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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多措并举,在确保实现“乡乡通油(水泥)路,村村通硬化路”目标的基础上,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交通网络,切实增强农村道路通行保障和服务发展能力,提升交通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交通支撑。

(二)主要目标。

以构建和完善外通内联、通村畅乡的农村交通网络为目标,以服务农村重要聚居点出行及农业产业、乡村旅游发展需要为重点,着力推进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

到2025年,农村主要居民聚居点、重要农业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景点实现道路基本覆盖,具备条件的建制村联网路基本打通、村内通组路不断延伸,农村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三农”能力明显增强,基本适应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需要。

二、主要措施(三)科学编制道路规划。

合理布局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网络,紧密衔接精准扶贫及农业产业布局、乡村旅游发展、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规划,促进道路与农业产业和人居环境融合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2010年11月18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地着力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尽力为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取得较大进展。

但是,个别地方还存在对低保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基层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部分基础工作不完善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低保对象大幅度增长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恶意骗保、人情送保、跨区域重复登记、重复领取低保金等现象不断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确保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深入开展和有序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低保对象全面核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认真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切实纠正错保、漏保情况。

在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中,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四个关口”。

一是严把审核关。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要逐一进行走访,了解家庭情况,核实家庭收入,做好详细记载。

二是严把公示关。

必须严格执行和充分完善城乡低保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公开栏、宣传栏,对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1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1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1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全省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污染防治、水质监测、年度评估等工作不断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护饮用水水源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与环境持续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制建设,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监测监控、年度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实施生态补偿、以奖代补、最严水资源保护等政策制度,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三、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排查的重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重污染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生产、运输、使用、贮存的处置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川办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2]11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彻底脱钩的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部门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既是规范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的要求,也是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收单位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安排仍存在挂钩现象;二是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实行彻底地统筹安排;三是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乱收、乱罚、隐匿、截留、挪用的现象比较突出,甚至有的单位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违反规定发放奖金和津(补)贴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财政资源的流失和浪费,扰乱了财经秩序,甚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省级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

(一)抓好基础工作,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

省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陆续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征税;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1•【字号】川办函[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58号2005年7月3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四川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要求,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和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根本。

水土保持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生态环境和江河治理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万平方公里,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但全省尚有15.56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而且随着新的开发建设项目急剧增加,水土资源紧缺的矛盾更趋突出,发展与保护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科学文明理念,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充实完善水土保持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归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服好务。

二、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预防监督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发展经济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改变急功近利,重治轻防的思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6•【字号】川办函[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7]1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我省部分地区非法证券活动(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有所抬头,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以“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转让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份;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明确职责,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省政府决定在原四川省证券期货市场处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小组基础上调整并充实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四川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乔仁毅任协调小组组长,四川证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现象,以致有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工作推进滞后。

为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坚决打通决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文件。

二、责任分工(一)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学习传达省政府重要文件精神,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措施或意见。

做好重要文件宣传解释工作,注重普遍宣传与精准宣传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确保重要文件在要求知晓范围内全覆盖。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省政府部门(单位)。

省政府部门(单位)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文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好分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责任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川办函[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1]8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5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截至2010年底,我省已全面完成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历史任务。

但目前我省还未通过国家对“两基”工作的检查验收(以下简称“两基”国检),部分地方和学校在教育投入、教师队伍、办学条件和普及程度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顺利通过“两基”国检,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两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两基”巩固和提高工作,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推动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的现实需要,对于建成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坚持不懈地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齐抓共管,形成“两基”工作强大合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涉及面广、标准高、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经费保障、有检查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川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9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监管体制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和专业、系统、科学的原则,深入推进食品监管体制改革。

对于已经将食品药品监管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三合一”或者“二合一”组建市场监管局的地方,可结合各地机构调整整合实际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并在职能确定和内部机构设置中突出食品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环境。

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规则和综合协调机制,积极推进联席会议、综合执法、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切实提高综合协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各级政府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科学确定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全程协作机制,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日常监管、稽查执法、事故处置等方面形成合力。

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机制,强化协调联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川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2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积极构建良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格局,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加快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一)充分发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牵头作用。

完善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文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集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工作配合,确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日常联络员。

(三)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考核力度。

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纳入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按照《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对市(州)政府进行考核,确定A、B、C、D四个等级,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D级的,督促限期整改。

二、压紧压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领导协调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提升综合监管质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川办发[1999]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川办发[1999]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川办发〔1999〕52号)地热、矿泉水是宝贵的特殊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对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的勘查与开发,制止在勘查开发中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保证勘查、开发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现就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勘查、开发的管理。

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必须依法进行勘查、开采登记,经审查批准,持勘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方能进行勘查施工和生产性开采。

二、严格鉴定程序,确保消费者权益。

地热、矿泉水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密切相关,凡是提供消费者使用的地热、矿泉水,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鉴定。

各开发单位必须按照鉴定的水温、水量及储量如实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和投资。

三、严格勘查中的用地管理。

对进行地热、矿泉水风险勘探的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供给所需土地,其范围不得超过勘查矿区范围。

严禁借勘查地热、矿泉水之名成片征用土地。

对长时间不使用造成荒芜的土地,依法收回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开发中的用地管理。

对未经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确定储量的地热、矿泉水开发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供地。

地热、矿泉水开发单位必须持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储量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用地范围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超范围供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川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2号2004年7月27日)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森林防火工作不断加强,森林火灾损失率连续16年控制在1‰以下,巩固了生态建设成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确保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困难的自然灾害。

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我省已连续4年出现暖冬、高火险天气日数不断增多的情况,森林防火任务十分艰巨。

森林防火事关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实行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管责任人。

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3•【字号】川办函[2003]233号•【施行日期】200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03]2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从2001年10月9日对外办公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省级各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我省投资环境,促进四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核减力度省本级经过第二次清理后,所有保留的面向社会的行政真皮项目都应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目前,我省清理省级机关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银行帐户和社会团体的“四项清理”工作已全面展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省审改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对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每个行政审批项目所需的申办须知逐项研究,凡是内容简单明了的审批项目,应要求各单位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办理(可刻制该部门审批专用章,以明确责任);凡是由几个部门并联审批的,应确定牵头部门和运转程序,并形成制度。

“四项清理”工作结束后,省级有关部门应将所有已经省改办审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目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已经下发,省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照检查,贯彻落实。

国务院已经取消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查应厅长受理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川府办发电[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009年9月2日川府办发电[2009]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09年8月11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自建自管的110千伏变电站发生故障,导致机场全场停电近5小时,148个航班延误,滞留旅客近万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突发事故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国庆期间的用电安全。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电力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电力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省党政军机关、重要交通枢纽、煤矿、非煤矿山、军工、化工、医院、监狱、大型活动场所等重要电力用户不同程度存在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设备运行维护水平不高、应急预案准备不充分、应对处置突发事故能力不强、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停电事故充分说明了我省电力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引以为戒。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工作,要站在“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不断提升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查安全隐患,开展全省重要电力用户隐患排查整治行动9月3日至16日期间,将在全省开展一次拉网式重要电力用户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省成立协调工作组,组长由成都电监办负责同志担任,省经委、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对全省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总协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川办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5]3号2005年1月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加快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育,保障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立教育督导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义务教育职责为主线,以推动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保障各项教育发展目标实现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导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随着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建立,教育督导工作必须把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首要任务。

同时,必须以督学为基本职能,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教育督导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发展目标的保障机制;是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举措。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9〕7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9〕7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9〕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和《四川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汇报衔接,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我省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省大数据中心牵头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平台功能,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二期),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失信行为施行联合惩戒,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川办函[2002]202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2]202号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我省有456万残疾人,其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

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51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

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

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特别是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5号2010年03月18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爱惜粮食、节约粮食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我省粮食连年获得丰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食物供给日益丰富,基本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干旱以及病虫害等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

我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粮食消费量位列全国第3,近年来,省内粮食产需缺口加大。

同时,粮食和食品在生产、储存、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食品浪费令人触目惊心。

为此,必须一手抓粮食生产,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一手抓粮食节约,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抑制不合理的需求。

加强粮食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保障粮食供应,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战略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努力抓出成效。

二、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主要措施(一)加强粮食生产和养殖业节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川办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08]38号二○○八年九月十七日)2007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省级机关资产清查工作。

通过资产清查,反映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存在配置失衡、使用效率低下、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处置尚不规范等问题。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形成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产权统一(综合)管理,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或受委托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格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及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要建立存量资产调剂制度,对闲置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通用设备和同行业、同专业资产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调剂,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避免资产重复购置而造成的浪费。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订省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避免超标准配置等资产配置不公现象。

二、加强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管理。

要继续推进省本级按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其机关服务中心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
地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1]1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09
【实施日期】200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九日川办发〔2001〕15号)
为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规范各单位房产地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无论原建设或征地经费来源如何,均为国有资产。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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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
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办发[201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我省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以下简称“小水电”,不含装机容量2.5万千瓦的小型水电)资源丰富。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规划、有序开发小水电,符合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省政府高度重视小水电的科学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支持小水电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加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经过多年努力,小水电已经成为我省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盆周山区的主要电源,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
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在小水电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规划指导、审批程序、建设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促进小水电健康科学发展,实现小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的有序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小水电规划管理
(一)加强小水电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管理。

任何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均应按照“先规划后设计”原则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执行《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DL/T5042-2010),同时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未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或与河流水电规划不符的小水电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开展河流水电规划,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已编审的原河流水电规划,凡与新施行法律法规或新发布的流域综合规划、环保规划不符的,应组织修编和重新审查。

(二)加强省市(州)、县(市、区)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管理。

在河流水电规划基础上,根据我省小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编制全省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

以分县(市、区)规划为单元,编制市(州)规划,汇编为全省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

各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加强对分县(市、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确保分县(市、区)规划
报告质量。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小水电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加快建立全省小水电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需要周期性修编完善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为小水电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科学划分小水电功能区划。

小水电主要解决当地尤其是无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优先满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其发电量原则上由当地电网经营企业收购并在当地销售。

在国家电网覆盖区域,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小水电不安排接入国家电网。

在国家电网尚未覆盖的孤立地方电网,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敏感性分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河流自然条件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能源结构等因素,划分三类功能区域,分类指导小水电开发。

一是禁止开发区域。

在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小水电。

二是限制开发区域。

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经过严格评估审查并协调好相关关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发小水电;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发小水电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三是重点开发区域。

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区域,可以开发小水电,但必须严格遵守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四)加强与环保措施的协调。

小水电开发规划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有关规定。

小水电开发应慎用引水式开发方式;确需采取引水式开发方式的,必须从严审批。

同时要采取工程措施确保下泄流量不得低于根据《河道生态用水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确定的河道生态用水最小流量,以有效保护所在河流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厅负责下泄河道生态用水量等环保措施的监管,并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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