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下的船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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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名词解析租船运输(Charter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指包租整船或部分舱位进行运输。

租船系指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Party),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合同规定的运价支付运费。

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

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

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

一般都是整船装运,运量大,租船运输的运量占全部海上货运量的80%左右。

运价比较低,并且运价随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

租船方式可分为:(1)定期租船(Time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船东负责船舶的维修和机械的正常运转,租金按租期每月(30天)每载重量计算。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

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各条款详细说明

航次租船合同各条款详细说明

航次租船合同各条款详细说明一、船舶说明条款1.船名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

在整个租赁期内,船东不得随意更换船名,否则以违约论处。

为了船东经营上的便利,列明两艘船舶,由船东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在合同内写明“或其替代船”“或其姊妹船”赋予船东更换船舶的权利。

但是,船东指定的替代船的状况应与原约定的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船东应及时通知租船人,并不得再次更改。

2.船舶国籍或船旗这项内容一般加注在船名前。

船旗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船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瓣旗,否则即属违约。

3.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老化程度。

合同中写,的船级,是指船舶在合同订立时的船级,船东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这一船级,合同中另有明文规定除外。

4.船舶吨位船舶吨位包括注册吨位和载重吃位。

注册吨位是按船舶容积折算的吨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1注册吨,所以又称为容积吨。

注册吨位有注册总吨与注册净吨之分。

注册吨位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关税的征收等有密切关系。

载重吨位又称载货能力,表示船舶的载货能力。

表格中填写的数字是指船舶实际可装载货物的数量,不包括船舶燃料、淡水、备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数。

船舶具体在某一航次所能装载货物的数量,除船舶自身因素外,还受到航道情况、港口水文情况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具体装货数量另有条文详加规定。

二、预备航次条款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

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

合同中舰东所承担的明示及默示义务,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

金康合同中关于预备航次的规定只有简短的一句, “船舶应驶往××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停泊的邻近地点装货....(“The said vessel shall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 stated in Box 10 or so near thereto as she many safety get and lie always afloat,and there load a full and complete cargo...)。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租船业务概述

租船业务概述

租船业务概述1.1租船业务的概念和特点租船运输也称不定期船运输。

在租船运输方式下,船舶运营组织是根据市场货源的情况,通过船舶出租人(SHIPOWNER)与船舶承租人(CHARTERER)之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确定的在各港口之间进行货物运输的基本营运方式。

作为船舶运营的两种基本组织方式之一,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所具有的“固定船期、固定航线、固定费率”的基本特征有较大的差异。

租船运输“既没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船舶运营完全根据市场货源需求进行组织,依照货主对运输的要求来制定装货时间、安排船舶、设计航线。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提供的年度统计数据,2017年,全球大约70%的货物运输量是通过租船运输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租船运输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租船运输具有许多典型的特点。

首先,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也没有固定的船期。

这也是租船运输区别与班轮运输最明显的特征。

在这一特点上,租船运输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悉的出租车、神州专车非常相似。

我们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出租车还是神州专车,都没有公交车运营中所具有的有固定的运营线路、固定的停靠站点这些特点,而是完全根据人们出行需求,机动灵活地在上车地点和目的地之间运送客人。

其次,租船运输没有一个较为固定的运费率,租金或运费往往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正如我们刚才所提到的出租车或神州专车,在日常经营中,都是根据路线距离、运营时段、甚至是考虑目的地是否在习惯的经营区域,来收取不同的费用。

第三,租船运输由于每个航次所经营的航线都不相同,往往难以每次都在市场中寻找到多个在同一个时间段,具有相同运输需求的货主。

因此,租船运输更适合大宗散货的运输,以达到充分利用船舶运输量大,经济性好的特点。

租船运输的第4个特点是,租船运输业务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的供需信息往往难以快速的对接。

因此,一般通过掌握着租船运输市场大量信息和资源的租船经纪人成交业务。

船员权利责任和义务

船员权利责任和义务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船员权利责任和义务近年来, 伴随航运市场的发展, 中国船员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 原来的船东市场变为船员市场,船员的素质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所以,笔者想浅谈一下船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 船员上船后, 根据合约要求, 船东负责船员的上船费用, 按合约支付船员工资, 为船员安排好船员伙食等生活条件。

二, 船员上船后, 应根据自己的职务, 遵循国际惯例和船东的规章制度, 服从船长及上级船员的指挥, 做好本职工作。

三, 船员在船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国际公约和港口所在国的法律,服从船长指挥,如因船员自身行为违反有关规定, 船东有权利解聘该船员。

四, 船员薪金在船员上船前已以合约形式约定, 船员上船后,不能以不满薪金而消极怠工或以离船要挟。

五, 遇到船东无法按时发放工资, 船员应该坚守岗位, 保证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

如因船员的不作为导致船舶或在船人员的安全出现问题, 船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船员可根据合约规定通过法律途经对船东或船舶起诉,取回应得的薪金报酬。

六, 无论出自任何原因, 船员擅自离船可能导致船舶安全受到威胁, 同时也可能触犯当地港口的出入境条例, 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七, 船员上船前, 应如实保证自己的证书, 资历等的真实性, 同时,为保障上船后自身的权益,不得也不应隐瞒病史, 包括以前是否有过手术, 手术的康复程度, 是否有慢性病等, 如船员未如实申报,将有可能被船东解雇。

八, 船东根据合约按月发放船员工资;船舶的其它劳务奖金如船东未做保证, 均按照船东的规章制度执行, 船员不能因不满劳务奖金而消极怠工或要挟船东。

九, 若由于船东的不作为,导致船舶的安全未有保证,船员可向主管机关举报,但如主管机关认可该船舶的安全性,则船员不能以安全问题为由而拒绝履行职责。

|||十, 船员应按照合约履行职责, 如船东的要求超出合约约定的范围, 则船东应征求船员同意, 包括航行区域的改变, 是否开往战争区域,减少薪金等问题;如双方协商未成, 船东应根据合约规定安排船员离船并赔偿船员损失。

简述租船运输4种类型的责任划分

简述租船运输4种类型的责任划分

简述租船运输4种类型的责任划分
租船运输的责任划分一般可以分为四类:承租人责任(Charterer's Responsibility);船东责任(Shipowners' Responsibility);代理人
责任(Agents' Responsibility);船员责任(Manning Responsibility)。

一、承租人责任(Charterer's Responsibility)
承租人的责任是通过租船合同明确规定的,主要为:
1.承租人负责按时支付租船费用。

租船费用包括船费、港口费、维修费、停靠费、油费、保险费、标运费等。

2.承租人负责按时调派装载货物。

装载货物期限不得大于租船合同约
定的期限,否则会发生延误,可能会给承租人带来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租人负责承担装载货物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二、船东责任(Shipowners' Responsibility)
船东的责任是通过租船合同明确规定的,主要为:
1.船东负责维护船舶安全,并保证船舶能够按时及安全执行运输任务。

2.船东负责保证船舶能够按时、安全地抵达目的港口,并确保船舶上
的货物安全无损。

3.船东负责按时支付船员工资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船东负责提供可靠的船员,确保船舶能够安全、顺利执行运输任务。

三、代理人责任(Agents' Responsibility)
代理人的责任是通过租船合同明确规定的,主要为:
1.代理人负责监督办理租船相关的文件、证照手续等。

2.代理人负责收取、发送提单、装运单据。

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的比较

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的比较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比较院系 *************专业年级 *************学生姓名 *********学号*************指导教师 **********二○一四年一月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比较摘要:文章以中国海商法为基础,从租船合同确立的各个步骤系统的分析比较了程租、期租和光租下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中国海商法;租船;船东责任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租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有关航线和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的时间等,都按照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

租船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确定。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

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

当然,承租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

关于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洽商而定。

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进行货物运输。

这是一种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以完成指定货物运输业务。

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因此,一些不愿经营船舶运输业务,或者缺乏经营管理船舶经验的船的所有人也可将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虽然这样的利润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固定的租金收入。

2024年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篇)

2024年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篇)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二)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事贸易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介绍了这两种合同形式的基本概念和区别。

本文将继续探讨这两种合同形式的具体区别,并从租金、船舶管理、船舶使用等方面进行对比。

首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按月或按年支付租金,以获得船舶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

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是承租人仅支付一次性租金,以获得船舶的使用权,通常是为了完成一次特定的航行任务。

这两种合同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时间的长短和租金的支付方式。

其次,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通常是按月或按年支付的,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租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的。

这意味着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需要定期支付租金,无论船舶是否被使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只需要一次性支付租金,无论船舶是否被使用。

此外,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的管理和维护通常由承租人负责,包括维护船舶的适航性和保养船舶设备等。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的管理和维护责任通常由船东承担,承租人只需支付租金,无需对船舶进行维护和管理。

在船舶使用方面,定期租船合同通常是承租人自行决定船舶的使用方式和航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支配船舶的使用。

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是为了完成特定的航行任务,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使用方式和航线进行操作。

此外,定期租船合同通常是长期合同,期限可达数年甚至更长。

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是短期合同,期限通常只有几个月或数个月。

综上所述,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在使用时间、租金支付方式、船舶管理和维护以及船舶使用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承租人在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时,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和选择。

如果需要长期稳定的船舶使用权,可以选择定期租船合同;如果只需要完成一次特定的航行任务,可以选择航次租船合同。

然而,无论选择哪种合同形式,承租人和船东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租船方式5种

租船方式5种

租船方式租船方式主要有定期租船和定程租船两种,最近几年也发展了一些其他形式。

(1)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

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定期租船的特点是: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

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

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

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船方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并负责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的适航状态(Seaworthy)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船舶保险费用。

所谓适航状态一般是指使船舶能够正常运转,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够适用接受和保管货物。

(2)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

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据船舶完成一定航程(航次)来租赁的,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且对运费水平的波动最为敏感的一种租船方式。

一般可分为:按单航次、来回航次、连续单航次和连续来回航次等方式租赁船舶。

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

程租船的“租期”取决于航次运输任务是否完成,由于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因此般舶所有人对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是最为关心的,他特别希望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而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装卸速度又是对立的,所以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定程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国际船舶出租协议

国际船舶出租协议

国际船舶出租协议导言:国际贸易的发展促使了船舶租赁业务的兴起。

国际船舶出租协议是一种合同,旨在规定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国际船舶出租协议的重要性、主要条款以及协议履行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国际船舶出租协议的重要性国际船舶出租协议对于船东和租船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船东而言,出租船舶可以带来稳定的收入,同时也能够充分利用船舶资源。

对于租船人而言,租赁船舶可以满足其运输需求,节省了购买船舶的成本,并且能够更灵活地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

二、国际船舶出租协议的主要条款1.租船期限:协议应明确规定租船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是否可以延长租船期限以及延长期限的条件。

2.租金支付:协议应明确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租金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支付,双方应约定好支付的具体金额和时间。

3.船舶使用权:协议应明确规定租船人在租赁期间内对船舶的使用权。

船舶使用权通常包括航行、停靠、装卸货物等方面的规定。

4.船舶维护责任:协议应明确规定船东和租船人在船舶维护方面的责任。

船东通常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修理,而租船人则负责保持船舶的清洁和卫生。

5.违约责任: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违约责任通常包括违约金的支付和合同解除的权利。

三、国际船舶出租协议的挑战国际船舶出租协议的履行中可能面临以下挑战:1.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国际船舶出租协议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双方应谨慎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争议的解决。

2.船舶损坏和事故风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事故或损坏,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在此类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3.市场需求的变化:国际贸易市场需求的变化可能导致船舶租赁业务的波动。

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灵活的条款,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

结论:国际船舶出租协议对于船东和租船人来说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协议的条款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两种常见的船舶租赁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基于一次航行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基于一定期限内的多次航行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就合同的性质而言,航次租船合同是比较简单和灵活的合同形式。

它一般适用于短期船运需求,交易对象相对短期,合同也相对短期。

由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一次航行,关于船舶租金、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协商较为灵活自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进行谈判和签订。

航次租船合同一旦完成航次,合同即告终止,不再具有续约的义务。

相对而言,定期租船合同的租赁期限相对较长,一般一年或更长。

定期租船合同适用于长期的船运需求,交易对象相对长期,合同也相对长期。

双方在签订合通常会约定多次航行的频率、时间、航线和租金等具体细节。

定期租船合同通常包含一些特别条款,如续约条款、退租条款和解决争议条款等。

续约条款以确保租用方在租期结束后仍然有权继续租用船只。

退租条款则规定双方退还船只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解决争议条款包括选择法院管辖权、争议仲裁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规定。

两种合同在租金结算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通常会按照船舶的载货量或者运输里程来计算租金。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通常是以时间为基准来计算,即船东按照每天、每周或每月的租金来收取费用。

定期租船合同相较于航次租船合同在保险责任方面也有所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租用方通常担负船舶运行期间的风险和责任,包括船舶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东通常会承担船舶维修和保养的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是两种不同的船舶租赁合同形式。

航次租船合同适用于短期和灵活的船运需求,而定期租船合同适用于长期和频繁的船运需求。

两种合同在租金结算方式和保险责任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实际签订合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并谨慎协商各项具体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实现合同目的的顺利达成。

租船订舱常用条款

租船订舱常用条款

租船订舱常用条款
《租船订舱常用条款》
在租船订舱的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相关的条款,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下面就是一些常用的租船订舱条款。

1. 船舶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包括船舶的租赁期限、租金、付款方式、责任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

2. 船舶订舱合同:该合同是在货主和船东之间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包括货物的装卸地点、数量、运费、保险、违约责任等条款。

3. 免责条款:租船订舱合同中常常会包含免责条款,用于规定船东或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

例如船舶受损、迟到或货物损坏等情况下的责任免除。

4. 违约责任:租船订舱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额等内容。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5. 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条款在租船订舱合同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合同终止时,双方需要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合同的终止程序。

总的来说,租船订舱常用条款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规范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定期租船下租约到期的还船问题

定期租船下租约到期的还船问题

专栏SPECIALS61定期租船下租约到期的还船问题BIMCO定义了航运业中数个最常用的地理范围,在其网站上可以找到“地理范围”页面。

BIMCO认为不应使用燃油条款来获取不当得利,而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持成本适中。

关于洗舱费用条款,BIMCO建议合同双方必须明确定义类别中的每个内容。

还船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时间还是格林尼治标准时间(GMT),取决于管辖权。

关键提示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无论租期长短,租家在还船给船东时,双方可能会在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上产生争议。

双方的纠纷还涉及船上燃油、清洗货舱、还船通知及其他定期租船的主要事项。

如果合同双方能够确保合同约定明确,则可以避免许多分歧。

地理范围大家可能很清楚自己对于某一特定地理范围的理解,例如“新加坡/日本”或“洲”。

但对于某一特定地理范围的定义可能会因人而异。

毋庸置疑,我们理应尽可能精准地定义交船和还船区域,尽可能最大化地保护合同各方的利益,但通常主要争论的焦点是对还船区域的定义。

在签订合同时,“量身定做”的范围似乎是绝对清楚的,但在履行合同时仍会有问题,因为各方对特定地理范围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

为了帮助会员,BIMCO定义了航运业中数个最常用的地理范围,在我们的网站上可以找到“地理范围”这个页面。

该页面所列建议的目的是在范围没有争议的时候避免不必要的讨论和分歧。

我们知道有些合同方不会认同BIMCO 所建议的范围,并且这种情况可能会持续下去。

但是,BIMCO的目的不是要强加某种观点,而是为避免纠纷。

如果约定给定范围(或整个范围)并将其列入租船合同,则是为避免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各方希望以其他不同的方式定义范围,也可以遵循相同的逻辑,用明确的措辞表达,而不是依赖于对几个单词的简单“共识”。

这种共识只有当一方的观点占上风时才可能存在。

船上燃油有时,我们也面临有关还船时船上燃油问题的争议。

随着燃油价格的波动,还船时的燃油费用可能面临大幅上涨或下跌。

尽管合同可以约定燃油的数量,例如“与交船时数量相当”,但租家可以将“大约”调整到适合他们的数量,比如还船时加的油比船长指定的少,或者加更多的油,从而在还船时有利可图。

租船合同中船东的义务

租船合同中船东的义务

租船合同中船东的义务
租船合同是指船东与承租人之间关于船只租赁的协议。

在这样的合同中,船东有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船只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以下是一些船东在租船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1. 提供适当的船只,船东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船只符合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包括船只的类型、尺寸、设备和技术状况等。

船东应确保船只在租赁期内能够安全、有效地运营。

2. 维护和修理,船东有责任对船只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修理,确保船只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现任何船只损坏或故障,船东应及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 提供合格的船员,船东有责任提供合格的船员,确保他们具有必要的技能和资质,以确保船只的安全操作和乘客的安全。

4. 遵守法律法规,船东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航海法规、环保法规等,确保船只的运营符合法律要求。

5. 保险和赔偿,船东有责任为船只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应对可
能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害。

在租赁期间,船东也有责任承担船只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总之,船东在租船合同中有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船只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这些义务不仅关乎船东自身的利益,也关乎承租人和乘客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船东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船只的安全和可靠运营。

试析船东对于未付租金的补救措施——以英国海商法为参考

试析船东对于未付租金的补救措施——以英国海商法为参考

一、国内外对租赁合同的划分体系比较租船合同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按照规定航次出租给承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限定承租人使用时间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和船东仅提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bare charter)。

国内外海商法对此在分类上有细微差别。

(一)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四章对航次租船合同做了详细规定,指租船人预定船舶或者船舶上一定的仓位,在预定航线进行货物运输,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运输合同。

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共同组成《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光船租赁其性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的性质,按照有名合同的分类,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而定期租船具有一定的混合合同性质,它既有运输合同性质,也具有财产租赁合同性质。

从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船舶使用时间、人员配置以及费用分摊等情况的法律角度分析,定期租船的合同性质更倾向于船舶租赁合同。

2017年7月我国正式启动《海商法》修订工作,其中对于租船合同的分类和章节的制定,学界争议不断。

有学者提出创新理论,将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赁合同以及光船租赁合同,共同放进租船合同形成新的一章。

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海商法》第四章中第一节至第六节所规定的提单货类似权利的凭证,与该章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关系并非用一般法和特别法所能调整的。

航次租船合同的合同自由度明显更高,除适航义务和不得绕航义务为强制性规定外,还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反观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目的是限制合同自由,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别,不可简单划分在一起[1]。

其次,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标的并不相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标的是运输货物,光船租赁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标的则是船舶使用[2],将三类合同划分在一起则是忽视了三者的本质区别。

(二)英国法关于上述三类合同的性质,国内法和英国法的相同之处在于普遍认为航次租船合同性质属于运输合同性质,光船租赁属于财产租赁性质。

租船合同主要条款

租船合同主要条款

范 本
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专门适 用于油轮航次租船。
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铁
矿石租船合同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
同 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当 事 人 的 默 示 义 务
、 航 次 租 船 合 同 下 双

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
(一)提供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舶 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 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 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租船 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 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 staunch,strong and every way fit); 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l rules)等国 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 GENCON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 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 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 求是最为宽松的。
次,即船舶出租航 次的一部分 。
5.装货港和卸货港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货港和卸
货港的规定也是合同的重要规定。这个
条款的订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具体列明
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二是不具体列 明

港口名称,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由
一 ) 合
租船人选择 ****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租人没有 保证港口安全性的义务,船舶所有人未
款 卸港再加一个附加费率。用运费
费率乘以货物数量就得出运费的 数额。
货物数量的计算标准有两个,

一种是按装入量计算,
三 ) 运 费 支 付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兼评我国《海商法》第141条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兼评我国《海商法》第141条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兼评我国《海商法》第141条陈璞【摘要】定期租船是海上船舶营运的主要模式之一,出租人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获得租金的补偿.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规定与国际合同格式和我国2007年物权法存在冲突.在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基础上,应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和谐.【期刊名称】《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10)006【总页数】3页(P25-27)【关键词】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作者】陈璞【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江苏,徐州,221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4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参与者需要灵活多样的船舶营运模式,海上运输市场的竞争不断激烈,促使航运公司改变经营方法,增加航运服务的手段。

定期租船是出租人经营船舶的主要方式之一,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约定的租期内转让船舶使用权给承租人,以提高船舶的利用率,可以省去诸如揽货、营运调度、港口代理等环节,通过定期收取租金而减少风险,获得稳定的利润。

对于承租人而言,因资金、人员不足等原因而不必购买船舶、雇佣船员,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可以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船舶的使用权,船舶的营运调度受承租人支配,运输过程中更加自主和自由。

因此,定期租船方式在租船方与承租人之间可以起到各取所需,船尽其用的作用,以实现双赢的效果。

在定期租船的法律适用上,国际上没有关于船舶租用的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对船舶租用合同一般也不做强制性规定,多属任意性条款。

船舶租用的内容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当事人之间依海上营运的习惯和实际需要而复杂多样,只有一些标准格式性的船舶租用合同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对选定的标准合同中的条款按双方的意图和需要进行修改、删减和补充来完成合同。

[1]目前,国际中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有《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BALTIME”。

定期租船的名词解释

定期租船的名词解释

定期租船的名词解释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人们或者企业在进行跨国贸易时,常常需要寻找合适的运输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定期租船就成为一种常用的运输方式,既方便又经济实惠。

所谓定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通常是船东或船舶经纪人)与船舶承租人(通常是租船人或货主)签订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规定了双方在一定时间内租船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期间,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这种形式的船舶租赁通常以一段时间为基准,比如一年或更长。

定期租船的好处之一是可以满足租船人的特定需求。

有些企业可能需要长期稳定的船舶运力,以保证他们的生产和供应链的畅通。

定期租船就能够满足这一需求,船舶所有人会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船舶,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租船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运输计划来选择合适的船舶类型和规模,从而更好地控制成本和效率。

另一个优势是定期租船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运输方案。

由于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可以涵盖较长的时间段,租船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自由安排运输,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与此同时,他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航线和港口,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和时间。

当然,定期租船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船舶租金的谈判和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租船人需要了解市场行情和航运业务,以获得合理的租金和有利的合同条款。

此外,船舶的维护和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船舶所有人需要保证良好的船舶状态,以确保租船人能够在合同期限内得到良好的运输服务。

总的来说,定期租船是一种灵活且经济实惠的海上运输方式。

它为企业提供了合适的船舶运力和运输方案,以满足其不同的需求。

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船舶资源,在稳定的租金收入下保持运营效益。

然而,对于定期租船的成功实施,双方需充分了解运输市场和行业规则,以确保相互的利益最大化。

定期租船作为一种常见的航运方式,为跨国贸易和海上物流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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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下的船东权利
【摘要】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东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要求承租人准时足额支付合同项下规定的租金。

一旦承租人没有完全履行此项义务,船东通常都有权撤船或中止合同义务。

但是,船东的该项权利并非是不受限制的,通常在船东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撤船和中止合同义务反而会产生违约的责任后果,而且对于船东该项权利的限制也讨论不多,这就是该文章所涉及的内容,并结合国际常用标准合同和英国法进行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海商法;英国法;国际常用标准合同;租金支付;撤船;有效中止合同义务
案例
船东和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使用了BIMCO Supplytime 1989的标准文本。

在承租人没有按时交付全额租金的情况下,船东中止履行了一部分原合同项下的义务。

然而承租人认为,船东应该在中止合同义务之前给与通知,船东则认为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要求船东在中止合同义务之前要给予承租人通知。

合同第10(e)条第3款规定,当租金没有按时全额支付时,船东应该要求承租人在接到支付通知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到期租金;如果没有做到以上要求,船东有权撤船;第4款规定,当租金尚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时候,船东有权中止履行他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不为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英国高等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支持了船东的请求。

因为在条款解释会产生两种结果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采取符合商业常识的那个,但是,如果条款措辞清楚明晰,则法院必须适用该条款,即使适用结果看上去是不合理的。

法院不能代替合同当事人重新撰写合同条款。

第10(e)条第4款的措辞是清楚的,船东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有且只有租金到期而尚未支付。

合同中第10(e)条第3款确实要求船东在撤船前给与通知,但第4款没有,这不能被认作是一种合同条款起草上的疏忽。

如果当事人希望明示宽限期通知适用于第4款,完全可以进行明确规定。

此外,无论是第3款还是第4款,都没有明确措辞表明这两个条款是有关联的,所以第3款中的宽限期通知没有理由直接适用到第4款中。

而且,由于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义务保证船东按时收到租金,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即违反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船东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并没有违犯合同的商业目的。

[1]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船东在没有收到全额的租金时确实有权利可以撤船或暂时性中止合同义务,但是,其前提的限制条件不容小觑。

一、撤船
1、撤船时对于承租人应注意的事项
《海商法》第14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对此,不论承租人有无过错,出租人有权通过撤回船舶而解除合同,并且不影响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索赔。

[2]
在英国法中,同样也赋予了出租人这样的权利,在Tonnelier v Smith(1897)2 Com.Cas.258中,法官认为除非租船合同中有相反的明确规定,租金的支付必须要在租船期间全额支付,即使已经明确知道在租期内船舶一定会返回给出租人。

根据NPYE93中11(a)中的规定,一旦租金没有全额按时的交付给船东,那么船东就可以自行的撤回船舶,且不影响对于承租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正因为船东在国际上都普遍认可有如此巨大的权利,在定期租船合同履行期间,如果航运市场发生运价上扬性波动,本条规定可成为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最佳工具”。

[3]为了防止船东对此项权力的滥用,现在的很多期租合同中都添加了一条对船东撤船权利的限制条款,被称之为“反技术性条款”。

一般规定: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时全额支付租金时,船东应该给予承租人撤船通知,要求承租人在一定工作日内予以补交,只用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没有补交的,船东才可以撤船。

如NYPE93中11(b)中又规定:如果租金未按时足额交付是由于承租人过失造成的话了,船东应该给予承租人一定银行工作日及时弥补,如果承运人规定时间内交足了租金之后,应该认定为承租人按时足额交付了租金。

与此同时,船东给予的撤船通知发布的时间和内容也有要求,TheAfovos一案中租金6月14日到期,在6月14日下午4点40的时候,船东发出的撤船通知:我们没有收到本应今天到期的租金,现给予承租人由合同31条规定中的撤船通知。

法院由此判决,此撤船通知无效。

原因一,租金只能等到6月14日和15日的凌晨才能到期;原因二,在“反技术性条款”下的48小时通知不应该在租金还没到期时就发出;原因三,通知中没有注明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仅仅说明了撤船的结果,这不是条款中约定的撤船通知。

[4]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船东享有着撤船的权利,可是如果运用却蕴含着巨大的学问。

第一,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船东要在撤船之前给承运人通知的(一般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中都会有反技术性条款),船东必须要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通知,且只能在租金到期后发出,并在通知期间不可以履行撤船的权利。

第二,发出的撤船通知必须要包括对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请求和承租人逾期不履行会出现被撤回船舶的结果。

因此谨慎是船东在实施撤船是所必须的,发出的撤船通知既要包括对于承租人交付租金要求和补交租金的期限,同时也要说明若承租人在规定期间内不与交付的撤船后果,缺少任何一样都会造成撤船通知无效的后果。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不同的国际标准合同文本有着不同的条款言辞,也会造成不同的后果,如NYPE93 11(a)中的规定,承运人逾期未支付租金只有是在过失的情况下,船东才需要给与撤船通知,换句话来说,如果承租人是故
意拖欠租金的情况下,船东可以不必发出通知而直接撤回船舶。

然而在BPTIME 3中8.4条的规定,如果承运人逾期未支付租金,船东应当给与纸质的通知,告知承运人未支付租金的情况。

也就是说,不论承运人没有支付租金是过失还是主观上的故意,船东都要给与相应的通知后,才可进行撤船。

2、撤船时对于第三人的注意事项
虽然撤船对于船东来说是一项很有利且很便利的权利,但是一旦船东是在运送货物的情况下想要撤回船舶,那么就要十分注意了。

因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下,船东对于提单下的收货人有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即[安全完整的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Andrew Smith J在The Kos[5]一案中提到,船东不论是在租船合同下还是其他情况下,都应该具有在目的地接货的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船东出租的船舶正在运输第三人的货物,那么即使满足了可以撤船的条件也必须把货物交付给第三人。

二、中止合同义务
因此,船东有时不一定需要用撤船的方式来要求承租人交付租金,可以用较为缓和的方法来进行,于是就有了暂时性的中止合同义务。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东的一项重要义务就是听从承租人有关船舶运营的指示要求,但是,如果承租人逾期未足额交付租金,那么船东就可以采取中止此项义务来给承租施压,使之尽快交付拖欠的租金。

这项措施对于有货物运输的承租人来说,也是一项有杀伤力的惩罚措施。

在NYPE93 11(a)中规定:如果出现了11(b)中规定的期间内未交付租金的情况,船东可以在不失去撤船权利的基础上,撤回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但是由于起草上的问题,NPYE93在中止合同义务中出现了一个问题,NYPE93 11(b)中规定:如果承租人由于过失造成的延期交租,船东应当给与承租人通知提示。

而11(a)中止合同义务的措施是当11(b)的情况下出现时才可实施,这样一来,如果承租人故意拖欠租金,那么船东是可以在不给与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撤回船舶,但是却不可以实施中止合同义务的措施,不能不说这个是NYPE93在起草中的一种失误,也是船东在打算使用NYPE93文本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地方。

然而在BPTIME3中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了,条款8.4中规定: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时交付租金,船东应该给与交付通知,如果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没有全额交付租金的话,船东可以暂时中止合同义务或者撤回船舶。

三、总结
综上所述,船东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时全额交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没有做到确实可以有强而有力的救济措施予以弥补,但是在履行自己权利的同时,船东必须要遵守合同中要求的条件和事项,否则会面临着自己根本违约的后果[6],并给与相应的赔偿,这样一来,本来是自己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就变成了赔偿他人的情况,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Greatship (India)Ltd v Oceanografia SA de CV [2012] EWHC 3468 (Comm)
[2]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50
[3]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67
[4][1983] 1 Lloyd’s Rep 404
[5] [2010] 1 Lloyd’s Rep 87
[6]The Nanfri [1979] 1 Lloyd’s Rep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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