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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201X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1、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保管--可有偿,可无偿;实践。
仓储--有偿;诺成。
2、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合同的保全3
第12条 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 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 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而甲的经 济状况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 可供偿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 代位行使甲的权利是( )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3、进行代为诉讼的问题 4、代位权行使的的效的概念 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3、撤销权的行使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 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 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 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其主要特征在于: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因此 无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只要符合其他构成要件, 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②债权人可以例外地行使代位权(债权尚未届清偿期) 例如:(a)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快要届满,
需要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以中断其诉讼时效的; (b)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申请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个债务人为被 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 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第21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 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 第22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 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考点总结】1.代位权行使条件①两个债权都合法②两个债权都到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④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⑤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自身※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的债权:扶养、抚养、赡养、继承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的债权: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2.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行使)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诉讼中的抗辩:①次债务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③次债务人不可主张与两个债权无关的对债权人的抗辩例如,次债务人以债权人曾经对自己负担的债务来对抗其提起的代位之诉,法律不予支持。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费用承担:(1)诉讼费:次债务人(2)其他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债务人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例题·不定项】甲与乙签订《协议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但甲未办理过户,乙作为丁公司的股东,尚有3000万元出资未缴付,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2013-3-90)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的代位权。
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保全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保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保全篇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1)广义——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2)狭义一一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转让概念: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特征: (1)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
(2)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3)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要约: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备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须具体明确。
2、要约邀请概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合同法中规定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具备要约条件的)2. 索赔的特征(1)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 工程惯例(2)索赔是双向的一一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 赔,发包人同样可向承包人索赔 (3)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 必须有损失(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 ,才可索赔)(4)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5)索赔是 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合同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1、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2、合同法规定合同保全制度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3、立法理由: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避免给债权受偿造成不利影响,责任财产属于债权的一般担保,债务人责任财产是否充实,直接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与债权实现息息相关。
4、基本方法: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或撤销权5、合同保全制度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原因:(1)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此时债权人主张的仍为债务人之债权,次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入库规则”,仍向债务人履行,并不能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依然遵循“合同相对性”。
(2)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有权请求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此系对他人合同关系的干涉,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被撤销后,第三人仍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向债务人返还不正当得利,因此不能说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起源:法国习惯法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二)代位权为实体权利(三)代位权为债权的内容(四)代位权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1、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1)若债务人并未怠于行使权利,即时其行使权利的方法不当,或未能实现其权利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均不得行使代位权(2)怠于行使权利:是指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的状况3、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的权利(二)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1、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其权利,但若对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影响,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2、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造成其财产不充分,具有危及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时,才能认定债权人有行使代位的必要,此时即使债权有抵押权、质权等特别担保,也不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三)债务人已陷入履行延迟1、原则上只有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后,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未免对债务人过度干预。
2021年法考考点:合同的保全
2021年法考考点:合同的保全【合同】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
以下是整理的“_法考必备考点:合同的保全”!祝大家备考顺利!一、债的保全的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2、债的保全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二、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②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③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即可认为是怠于行使。
另,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
2021年司法考试讲话稿的范文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2021年司法考试讲话稿的范文篇一: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学弟学妹们,大家晚上好。
201X年司法考试已经过去9月有余,我非常幸运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以388分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首先,在这里我非常感谢政法学院的老师,是你们四年的辛勤教育,才有我今天的成绩,谢谢。
今年的司法考试再过三个月就将到来,我相信大三的学弟学妹们正在抓紧时间复习,每个人在复习司考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复习计划表,同时你们也有自己的复习方法。
我今天主要向大家分享我去年复习司法考试的经历,算不上值得大家学习的经验,并不是希望你们拿去照搬,只是希望对学弟学妹们的复习过程有所指导,有所帮助。
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来分享我的司考复习经历:一、关于选择复习资料去年复习司考,我主要用的复习资料有在上下载的音频、讲义,张能宝主编的历年真题及归类解析(蓝色封皮),上自己买的众合教育出版的司考专题讲座以及历年真题分年详解(试卷版)。
至于司法考试三大本,指南针法条,等复习资料我都没有,主要原因是三大本太厚,看不完;法条用处不大,也记不住。
对于以上我选择的司考资料,我的复习过程是,先看了众合专题讲座,我主要先看民法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看完之后我的感觉是看的时候简单,看的时候都懂,但是看完之后却不会做题。
之后我在上下载了好多司考音频和讲义,我给大家介绍一下选择的老师的音频民法-钟秀勇,刑法-刘凤科,民诉-郭翔,刑诉-陈少文,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徐金桂,商经法-鄢梦萱,三国法-杨帆,其他的都忘了。
至于这些老师都有哪些讲课特点,大家在上搜搜都可以找见。
在听音频期间,我每听一部分,便将张能宝的历年分类真题做一部分,这期间不仅仅是做题,更重要的是看相应知识点的解析,这也是这本书最有特色的'地方。
第四节 合同保全
2,撤销之诉的地域管辖 , 《〈合同法 解释( 合同法〉 被告(债务人)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 条 法院管辖 3、诉讼当事人 、 (1)原告:债权人; )原告:债权人; (2)被告:债务人; )被告:债务人; ( 3) 第三人 : 受益人 ( 受让人 ) 。 原告未列的 , 法院可追加 ) 第三人: 受益人( 受让人) 原告未列的, (《〈合同法解释(—)》第24条)。 《〈合同法解释( ) 条 合同法解释 4、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 合同法〉 、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合同法 解释( 条 (1)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受益人)之行为自始无效; )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受益人)之行为自始无效; (2)两个以上债权人均提起撤销之诉的,可合并审理; )两个以上债权人均提起撤销之诉的,可合并审理; (3)债权人胜诉的,其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 )债权人胜诉的,其律师代理费、 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合同法 解释( ) 合同法〉 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合同法〉解释(—)》 第26条)。 条
5、除斥期间 、 期间为: 年 (1)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 )除斥期间为 销事由之日起算; 销事由之日起算; (2)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除斥期间: 年 日起算。 日起算。
Hale Waihona Puke 一、代位权 1、代位权之成立要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 3)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 ) 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 4) 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 ) 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怠于行使” “怠于行使”的含义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 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 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 ) 之债权, 有保全之必要。 之债权,故有保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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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合同保全
(一)代位权——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两个债务随之消灭。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审理顺序:债权人诉债务人>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诉次债务人。
法院都应受理,但中止后顺序,待前顺序结果。
(二)撤销权——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未列的,法院加
(3)必要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清偿:被撤销之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不可直接就撤销部分受偿
(5)行使期间:1年;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
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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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
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
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
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
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
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
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