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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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____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____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下达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____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评审要求、内容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手段;(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七)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八)其它有关条件。

煤安认证现场评审准备文件

煤安认证现场评审准备文件

二、现场评审要求:2.1现场评审的依据:2.1.1《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2.1.2《煤矿用阻燃电缆评审附则》2.2《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解读和注意事项:2.2.1主体资格(生产6/10KV及以上电缆)(主体资格不符为否决项)2.2.1.1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

2.2.1.2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不少于500万。

2.2.1.3技术力量:至少有3名或以上工程师职称人员。

2.2.1.4必须准备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工程师证(3名以上)■生产贴牌产品要有委托加工协议2.2.2设计与标准★2.2.2.1企业自行设计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国家安标办备案,否则为否决项。

★■2.2.2.2必须具备下列标准:GB2900.10-1984GB/T2951-2008GB/T2951.34-1994GB/T3048-2007GB3836.1-1983GB3836.2-1983GB3953-1983GB/T3956-1997GB4909-1985GB6995-2008GB/T8170-2008MT818-1999MT386-1995JB/T8137-19992.2.2.3必须具备的文件:★《设计或开发管理制度》★《产品图纸》★《产品说明书》★《产品工艺流程图》2.2.2.4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新产品(样品)试制计划》★《设计和开发评审报告》★《设计和开发验证报告》2.2.3质量体系和管理职责:■★2.2.3.1应有装订成册的质量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2.2.3.2必须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2.2.3.3必须建立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且与实际相符。

■2.2.3.4必须有专门的质量负责人和检验人员及其任命文件,文件中必须特别明确质量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具有独立行使质量管理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2.2.3.5企业必须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国家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国家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③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器具,应制定并实施校验方法;
●④当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校准失效时,应对其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追溯评定;
●⑤经授权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生产单位,应有“授权证书”、“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计量检定员证”,以及“操作规程”等文件。
●⑤经授权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生产单位,应有“授权证书”、“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计量检定员证”,以及“操作规程”等文件。
●④涉及安全性能的受控零(元)部件应进行拆检,影响主要使用性能的受控零(元)部件或原材料应进行抽检并符合标准或文件要求;
★⑤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结构参数应符合图纸规定。
无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记录、关键工序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的;或记录格式(表格、编号、签字、日期等)存在严重欠缺的;经检查核实,出厂检验被确认为虚假记录的,不合格;
未按要求配备检验、测试设备和器具并建立台帐的,不合格;
有器具缺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不合格;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规程的器具,未制定并实施校验方法或存在严重欠缺的,未对计量设备、器具进行有效标识的,不合格。
未进行追溯评定或缺少评定记录的,不合格;
“证件”不全,缺操作规程或存在严重欠缺的,不合格。
“证件”不全,缺操作规程或存在严重欠缺的,不合格。
(熟悉MT行业标准, 并对产品标准性能测试熟悉, 具备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
(熟悉MT行业标准,并对产品标准性能测试熟悉,具备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


项目名称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考核标准
3.2
人员素质
●③关键工序的生产人员应该熟悉其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内容,操作熟练;
●④质量检验人员应该熟悉标准、检验规程等内容,操作熟练。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管理,确保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本细则依据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矿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确定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过程。

第二章现场评审组织和责任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评审组。

第四条评审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人员、质量专家等。

第五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第六条评审组应当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矿用产品制造、质量控制、安全要求等方面有专业了解。

第三章现场评审程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应提前通知企业,并约定评审的时间和具体事项。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先进行开场会,介绍评审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并明确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加工、检测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与企业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评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进行总结会,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审组应当出具评审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评审结果的决定。

第四章现场评审内容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矿用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使用要求;2.矿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3.矿用产品的加工工艺是否合理,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4.矿用产品的检测过程是否严格,能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5.矿用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是否便捷、可靠,能否保证使用安全。

第五章现场评审结果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一、背景介绍安全标志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用于提醒和警告人们注意周围的危险和安全风险。

因此,对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是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关键步骤。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其科学性和合规性。

二、评审对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工业安全标志等。

三、评审原则1.科学性原则:评审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确保标志的设计和布局符合人们的感知特点和认知规律。

2.权威性原则:评审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3.合规性原则:评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标志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全面性原则:评审应全面考虑标志的设计、颜色、形状、尺寸、安装位置以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保标志在各个方面都是有效的。

5.定期性原则:评审应定期进行,以确保标志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得到长期保持。

四、评审程序1.确定评审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的具体范围,包括评审的标志种类、数量和评审的时间周期。

2.组织评审团队:根据评审范围,确定评审团队的组成,包括评审负责人、专家评审员等。

3.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团队根据标志现场情况,召开评审会议,明确评审的目的、程序和要求,并制定评审计划。

4.现场评审:评审团队根据评审计划,对标志现场进行评审,主要包括标志的设计合理性、颜色的选择、形状的符合度、尺寸是否合适、安装位置是否正确等方面的评审。

5.记录评审结果:评审团队根据评审情况,记录评审结果,包括标志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6.编制评审报告:评审团队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评审的目的、范围、过程、结果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7.传达评审结果:评审报告应及时传达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和改进。

五、评审要求1.标志设计: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人们的感知特点和认知规律,具有一目了然和易于理解的特点。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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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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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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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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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第十四条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

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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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12。

矿安标字〔2010〕22号-关于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说明-

矿安标字〔2010〕22号-关于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说明-

安标字…2010‟22号关于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说明各相关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9个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已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鉴于新版管理文件中对产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变化较大,为规范产品检验工作,现将新版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相关问题的处臵方法说明如下:一、新版管理文件过渡期间涉及产品检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各检验机构已接受委托、尚未完成的检验任务。

按委托检验的类型,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1.检验类型为“定期(型式)”的,仍执行原规定,抽样做型式检验;2.检验类型为“延续”的,抽样后按产品检验规范规定的延续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对防爆电气产品,需按《关于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新版管理文件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0‟18号文)要求,补做防爆检验后换发新防爆合格证的,请及时与安标国家中心联系,完成补做防爆检验后重新上传防爆检验报告。

3.检验类型为“主要”的,依据《关于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新版管理文件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0‟18号文)的规定,不再进行抽样检验。

对已完成产品检验尚未出具检验报告的,可继续上传检验报告。

安标国家中心将上传检验报告通道保留至5月14日。

(二)检验机构已接受委托、尚未完成的技术审查任务。

委托类型为“已定型”或“延变”的,安标国家中心将统一补发检验委托书。

请各检验机构收到委托书后,按新版管理文件的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工作,并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送样检验事宜。

(三)请各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对尚未完成的检验任务进行清理,并在检验任务动态管理系统中填写。

二、执行新版管理文件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自2010年5月10日起,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的国内产品的抽样及检验任务,委托书及检验报告均可通过网络传递,命名规则见附件1。

国内产品的检验委托均进入检验任务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请各相关检验机构及时填写节点信息。

有关煤矿安全标志认证的有关知识

有关煤矿安全标志认证的有关知识

关于煤安证的有关知识一、目的: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

发放安全标志证书,产品上打印安标志标识。

二、主管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具体办事机构是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三、具体办事机构: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四、申办流程:(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网站)申请--初审、受理--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评审--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监督检查。

五、产品范围:可从网上查询。

进入网站-(政策法规、安全规程、申办程序、实施规则、标准与规范、委托检验规则、评审准则、申请书)点击实施规则-实施规则查询-共有24大类。

查询:输入“电缆夹板”,出来“IFA编织袋等非金属制品”。

六、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从网上查询。

进入网站-(政策法规、安全规程、申办程序、实施规则、标准与规范、委托检验规则、评审准则、申请书)。

点击实施规则-通用规则1、通用规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产品规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编织袋等非金属制品)输入“电缆夹板”,出来“IFA编织袋等非金属制品”;3、点击评审准则,出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4、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重要性,评审准则结构分两种形式:一个产品有一个评审准则。

该类产品评审准则适用于一些特殊产品或重要产品,如:矿用电缆、矿灯、钢丝绳等。

一类产品有一个通用要求。

该类产品在生产技术条件或安全性能技术要求方面存在诸多共性,其评审准则的基本结构为:评审准则 = 通用要求 + 专用要求。

点击“非金属制品”点击“采煤机用电缆夹板”出来《非金属制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用要求》和《非金属制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专用要求》。

供4份文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编织袋等非金属制品);《非金属制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用要求》;《非金属制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专用要求》。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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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和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二)现场评审: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三)产品的抽样与检验: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
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45个工作日内完6-4
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根据矿用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年~5年。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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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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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 矿用高压配电装置(高、低压开关)2006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 矿用高压配电装置(高、低压开关)2006

矿用高压配电装置(高、低压开关)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二OO六年七月前言本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制定。

本准则从主体资格、产品设计与技术标准、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等12个方面,对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量化评审。

现场评审的实质是确定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安全性能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鉴于煤矿矿用产品的特殊性,本准则在实施量化评审的同时,实施否决项评审制。

本准则中带“★”的项皆属否决项,任一否决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皆评定为现场评审不合格。

本准则中若某项为不适用项,该项标定分数应分配至所关联项。

考虑目前现场评审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国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的特点,安全标志办公室将现场评审准则进行分类编写,并以每一类别中最具代表性的产品编写现场评审准则,其余同类产品的不同评审要求,以附则的形式出现。

目录第 8 页,共 9 页第 9 页,共 9 页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产品评审附则(试行)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双速真空电磁起动器产品现场评审附则(试行)矿用防爆型低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真空电磁起动器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产品现场评审附则(试行)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馈电开关(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低压馈电开关)产品现场评审附则(试行)矿用隔爆型煤电钻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照明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产品现场评审附则(试行)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高压负荷开关产品现场评审附则(试行)矿用低压交流软起动器现场评审附则(试行)矿用隔爆型高压交流软起动器现场评审附则(试行)矿用防爆型高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产品现场评审附则(试行)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组合起动器(矿用隔爆型组合开关)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控箱产品现场评审附则(试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联系人:秦经理QQ:91985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安标现场评审规范(新)

安标现场评审规范(新)

前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对生产单位的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从主体资格、技术文件、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管理体系及制度等8个方面对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量化评审。

该评审实质上是对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安全性能能否持续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认证,也是为确认其生产资格提供依据。

由于矿用产品的特殊性,本规范在实施量化评审的同时,实施否决项评审制,即任一否决项不符合的生产单位则为不合格生产单位。

本规范中带“☆”的项皆属否决项。

若某项为不适用项,该项标准应分配至所关联(如采购、分承包或协作生产的元、部件对应其进厂检验)项。

本规范由主要评审项目和附加评审项目两部分组成,其中主要评审项目满分为100分,附加评审项目满分为20分,主要评审项目除否决项不符合,直接做出不合格结论外,现场评审结论按主要评审项目量化评审所得分数分为A、B、C、D四级:A级:合格,评审分数在90分及以上;B级:有较少不符合项,整改后合格,评审分数在80分(含)与90分(不含)之间;C级:有少数不符合项,整改后合格,评审分数在70(含)与80分(不含)之间;D级:不合格,评审分数在70分(不含)以下。

附加评审项目的量化评审所得分数只作为参考。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主要评审项目)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附加评审项目)注:上表中斜体字为新增内容。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新老版本对比要素(章) 项条否决项老版本12 28 103 14新版本8 27 98 13修改 5 22 2删去7 6 2增加 3 5 14 1说明:1.否决项删去2.1①,合并5.1⑦和5.2⑤;增加配套件安标7.1③为否决项;2.第1章基本没变;3.第2章与第4章合并组成新第2章;4.第3章删去,3.2内容放到新7.3中;5.第5章删去,5.1和5.2合并后放到新7.1中;主要零部件内容放到新第5章中;6.第6章内容拆分到新2.4、第3章、及7.4中;7.第7章内容拆分到新第4章、及7.6中;8.第8章内容拆分到7.1、及附加2中;9.第9章内容分到附加1中;10.第10章内容合并到7.5中;11.第11章内容拆分到附加3及附加4中;12.第12章内容调到附加5中。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是进行现场评审、评判申办产品生产条件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评审准则主要从机构、管理体系、人员、技术文件管理、供方、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和测试、产品一致性、产品标识、库房管理、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等13个方面,对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量化评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核项目和观察项目,在评审准则中分别用“★”、“●”、“■”加以标识。

否决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项目和观察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其中,“基本符合”表示该项目评审内容的符合度达到80%以上,5个“基本符合”等效于1个“不符合”。

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

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评审结论判定规则如下:A级:考核项目中无不符合项;B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不超过10%;C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不超过20%;D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超过20%。

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重要性,评审准则结构分两种形式:1. 一个产品有一个评审准则。

该类产品评审准则适用于一些特殊产品或重要产品,如:矿用电缆、矿灯、钢丝绳等。

2. 一类产品有一个通用要求。

该类产品在生产技术条件或安全性能技术要求方面存在诸多共性,其评审准则的基本结构为:评审准则= 通用要求+ 专用要求该类准则适用于隔爆型电气产品、本质安全型电气产品、矿用机械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矿用产品。

矿用防爆电气产品一、隔爆型电气产品二、本质安全型电气产品三、煤矿监控系统产品四、煤矿通信系统产品五、矿灯六、煤矿用特殊型铅酸蓄电池矿用一般型电气产品矿用机械产品一、矿用泵类二、采掘类三、提升类四、通风降尘及瓦斯抽放类五、运输类六、凿岩类七、支护类八、机械仪表类九、防灭火装备十、矿用钢丝绳十一、锚杆(索)类非金属制品(含矿用电缆、难燃介质类产品)一、非金属制品二、矿用电缆三、难燃介质类爆破器材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 (试行)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 (试行)

. 1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2010年5月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说明一、本准则根据《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2010版)》制定,适用于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安标评审。

二、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19项)、考核项目(68项)和观察项目(15项),在评审规范中分别用“★”、“●”、“■”加以标识。

三、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

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 级为不合格。

评审结论判定规则如下:A级:考核项目中无不符合项;B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不超过10%;C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不超过20%;D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超过20%。

四、否决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项目和观察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其中,“基本符合”表示该项目评审内容的符合度达到80%以上,5个“基本符合”等效于1个“不符合”。

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需提出整改要求。

. 2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否决项●考核项■观察项序号 项目名称评审内容及要求1 机构1.1 注册资金★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

1.2 生产合法性★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②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1.3 生产场所★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2 管理体系2.1 体系文件★①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以及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③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传达至全体员工;●④应建立质量否决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

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第一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技术审查是通过对产品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技术文件的审查,判断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技术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活动,重点审查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三条技术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制订换标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技术审查分为首次申办审查、变更审查、延续审查。

首次申办审查针对首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变更审查针对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延续审查针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

第五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建立技术审查员队伍,组织编制技术审查准则,备案审查通过的技术文件。

安标国家中心可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在技术机构完成审查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

第六条安标国家中心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技术领域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明确具体意见。

安标国家中心在研究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重大技术问题时,以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首次申办审查第七条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审查产品在技术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必要时可结合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实物进行审查。

电气类产品,主要审查其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下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与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机械类产品,主要审查其机械安全性能、安全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属类产品,主要审查其阻燃及抗静电性能等;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技术审查仅针对其安全性能。

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

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

附件3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规则》,结合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以下简称数码电子雷管)、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以下简称发爆器)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按新产品认证模式Ⅱ进行认证,即: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评审,发放有效期1年的新产品工业性试验证书。

3 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4.1申请人申请人应为从事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研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所生产产品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数码电子雷管生产企业应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4)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5)具备《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4.2.2.1 产品技术条件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

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1.1以及《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

第二章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产品检验分为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首次申办检验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

第九条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

第三章检验委托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爆破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爆破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3、运输爆破器材车辆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井上、井下运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3
不符合考核内容一项扣3分
4、严禁雷管、炸药乱扔乱放,严禁私藏
5
检查更衣箱等场所,发现有雷管、炸药扣5分
5、制定炸药消耗定额时,应有现场实测的科学依据
不符合要求扣1分
6、考核年度内,不得发生井下放炮伤人事故
4
不符合考核内容扣4分
d、装药时要清除炮眼内煤粉或岩粉,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封泥量要符合要求,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3
不符合考核内容扣3分
e、发爆器、放炮母线的质量、长度、接头等应符合要求;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3
不符合考核内容扣3分
f、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瞎炮处理必须按规定执行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器材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3
不符合要求扣3分
项目
检查小项及考核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
1、全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箱外不许有雷管;逐发检查(包括退库雷管)并将脚线拧成短路,做好检查记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记录备查
4
不符合考核内容一项扣2分,不进行全电阻检查扣4分
2、电雷管发放,按电雷管编号直接发给放炮员,做到每一发雷管去向有记录
3
不符合考核内容一项扣3分
3、雷管全电阻检查应有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房外应有定员定量标志;必须有导除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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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2010年5月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说明一、本准则根据《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2010版)》制定,适用于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安标评审。

二、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19项)、考核项目(68项)和观察项目(15项),在评审规范中分别用“★”、“●”、“■”加以标识。

三、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

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 级为不合格。

评审结论判定规则如下:A级:考核项目中无不符合项;B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不超过10%;C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不超过20%;D级:考核项目中不符合项数超过20%。

四、否决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项目和观察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其中,“基本符合”表示该项目评审内容的符合度达到80%以上,5个“基本符合”等效于1个“不符合”。

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需提出整改要求。

. 2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否决项●考核项■观察项序号 项目名称评审内容及要求1 机构1.1 注册资金★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

1.2 生产合法性★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②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1.3 生产场所★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2 管理体系2.1 体系文件★①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以及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③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传达至全体员工;●④应建立质量否决制度。

2.2 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①应有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制度;■②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③产品质量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生产过程和关键工序、用户质量反馈意见等;■④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实施纠正措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3 人员3.1 技术人员★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 33.2 人员素质 ●①相关负责人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有较深了解;★②技术负责人应熟悉产品的安全性能,尤其是煤矿井下使用时对产品的特殊要求及其影响因素;主要技术人员应熟悉标准、图纸、生产工艺、检验等工作;●③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证书;●④关键工序的生产人员应该熟悉其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等内容,操作熟练;●⑤检验人员应该熟悉标准、检验规程等内容,操作熟练。

3.3 培训■①应制定并实施培训管理制度;■②应有年度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要求;■③应有人员培训状况记录,并能反映出与产品质量有关人员的培训情况;●④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⑤应有与产品相关的矿山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的培训及记录。

4 技术文件管理4.1 文件资料管理●①应制定并实施技术文件和资料管理制度;●②技术文件和资料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销应有记录;●③应建立工艺技术文件更改制度,有更改通知单,确保各部门技术文件的统一性。

4.2 产品设计和标准★①产品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确认;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标准应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审核备案;●②所引用的标准及相关参考标准至少应包括:a.生产炸药类产品时:GB18097煤矿许用炸药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及判定GB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的测定GB/T12436 炸药作功能力试验 铅dao法GB/T12438 工业粉状铵梯炸药试验方法GB/T12440 炸药猛度试验 铅柱压缩法GB/T13228 工业炸药爆速测定法MT60煤矿用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量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MT61煤矿许用炸药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378煤矿用炸药抗爆燃性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MT/T931 小直径药卷炸药技术条件MT/T 934煤矿许用炸药煤尘-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及判定b.生产雷管类产品时:. 4GB18096 煤矿许用电雷管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GB/T13225 工业雷管延期时间测定方法GB/T13226 工业雷管铅板试验方法GB/T13227 工业雷管浸水试验方法MT62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379煤矿用电雷管静电感度测定方法c.生产导爆索类产品时:MT519煤矿许用导爆索●③产品已通过生产定型,且生产技术转让可溯源。

4.3 图纸和产品说明书●①涉及雷管安全性能的图纸应完整、有效;★②相关雷管图纸、主要原材料明细应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审核备案;★③雷管图纸中涉及安全性能的结构或参数的更改须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重新审核、备案;●④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应与备案的一致。

5 供方5.1 采购●①应有原材料采购管理文件;●②应有采购控制清单;●③应定期对外购方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外购方名录和质量档案;●④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⑤重要原材料应有检验合格的证明,且满足技术要求;5.2 外协●①应建立有外协管理文件;●②应定期对外协方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外协方名录和质量档案;●③外协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④应有外协件检验合格证明,且满足技术要求;●⑤受控重要原材料外协时,应有生产单位的检验记录,且满足技术要求;★⑥外协的受控重要原材料,其生产单位应和备案材料中的一致。

6 生产过程控制6.1 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应达到:炸药应不小于4000吨/年;雷管不小于2000万发/年;导爆索不小于20万米/年;. 56.2 生产设备●①应建立有设备管理文件;●②应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设备(制药、装药和包装设备或电引火元件制造、基础雷管制造和装配设备或混药、装药、制索设备),并建立设备台账。

★③主要设备应满足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的要求;●④应有重要设备操作规程;●⑤应有重要设备维修计划及保养记录。

6.3 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①应建立有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管理文件;●②应有满足要求的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并建立台账;●③工艺装备配置和使用应合理、可行,且有验证制度和验证记录;●④工位器具应完善。

6.4 工艺过程●①工艺文件应满足图纸等技术文件要求;●②应有工艺文件明细表;●③应有产品工艺流程图,并明确关键工序(制药、装药和包装工艺或电引火元件制造、基础雷管制造和装配工艺或混药、装药、制索工艺)。

7 检验和测试7.1 规章制度●①应对重要原材料和安标受控零(元)部件进厂、生产过程和成品出厂,制定并实施检验和试验的管理制度;●②应保证未经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产品或物品不能转序或投入使用;●③质量负责人和检验人员应有明确的授权,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和权限,并保证其独立开展检验工作;●④应有重要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爆速仪、测试仪、电参测试仪、分析天平等)操作规程;●⑤应有重要的原材料(硝酸铵、消焰剂、其他添加剂等)检验规程;●⑥应有工序检验规程,如密度、水分、电参数、药高等;●⑦应有出厂检验规程,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 67.2 检验测试设备●①应根据生产和检验的需求,配备检验、测试设备和器具(爆速仪、天平等或电参数测试仪、延期时间测时仪、雷管专用测试设备等),并建立台帐;★②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按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的设备、器具,且其精度、能力等满足要求;●③设备、器具应按国家计量法规和有关计量规程进行周期检定,对检定合格的计量设备、器具应进行有效性标识;●④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器具,应进行校准;应对试验用“铅柱”、“铅板”等特种材料进行验收;●⑤当发现检验和测试设备、器具不符合要求时,应对其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追溯评定,并对该设备、器具及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⑥具备内部检定/校准资格的生产单位,应有“计量标准合格证”、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以及“操作规程”等文件。

7.3 检查、检验●①应有重要原材料进厂检验记录、关键工序检验记录;●②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环境、方法应符合标准要求;★③应按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应有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炸药类产品应包括:密度、殉爆、猛度和爆速检验项目,对膨化硝铵炸药应增加组分、水分检验项目;雷管类产品应包括:外观、脚线长度、电阻、抗震性能、安全电流、串联起爆电流、抗拉性能、起爆性能试验、抗水性能和延期时间检验项目;索类产品应包括:外观、外径、装药量、抗水性能、抗弯曲性、传爆性能和爆速检验项目。

★④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参数应符合图纸等技术文件规定。

8 产品一致性★应按照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审核备案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受控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组织生产。

9 产品标识★①应在成品外包装件上加施安全标志标识;●②产品使用的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AQ1043要求;●③安全标志标识应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审核备案。

10 库房管理10.1 管理制度 ■应制定并实施出入库、贮存管理制度。

10.2 原材料 ●①原材料应摆放整齐,标识清晰、明确,不合格品应隔离;●②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贮存条件应符合要求(如化学品存放的温、湿度要求等);■③有原材料台账,账物相符;出入库应履行规定手续;●④贮存条件应确保产品质量。

. 710.3 半成品、成品库 ■①半成品、成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②成品箱中装箱单、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应齐全;■③应有成品台帐,帐物相符;●④贮存条件应确保产品质量。

11 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11.1 管理制度 ■应建立并实施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管理制度。

11.2 记录■①应有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记录;■②应有产品销售台帐。

12 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12.1 不合格品控制 ●①应制定并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的管理文件;●②应任命不合格品处置的负责人,明确不合格品标识、记录和处置负责人员的职责、权限;●③应有效控制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让步接收应有批准手续;●④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并隔离;★⑤不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的产品,不得销往煤矿,并制定有相关制度加以控制。

12.2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①应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管理文件;●②应收集、整理不合格品信息,尤其是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查明产生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的原因并记录;应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并对其实施跟踪验证;●③应完成由于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引起的有关文件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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