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外 经 贸 试 点 企 业 内 部 职 工 持 股 会 登 记 管 理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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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 )、外经贸委 (厅、局 )体改委 (办 )、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经贸委 (局 )、体改委(办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对 (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的批复》 (国函〔 1994〕 54号 )及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部分修改 (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的通知》 (〔 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 188号 )精神,现对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二、职工持股会依法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三、国家外经贸部是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设立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四、民政部门是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

职工持股会实现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各部委所属的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由民政部登记;地方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由地方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

五、外经贸试点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暂以外经贸部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文件代替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 仅供办理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用字样” 。职工持股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不注明上述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职工持股会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职工持股会章程 (草案 );

4、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5、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6、办公地点使用证明;

7、外经贸部关于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8、公司章程;

9、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外经贸试点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进行公司登记时,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作为职工持股会法人资格证明。

八、待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试点中设立的职工持股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九、以上规定只限于外经贸行业中按《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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