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目录2012.1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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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物业管理条例

2012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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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价[1997]141号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深圳停车场收费标准》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2000年3月8日41号公告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深价联字[2005]2号
天津标准: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标准: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沪房地资物[2002]0457号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成都标准:
《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北京标准: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京国土房管[2003级)(试行)》
京建物〔2007〕1209号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
京建物〔2008〕29号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京发改[2005]2662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5-12-29
深圳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深价规〔2007〕1号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深建字[2003]63号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深府〔2006〕40号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目录一、引言1.1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范围1.2 规章制度的适合对象1.3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二、物业管理组织机构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组成2.2 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和人员配备2.3 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三、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3.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2 依法、规范管理原则3.3 全面、高效、优质服务原则3.4 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原则四、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4.1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4.2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4.3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五、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5.1 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执行5.2 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5.3 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5.4 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5.5 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5.6 车辆和停车管理5.7 住户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六、物业管理的质量评估和监督6.1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估标准6.2 业主投诉处理程序6.3 物业管理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七、物业管理的奖惩制度7.1 优秀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7.2 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八、附则8.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和修订程序8.2 本规章制度的施行和监督以上是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目录,下面对各个章节进行详细描述。

一、引言1.1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范围本章节详细说明了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即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了本规章制度适合的范围。

1.2 规章制度的适合对象本章节详细说明了本规章制度适合的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人员以及业主等。

1.3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本章节详细说明了本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解释程序,包括修订的条件、程序和解释的权威等。

二、物业管理组织机构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组成本章节详细描述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组成,包括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的职责分工,以及委员会的权力和决策程序。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大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社区和谐共处,为业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产权和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产权是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实物及其所包含的附属设施、设备、配套服务等的所有权。

第五条物业单位对物业产权享有管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修、养护、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规范,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业主和周边社区的和谐互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享有公平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第八条物业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对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 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维护;2. 物业设施的安全保障和维修养护;3.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4.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5. 业主代表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附加服务内容:1. 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2. 快递物流服务等特定需求的满足;3. 社区活动的组织和促进;4.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5. 其他为满足业主需求而提供的附加服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负责执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公示管理制度、服务事项、资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小区物业档案、资金账目等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安全保卫、设备设施维修、公共设施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由业主根据公示的标准按照公式计算和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后,应当用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设施维护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主动向业主提供必要资讯,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及时回应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参与决策和监督,对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并向业主报告小区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得随意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得限制业主合理的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禁止侵犯业主财产,严禁擅自处置业主财物。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妨碍监督机构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的共有权益和私有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2. 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养; 3. 安全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4. 居民信息的管理; 5. 居民需求的调解和解决; 6. 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改善; 7. 社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8. 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 9.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不得擅自改变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职责: 1. 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组织清洁和保养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3. 维修和管理安全设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收集和管理居民的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安全;5. 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反馈,妥善解决矛盾纠纷;6. 修复环境卫生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7.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8. 按照合同约定征收物业费用,并妥善使用; 9. 完成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职责。

第七条业主和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 2. 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主动提供必要信息; 3. 缴纳物业费用,按时足额交纳; 4. 爱护和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 5. 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扰乱社区秩序; 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合理、公正、透明。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征收方式可以采用定期缴纳、按实际使用等方式,具体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 目录1.1. 引言1.2. 法律法规概述1.2.1. 物权法1.2.2. 合同法1.2.3. 土地管理法1.2.4. 建造法1.3. 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1.3.1. 物业管理公司登记与备案 1.3.2. 物业管理合同1.3.3. 业主委员会设立与管理 1.4.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责任1.4.1. 物业管理公司责任1.4.2. 业主责任1.4.3.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途径1.5.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注意事项1.5.1. 业主权益保护1.5.2. 物业管理公司行为规范1.6. 结束语1.1. 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物业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对物业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分析,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和相关业主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水平,维护业主权益。

1.2. 法律法规概述1.2.1. 物权法物权法是物业管理的基础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主要规范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担保权的设立、变更和泯灭等事项。

1.2.2. 合同法合同法为物业管理提供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1.2.3.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对物业管理中涉及土地使用的各项程序和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1.2.4. 建造法建造法规定了建造物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物业管理中涉及建造物的安全和维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1.3. 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1.3.1. 物业管理公司登记与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需要进行登记和备案,取得合法资格,才干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1.3.2. 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法律文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业主权益的实现。

1.3.3. 业主委员会设立与管理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中的重要组织形式,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相关物业法律、法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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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维修资金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14 地方法律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 印 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 业 15 地方法律 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 2006.1.1 16 地方法律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 17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8 相关法律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2004.7.1 2011.7.1
2009.10.1 所有权 法释 2009.10.1 所有权 法释 2004.5.1 物业 资质
5 国家法律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6 地方法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7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 地方法律 通知
2008.12.1 天津 物业
2008.12.20 业委会 业主大会 2007.1.1 天津 房屋安全 条例
8 地方法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9 地方法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12.27 天津 物业 招投标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 理 10 地方法律 办法的通知 2009.10.1 物业 管理用房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 11 地方法律 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0.1 物业 退出 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2 地方法律 使用办法 2014.2.1 13 地方法律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项目管理权
2010.4.1 市容 违建 2009.12.1 ~ 2014.11.3 物业 收费
物管师 考试 天津 保险
资格
14 15 16 17
物业 保安
2010.10.1 北京 物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物 19 相关法律 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1998—— 20 相关法律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1998.1.1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2版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2版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物业管理制度目录

物业管理制度目录

物业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质量,根据《物权法》、《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及其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制度包括小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通道、车辆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小区内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每年选举一次,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巡查、卫生清洁、绿化维护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关服务资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七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施、供水设备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业主及其住户不得擅自修改或损坏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档案,定期公布维护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第十条小区内的公共绿地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包括绿化养护、绿化工程等。

第十一条禁止在公共绿地上乱倒垃圾、破坏植被,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绿化档案,及时更新、公布绿化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公共通道管理第十三条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包括道路、小巷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通道的清洁维护、照明保障等。

第十四条禁止私搭乱建、堆放杂物等行为,保障通道通行畅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职巡逻人员,定期巡查通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车辆管理第十六条小区内的停车场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制定停车管理方案,合理规划停车位使用。

第十七条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小区停车规定,禁止在禁停区、消防通道等地方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安全监控,保障业主车辆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房屋物业服务,并保证服务产品品质及售后服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业主人格尊严,保护业主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不得干涉业主的正常使用权,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物业服务业务的必要条件,包括资金、人员、设施等;(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四)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不得从事物业服务业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收费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服务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设置虚高收费项目或者收取明显过高的费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重大管理和经济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扣押、挪用业主资金或者以任何形式非法获取业主财产。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共设施和房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

其具体任务和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在服务合同中体现。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物业服务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隔离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务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十四条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机构重新提供服务、退费或者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促进居民的和谐生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和其它物业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公共设施运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2. 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持; 3. 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和维护; 4. 居民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5. 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维护; 6. 日常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居民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物业管理单位或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1.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2.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意识;3.物业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责任1.物业管理责任主要包括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等方面;2.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

第八条居民的权利和义务1.居民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居民住宅的安全权、环境权等合法权益;2.居民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卫生、安全及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章物业维修与保养第九条日常维修与保养工作1.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日常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2.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保障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设施设备的更新与维护1.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与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2.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维修基金,用于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一条物业维修与保养的费用1.物业维修与保养的费用由居民按照相关规定缴纳;2.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维修与保养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进行公开透明,定期向居民公布有关费用明细。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和人员
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和人员的设立、职责、权利与义务等。

第三章业主大会
本章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召集、成立、职权等。

第四章物业服务
本章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费用等。

第五章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
本章规定了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的建设、维护、使用等。

第六章物业费用
本章规定了物业费用的计算、收取、使用等。

第七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
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以及业主的投诉处理程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本章包括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解释和实施日期等。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物业管理组织和人员、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物业费用、监督与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社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管理条例简介(目录版)

物业管理条例简介(目录版)

物业管理条例简介一、总则1.1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3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管理。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范性文件,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

2.4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活动。

三、物业服务企业3.1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3.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安全、及时、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4.1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安全、消防等公共性服务。

4.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和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4.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检查和考核。

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5.1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2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5.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2版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2版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录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录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 [立法宗旨]2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义]3 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3 第四条 [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3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4 第六条 [业主定义及权利]6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7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8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8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8 第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9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9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10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10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11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11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12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2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13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14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4 第二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15 第二十三条 [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15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16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17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17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17 第二十八条 [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17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18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19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20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20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20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22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22 第三十七条 [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23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23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24 第四十条 [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24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25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交纳]25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监督]26 第四十四条 [业主特约服务]26 第四十五条 [公用事业单位收费]27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28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29 第四十九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29 第五十条 [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的程序]30 第五十一条 [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30 第五十二条 [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31 第五十三条 [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32 第五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33 第五十五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的收益]34 第五十六条 [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34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34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责任]35 第五十九条 [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35 第六十条 [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责任]36 第六十一条 [聘用无从业资格人员的责任]36 第六十二条 [违反委托管理限制的责任]37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37 第六十五条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任]38 第六十六条 [擅自行为的责任]39 第六十七条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40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任]40 第六十九条 [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40 第七十条 [施行时间]配套法规综合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业主自治自律58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12月1日)6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节录)(2002年3月5日)69l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4年9月6日)7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物业管理公司83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87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3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5月18日)93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物业管理合同99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4年9月6日)106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7年8月25日)物业管理服务114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年11月5日)115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5月1日)121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123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25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1998年5月29日)126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8月15日)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录)(2008年10月28日)128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节录)(2009年10月13日)物业管理收费132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1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9日)136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9月10日)附录140 物业管理中各主体相互关系图解请示答复索引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3年8月20日)19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7月5日)31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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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
39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40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41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7】268
4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43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4
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六号
46
四川省消防条例
NO:SC091614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成房发【2011】86号
49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成房发【2011】31号
50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房发[2012]25号
成房发【2007】82号
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27
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成规管【2004】141号
28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通知
成房办【2008】167号
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29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0]165号
30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
成房物管【2006】23号
31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房物管【2005】14号
3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10号令
33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房发【2009】32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3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成房发【2004】23号
24
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成房发【2004】63号
2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6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的通知
序号
名称
发文号
实施时间
1
物权法
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7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
4
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504号
5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6
51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令第168号
52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成房发【2007】92号
53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68号
54
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公发【2005】264
55
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
2012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4]1428号
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285号
2007.10.1
序号
名称
发文号
实施时间
18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3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停车场机动车辆赔偿纠纷案件的意见
序号
名称
发文号
实施时间
35
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成房物管【2005】11
36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
成房物管【2003】7号
3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成府发【2009】47号
38
关于规范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通知
川价费【2003】294号
19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
成价费【2004】239号
20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成价费【2005】59号
21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03号
22
10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中物协【2004】1号
11
写字楼物业服务规范
12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3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04】198号
14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房发【2007】91号
15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05.01
7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4】329号
8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成房发【2008】14号
9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物协【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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