明。

减刑的定义与程序减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经判决的刑罚,在执行期间一定程度上予以减轻。

减刑可以通过判决时设置缓刑期实现,也可以在服刑一定期限后向法院申请实现。

减刑申请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监狱立案、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判决等环节。

申请减刑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刑期届满前必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遵守监规纪律,没有记录的违规行为。

3.有积极表现和改造的表现,行动态度符合法律要求。

假释的定义与程序假释是指监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刑罚执行已经过一定期限的犯罪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所、戒毒所、审查调查期间或已经判处管制缓刑宣告缓期执行期间暂时释放的行为。

假释的适用主要有判决时设置假释期和服刑一定期限后提出假释申请等两种方式。

假释申请的程序包括申请、现场调查、检察院审批、监管机关批准和公安机关发布通知等环节。

申请假释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刑事责任依法承担,执行期限已满一半以上。

2.犯罪行为性质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3.已经有较好的表现,能够做出正确的悔过表现。

4.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符合假释的适用标准。

减刑假释标准的定义减刑假释标准是指法院在减刑或假释适用时,需要参考的一系列标准和条件。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减刑和假释标准进行说明。

减刑标准定义减刑的减刑期,必须经过以下的程序来确定:1.刑事责任依法未撤销,但已经过五年以上;2.有立功表现和改造表现;3.有家庭有业或能经济自立,并提供完整的生活和住所保证。

减刑期限的确定依据以上的标准,可以采用下面的办法:1.根据犯罪的本质和程度给予数年到十年的减刑期。

2.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数年至十年不等的减刑期。

2019减刑的新规定有哪些?

2019减刑的新规定有哪些?

2019减刑的新规定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一个人犯了错的话,那么肯定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服刑期间肯定是想要减刑早点回到家里,那么2018减刑的新规定有哪些?必须要在服刑期间认错的态度良好,积极的参与劳动,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一个人犯了错的话,那么肯定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服刑期间肯定是想要减刑早点回到家里,那么2018减刑的新规定有哪些?必须要在服刑期间认错的态度良好,积极的参与劳动,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刑法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2019年服刑人员减刑最新规定,判刑10年最多减刑几年

2019年服刑人员减刑最新规定,判刑10年最多减刑几年

2019年服刑⼈员减刑最新规定,判刑10年最多减刑⼏年
很多罪犯在锒铛⼊狱后,都想通过⽴功或者在刑罚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认真悔改,以期获得减刑的机会。

那么,关于减刑幅度你了解多少呢?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判刑10年最多减刑⼏年
判刑10年最多减刑不超过5年。

服刑⼈员减刑最新规定: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的最低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年以上⽅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年六个⽉以上⽅可减刑;⼗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年以上⽅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判决执⾏之⽇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年有期徒刑;有重⼤⽴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年六个⽉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年;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年六个⽉。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通过上⽂我们了解到,减刑只适⽤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

也只有认真接受改造,才有减刑的机会。

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减刑⽅⾯的疑问,您还可以咨询店铺刑事律师关,获得专业的解答。

监狱积分减刑制度600分

监狱积分减刑制度600分

监狱积分减刑制度600分监狱里面考核分数构成有三个方面。

劳动分、学习分和加分项。

劳动分:这个分数主要就是看服刑人员在里面里面劳动的表现,所做工作种类的难度大小,还有速度快慢来看的,肯用心干活卖力,手脚快,到最后考核时一般都会给一个较高的劳动分。

(劳动分的多少由劳动小组的小组长提出建议给管理民警然后民警给出具体分数【劳动小组长也是服刑人员】)学习分:监狱每周一般都有一天是学习日,但是这个学习分很难去把控,很难去分析每个人的情况,所以这个学习分主要还是根据劳动情况来看,无违规违纪,劳动分高,相应学习分也会高。

(学习分的多少一般是由监房小组长提出建议然后民警给出具体分数【监房小组长也是服刑人员】)加分项:这个加分的项目主要是为了便于服刑人员的管理,还有组织活动时的奖项。

例如:监狱里面有些岗位需要人来花费自己空余时间来做,这个就需要给他们加点考核分来给他们一些去做的动力。

(这样的岗位有:晾衣间信息员——人家晚上看电视你在晾衣间管理晾衣间的秩序,午间休息时的管理信息员——人家午休时你不能午休而是管理午休的秩序)【每月可以加5-10分】。

还有写文章可以加分,文章写得好,可以投稿给监狱里面的书报周刊等,要是被刊登了也可以加分【每月最多加10多分】。

还有就是监区监狱组织活动,如象棋比赛、篮球赛、书法、画画、黑板报等这样的赛事拿得奖项有时也是可以加分或者有奖品【一般也是5分左右】。

再来说换取表扬的条件:换取表扬并不是说服刑人员拿到600分了就可以换了,这个也是有条件的。

【相当于满500才能使用50优惠券】有时间限制,就是说你必须在9个月以内拿到600分,如果超过9个月,说明这个人平时表现特别差(这样的当然不给减刑),所以就不给换表扬,没有表扬也就是相当于没得减刑,最后够了600分会给他换取600元的物资奖励,给他价值600元的生活用品零食啥的。

学习分也有要求,不能说里面劳动分高,但是学习分没有达到要求也是不能换取表扬,学习分低,说明这个服刑人员思想上可能还是有点问题(这样的当然也不给减刑),所以也是不给表扬,不让他用表扬换取减刑。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

天津市2019年减刑假释规程原文【最新版】目录1.引言:介绍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重要性和背景2.主要内容:详述减刑和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3.具体案例:举例说明减刑假释规程的实施效果4.结论:总结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特点和意义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减刑和假释是刑事司法领域中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重要手段。

天津市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城市,对于减刑假释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本文旨在解析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的原文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二、主要内容1.减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根据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

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1)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3)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包括在生产、科研、文化艺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2.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假释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分子暂停执行刑罚,将其附条件释放。

在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中,对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也有详细规定:(1)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剩余刑期在 1 年以下的;(2)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犯罪分子回家照顾的;(3)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在监狱服刑的。

三、具体案例以下是一个关于减刑假释规程实施的案例:犯罪分子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在服刑期间,张某积极参加劳动,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态度。

监狱对其进行了评估,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是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

法院审理后,对张某的刑期减去 1 年。

四、结论天津市 2019 年减刑假释规程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及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规范减刑假释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减刑的刑法规定条件

减刑的刑法规定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的条件如下: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019服刑人员减刑政策的内容包括哪些?

2019服刑人员减刑政策的内容包括哪些?

2019服刑人员减刑政策的内容包括哪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从事了犯罪行为是要为此付出一定代价的。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因为犯罪服刑的人员在坐牢期间表现好的话,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是可以减刑的,那么,2017服刑人员减刑政策的内容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二、《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院规定2017年实施新的减刑假释规定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2019监狱减刑新规定

2019监狱减刑新规定

2019监狱减刑新规定
我们知道犯罪分⼦虽然曾今做过错事,不可饶恕。

但是法律规定他们在服刑期间改过⾃新,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是有机会获得减刑机会的,那么具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监狱减刑新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监狱减刑新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
(⼀)阻⽌他⼈重⼤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
(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分之⼀;
(⼆)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三年;
(三)⼈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五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对减刑的修正
1、判处⽆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三年;
2、⼈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五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修正案第⼗五条)。

2019年6月1日关于减刑假释新规定

2019年6月1日关于减刑假释新规定

2019年6⽉1⽇关于减刑假释新规定第⼀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能⼒⽽不履⾏或者不全部履⾏⽣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般不予减刑。

第⼆条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三年以上⽅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年以上⽅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有期徒刑;有重⼤⽴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年六个⽉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四年以上⽅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照本规定第⼆条的规定执⾏。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年以上。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减为⽆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四年以上⽅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四年六个⽉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四年以上⼆⼗四年六个⽉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照本规定第⼆条的规定执⾏。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年以上。

第五条罪犯有重⼤⽴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本规定⾃2019年6⽉1⽇起施⾏。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监狱减刑分是怎么算的

监狱减刑分是怎么算的

监狱减刑分是怎么算的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要得到减刑的机会,是需要不断努⼒,按照具体积监狱减刑分的⽅式来得到减刑的机会。

那么监狱减刑分是怎么算的?标准是怎么样?不少⼈对监狱减刑分知识感兴趣,为此店铺⼩编做了监狱减刑分相关内容介绍。

监狱减刑分是怎么算的这个没有具体规定,每个省计算的⽅式也不⼀样。

《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九条被判处⽆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阻⽌他⼈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前⾯所说“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就是你所说的“按积分”。

按照百分考核制度,在押犯⼈得分⾼的会有受表扬和⽴功的奖励,根据这些分数和奖励,可以看出每个在押⼈犯的具体表现。

那么,谁该减刑谁不该减刑,就是⼀⽬了然的了。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种刑法执⾏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年执⾏、罚⾦、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很多事情都需要靠法律来解决,如果你有法律难题可以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判刑后在监狱应该如何减刑

判刑后在监狱应该如何减刑

判刑后在监狱应该如何减刑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有罪后,如果犯罪分子在监狱执行刑期的时候,符合减刑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减刑。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的程序:1、由监狱公布减刑的条件;2、服刑人员书面提出申请并写出认罪悔罪书;3、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减刑人员名单,并在分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监区;4、监区办公会研究确定名单,在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刑罚执行科;5、刑罚执行科对案卷初审,不符合条件退回。

符合条件的在监狱公示七天后,由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进行评审;6、上报法院进行裁定。

罚金、民事赔偿、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没有履行的,非法所得未收缴的,一般不予以减刑。

二、故意伤害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轻伤一级,按照刑法234条的立法原则,量刑原则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重伤,按照刑法234条的立法原则,量刑原则应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受害人终生残疾,按照刑法234条的立法原则,量刑原则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4、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微伤甚至不足轻微伤,那么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承担行政责任。

5、犯罪嫌疑人自首,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至于能够减轻处罚到什么程度,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在法定的原则内作出判决。

6、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承担受害人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的民事赔偿主张。

三、无期徒刑减刑要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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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监狱减刑新制度是怎样的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关于减刑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因为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自首,或者说有立功表现的话,这都可以作为最后法院量刑的时候减刑的主要依据。

而且即使最后法院判决了犯罪嫌疑人的刑期,日后在服刑的时候也是有可能减刑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2017年监狱减刑新制度是怎样的?
▲2017年监狱减刑新制度是怎样的?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
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
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
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
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
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
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
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
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间
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

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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