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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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
《救助细则》如何体现检察特色,又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如何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要防止其诉讼化和信访化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深入贯彻《意见》,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亟待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工作细化相关程序和机制。
对此,《救助细则》适时颁布。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针对这一问题,该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不同于社会救助。
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监督职能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关系,注意防止将其诉讼化和信访化,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公平救助、及时救助。
“辅助性是准确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个关键,对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公正合理地进行救助,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首先,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
河北省补助贫困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
(年)
姓名
性别
民族
就读学校
籍贯
年级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家庭详细地址
市县(区)乡(镇、街护人信
息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受助类型(在对应类型□大“√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孤儿或烈士子女□
残疾学生或残疾家庭学生□
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提供何种证明材料
申请理由
本人签字:年月日
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不得代填。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一、xx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xx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困难: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
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t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
而在实践中,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
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交通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
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
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
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
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
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1(一)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
2020年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申请表
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
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欠债情况:。
家庭遭受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患重病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化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本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就读学校
籍贯
年级
身份证号
系话
联电
家庭详细地址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衬(居委会)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
息
姓名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
(元)
健康状况
申请受
助类型(在对应类型口打“√”)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口
低保家庭学生口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口
孤儿或烈士子女口
残疾学生或残疾家庭学生口
(或监护人)签字
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盖章)
年月日
附件1
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申请表
(2020年)
注:1.此表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不得代填。2.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救助金额发放标准
司法救助金额发放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救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种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金额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一定金额的救助资金。
在我国,司法救助金额发放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司法救助的发展历程司法救助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的“救济贫困”制度。
在清朝时期,“救贫”的制度被正式确立,这也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雏形。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司法救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中救济贫困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司法救助的性质、原则和范围。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救助法〉的意见》,对司法救助的实施和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已经逐步健全和完善,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二、司法救助金额的发放标准1.救助范围司法救助金额的发放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活救助。
指对因意外灾害、重大疾病、失业、丧失赡养能力等原因致使生活无着落的人员发放的救助资金。
(2) 诉讼救助。
指对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发放的救助资金。
(3) 公益诉讼救助。
指对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承担公益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发放的救助资金。
(4) 矫正救助。
指对因服刑期间缺乏生活保障能力而需要救助的服刑人员发放的救助资金。
2.救助标准(1) 生活救助标准生活救助标准是指对因意外灾害、重大疾病、失业、丧失赡养能力等原因致使生活无着落的人员发放的救助资金。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不同,生活救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2) 诉讼救助标准诉讼救助标准是指对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发放的救助资金。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不同,诉讼救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征求原案件承办部门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四条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直接受害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救助。
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作一案救助。
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一案救助。
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分别立案救助。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共同提出申请的近亲属,人民法院一般不再立案救助,可以告知其向其他近亲属申请合理分配救助金。
第五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
救助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救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无偿代理的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
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司法救助条例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 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 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 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 因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致使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其他因犯罪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1. 资金救助: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
2. 物资救助: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如衣物、食品等。
3. 医疗救助:协助当事人获得医疗救治。
4. 就业救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救助标准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四、救助程序1. 当事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 审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3. 决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救助决定。
4. 实施救助:按照救助决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助。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冀财行〔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 4】3号)相关要求,我们对联河北省省级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行[2 011]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政法委2015年5月25日河北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是对遭受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的适当的经济资助资金。
第三条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来源:省财政根据上年度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当年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安排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捐助资金。
第四条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和范围:(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
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最⾼⼈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的若⼲意见⽂号:⾼检发办字[2014]33号颁布⽇期:2014-03-26执⾏⽇期:2014-03-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2014年1⽉17⽇,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以下简称《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顺应了加强权利救济的现代法治发展趋势,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关怀,⼜有利于进⼀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是在近年来开展刑事被害⼈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作实践基础上,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件,是深⼊贯彻落实党的⼗⼋⼤和⼗⼋届三中全会精神,进⼀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作机制改⾰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检察院要站在践⾏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利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作。
⼆、主动发挥职能作⽤,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作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或其近亲属、举报⼈、证⼈、鉴定⼈,⼜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
⼈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家庭⽣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作。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促进息诉息访,及早化解社会⽭盾。
三、统⼀救助标准,优化和提升救助⼯作效果国家司法救助以⽀付救助⾦为主要⽅式,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活⾯临的急迫困难。
试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试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袁钢【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6(032)005【总页数】9页(P14-22)【作者】袁钢【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诉涉法纠纷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
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司法救助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作为司法救助措施。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有效解决“打官司难、诉讼难、执行难”,进一步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涉诉涉法信访救助以及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救助纳入司法救助范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将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将“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求“推动各地法院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处理机制,落实配套资金,完善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中央政法委联合最高法院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中央政法委意见》),不仅明确界定了国家司法救助对困难群众应急生存照顾的性质,而且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的内涵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扩展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执行、涉诉信访等领域的应急困难救助,即“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高检发刑申字〔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已经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8月16日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三章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一节救助申请的受理第二节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救助金的发放第五章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公安局司法救助协议书
公安局司法救助协议书
《公安局司法救助协议书》
甲方(公安局):____________
乙方(救助对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甲方决定对乙方进行司法救助。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就司法救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
1. 乙方为(案件名称及案号):____________案件的被害人/近亲属,因案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生活困难。
2. 甲方根据乙方遭受的损失情况,决定给予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
¥_____元的司法救助。
二、救助资金的发放
1. 甲方将救助资金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乙方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保证账户信息真实、准确。
3. 甲方在协议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的发放。
三、救助资金的使用
1. 乙方应合理使用救助资金,用于解决生活困难、医疗救治等与案件相关的支出。
2. 乙方不得将救助资金用于违法、违规事项,否则甲方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救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公安局):____________ 乙方(救助对象):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检察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流程规定
检察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流程规定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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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工作报告
司法救助工作报告司法救助工作报告篇一:司法救助申请书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人:联系方式:请求事项:理由: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申请人:20 年月日需附:镇(街道)低保或经济困难证明。
篇二: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申报单位:序号:填表说明:1.序号由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统一编写;2.本表一式三联,经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定后,一联送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拨付依据,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留党委政法委备查。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发放单位:(盖章)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留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两联分别送党委政委法和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篇三:广州司法救助情况调研2022年10月,根据省高院的统一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我市两级法院2022年至2022年9月开展司法救助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p ,并在各基层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提供素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法院司法救助内容主要包括对诉讼费的缓、减免;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对刑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人特困群体的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
(一)诉讼费的缓、减免情况诉讼费缓、减免通常做法是,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诉讼费用缓、减免的请求,立案庭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缓、减免预交。
案件经实体审理,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当事人不交纳的,移送强制执行1、在把握缓减免交的条件上,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经济确有困难”的标准,在我市两级法院一般掌握是经济条件处于贫困线或以下。
3、在对方当事人败诉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对方当事人没有依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的,业务庭将案件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经办人查实后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救助实施方案
司法救助实施方案一、背景司法救助是指国际私法中一种特殊的程序,用于协助跨境诉讼中的当事人获取证据、保全财产、执行判决等。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司法救助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实施司法救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实施目标1. 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和便利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加强司法救助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3. 健全司法救助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制度,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司法救助程序;2. 加强司法救助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办理成本;3. 加强对司法救助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4. 建立国际司法救助合作机制,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5. 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四、实施保障1. 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2. 健全司法救助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3. 加强对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批和管理,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五、预期效果1. 司法救助工作的效率和便利性得到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2. 国际司法救助合作得到加强,促进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3. 司法救助的法律制度得到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得到完善。
六、总结司法救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效率和便利性,加强国际司法救助合作,健全司法救助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方案,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救助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司法救助存在问题调研报告为了切实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申请执行人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现为民司法的宗旨,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xxxx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积极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通过司法救助,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自XX年12月份以来,该院共对7案12人进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万元,执结案件7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但是,实践中,一部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未得到司法救助生活陷入困顿,时常到法院及政府部门上访、缠访,降低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
笔者现从一案例简要分析目前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XX年12月,被执行人黄某某将其自建房屋的墙体粉刷发包给被执行人杨某某承建,杨某某雇请徐某某与其一起粉刷墙体。
同年12月11日,徐某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踩空摔跌至地上,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同年12月16日,徐某某亲属江某某等三人向金溪县人民法院起诉,XX年3月2日,该院判决杨某某、黄某某分别赔偿江某某等三人各项损失元、元。
XX年4月28日,江某某等三人向该院申请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杨某某、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僵局,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多次到该院及政府部门上访。
XX年至XX年间,执行法官陆续从被执行人黄某某账户扣划存款共计6200元。
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家庭困难,其自身又患有心脏病,该院无法对其司法拘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某便外出务工,无法找到其下落,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未能得到全部执行,执行陷入困境。
面对执行困境,执行法官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政法委汇报执行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积极与江某某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为江某某办理低保,解决其燃眉之急。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及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1月17日,江某某等三人终于获得了40000元救助款,并自愿签署停访息诉协议及放弃部分债权承诺书,该案通过司法救助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