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应注意的问题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de)几个问题净资产折股问题,原本觉得是一个很简单(de)技术问题,后来看了一些文章和案例后,发现其实处理起来还是很多需要注意(de)地方.例:公司是2015年4月30为股改基准日,6月29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不是要把原有限公司(de)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公司(de)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个具体(de)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这笔分录是应该在5月做还是7月做呢谢谢答:6月29日做账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股本资本公积一、基本常识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de)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2、折股(de)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de)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de)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de)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de)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4、国有企业(de)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de)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de)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例.浙江万马是1.62:1(de)比例折股(de),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de)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de)出资不实(de)瑕疵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de)出资不足情形普遍(de)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de)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de)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de)是历史成本,历史上(de)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二、净资产折股涉及(de)税收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企业面对(de)一道槛,因为改制(de)净资产折股金额通常均较大,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de)个人所得税.从已披露(de)信息来看,除方圆轴承一家明确表达这样(de)信息:以审计后(de)净资产扣除代扣代缴(de)税款后余额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其余各家均是直接以审计后(de)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de)部份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de)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de)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de)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de)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de)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②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de)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三、设置小股本(de)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de)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de)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de)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de)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de)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1、股本小最直接(de)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de)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de)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de).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de)想法,想折(de)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de)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de)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de)嫌疑.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de)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de)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de)股本小那么提取(de)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de).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de)差额还是很大(de),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de),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de)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de)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注册资本1000-资本公积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de)压力,而分红(de)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de)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de)方式可以公司(de)利润以股权(de)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de)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de)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de)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de)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de)股票摊低了股票(de)价格,加大了散户(de)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de)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de)证券市场最好(de)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5、股本小(de)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de)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de)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de)时机进行转增股,享有更充分(de)主动权.。
day1.股改要求及注意事项
day1.股改要求及注意事项
股改是指公司股权结构的改革,主要是指公司股份制改造、持股制度改革、并购重组等相关方面的改革。
股改要求以及注意事项如下:
1. 股改要求:
- 制定公司治理结构: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权益、公司管理和经营机构的职责权限。
- 完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要建立起健全的股权激励和回报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 优化股权结构:要实现股份化,提高股东决策权和公司的市场化程度,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强化信息披露: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
2. 注意事项:
- 遵守法律法规:在股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股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合理确定股权结构:在股改过程中,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股权结构,确保股东权益的合理分配。
- 注意股东利益平衡:在股改过程中,要考虑各股东的利益平衡,避免因股改而引起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在股改过程中,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各方的职
责和权限,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 提高信息透明度:在股改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
总之,股改是一项复杂的改革工程,在股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注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确保股改的有效进行。
股改常见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
股改常见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前言】股改是企业上市之前的关键环节,在此阶段,企业将完成对资产、业务及人员的重组,并逐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满足首发上市的要求。
在改制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业务连续计算;董事、高管变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股权激励等。
本人将结合案例对此类改制常见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与大家探讨。
业绩连续计算业绩连续计算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业绩连续计算需以净资产折股为前提公司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其股份。
依据:《首发办法》第9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评估视为新设。
业务重组可能影响申报期业务重组分为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形,并且都设定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三个指标。
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对于相应指标“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或者“达到或超过20%”的,则仅对发行申请文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并不需要运行一段稳定的时间。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根据目前的审核政策,对于非同一控制下重组,则根据业务是否相关及是否触发上述指标而不同,具体如下:比例相关业务不相关业务20%以下无无20%至50%1个会计年度2个会计年度50%至100%2个会计年度3个会计年度100%以上3个会计年度3个会计年度备注:①资产总额指标:购买日前一年末资产总额;②营业收入指标:购买日前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③利润总额指标:购买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
【案例】友阿股份(上市时间:2009年7月17日)反馈意见三: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资产出售和收购行为是否影响经营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
股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3点
股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3点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只是开始。
一个方案要产生应有的效益,方案设计只占30%,实施占70%!方案是否科学合理靠设计,方案是否有效靠实施。
在股改实施的过程中有3点需要注意:1、建立面向市场的组织架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称为“前台部”,第二类称为“中台部”,第三类称为“后台部”。
前台部是给公司创造价值的部门,也就是能产生经济效益和价值驱动的部门;“中台部”不直接产生价值,但是能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长期持续的保持,能保证公司跑的很远,做的很久,比如公司的研发生产部和品牌设计等等;“后台部”属于管控的部门,能够保证公司人财物的安全,保持人员的统一调配,保持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的通畅,比如人力资源、财务、IT等等。
所以说公司的“前台部”是体现长期价值和短期经济效益的部门,“中台部”是决定公司耐力和持久力的,“后台部”是保证公司有一个好的管理系统,支持公司业务做得好,品牌做的响!对于这“三个部门”人员的股权激励各有不同,对于“前台部”,因为可以进行独立核算,通常会以小团队的形式进行(3~5人)激励,其中小团队的第一责任人占一半的股份,剩下的核心骨干占一半的股份,这些人往往是能够直接驱动公司价值的;对于“中台部”,如果各个部门之间可以进行独立核算,那么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可以在相应的部门持股;“后台部”因无法进行独立核算,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对于他们的第一责任人,通常是在总部持股。
这种倒置金字塔式的组织架构就是面向市场的新型组织架构,离客户最近的是“前台部”,在组织架构的最上层,“中台部”在中间,“后台部”在倒金字塔的底层,而老板是退居幕后的。
因为只有站在背后,才能看到前面发生了什么错误,不深陷其中,才知道道路在哪里。
老板的责任是在公司内部搭建平台,要知道公司的价值所在,以及公司的价值在哪里会得到最大的爆发,然后把公司分成各个板块,让专门的负责人去执行,这样,老板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的“掌舵者”。
股改的基本要求
股改的基本要求
股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将原有的企业形式转变为股份有限
公司,这通常涉及股权结构的重新设计和股权的转让或流转。
在改造过程中,应确保股权的多元化,避免一股独大的情况。
2.股改后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包括建立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
这些机构应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股改后的公司应依法实施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
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这有助于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股改后的公司应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同时,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在股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进行操作,确保股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包括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各项程序,如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验资等,以及确保股改过程中不存在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总的来说,股改的基本要求是为了推动企业改革、加强公司治理、提
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股改过程中,应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股改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股改】股改后事项提示
股改后事项提示(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在公司治理等方面会有一些不同,如股份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本文就该等事项简要提示)股改后事项提示一、历史沿革资料保存要求若公司未来有融资或上市计划,公司历史沿革(历次股本演变、现股东是否有权处置股份等)将会是上市审核或投资人关注要点,因股改后股份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若公司未及时留存相关资料,时间久了可能导致历史沿革无法说清楚。
建议公司自行留存后续股权变动的相关资料,以免未来历史沿革资料缺失。
如有必要可办理股份托管,具体可咨询江苏股权交易中心。
二、发起设立后股份转让限制《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即,XX总作为发起人股东及董事,所持有的股份在股改后一年内不能转让,股改后每年转让股份不能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
三、三会召开要求1、三会定期会议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度股东大会要提前二十天通知。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以上提请注意,若公司未来有上市计划,历次三会召开情况将会是审核关注点之一。
2、三会召集程序和留存文件要求此外建议按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程序召集会议,完整保留相关文件文件(包括会议通知及议案资料、通知回执、签到表、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的签字应符合要求。
阅读新三板股改中需要关注的特殊问题
干货阅读:新三板股改中需要关注的特殊问题一、新三板股改中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
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二)、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1、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2、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4、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5、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股改应注意的问题
如何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g、联络发起人;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39个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39个问题及解决方案1.什么是股份制改组?答:股份制改组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
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1.什么是股份制改组?答:股份制改组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
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制改组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须的前期准备工作。
2.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一般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答:企业股份制改组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如改制目标是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则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以及《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诸多法律规定。
3.将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主要从哪些方面着手?答:上市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因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上市公司在业务竞争力上和内部治理、外部竞争的的规范性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必须从业务、治理规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几个方面着手,建立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
4.企业改制一般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和步骤?答:从大的方面划分,一般经过几个阶段:第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第二、选聘中介机构。
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中协同证券公司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新三板股改全操作流程细则与注意事项(最全干货篇)
新三板股改全操作流程细则与注意事项(最全干货篇)一、新三板股改首先明确的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挂牌前的股改阶段、挂牌阶段以及挂牌后的融资阶段。
其中首要也是很重要的阶段便是股改阶段,在此阶段企业不仅要对内按照《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完善治理、整合公司资源,而且要对外做好与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
本文拟就股改阶段,净资产折股能够弥补出资不实;缴税;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资本三个问题略谈。
(一)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出资不实1、出资不实有两种情形及有关规定出资不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不一致。
在股改时,必须股东出资全部缴纳,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二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瑕疵。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净资产折股弥补出资不实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后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2000万股。
严格说通过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出资不实,普遍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有三:第一、账面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即历史上的出资必须规范,资本缴足;第二、净资产由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
如果换个角度考虑的话,公司如果当初缴足注册资本,那么审计结果还会是2000万吗。
第三、净资产中的注册资本少了500万,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500万的亏空会一直存在,因此理应补足。
涉及资产折股的公司法规定有: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份制改制过程重点问题及处理方案
股份制改制过程中重点问题及处理办法一、股份公司设立、变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一般情况下,要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盈利,并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执行。
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则应:改制进入股份公司的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审核股份公司是否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条件时,主要应考察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盈利。
(1)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拟发行上市主体,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供、产、销系统。
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在物理形态上(如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等)能够划分清楚,且在财务上也能够与原企业划分清楚。
(2)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前经营业绩的剥离遵循了配比原则,且股份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已对公司改制过程中运用的剥离原则和方法、分帐的合理性发表审阅意见。
(3)独立出来的股份公司与原母体及其控股实体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
所谓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购货、销货或其他业务中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业务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或者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以上的。
(4)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改制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关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发行律师)已经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并且认为公司符合以上条件。
2、关于商标权的处置问题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鉴于拟上市公司前三年业绩中包含了商标权给公司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1)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需进入股份公司。
(2)定向募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对商标权的处置方式予以规范。
(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股改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改重要流程及注意事项一、股改重要流程股改详细操作阶段工作重要包括如下环节:1、设置改制筹办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筹办小组一般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企业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旳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碰到旳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
筹办小组详细负责如下工作: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聘任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整顿和准备企业有关旳文献和资料;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规定旳多种文献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旳问题;确定改制旳有关文献;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献或立案,获得政府批文;联络发起人;办理股份有限企业设置等工作。
2、有限责任企业召开董事会,决策聘任中介机构,启动股份制改造工作。
假如有限企业没有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旳,执行董事需要就启动股份制改造提交工作汇报。
筹办小构成立后即可联络和聘任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
被选择旳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业资格(审计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筹办小组在通过谨慎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旳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订委托协议或有关协议,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3、中介机构初步尽职调查,确定股改审计基准日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并确定股改审计基准日。
股改日基准日确定后,将需要调整旳股权构造、资产、业务重组事项在股改基准日前完毕。
4、企业办理变更名称预核准。
5、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汇报》。
6、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改制基准日旳净资产值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汇报》。
7、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波及如下几种方面问题需要到达一致:首先,股份企业注册资本旳数额。
应由各发起人共同约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旳数额。
注册资本规模大小最佳兼顾企业未来业绩相匹配。
另一方面,各发起人旳持股比例。
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企业中旳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约定。
浅析企业上市前股改的工作流程及关注要点
浅析企业上市前股改的⼯作流程及关注要点前⾔:股改是企业上市前的⼀项重要⼯作,股改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上市⼯作是否能够顺利完成。
本⽂将从股改的概念⼊⼿,阐述股改的缘由及必要性,并就股改过程中所常遇到的⼀些问题进⾏简要分析,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什么是股改?股改即公司的股份制改⾰(或改组),是指公司的形式从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的过程。
上述关于股改的概念,也是根据实务⼯作中的理解形成的⼀种共识,⽬前我国现⾏的法律、法规中对股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公司法》只是提及了股改后的公司应当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若⼲条件这⼀要求,但对股改的概念和性质未作阐述。
《⾸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则是明确了“整体变更”这⼀特殊股改⽅式,即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持续计算经营时间。
整体变更相关规定是对《公司法》股改规定的补充,是对股改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持续计算经营时间等问题的解答。
整体变更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改⽅式,本⽂所使⽤的“股改”⼀词,也仅作“整体变更”这⼀狭义理解。
为进⼀步理解什么是股改,就需要厘清股改背后的逻辑。
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从合伙企业法的理论来讲,通常情况下,⼈与⼈⾛到⼀起基本上基于“⼈合”,即⼈与⼈之间的信任关系才在⼀起做事,这种模式对应的是合伙企业,主要通过《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第⼆种是介于“资合”和“⼈合”之间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对应的即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种模式就是“资合”,对应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只要你有钱就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股东之间不需要认识也不需要太多的信任关系,完全是基于资本的游戏。
企业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需注意的问题
企业发⾏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需注意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的体制改⾰进⾏得如⽕如荼。
改制后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起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理顺了政企关系、明确了产权关系,加强了科学管理,逐渐成为机制灵活、竞争⼒强的法⼈实体。
随着体制改⾰的逐步推进,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励资本市场的积极发展,⿎励企业利⽤股票等融资⽅式筹集发展资⾦。
所以⼀些实⼒较强、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始将股份制改造并发⾏股票作为了⾃⼰的⽬标。
但是,企业进⾏股份制改造直⾄股票发⾏完成所⽤的时间长、成本⾼、风险⼤。
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量法规、规章也增加了改制、发⾏的复杂性,改制模式、资产剥离和处置、债权债务处理、股本规模和国有股权界定、法⼈治理结构设计等问题都与⼀般的企业改制有所区别,需要企业加以关注:⼀.改制模式:企业改制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我国公司法也没有对改制模式做出具体规定。
但在实践中,企业改制采取的模式基本上包括整体改制、合并改制和分⽴改制。
所谓整体改制是原企业将其所有的资产进⾏评估,按净资产折成股份,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出资⼈成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这种改制⽅式要求企业的资产质量好,⾮经营性资产数额⼩,主营业务突出且盈利前景好。
相⽐合并改制和分⽴改制来说,这种模式下企业的资产、业务、⼈员的变动最⼩,改制前后企业的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贯性、真实性。
以发⾏上市为主要⽬的的股份制改造应该尽量采⽤整体改制的模式。
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进⼀步规范股票⾸次发⾏上市有关⼯作的通知》也规定:"⾃2004年1⽉1⽇起,发⾏⼈申请⾸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应当⾃设⽴股份有限公司之⽇起不少于三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这就严格限定了只有整体改制的企业才可以连续计算盈利。
所以,对于部分急需发展资⾦的企业来说应该采⽤整体改制的模式,以缩短发⾏上市的等待时间。
股改方案范文
股改方案范文一、股改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名称决定进行股份制改革。
二、股改目标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
2、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和社会资本,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3、激励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
4、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价值,为企业上市做好准备。
三、股改原则1、合法性原则:股改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公平性原则: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改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3、稳定性原则:股改方案要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可行性原则:股改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有效地推进股改工作。
四、股改前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概况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主要从事主营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的企业。
2、股权结构截至股改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 1 名称|持股比例 1||股东 2 名称|持股比例 2||……|……|3、财务状况公司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项目|年份 1|年份 2|年份 3|||||||营业收入|营业收入金额 1|营业收入金额 2|营业收入金额 3||净利润|净利润金额 1|净利润金额 2|净利润金额 3||资产总额|资产总额金额 1|资产总额金额 2|资产总额金额 3||负债总额|负债总额金额 1|负债总额金额 2|负债总额金额 3|五、股改方案具体内容1、股权设置(1)公司总股本设置为总股本金额,每股面值为 1 元。
(2)股权种类设置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优先股在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利,但不享有表决权。
2、股份来源(1)原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股改后的股份。
股改评估报告注意事项
股改评估报告注意事项股改评估报告是对公司进行股权改革的整体评估,它是公司进行股权改革的基础依据。
编写股改评估报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报告的全面性股改评估报告需要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竞争力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发展潜力、行业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等因素,以便对股改后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准确判断。
二、报告的客观性股改评估报告应该客观中立,基于事实和数据进行分析,避免主观臆断或情感因素的介入。
评估人员应该保持独立的立场和专业的态度,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三、报告的准确性股改评估报告需要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
评估人员应该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实,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评估人员还需要对业务状况、市场环境等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为信息不全或误判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四、报告的合规性股改评估报告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遵循评估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评估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并严格按照评估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五、报告的可读性股改评估报告应该具有良好的可读性,清晰明了地表达评估结果和分析过程。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图表等形式,对复杂的评估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便于读者理解和使用。
六、报告的完整性股改评估报告需要包括全面的评估结果和分析,对评估过程中的假设、数据来源、评估方法等进行透明披露。
评估人员应该保持良好的工作记录和研究笔记,以便随时回溯和复核。
在编写股改评估报告时,以上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通过全面客观的评估,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理解自身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股改方案,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新三板公司股改方案应该怎么确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新三板公司股改⽅案应该怎么确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公司想要在新三板挂牌,要对⾃⾝进⾏改制,那应该怎么进⾏上市前的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新三板公司股改⽅案应该怎么确定,有哪些注意事项⽅⾯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新三板公司股改⽅案股改⽅案的确定是为了满⾜新三板的挂牌,因此其⽅案以满⾜挂牌为前提,其中律师在设计股改⽅案时间主要考虑的问题包括:1、⽬标公司主体资格的问题主要包括⽬标公司是否依法成⽴、合法存续;是否持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是否⾜额缴纳,是否有出资瑕疵的情况等。
2、⽬标公司独⽴性的问题业务体系的独⽴、完整;经营能⼒的独⽴;以及⽬标公司的资产、⼈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不存在其他的缺陷。
3、⽬标公司规范运作的问题主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董监⾼相关问题、内部控制、⽣产经营、对外担保、资⾦管理、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等等。
4、其他问题主要包括⽬标公司财务、业务、发展等问题。
制定改制⽅案,签署发起⼈协议和章程草案,改制⽅案涉及以下⼏个⽅⾯问题需要达成⼀致:⾸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应由各发起⼈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的持股⽐例。
原则上按照各发起⼈在原公司中的股权⽐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
签署发起⼈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件和⽂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性研究报告、发起⼈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案等。
股份制改造的内容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核⼼即在于设计股权、评估资产、完善治理。
所以具体股改主要内容包括从公司的主体资格、公司独⽴性、规范运⾏等⽅⾯来着⼿进⾏:(⼀)主体资格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变更设⽴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个常量,仅指公司设⽴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股份”是⼀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特别是进⼊资本市场的股份公司来说股份的价值空间是⼀个具有想象的变量。
股改常见问题
股改常见问题股改常见问题一、出资类有关问题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情况。
2.出资操作方面。
①企业现金增资后未提供验资报告;②资产未评估;③房产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3.无形资产出资。
①非专利技术属于职务发明;②用公司财产进行个人出资;③未办理权属转移证书;④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公司法的规定;⑤无形资产出资高估导致注册资本不实;⑥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几年后出现明显贬值;⑦用于出资无形资产失去保护;⑧无形资产入资要交纳所得税问题。
4.抽逃出资。
5.对赌协议。
6.外资出资、集体股权、上市公司出资、合伙企业出资。
7.向内部职工进行有偿集资。
二、控股股东或直接控制人有关问题;1.公司实际控制人。
①如何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②何为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出发。
2.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①合规性;3.公司股东持股人数及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4.控股股东占有公司资金。
①股东偿还占有资金,并让股东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或是存款支付利息;②中介机构认定公司在报告期不存在占有资金行为;③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未来不再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三、改制类有关问题1.改制时是按照母公司账面净资产折股,还是按照合并后账面净资产折股?2.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时,个人股东是否需要对留存收益转股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3.改制时增加新股东是否影响业绩连续计算?4.改制时原股东追加出资或进行股权整合是否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四、独立性有关问题1.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如何处理?①尽可能的减少;②定价的公允性;2.企业同业竞争问题;①由拟上市公司收购;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③终止经营;3.资产完整性①补办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②剥离,但不能对企业的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财务税务类有关问题1.企业滥用企业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2.收入确认与成本核算;3.科技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4.非专利技术以及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5.预计售后保障费用;6.科技企业的政府补助;7.享受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规相关规定;8.税收依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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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
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
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会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3、聘请中介机构。
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
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
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只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
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
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
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
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
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
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
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
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
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
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
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三、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据《公司法》第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这是因为,股份制改造改的只是公司的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实体本身并未发生改变(改造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改造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名”变“实”未变(这里借用了哲学上的“名”“实”概念)。
(二)《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反面言之,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可以低于公司净
资产额。
那么余下的净资产额作何处理呢?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公司改制时未折合为注册资本的净资产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其二,“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是指改制的同时采取募集方式进行增资扩股,此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相关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第81-95条)和增资扩股(散见于《公司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
(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变更公司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这些特殊类型的公司主要包括:1、改制公司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改制行为须报经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详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2、改制公司属于金融行业的,应当依照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银行法》和《保险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3、改制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对于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还有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前所述,那些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实体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股东人数少于两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股份制改造前进行重组(增资扩股或公司股东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对拟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管理层稳定、主营业务稳定等方面有时间要求(详见第9、12条),这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上述重组行为时要注意不能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上市。
文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