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定义贷款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旨在获取对方不当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欺骗行为的范畴,在我国法律中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行为者一旦被认定贷款诈骗罪,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惩罚。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欺骗;二是骗取贷款;三是借款人遭受损失。
以下分别介绍:欺骗欺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活动中,采用虚假手段或有意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产生误解或错误的认知,达到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的目的。
骗取贷款骗取贷款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使被骗害人同意向其提供贷款,或者在获得被骗害人贷款的基础上,将贷款挪用他用。
借款人遭受损失借款人遭受损失是指因为贷款诈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通过伪造、篡改、利用虚假的合同或其他文书等方式,骗取对方财务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三个方面,以下分别介绍: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篡改现有的合同或其他文书,或者利用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文书,以达到骗取财务或者不当利益的目的。
欺骗欺骗在合同诈骗罪中也是一个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他人受到损失同样,合同诈骗罪中也需要有他人受到损失的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分别为:贷款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信用证代为他人垫付货款、保函费用、履约保证金、出口退税等支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国家有关重要证件和公共文书,以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浅析贷款诈骗罪
中圈 分 类 号 : 、3 . DI 8 1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 以骗取银 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信任 ; 所谓隐 瞒
真相 , 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 事实 . 使银行 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 产
文章 编 号 :04—4 1 (0 6l5 6 10 94 20 0 —0 8—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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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与 法
《 j)o6年第 5 经济t 2o ¥ 期
浅 析 贷 款 诈 骗 罪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或者信用证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从事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于贷款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说明,对于贷款诈骗罪行为,法律将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量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其次,对于贷款诈骗罪犯的刑罚,还应当考虑其犯罪的手段、目的和后果等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其刑罚将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
最后,对于贷款诈骗罪犯的刑罚,还应当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危险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其再犯危险性较大,那么其刑罚将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能够进行改造,有悔过表现,可以酌情减轻其刑罚。
综上所述,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数额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犯罪手段和目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严格依法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于贷款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对于贷款诈骗犯罪的警惕性,净化金融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
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内容提要】对于欺诈性贷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仅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而对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实践中也仅作为民事不法行为处理。
应将贷款诈欺行为予以犯罪化,《刑法》应在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之外设计一个堵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欺罪,以惩治那些主观目的难以证明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转贷牟利目的的贷款诈欺行为,并对贷款诈欺罪的罪刑规范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
贷款诈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贷款诈欺,顾名思义,即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管其主观目的如何,都应属于贷款诈欺行为。
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广义的贷款诈欺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一,贷款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欺行为。
其二,高利转贷,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贷款诈欺行为。
行为人为了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图转贷牟利,往往在申请贷款时伪造贷款理由或虚构贷款用途,行为人并不打算将贷款永久占为己有,而是准备转贷牟利后予以归还;其三,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
行为人进行欺诈贷款,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或转贷牟利,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一时占用,主观上打算使用后归还贷款。
狭义的贷款诈欺行为,就仅指第三种表现形式,即不以非法占有和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贷款诈欺(如未特别指明,下文的贷款诈欺均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刑法》意识到贷款诈骗行为和高利转贷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分别在第193条和第175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而对于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刑法》却未予以关注,实践中仅作为民事诈欺行为处理。
事实上,某些贷款诈欺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民事不法行为的程度,仅仅追究民事责任已不足以预防和制裁这些严重的贷款诈欺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这些行为,应将其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
一、贷款诈欺行为应予犯罪化的理由。
(一)从贷款诈欺行为的危害性看,贷款诈欺行为应予犯罪化一种行为应否犯罪化,不是随意决定的,而应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贷款诈骗罪概念及其构成两篇
贷款诈骗罪概念及其构成两篇篇一:贷款诈骗罪概念及其构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贷款诈骗罪疑难问题之刑法界定
贷款诈骗罪疑难问题之刑法界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界定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首先,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贷款诈骗罪往往由专业犯罪团伙或者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实施。
对于这些特定人群,如何界定其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身份,以及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其次,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以及骗取贷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界限,以及如何准确界定骗取贷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范围,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此外,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往往难以直接证明,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推断。
因此,如何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其主观构成要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贷款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如何解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贷款诈骗罪的情节复杂多样,如何准确评估其危害程度,以及如何在量刑上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贷款诈骗罪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来解决。
通过明确和完善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身份、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问题,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一、案例概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重大金融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银行和多个地区。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金融市场和公众信心造成了严重冲击。
二、案例分析
1.犯罪手法分析
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资料、伪造公文等手段,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信任,获取巨额贷款。
同时,他们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诈骗。
这种犯罪手法极其恶劣,不仅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2.案件特点分析
该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银行和多个地区,显示出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犯罪手法隐蔽,难以被发现,导致案件侦破难度较大;三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电话等远程手段实施诈骗,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3.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触犯了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多项罪名。
在法律适用上,应充分考虑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因素,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案例总结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金融诈骗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本案的剖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金融诈骗的危害性,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财务管理财务知识}浅析的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问题
{财务管理财务知识}浅析的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问题额在1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犯罪的产生有其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微观方面的原因。
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中,有关金融活动管理的法律和制度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缺陷,这些问题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这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势必将黑手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肆进行贷款诈骗犯罪活动。
而从微观的角度分析,贷款诈骗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贷款诈骗犯罪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及防范知识,对保障金融资金安全的措施不得力、不落实。
二是由于金融机构发展较快,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工作没跟上,有的金融机构经办人员业务能力低下、对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金融机构经办人或业务主管、领导人员甚至经不起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诱惑,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有章不循、违法放贷,导致金融资金被诈骗。
三是有的地方领导为了自己的任内政绩工程,急于上项目,到处找门路引进资金,一些不法分子就投其所好,以引资、投资为诱饵,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贷款诈骗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金融经营秩序的侵害和诚实信用市场经济原则的侵害。
首先,在现代经济中,金融活动是市场不可或缺并发挥重大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各个经济单位之间没有融资关系,各经济单位只能采取“单干”,根据自己掌握资金的状况量入为出,当储蓄不足时,尽管有效益极好的项目,也只能坐失良机;或者虽然有足够的盈余资金,但由于没有合适的项目而导致资金闲置。
而借贷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克服以上弊端,使社会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和优化合理配置成为可能。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借款借据、合
同等手段,骗取银行、金融机构或他人的贷款资金的行为。
贷款诈
骗罪是一种严重侵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
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贷款诈
骗罪的处罚标准是,骗取公私财物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不满三十
万元或者骗取公私财物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骗取公私财物达到人民币五百
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贷款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解释,对于骗取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贷款诈骗案件,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骗取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贷款诈骗
案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对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或者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法院还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量刑,并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法院还会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的意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总的来说,对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希望广大民众在借款过程中,提高警惕,避免成为贷款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同时也呼吁犯罪分子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行为。
金融犯罪中之贷款类犯罪浅析——浅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
一
、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定义
高利转贷 罪,是指 以转 贷牟利 为 目的 ,套取 金融机构 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 额较 大的行为 。 贷款 诈骗 罪 ,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诈骗 银行或 者其 他金融机构 的贷款 ,数额较 大的行 为。 骗取 贷款罪 ,是指 以欺 骗手段 取得银行或 者其他金 融机 构贷 款,给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有 其他 严重情节 的行 为。
20 0 6年颁布 的刑法修 正案六 新增 的骗 取贷 款罪 弥补 了 金融犯罪 中贷 款类犯罪 中的遗漏 ,之 前我 国关于 惩治滥用贷 款的行 为规定有高利转贷 和贷款诈骗 。但这两个 罪名都 是以 特定 目的为要件 ,只有在特定 目的的要件 下才能构成该罪名 。 刑法修 正案六调整 了此 立法疏漏 ,设立 了骗取贷 款罪 ,此 罪 名没有 以特 定 目的 为构 成要件 ,只要是采用 了欺 骗的手段 而 并非 如高利转贷和贷款 诈骗需要特 定的 目的才构 成该罪名 。 至此 ,我国针对滥用贷 款的规制 形成了 目的和 手段双重规 制
五、关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司法 实践 中的适用 问题 骗取贷款 罪设立后 ,转贷牟利 意思在获取贷款 后形成 , 应如何 定性 ?正如前文所述 ,高利转贷罪 的特 点在于套 取贷 款转贷 牟利 。一般情况下 目的犯 中的犯罪 目的产 生于客观行
为之前 或行 为之时 ,对于产 生在 客观行为之后 的犯罪 目的能 否认定 构成犯罪 ,学界有不 同的看法 :有人认 为高利转 贷罪 的主观 方面 要求是直接故意 且要求有转贷牟利 的 目的,行为 人只有在这 种 目的支配下实施 客观行为才能构 成本罪 。转贷 牟利意 思在获取贷款后形成 是一种事后故意 ,事后 故意不能 构 成犯 罪。另~种观点认 为,行为人故意不 归还贷 款而 用于 高利转贷 ,虽然开始获得该笔贷 款使坩权 时是合法 的,并无 转贷牟 利的 目的,但后续行 为时 已具有 了转贷牟利 的 目的, 继续拖 欠不还则是在此 目的支配 下的套取 资金行 为,到期后 的贷款 则应认定为套取 的资金 。因此 ,可 以构 成犯罪 。笔者 认 为对 于此问题要首先确 定行为人有没有 “ 套取 ”行为 即获 得贷款 的手 段是否合法 。若获得 贷款手段合法 ,只 是在 后期 产 生了高利转贷的意 图,不应 构成犯罪 。这 是因为:① 我周 现行刑 法对于滥用贷款或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的诈骗贷 款的行 为进行 规制 都是 以行为人骗取贷 款为前提条件 的。对于 合法 获 得的贷款后非法利用贷款 的行为没有规 定为犯罪 。② 从高 利转贷罪 的特征来说 ,此 罪客 观表现 为套取贷款 、高利转贷 , 这 两行 为缺一不可 。合法取得 贷款后又高利转贷 的, 由于没 有 套取 行为,因此不符合本 罪的客观要件 。反对者 虽然也认 为这种 事后高利转贷 的行 为也不构成犯罪 ,但把理 由归结到 了事后 故意上,笔者认 为这 ~理 由欠妥 。因为主观 方面是要 有 客观 行为相对应 的,客观 上连行为都没有又谈 何主观方面 呢 ?我 们不能认为只要行 为人将 贷款高利转贷 了就认 为其有 高 利转 贷的故意 ,这是~ 种 以客观推定主观 的做法 ,违背 了 一 主 客观 相一致的原 则。③不 能把 民事责任混 同为刑 事责任 。 贷 款合同是一种民事合 同,其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是 山 合 同法 等相关 民事法律来调 整 。借款人违 反贷 款合 同的义务 而滥用贷 款的行为 ,其实质上 先是一种 民 责任 。至于这种 滥用贷 款的行为是否需要刑 法来规制 ,关键要看其 是否具有 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应 当看到采用欺骗手段获 得贷 款高 利转贷 和合法手段获取贷款进 而转贷具有本质 的不 同:前者 必 然会对 自身的贷款条件 、还贷 能力 、贷款用途 等重要信息 进 行了虚构实事、 隐瞒真相 从而 获得贷款 ,这 同时也就对贷 款造 成了很大的风 险;合法取 得贷款而事后 高利转 贷的 ,由 于 自身具有一定的还贷 能力 以及事后转贷 的不 确定性,其埘 贷 款的危 险性显然 比前者小 ,进而两者 的危害性也是 不同的。另外 ,在英美普通 法上 ,法 院不 愿将 债务人对契约 的违反作为起诉诈骗罪 的根据 ,其基本原理在 于用刑罚威慑 的方法保护债务的履行会在 实质上阻碍商业 的发展。这其 中 的理念应 当值得我们借 鉴。因此 ,我们应 该在法律上将二者 予 以区分开来 ,本着刑 法谦抑原 则不应对其进 行刑法规制 。 若先前行为人采取欺骗 的手段获得贷 款,但获得贷款不 是为 了高利转贷而是 为了获得经营资金 以 j I来持续生产等 目的, _ } 而 由于客观条件 的变化如工厂倒 闭等 原因将获得贷款又 高利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编造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让他人相信能够提供贷款,以此获得对方贷款款项从而非法获利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常常会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并对其生活、工作和家
庭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1.冒充金融机构诈骗
2.虚假广告引诱贷款
犯罪分子发布虚假广告,宣称提供额度高、利率低的贷款服务,吸引
被害人前来办理。
被害人支付了所谓的手续费或保证金后,发现根本没有
贷款发放,自己的钱也无法追回。
3.伪造文件贷款
犯罪分子伪造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等文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
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手续费。
被害人缴纳费用后,贷款却一直未放款,最终发现自己成了受害者。
4.抵押贷款诈骗
犯罪分子以出售低价物品或者转让他人所有权的名义,将他人的房产
或车辆抵押给银行,获得高额贷款后消失,被害人最终面临失去财产的风险。
总之,贷款诈骗罪是一种以欺骗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贷款的犯罪行为,
对被害人的财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面对贷款时,人们应保持警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贷款诈骗的受害者。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思路分析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思路分析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经济持续发展,在金融体制改革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衍生的经济诈骗活动也严重的扰乱了当前的金融秩序,同时,进一步引发和加大了金融犯罪活动的风险。
贷款诈骗罪是我国经济犯罪案件当中一种新型犯罪。
因此,它既有一般经济诈骗犯罪的普遍特征,又具有新型经济犯罪的显著特点。
由于贷款诈骗罪在当前社会中的复杂性,本文将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当中逐一分析,结合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探讨在贷款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对贷款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标签:法律概念;构成要件;认定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多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金融经济的发展成为国家综合国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的政治、社会和人民群众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社会金融秩序的良好运行显得十分重要,但是近年来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着国家金融秩序,其中,贷款诈骗活动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当中逐一分析,进一步探讨在贷款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对贷款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一、法律概念所谓的贷款诈骗罪,是现代经济发展下一种新型的经济诈骗犯罪。
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的手段对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其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同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一样,贷款诈骗罪的客体也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复杂客体。
一方面是从行为人所实行的诈骗行为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造成的直接客观的损失。
首先,金融机构对于信贷资金具有财产上的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通过多种方式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金融机构等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解析关于贷款诈骗罪中的三个问题
贷款诈骗罪中的三个问题贷款诈骗罪长期以来都是经济领域高发的犯罪类型之一,不仅给金融机构资产带来重大风险损失,同时也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
理论和实务界对贷款诈骗罪有过不少研究,本文侧重对司法实践中若干需关注的问题作一辨析和探讨。
一、“贷款”的认定对“贷款”的界定,人们通常都引用1996年《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从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开展的授信业务来看,更普遍采用的是“信贷”的概念,即银行为客户提供货币资金或者代客承担债务。
“代客承担债务”对于银行而言,一旦客户无法履约,银行即需代客户垫款。
从银行承担的风险来看,为客户提供货币资金(狭义的“贷款”)与代客承担债务(承兑、担保等)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认为,在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宜采用广义的“信贷”概念。
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作出商业汇票承兑、出具保函等债务承担行为并导致垫款发生的,也应认定为贷款诈骗。
以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作出商业汇票承兑,表面上看易与票据诈骗罪混淆,实际上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的犯罪手段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信用;后者则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的票据等手段骗取财物。
二、犯罪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而目前的贷款诈骗很多是以单位作为借款主体,单位犯罪数额总体来看也比个人诈骗要大得多,且诈骗成功率更高,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单位作为借款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且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司法中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为此,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手段——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王春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刑事犯罪,是打击侵害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刑法》打击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一方面对行为人骗贷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发挥警示作用,增强社会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
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采用刑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积极作用方面能够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借款人违法成本,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债务进而减轻刑事处罚,消极作用方面让借款人失去人身自由,丧失了经营能力,没有持续稳定的还款来源。
从化解不良资产角度而言,要合理利用民事和刑事法律手段,以诉促收,才能保证贷款得以清偿,也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以刑事法律手段为例,探究如何利用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打击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进而促进不良贷款清收。
一、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取贷款,或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去“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内容,《追诉标准》第五十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从刑法罪名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也不易区分。
从犯罪形态上,贷款诈骗罪是实害犯,骗取贷款罪是危险犯。
实害限定为最终的贷款损失,但骗取贷款罪也包含了实害犯,贷款诈骗罪未遂的场合,也是危险犯。
从犯罪主观目的上,骗取贷款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亦即,借款人虽然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故意,但具有归还的意思。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犯罪也在逐渐增加。
其中,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两种犯罪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这两种犯罪的定义、特点以及法律对其的处罚。
一、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陈述、承诺或者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地相信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的犯罪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欺骗他人签订合同,并通过合同获取财物。
合同诈骗罪主要存在以下特点:1. 欺骗手段多样。
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伪造文件等手段欺骗他人,使其签订合同并付款。
2. 骗取财物的目的性明显。
犯罪分子通过欺骗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实际上是为了骗取财物,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3. 影响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犯罪的频繁发生不仅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损害了企业和个人的信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犯罪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将面临刑事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贷款或以贷款为名索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在金融领域非常普遍,给金融机构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贷款诈骗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 虚假申请或担保。
犯罪分子多采用虚假身份、伪造资料等手段,欺骗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或作为担保。
2. 非法牟利为目的。
贷款诈骗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贷款或者获取贷款利息等非法利益。
3. 损害社会经济稳定。
贷款诈骗犯罪的增加导致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不仅损害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还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稳定发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贷款诈骗罪,犯罪分子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论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作为两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其危害性和严重性不言而喻。
法律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了遏制和预防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个人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金融诈骗犯罪打击机制。
贷款诈骗罪的定义是怎样的
贷款诈骗罪的定义是怎样的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诈骗类犯罪当中,具体实施诈骗的物品不同,此时构成的罪名也有可能不同,除了有常见的诈骗罪以外,还有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等,针对不同的犯罪,法律中作出的定义不一样。
那其中贷款诈骗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贷款诈骗罪的定义是怎样的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了解一下。
由于很多时候贷款诈骗的受害人都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这个情况下遭受的损失往往也比较大,因此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具体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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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贷款诈骗罪作者:陈璐萍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3期[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涌现出许多金融业务犯罪活动。
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金融业务犯罪活动,新修改后的刑法设立了贷款诈骗罪。
由于贷款诈骗罪是一个新罪名,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本身一些关键性问题,众说纷纭,仍无定论。
本文就贷款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单位犯罪主体问题及该罪与其他罪的界限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为进一步研究贷款诈骗罪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 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一、贷款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并没有规定贷款诈骗罪,因为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诈骗贷款的行为在实践中极为少见,并未引起立法者的关注,真正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审理的贷款诈骗行为一般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贷款等金融业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经历了一段“信用膨胀、股市暴胀、房地产热”的泡沫经济时期,银行的低息贷款成为某些投机商追求的热点,贷款诈骗案件急剧上升。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第一次从立法上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全面吸收了上述《决定》的内容,仅仅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增加了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二是对第(四)项中又增加列举了“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客观情形,其他内容均是原文照搬。
二、单位犯罪主体研究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所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
而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常理解,这里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单位主体可以为单位的情况。
对此刑法学界可以说不存在任何分歧。
至于为什么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的主体但却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这确实令人费解。
而我国法学界对单位贷款诈骗如何处理,众说纷芸,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1.无罪观点该观点认为,罪刑法定是我国现行《刑法》新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为罪,该原则应当在刑事司法中严格遵守,否则,在法律适用中必然又倒退到1979年《刑法》的类推制度。
2.追究责任人观点该观点认为,单位集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与自然人犯罪没有本质区别,从《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看,并未禁止追究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可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并且,实践中有按贷款诈骗罪对单位骗贷定罪处刑的判例,这种思维也符合我国一贯的刑事司法实践。
3.按合同诈骗定罪观点该观点认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法律有规定处罚的犯罪行为。
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对于何为单位犯罪,我国《刑法》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除法定机关外,任何人都不能作扩大或限制性解释。
至于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不论是立法的疏漏还是有意所为,都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笔者看来,《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这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具体实现单位意志,执行单位职务的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一种轻刑化意图,因为其人身危险性并不重于单位合同诈骗罪中的责任人员,并且该类人员的主观犯意不强,大多有身不由己的情况。
另外,大概立法机关是考虑除了个人以各种虚假手段骗取贷款外,能从金融机构获取的单位基本上都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单位。
这些单位即使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并予以非法占有,也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如果最后不能归还贷款,无非相当于国家自己损失了自己的财产,对该单位以犯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什么意义。
但是,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这种观念还可以理解的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此指导刑事立法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位已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对于这种利益主体实施其他经济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实施贷款犯罪行为却不能以犯罪论处的刑事立法很难说是科学合理的。
更何况当前我国存在大量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这些企业同样可能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据报道,我国南方某省发生的45起贷款诈骗案件中有13起属于单位贷款诈骗。
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由于有单位作掩护,欺骗手段不容易被识破,诈骗成功率很高;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犯罪数额比自然人实施的要大得多,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
由于刑法没有单位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使得单位犯罪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助长了单位犯罪的有恃无恐。
在金融单位过去和现在的贷款规定及实际掌握中,是不可能给予个人大额贷款的,只能以单位名义才能取得。
但是《刑法》第193条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该罪主体,若片面认为以单位名义贷款均不构成本罪主体,则必将造成众多的贷款诈骗行为得不到有效追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1.贷款诈骗罪与采取欺诈手段贷款行为的区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可能或多或少会使用欺诈手段,因此,在处理因出现资金风险或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要注意区别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者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都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
区别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贷款的目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 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首先明确非法占有的内涵。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因此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了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界定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即使在贷款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并且到期未偿还贷款的,也不能认定是贷款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欺诈性犯罪,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尽管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且都包括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侧重点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制度;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金融信用。
(2)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
(3)两者侵害的直接对象有所不同。
合同诈骗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贷款;而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在法条的规定内容中有包容交叉之处,即法条竞合的现象。
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贷款合同相对于一般合同是特殊合同,所以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二者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贷款诈骗罪。
四、结语贷款诈骗罪是一种在实践中发案较多,破坏性极强,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而真正受到刑事处罚较少的一种金融诈骗犯罪。
归根求源,在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归为犯罪,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和罚金的执行难等问题,从而放纵了绝大多数贷款诈骗犯罪分子,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不断涌入中国,贷款诈骗正在走向跨国性犯罪,成为国际上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本文仅对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法律特征、单位犯罪主体和该罪与其他罪的界限等有关问题做了点滴探讨,权当抛砖引玉。
但是笔者认为认真研究当今贷款诈骗罪的走向、成因、构成,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对策,适时修改贷款诈骗罪的刑事法律条文,使其与时俱进,应成为法学界和立法者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1]樊凤林: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报》,1996年12月25日版[3]陈兴良: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4]高铭暄:《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