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一日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健全行政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建设平安法治、文明和谐的自由贸易港,奋力打造“六个标杆”“六个三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思路,围绕预防为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实质化解、夯实基层、形成合力的工作要求,推动法治力量向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引导和疏导端用力。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即除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外,还包含派出机构、法定机构和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主体”)要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努力实现行政争议发案量、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持续下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的目标。

二、注重源头预防(一)加强法治力量的配备和合法性审核工作全覆盖。

行政主体原则上要指定一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员或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法治工作专职人员,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外聘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法治工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受理标的数额的通知》(法明传[2002]142号)和《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的规定,现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2.争议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全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争议金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2.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3.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约规定》(法释[2002]5号)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和争议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上述案件,由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满2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2.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

四、海口海事法院受理所有第一审海商事纠纷案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琼府办[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研究制订了《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海南省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 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务。

1. 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7施行日期2013.04.17文号琼府[2013]2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已经2019年5月22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2019年5月25日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相关工作二年以上;(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法制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行政复议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合伙人为共同申请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行政复议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行政复议代表人。

同一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五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一至五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代表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的通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的通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现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实施方案为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营造海南自贸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高院党组研究,报请海南省委同意,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

一、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对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意义重大。

(一)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做实事”、“出实招”。

建设海南自贸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为海南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建设海南自贸港,良好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性的投资者越来越注重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越来越关注地方政府能否依法行政。

推行异地管辖改革,有利于打破行政壁垒,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海南建设。

管辖权的分离,亦为审判机关公平对待市场主体,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条件,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海南法院公正司法有独特的体制机制保障。

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处理

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处理

〔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2.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界 线已经勘定〕的处理
〔1〕实地认定不一致的主要原因:第一,实地地貌、 地物发生变化;第二,界桩或者界线标志物发生移位或者 丧失,实地认定错觉;第三,协议书附图与实地判位不一 致;第四,技术人员判定差异。
〔2〕程序。第一,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控制事态开展, 稳定争议地区局势;第二,实地认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 方民政部门能够认定一致的,由双方认定;争议双方认定 不一致的,请上级民政部门予以确认;第三,形成认定记录。 第四,上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二〕边界纠纷的实质 性质 处理原那 么
边界纠纷的实质是资源权属争议,与当地的社会经 济开展水平有关,与当地政府的全局意识有关,一般规律 是经济越兴旺纠纷越少。边界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 当通过协商等和平方式处理。
〔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1.边界争议定义与分类 定义: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 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 线的争议。
〔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掌握此类边界争议处理方法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 现有省、县两级行政区域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已经勘定成为 法定线,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楚而引发的边界争议大大减 少,但仍然存在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一是乡级行政区 域界线尚未全部勘定,二是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尚 未完成,三是每年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 未能及时勘定。因此,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而引发的边界 争议仍然存在。
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处理
〔一〕边界纠纷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边界纠纷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 置或者跨界资源管理使用的范围与权属认定不一 致引发的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争议。边界纠纷 有两大要素:一是纠纷发生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 地区;二是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2023年7月24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以下统称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五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调解方式化解下列争议纠纷:(一)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行政争议;(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争议;(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四)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争议纠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争议纠纷。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以及行政补偿、赔偿等争议纠纷解决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8【实施日期】1998.12.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界争议是指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对毗邻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第四条发生边界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需要通过变更行政区划来解决边界争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下列已明确划定的行政区域边界,必须严格遵守:(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二)由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商定或者双方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区界线。

第六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顾全大局,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边界争议。

第七条省民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处理依据第八条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一)国务院(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及附图或者边界线地形图;(二)省人民政府、建省前海南政府(含海南行政公署、海南行政区公署、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海南地区革命委员会、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革命委员会,下同)批准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的行政区划文件和边界线地图;(三)《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四)1977年至1978年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和广东省测绘局联合出版的各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图;(五)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含建省前海南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及革命委员会)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决定等)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刘剑锋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1992年4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调处土地纠纷,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土地纠纷的调处和土地权属的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土地纠纷,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以下简称集体所有土地),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调处土地纠纷,必须严格区分纠纷与侵权的界限,对地界不清、权属不明而发生的争议,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管理利用的原则,通过协商划清土地界线,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办法加以解决;对地界清楚、权属明确但发生的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则对侵权者依法处理。

第五条调处土地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一)在乡、镇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在市、县范围内、跨乡、镇的土地纠纷,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市、县的土地纠纷,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召集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协商调解无效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争议的地点、四至、面积、争执的焦点、理由和处理意见及其依据等,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关于行政地界和国土地界争议的说明

关于行政地界和国土地界争议的说明

关于行政地界和国土地界争议的说明
行政地界是指政府为了实施自身的行政管理而划分的行政区域。

一般用来划分国家、省、
城市、县级以及乡级行政区域的界线。

行政界限的划分通常是由政府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

由于各个地区的政治利益不同,导致行政地界和国土地界之间的争议。

首先,行政地界和国土地界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界定,但其界定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叠的。

有时候,行政地界有可能覆盖国土地界,这时候就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多年来,中国和日本政府就长期存在的钓鱼岛判例纠纷,由于钓鱼岛的位置属于行政划分,所以双方一直存
在极大的分歧。

其次,政府有时也会采取一些行政手段来解决这类争议,如互认界址、重新议定等。

有时候,一些行政地界争议也会引起外交冲突,例如中印海域疆界纷争长达数十载,尚未解决。

最后,对于行政地界和国土地界之间的争议,政府有责任通过建立新的政策、管理方式和
程序来解决。

在政府的支持下,多方争议和谈判可以通过平等开放的方式来有效促进双方
的交流合作,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行政地界和国土地界之间的矛盾和争端是一个复杂的话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上所述,争端最终的解决办法在于政府和公民的努力合作。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所有地区的分歧都能和解解决,实现和平社会。

边界土地争议工作方案

边界土地争议工作方案

边界土地争议工作方案一、背景边界土地争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行政区域或个人之间对边界线划定和土地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这类争议不仅涉及到领土主权问题,也牵涉到宗主权、资源分配以及历史纠葛等方面。

为了维护国家和地区的稳定和和平,解决边界土地争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解决边界土地争议问题,在维护国际和区域和平稳定的同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1. 公平公正:根据国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处理边界土地争议。

2. 和平解决:通过对话、协商和调解等和平手段,推动各方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3. 互利共赢:在解决边界土地争议的过程中,兼顾各方的利益,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

4. 尊重历史:在寻求解决争议方案时,要充分尊重历史和文化背景,避免破坏地区稳定和和谐。

四、工作步骤1.建立多方沟通平台针对边界土地争议,建立多方沟通平台,包括双边、多边和区域性对话机制,鼓励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

在此基础上,成立边界土地争议解决委员会,负责协调、调解和推动争议解决进程。

2.开展边界土地争议调查与研究组织专业团队对争议地区进行全面调查与研究,搜集争议相关的历史文件、地理数据、人口统计等资料,对争议的起因、背景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了解,为争议解决方案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推动谈判和协商借助多方沟通平台,促进各方展开谈判和协商,以和平解决争端。

在谈判和协商过程中,要建立相互信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寻求共识,通过妥协和交流寻求解决方案。

4.开展土地界址勘界工作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组织专业团队开展土地界址的勘界工作。

通过测量、标定和划界,明确争议地区的土地边界线,为解决边界土地争议提供依据。

5.制定边界土地争议解决方案根据调查研究、谈判和协商的结果,制定边界土地争议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考虑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可行性和可接受性,并且要从长期稳定的角度出发,避免短期利益的冲突。

6.协助边界土地变更工作一旦争议解决方案达成并被接受,协助各方进行边界土地变更工作,包括土地的划归和登记等程序。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海府[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意见(海府〔201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涉及农村土地权益、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

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999〕23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 16院部委局《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精神,现就建立行政调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优化行政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行政调解的总体要求。

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运用行政调解中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成为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行,共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琼民发〔2020〕1号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琼民发〔2020〕1号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及时妥善处理边界矛盾纠纷,促进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现将《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2020年3月16日附件海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维护和管理,切实维护好界线界桩标志的严肃性、完好性,防止界桩丢失、损毁,根据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界线界桩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调处涉界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存在问题。

界线毗邻双方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严格执行双方政府签订的勘界协议,落实界线界桩管理维护分工负责制。

第三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将联检工作与界线界桩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开展,认真开展年度界线巡查、界桩维护、涉界信息上报、涉界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界线界桩管理法制宣传、文件资料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县民政部门每年12月底应向省民政厅上报一次界线界桩管理情况。

第四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界线界桩集中巡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边界沿线乡镇(街道)重点检查和掌握界线两侧地形地貌有无变化、界线界桩标志物是否完好、跨界生产经营或开发建设、涉界矛盾纠纷隐患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正文:----------------------------------------------------------------------------------------------------------------------------------------------------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社会矛盾凸显期,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涉及农村土地权益、闲置土地的处理、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政治敏感性强。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矛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管理创新,健全行政争议长效预防和化解机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一)依法科学决策,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制定《海南省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依法界定省政府和市县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

规范决策事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公开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结果以及决策责任。

进一步发挥政府咨询顾问和科技顾问的作用,完善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听证、公开公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应对行政争议分析评估制度。

严格执行《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及时纠正并实施行政问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地征⽤与有偿使⽤【发⽂字号】琼府[2009]5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期】2009.06.26【实施⽇期】2009.06.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55号)各市、县、⾃治县⼈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九年六⽉⼆⼗六⽇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地补偿争议裁决⾏为,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依法由省⼈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当事⼈对省⼈民政府和市、县、⾃治县⼈民政府批准征收⼟地的征地补偿有争议的,由省⼈民政府负责裁决。

省⼟地⾏政主管部门是省⼈民政府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机构(以下简称裁决机构),具体负责承办依法由省⼈民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征地⽅案的实施。

第六条对征地补偿的争议,包括以下范围:(⼀)对征地补偿适⽤依据的争议;(⼆)对被征⼟地的地类、等级认定的争议;(三)对征地涉及的⼈均耕地⾯积认定的争议;(四)实⾏征地统⼀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对统⼀年产值或综合地价的适⽤标准和计算的争议;(五)对计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争议;(六)对被征⼟地上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数额的争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争议的事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决定 琼府【2022】2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决定 琼府【2022】2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决定
琼府【2022】20号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6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5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15-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4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
法》的通知(琼府[2021]48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琼府【2022】14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8
【实施日期】1998.12.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
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界争议是指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对毗邻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边界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需要通过变更行政区划来解决边界争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下列已明确划定的行政区域边界,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商定或者双方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区界线。

第六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顾全大局,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边界争议。

第七条省民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处理依据
第八条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及附图或者边界
线地形图;
(二)省人民政府、建省前海南政府(含海南行政公署、海南行政区公署、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海南地区革命委员会、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革命委员会,下同)批准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的行政区划文件和边界线地图;
(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