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论,中国,税]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
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论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1. 税权划分的类别及决定因素1.1税权划分的类别税权划分指的是税权在有关国家部门之间的分割和配置。
包括税权的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两部分。
就税权的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之间的关系来看,横向划分是纵向划分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横向划分,纵向划分就要被截留,就会导致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滥用权力。
因此,研究税权的纵向划分问题,也不能忽视税权的横向划分。
1.2.1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制条件下,由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具有层次性的特征,政府在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也不尽相同,税权在政府之间的分割与配置也就不同。
市经济体制国家较多地倾向于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混合型税权划分体制。
1.2.3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确定税权划分模式最基本的依据。
它分为联邦制和共和制两种类型。
由于政体是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体对税权划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2. 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1税权划分缺乏统一稳定的法律保障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划分一般通过最高法律明确规定。
而我国税权的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
相对于成熟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化水平较高国家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划分的法律权威性,我国的税权带有明显的行政主导印记,导致税收法律关系变动的不稳定性特征。
2.2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问题第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不尽合理。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在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立法主体之间不尽合理。
一方面,从横向划分的角度来看,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着“越位”问题。
另一方面,从纵向划分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缺位”问题,虽然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都有税收立法权,但我国税收立法权基本上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拥有的税收立法权极为有限。
第二,中央集权过多,地方越权严重。
目前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的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和企业的平等竞争”。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xx的划分(一)税收xx划分的种类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
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
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
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
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
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xx划分的现状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税权、税权划分及其理论依据
制 约 ,相 互 独 立 ” 的原 则 。税 收立 法权 的横 向 划 分 在 国际上 主 要 有 两种模 式 , 即独 享模 式和 分 享 模 式 。前 者 更 强调 严格 的税 收 法 定主 义 , 由立 法 机 关独 享税 收立 法权 ;后 者 是指 税 收立 法权 由立 法 机 关和 行政 机 关等共 同 分享 。 具体 来 说 ,横 向划 分 的税 收立 法权 包括 立 法机 关专 门的立 法权 、 行 政 机 关 的立 法权 以及 作 为 两者 之 间 连接 的委托 立 法权 。
法权 在 国 家机 构 之 间 的 配 置 。
( ) 税 权 划 分 二
所 谓 税权 划 分 ,主要 是指 税 收立 法权 的 分 配 , 包括横 向 划 分 和 纵 向 划 分 两 个 方 面 : 税 收立 法权 的横 向划 分 ,是指 税 收立 法权 在 同级 国 家权 力机 关之 间的 分 割和 配置 , 遵循 “ 互 相
蒂布特在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提出人们之所以愿意聚集在某一个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想在全国寻找地方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公共产品与所征收的税收可看做是支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之间的一种精巧的组合以便使自己的效用达到最大化
维普资讯
税 权 、税 权 划 分 及 其 理论依据
上主 要 有 两种模 式 ,即集权
模 式和 分权 模 式 。集权 模 式
强调 税 收立 法权 要 高度 集 中
凡被本 刊采用 的稿 件将 一律收 入上述数 据库 ,在互联 网上 供读 者浏 览 .查询 。本刊 付给 作者 的稿 酬 中 已包含 其作 品在 上述数 据 库 中网络 版的 使 用费 。如 有 作者 不 同意将 其稿 件 电
( ) 税 权 一 “ 税权”一词 ,在 中国立法文件 中的首次亮相是在 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的 《 国民经 济和社会 发展 十年规 划和 第八 个五年 计划纲要 》 中,“ 统一税政 ,集 中税权 ,公平税 负”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
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设配置探讨
收 稿 日期 : 0 1 1 一1 21— O 3
作者简 介: 白春 娟 ( 9 9 ) 女 , 17 ~ , 山东 菏 泽 人 , 汉 大 学 博 士 研究 生 , 武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宪 法 与行 政 法 学 。
果 税 收立法 权完全 由最 高立法 机关 行使 , 受制 于法 律制 定程 序 的影 响 , 无法 从效 率上 确保符合 形 势变化 的需 要 。由于行 政机关 制定 法规 规章 程序相 对 简单 , 因此 , 立法 机 关授 权 行政 机关 部 分 税 收立 法 权是 经 济 、 社会 发 展 的必然 要求 , 步 扩 大 行 政 立 法 的 范 围和 权 限 也 成 为 近 现 代 以来 世 界 各 国行 政 法 的 一 个 发 展 趋 势 。 逐
的法 律渊源 除宪 法 、 律外 , 法 还表 现为行 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 规 和部 门规 章 甚 至规 范 性 文件 。税 收 立法 权 在 我 国为 什么会 被分 设配 置 , 我 国税收 制度 的特点 和经 济社 会发展 现状 来看 , 国税 收立法权 的分设配 置有 以 从 我
下 的现实必 要性 : ( ) 收 对 经 济 调 节 功 能 发 挥 的 需 要 一 税
1 27
例 草案 试行 的决 定 》授 权 国务 院制定 税收 条例 , , 确立 了我 国税 收立法 权在 人大 与政府 之 间横 向配置 的基 础 , 但 是 当时 的社会 背景 主要 在于计 划经 济 向市场 经济 过渡 , 于 国企改 革 和工商 税制 改革 的探索 阶段 , 处 采取 行 政立法 的形 式 , 国家可 以根 据法规 实行 情况 和社会 效 果及 时作 出调整 规定 , 而无 需 引起 国家基本 法律 的过 大
税收收入划分的原则
税收收入划分的原则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重要指标。
对税收进行分类和划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税收的来源和分配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财政管理和决策。
下面将以税收收入划分的原则为标题,对税收进行分类和解析。
一、税种划分原则不同的税种根据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间接税则是指由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直接税主要依靠个人或企业的收入、利润等基础来确定税额,而间接税则通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来确定税额。
二、税收收入划分原则根据税收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一般公共服务性税收和专项性税收。
1.一般公共服务性税收一般公共服务性税收是指用于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税收。
这类税收主要用于国家的日常运行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如教育、医疗、交通等。
一般公共服务性税收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这些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专项性税收专项性税收是指用于特定用途或特定项目的税收。
这类税收主要用于特定领域的发展和项目的实施,如教育事业建设税、环保税、烟酒税等。
专项性税收的征收主体可以是国家、地方政府或特定机构,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支持特定领域的发展和项目的实施。
三、税收收入分配原则税收的收入分配是指税收收入在财政预算中的分配和使用。
根据税收的性质和用途,税收的收入分配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税收收入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财力和能力进行合理分配。
这意味着高收入人群应承担更多的税收,而低收入人群则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优惠政策,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效率原则税收收入分配应当遵循效率原则,即确保税收的收入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的作用和效益。
这意味着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合理规划,确保税收的收入能够用于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第一章税法总论本章考点精讲四、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1)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
再行修订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2)国务院有权制定实施细则;(3)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4.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
【提示】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二)税收立法机关及立法表现形式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暂行条例。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订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
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是()。
(2013年)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案】C【解析】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最新 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研究(1)-精品
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研究(1)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经授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是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
其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也是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的核心内容,其他两项税权都是由立法权规定的。
所谓税收立法权划分,就是指税收立法权在国家相关机构间的划分和配置,以此明确各自的权限、职责,便于合法行使,确立税制。
税收立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划分,有纵向与横向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该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权力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该税权在同级的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间的划分。
本文主要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因为它是税权划分的主导,也是制约分税制规范化的关键。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和国际惯例(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政府职能的界定和划分,是合理划分事权、财权、税权的出发点。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的三大职能。
大多数家认为,从纵向来看,政府间职能划分大致如下:(1)资源配置职能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履行,而且主要由地方政府履行。
因为不同层次的公共品受益范围是不同的,分权进行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全国性的公共品(或辖区间外溢性的公共品)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可以避免浪费。
地区性的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可以提高适应性、针对性、准确性。
两个层次的公共品中以后者为多,所以该职能主要应由地方政府履行。
(2)收入分配职能由中央政府履行。
因为收入分配职能(地区间的收入再分配、个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都不能或不宜由地方政府履行。
(3)经济稳定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履行。
因为地方政府不具备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手段、能力。
按照上述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的界定和分配,划定事权,明确财权,确立税权,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必须的物质保障。
将凡是与中央政府履行职能相关的事权、财权划归中央政府及其财政,并将中央税(国税)的立法权相应划分、配置给中央权力机构(或经授权机构),构建全国统一的中央税体系;将凡是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相关的事权、财权划归地方政府及其财政,并赋予地方权力机构相应的地方税立法权,构建地方税体系(辅之以较为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体制)。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
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
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
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
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
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
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
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
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
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
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
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
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
划分税权的基本原则探析
8.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执法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的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涉及地方收入的减税免税权等等。
(三)关于税收司法权根据1994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税收司法保卫工作指示精神,结合前一时期探索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的一些做法,参照国际惯例,可借鉴铁路司法保卫机构的设置,成立以下税收司法机构,专设税收司法权。
1.税务公安机构。
是专门维护和严肃税收秩序的一个治安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维护税收治安秩序,保障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查处和侦破围攻、殴打税务人员,冲击、打砸税务机关和伪造、倒卖税务票证等治安、刑事案件;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税收综合治理。
2.税务检察机构。
人民检察院派驻税务部门的税务司法监督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偷税、抗税犯罪案件;办理在偷税、抗税案件中涉及的税务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通过办案进行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和堵塞漏洞。
3.税务审判机构。
人民法院派驻税务部门税务司法审判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审理判决偷税、抗税犯罪案件,审理判决偷税、抗税案件中涉及的税务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案件;审理判决欠缴国家税款的案件;审理判决各种倒卖税收票证的案件等。
△划分税权的基本原则探析●达川地区财政局税政科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权限,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它和其他管理体制一样,必须按照国家大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状况来制定。
划分税权总的原则是: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以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
通过几年分税制的运行和实践,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做到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合理划分税权应遵循的原则可以从税权包括的四个方面即立法权、税收调整权、征收管理权、税政监督权来探讨。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税收的体系建设也日趋完善。
但是,税权的划分问题一直是国家税收体系建设的一个难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机构的职能,避免税权的冲突和重复,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对于税收机构的职责划分和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可以提供统一的制度规范,充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指导这些部门的具体行为。
其次,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能够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避免职责重叠和资源浪费,提高税收机构的整体效率。
再次,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是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明确纳税人适用的税种和纳税方式,可以避免政府部门滥用税收权力,防止对纳税人的过度索取和不当限制。
在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的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税权划分需要依据国家宪法、税收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制定,确保规定的划分是符合法律根据和国家政策的安排。
第二,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央财政的财力状况相适应。
税收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税权划分应当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一致,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同时,在财政状况和税务收入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应。
第三,要科学合理划分税种,防止出现“零散税种”和“重叠税种”。
税种划分应当清晰明确,语言简明易懂,能够促进纳税人的识别和了解。
同时,税种的划分要重视实际操作,尽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交叉和重叠。
第四,要促进税务机关内部职能的协调与合作。
税权划分不同,但是税务机关的工作内容和目标都是相同的,要加强内部部门间的联系与合作,协同工作,达成更好的结果。
总之,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具有重要性,有利于加强税收机构管理、优化资源分配、维护纳税人利益,是推动税收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必要的举措之一。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经过科学研究和认真论证,建立完善的税权划分制度,推动我国税收体系更加健康和稳定发展。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关键词: 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合理划分内容提要: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应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并有效实施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的适当下放。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划了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战略,提出了“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的重要任务。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完善税收管理体制也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副局长指出,只有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才能创制出科学、严密的税收法律规范,为税收执法、司法等活动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发挥,确保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处于良性的互动状态。
[1]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限,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已成为目前大多数学者的共识。
但问题是,第一,如何真正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划分;第二,税收立法权限与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的范围和程度应如何确定;第三,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关系和管理权限;第四,如何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管理权限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一、税权的含义与税权划分由于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层次性,税收也相应具有层次性,这就涉及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问题。
税权是整个税收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分税制体制的核心内容,划分财权的关键就是划分税权。
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辖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居民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间的税权关系,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配置。
【推荐下载】关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
关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关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 精品学习频道为各位同学整理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供大家参考学习。
在税法学中,人们对各种税收权利的界定已经形成了比较定型的模式,每一种权利都由于其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所处领域和阶段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特质。
[1]因此,要准确把握税权的涵义,必须从税权的主体内容所处的领域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税权所处的领域看,税权之税,限定其只能属于税收方面的权力(利),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权力(利)。
而从税收过程看,税收应当包括征收与缴纳两个过程,不应包括税收的使用或支出,因为税款缴纳入库后,就转化为财政收入,对其支出或使用属于财政支出法规范的内容,就不再属于税收过程了。
在税收征收阶段,享有征税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征税。
在税收缴纳阶段,其权利主体是纳税人。
其次,从税权的主体来看,若税权的主体是国家,则其内容就是征税权,收入归属权是征税权的当然转化;若税权的主体是纳税义务人,则其权利内容又会有所不同。
再次,从税权的内容来看,税权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领域不同,则税权的内容当然不同。
若税权的主体是国家,那么,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就分别表现为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项内容。
本文认为,税权中的权是指国家权力,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内容是征税的权力,权力所处的领域是税收领域。
这样,税权的涵义应当是: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国家依法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的总称。
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是财政体制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研究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既有利于对财税法进行深入研究,也有助于从调控权纵向划分的角度研究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和调控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经济法的进一步研究。
一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前提条件 (一)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首先是以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本条件的。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
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
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领土原则。
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
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保护性原则。
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
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
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
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
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
财税论文选题
财税学院本科生学年毕业论文选题1、公共商品问题研究2、政府经济职能界定研究3、财政支出问题研究4、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见326-3365、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见309-3136、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研究7、公共收费制度研究8、公债研究见319-3239、财政政策研究10、财政收入研究11、国有资产问题研究12、地方财政问题研究13、部门预算改革的背景及其基本内容;14、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基本运作方式;15、我国政府预算科目设置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思路;16、政府预算编制方法的选择;17、复式预算的基本特点,以及中国复式预算改革的目标模式;18、中国政府预算编制时间表安排上存在问题及其改进;19、政府预算效率的影响因素及其改进思路;20、政府预算效率的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择;21、政府预算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经济分析;22、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构建;23、当前国库体制与政府预算改革应如何配合2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设置的改革;25、外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26、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7、外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28、外国医疗保险制度研究29、外国国有企业制度研究30、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研究31、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32、国外公司所得税制度研究33、国外政府支出制度研究34、国外预算管理体制研究35、国际财政问题研究36、当代西方财税理论研究37、国外公债制度研究38、历史上征税依据论、征税对象论、征税原则论述评;39、本末论、义利论述评40、儒、法、墨、道各学派理财思想述评;41、历史上田赋制度沿革变化述评;包括评两税法、或评一条鞭法、或评摊丁入地42、历史上财政预算制度述评43、历史上财政管理体制演变述评44、历史上财政监察审计制度述评45、对某一财政思想或某一财政制度述评可自定题目46、“黄宗羲定律”述评47、孙中山财政思想述评48、毛泽东财政思想述评49、邓小平理财思想述评50、对我国财政产生和财政本质的探讨51、税务会计理论研究52、税收法律关系理论研究53、电子商务与税收政策研究54、西部大开发与税收政策研究55、农村税费改革问题研究56、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政策研究57、农村公共财政、公共投入问题研究58、中国财政的扶贫问题59、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问题研究60、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研究61、财政对粮食生产经营的补贴62、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研究63、国债运行机制研究64、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可行性与条件65、避税与反避税的研究66、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改革67、WTO机制下国际贸易税收改革研究68、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69、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改革70、论历史上的惩贪倡廉71、论封建国家赋税制度改革的动机72、“初税亩”的社会意义73、两税法的利与弊74、“摊丁入地”的历史作用75、论“一条鞭法”承前启后的意义76、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经验研究77、对现代公司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研究78、国有企业制度转轨过程中的若干理论问题79、如何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80、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若干理论问题81、如何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政企未分积弊82、如何改善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83、对国有控股公司营运体系的研究84、试论税权划分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85、电子商务与税收管辖权的关系思考86、试论预约定价制在我国的运用87、如何提高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实效性88、反国际避税地避税的政策建议89、试论我国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发展趋势90、试论税务代理制在我国的发展91、试论国际税收一体化92、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意义93、全球化与税收再分配问题研究94、所得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研究95、商品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研究96、中外税务征管比较研究97、国际公共产品供应问题研究98、财政制度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99、农村教育财政问题100、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101、物业税研究102、转让定价税制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103、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研究104、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思考105、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研究106、企业所得税改革研究107、政府税收行为规范化问题108、个人收入调节的税收政策研究109、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110、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111、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112、WTO原则与税收征管改革113、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研究114、诚信纳税与建设小康社会115、税制结构研究116、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研究117、积极财政政策与减税118、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思考119、社会保障税研究120、税制改革的国际借鉴121、税制改革趋势及其借鉴122、完善增值税的研究123、中国公债及其市场的未来发展研究124、预算管理与财政透明度研究125、财政资金效益评价制度研究126、市政债券的理论与应用127、反垄断的公共政策分析128、公共物品供给问题研究129、政府失灵理论研究130、市场失灵理论研究131、当前财政政策取向132、财政风险分析133、农村义务教育财政问题研究134、县乡债务问题研究135、农村公共卫生问题研究136、房产税制研究137、资源税制研究138、论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139、绿色税收的概念与实践140、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思考141、税收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142、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新思路143、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144、建立防范机制减少税收流失145、地方税收体系与西部大开发146、探索中国的非对称分税制模式147、推进依法治税的现实思考148、证券交易税亟待调整新增选题149、县乡财政体制问题研究150、地方税收体系完善151、高校学生贷款制度问题研究152、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153、县域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154、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融资问题研究155、预算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156、财产税的经济效应研究157、西方财产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58、国际财产税制的改革与发展研究159、我国开征财产税的条件与困难研究160、东西方公共选择制度比较研究161、新世纪西方财政理论的发展及展望162、财政联邦制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16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164、税权划分的理性思考165、环境税的具体实施探析166、税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167、社保基金税务征缴的思考168、浅议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69、重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170、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171、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刍议172、完善和加强税收计划管理的几点设想173、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174、“税收价格论”理念更新与现实意义175、当前我国环境税存在的问题176、谈纳税人信用制度建设177、话说我国税收文化传统178、诚心纳税与降低税率关系179、集贸税收,一道亟待破解的难题180、税收筹划在中国的困境与出路181、强化税收职能与优化税收管理182、加强教育储蓄管理谨防利息、税源流失183、社会保险税模式设计的若干问题18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185、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186、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187、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应注意的问题188、对当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几点思考189、绿色财政制度研究190、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财政制度研究191、论促进资源节约的财政和税收政策192、论国有资本预算193、论财政收支分类改革194、论我国预算分类改革195、论政府性基金的规范196、政府收入规模的实证分析197、政府支出规模的实证分析198、论我国非税收入的规范199、我国非税收入规模的实证研究200、论中国近代财政收入的特征201、论厘金税的危害202、近代关税述评203、论清代后期预算的特点204、民国政府时期预算管理的创新与效果205、论孙中山的治税思想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史研究20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体制述评20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收入的结构研究20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支出的结构研究210、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研究211、转移支付立法研究212、稳健财政政策研究213、中央和地方债务风险研究214、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研究215、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216、科学发展观与财税政策研究217、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财政政策研究218、启动消费、扩大内需的财税政策研究219、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220、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221、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222、养老保险新政策的经济学分析223、我国养老金缺口研究224、我国财政政府对资本市场控制的研究225、泡沫经济中的财政政策研究226、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政控制研究227、国债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228、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229、国债市场的资本运作与政策协调230、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财政政策研究231、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协调232、国债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233、论公共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234、论增强财政透明度的政策措施235、对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236、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研究237、混合商品的成本分摊研究238、科技三项费用改革研究239、中部崛起的财政政策研究240、中部崛起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241、中部崛起的财政投融资政策研究242、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研究243、财政支农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研究244、财政教育投入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研究245、论财政对职业教育的促进作用246、村级财政风险的成因与化解247、稳健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改革248、美国财政的绿色补贴制度及借鉴249、税式支出预算研究250、财政收入退库研究251、论财政对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252、论财政支出、预算监督253、我国地方财政风险形成机理分析254、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255、论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256、农业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运转分析257、土地出让金的规模和规范258、论完善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259、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60、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功能探析261、论我国实施绩效预算的制度约束262、论从积极财政政策到稳健财政政策转变的必要性263、谈谈代理理论在预算中的应用264、新公共管理与预算会计改革265、谈谈高校学科建设中的绩效管理266、论预算的控制功能267、我国社会保障实行预算管理的研究268、中西政府预算的比较研究269、试论跨国避税270、连锁经营增值税处理的关键271、出口退税改革的深入与继续272、合理规避利息税的方式273、所得税税率调整对债券收益率差异的影响分析274、对加强扣缴义务人管理的思考275、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重点与难点276、电子商务与税收277、税负转嫁几个问题的探讨278、“费改税”基本思路279、对优化我国现行税制一些问题的研究280、重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281、增值税起征点改免征额的影响282、对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分析及探讨283、增值税流失问题的探讨284、增值税与商业售价核算结合模式分析285、土地增值税改革的若干思考286、中外增值税比较287、增值税制度建设的思考288、增值税转型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的研究289、论增值税税收筹划290、改革涉农增值税的若干思考291、增值税与增加值关系评析292、论增值税转型及其风险防范293、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分析294、增值税收入与经济政策依存分析295、论国际税收竞争与竞争性的中国税制296、遗产税与物业税的国际比较297、浅议新加坡的评税规程298、拉美地区税制共性趋势及投资策略299、美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设想300、国外农业税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01、简介波兰从中央集权到地方分权的税制改革302、新形势下出口退税的国际借鉴303、意大利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04、美国海关征收关税相关政策及方法305、美国税制的构成与特色306、普惠制及其利用307、国外现金流量税研究情况介绍308、国际投资的商品税分析309、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体制310、财政支出的规模311、政府采购的政策选择312、政府采购模式的效应及其选择313、政府采购方式的适应性分析314、政府基金的财政管理机制315、促进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316、社会捐赠的财政管理体制317、公共卫生支出的绩效及其改进318、促进节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财政政策研究319、中国地方债务风险分析320、中国地方债务规模分析321、中国隐性债务分析322、国债余额管理制度运行研究323、中国国债风险分析324、李嘉图等价定理研究325、绩效预算的制度框架研究326、城镇养老保险替代率分析327、城镇医疗保险功能分析328、城镇低保体系研究329、生育保险功能分析330、工伤保险功能分析331、企业年金功能分析332、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分析333、构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设想334、构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设想335、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构想研究336、城镇养老保险收支平衡分析以上选题仅供学生参考,学生可在选题范围内与指导老师共同商定具体论文题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辖权。
广义上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居民之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关系;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权关系。
本文所研究的是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划分问题,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在同级国家机构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
目前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一、税权纵向划分上存在的问题1、税权的划分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税权的纵向划分一般在《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或至少存在一个由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基本法律来规范。
而我国历史上,税权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
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过程实际上是中央与地方博弈的过程。
中央政府在改革中一直充当着“让利者”的角色,并且中央政府可以从其自身需要出发,随时改变让利的大小。
2、中央集权过多,地方越权严重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上。
按现行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地方以外,其他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税目、优惠、减免等完全由中央统一规定。
同时,由于中央集权程度的不同,造成地区之间税权不一致,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经济特区拥有比其他省市更大的税权。
由于存在地方相对独立的利益格局,在税权高度集中的状况下,直接后果就是各地的越权、滥权。
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滥用收费权;地方领导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大量存在。
3、税权与事权不相适应总的来说,我国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相对较大,而财权范围相对较小。
事实上,这也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普遍情况。
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应有明确的界定;其次,中央可以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地方财力不足。
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很欠缺。
二、税权横向划分上存在的问题1、税收立法权自1984年以来,我国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由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并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制定各种税的暂行条例;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法、税收暂行条例和行政法规,制定税收实施细则和规章的中央税收立法权横向划分复合模式。
实际上,我国授权立法的比重很大。
在现行税法体系中,除《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农业税条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以外,其余都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暂行条例。
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处于虚置和弱化地位,不符合税收法律原则,使得税收立法层次较低,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降低。
另外,财税机关对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实质上也变相分割了税收立法权。
2、税收行政执法权我国税收行政执法权划分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其一,国税、地税、财政、海关、审计等多头管税,致使税收执法权分散,信息交流不畅;其二,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税收执法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税收行政执法缺乏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empirenews.page--]3、税收司法权税收司法权配置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有权无力,税务机关有力无权,使得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弱化。
由于涉税案件涉及税务、财会、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而目前专司税收案件的司法机关存在不熟悉税收业务、办案经费不足和工作重点有限等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税收违法案件。
而相对具有办理涉税案件能力的税务机关,却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享有司法权,因而影响了税收执法刚性。
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建议一、充实宪法内容,以依法治税的原则规范税权划分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其中专门针对税收的条款很少,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
《宪法》中有关税收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新时期财税改革的要求。
就规范税权划分来看,《宪法》至少应充实以下内容: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规定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标准、原则和内容;明确规定各级立法机构的税收立法权限、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总之,要为税权的划分提供一个基本的、稳定的规则,对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依法治税的要求,我国应加强立法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地位,逐
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
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并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决定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
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手段改善地方财政状况,促进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增强税收法律的适应性。
三、明确税收行政执法的主体,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及相关部门间的合作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只有海关和税务机关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合法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没有税收执法权。
其次,应通过法律确立国税与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权限,建立起统一领导、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两套征管机构。
此外,还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四、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司法权税收司法权应在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司法权,也就是限于刑事诉讼法规的立案、侦查、预审阶段的权力,并没有分割现在公安机关的侦察权,只是相对缩小了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其办案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并不影响我国当前的司法权力结构和司法体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