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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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水建管[1998]479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8.11.10
【实施日期】1998.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
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8年11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479号)
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在全国已逐步形成高潮。

最近,部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财政预算内水利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

针对各地在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新开工项目,未经批准不准自行开工建设;续建项目,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

要优先保证险工险段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等级分别由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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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详见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更不得以行政命令指定设计方案。

三、加强计划管理。

未下达和准备上报的建设计划,要进行计划分解,以项目为单元编报含有投资、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要求的项目计划;对已下达的建设计划追报实物工程量及形象进度计划,由各省水利厅及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汇总于12月10日前报送水利部。

对在建项目,要按照有关建设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如实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要明确资金构成,中央安排的资金、转贷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要衔接,同步足额到位。

各种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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