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查处“非法营运”时 如何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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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查处“非法营运”时如何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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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查处“非法营运”时如何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非法营运”的危害
1、影响交通秩序
非法营运机动车的驾驶者大多未接受过正规的道路交通法律学习,交通意思淡薄。
2、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从车辆自身来说,非法营运机动车多为报废车,或改装、拼装的残破车辆,安全系数低,安全隐患大。特别是客运的“非法营运”,一旦出现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有的车主在发生事故后还弃车藏匿,有时根本找不到肇事方,使伤者往往拿不到相关的赔偿金,其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甚至有些非法营运机动车还敲诈勒索,让乘客叫苦不迭,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
3、影响社会秩序
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照应”、“帮忙”,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出现了争抢客源、货源,甚至暴力抗法等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4、影响社会公平
非法营运,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对那些规规矩矩、安分守己、遵纪守章的司机是不公平的,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行业稳定,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冲击。
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和查处,是我们运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多年的市场监管中,我们也一直采取源头监管、路检路查等方式致力于“非法营运”的查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查处“非法营运”中的运用
1、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认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政执法人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以一般的逻辑思维对
道路运输行业中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判断、认定,从而选择性地实施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权力。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条文性、稳定性、原则性等局限,有限的立法资源无法列举完美,罗列穷尽,立法技术也无法办到,一部法律无法穷尽规制领域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更不能期望它的自动实施,它必须由执法者这一媒介去将“死”的法律条文与“活”的社情联系起来,这就决定了执法者必须得有一定自由应变的权利,应运而生的就是自由裁量权;它的存在是必然的,是法律授权的,它对于贯彻实施法律精神和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合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2、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处罚不公。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
(二)处罚创收。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三)裁量权运用不当。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查处“非法营运”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此条款,在我们日常的执法实践中,对“非法营运”处罚的空间较大,自由裁量显得尤为重要。从近两年我所查处的“非法营运”来看,虽然查扣了无证经营车辆280多台,处罚金额45万余元,有效地净化了辖区道路运输市场。但是,在这些案件的处罚中,因为受当地经济、外部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着处罚不到位的问题,对“非法营运”的惩戒力度不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营运”。因此,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必须遵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是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
度相适应。二是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是教育与处
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四是程序正当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是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后,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二)、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一是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我
们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二是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三是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
(三)、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如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理解法律条文比较肤浅,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常因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