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办案件的类型化及其应对-能动司法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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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能动司法

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能动司法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广大群众的矛盾纠纷,而能动司法 有关法律文书、指令协助执行单位进行协助执行、公告、督促被执
的提出就是给予司法一定的能动性,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所以能 行人履行义务等等,这些工作所体现的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
动司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 政权”。国外执行机构的设置和实践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如依据
度的统一性,各级法院都有系统的对能动司法进行了实施,并且 有被动性、中立性、平等性等司法权的性质。也就是说执行行为
自上而下的进行监督和指导。我国能动司法的实施并不是单纯 具有行政权属性,而执行救济行为具有司法权属性。
的去依赖于个别法官的自由选择,而是系统的实行,可以避免在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折衷说从理论上正确区分了执行行为
理解能动司法,我们就要首先把握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 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及时有效的实现。
司法的被动性一直被视为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它要求:司
二、我国实行能动执行的理由
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社会发展瞬息万
判,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保持被动性、消极性、超然性,司法机关 变,而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无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
实施能动司法中出现混乱结果。
和执行救济行为的不同性质,在制度上更好的优化审判权和执行
2.能动司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权的设置,即审判职能由审判机构来实施,执行职能由执行机构
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保护 来实施。从实践来看,执行过程中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送达
的去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司法的被动性侧重于司法程序上的正 执行权具有主动性、非审判性,追求及时、有效、连续。与以中立

能动司法:必要性、问题与路径选择

能动司法:必要性、问题与路径选择

能动司法:必要性、问题与路径选择许国鹏【摘要】倡导能动司法是现实的选择,这是因为能动司法是社会转型期应对社会现实问题的有力手段,有利于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和法律价值的实现,还有国外的成功实践作为重要参照.反思当前我国的能动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能正确把握能动司法,盲目强调司法调解结案率,以非审判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贯彻能动司法的过程中,一些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探索需要加以引导;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指挥棒,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坚持正确理念,恰当实现能动司法的价值,应正确认识能动司法的内涵,走渐进式道路,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期刊名称】《理论探索》【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3页(P136-138)【关键词】社会转型期;能动司法;公平正义【作者】许国鹏【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北京10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892009年,我国司法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理念——能动司法。

倡导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能动司法在全国法院系统的逐步推广,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也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学术界对司法实践引入能动司法产生某种怀疑;实务界对到底什么是能动司法也是含混不清。

鉴于此,要不要能动司法、能不能能动司法就成为需要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

传统理论认为,司法是被动、消极、中立的,不告不理,避免主动出击,这是我们对司法的基本定位。

然而,人民法院正在践行的“能动司法”则要求发挥法院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法官紧随时代步伐,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是能动司法的基本价值。

”〔1〕倡导能动司法既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选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创新的重要探索。

(一)能动司法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应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原有的社会秩序不断发生变化,既有的利益格局面临着调整。

行政诉讼立案难原因的类型化分析与破解对策

行政诉讼立案难原因的类型化分析与破解对策

作者 简介: 李星星 ( 1 9 8 4 一 ) , 男, 回族 , 安徽肥 东人, 硕士 , 盐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法官助理 。
5l
李星星: 行政诉讼立案难 原因的类 型化分析与破解对策
的运行具有权威性 、 能动性 , 当权 力不受控制 时, 它 就 趋 于膨 胀 , 具有 破坏 性 。行 政权 还 具有 效率 性 , 行
第l 9 卷 第6 期
2 0 1 3 年1 1 月
工会论坛
T r a d e Un i o n s’ T r i b u n e
Vo 1 . 1 9 No . 6 No v . 2 01 3
行政诉讼 立案难 原 因的类型化分析 与破 解对策
李星星
( 盐城 市 中级人 民 法院 , 江苏 盐城 2 4 1 0 0 0 )
[ 关键字 ] 行政诉 讼立案 ; 类 型化分析 ; 破 解对策

【 中图分类号] D 9 2 5 .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6 1 5 3 ( 2 0 1 3 ) O 6 _ - 0 0 5 1 —0 4
近年来 , 随着 社会发展和人 民群众法 律意识 的
的事后监督制度,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救济 遭 受行 政权 力违法 侵 害 的合 法权 益 。法 院 裁判 行政
案件并发送 司法建议等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
重要手段, 有助于法治政府建设, 而行政诉讼立案难 阻断了这项功能。
( 三) 行 政 诉讼 立 案难 不利 于 法 院树 立 司法 公信
政 权在 行 使过 程 中要 求及 时 、 高效 , 行 政权 容 易突 破 权力范 围,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危害 。 口 ( 2 ) 司 法 权 的被 动 性 。司 法权 的被 动 性决 定它 不 能直接 牵 制 行 政权 的扩 张 , 这 一 定程 度上 也 是对 司 法权 的限 制 ,

能动司法的歧义性问题浅析

能动司法的歧义性问题浅析

能动司法的歧义性问题浅析作者:王峰邹立君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就当下广受法学界关注的能动司法而言,如果我们在对其进行分析时仅仅固守某一种理论立场,那么从形式逻辑上看,我们的认识就将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会产生歧义性问题。

但是,从公共政策学上看,这些歧义性问题的出现又是符合政治逻辑的,因为司法政策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其歧义性问题的存在。

这里笔者试以学者们关于能动司法在当下我国提出的背景或政策成因之分析为例来解释其中的复杂问题。

以苏力教授的论述为例。

他指出,能动司法“既针对了中国社会的某些问题,也针对了只有从社会角度才能看出的司法的某些问题。

就前者而言,它针对的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纠纷剧增、涉法和涉诉上访人数上升以及案件执行难等社会现象。

这种现象容易让人感觉司法未能充分实现社会对它的期待,也没实现司法改革曾经对社会的允诺。

执政党要求法院积极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方法来实现司法的政治和社会职能……就司法制度的改革而言,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导向是职业化和专业化,突出审判和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消极和中立,律师扮演积极角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留下了许多不能不面对的问题———这种司法模式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适用性和有效性,在宏观层面需要适度调整”。

③从苏力教授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能动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我国目前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应对之策。

再以顾培东教授的论述为例。

他指出:“我在学生的协助下,对其时所能收集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文献(包括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工作部署、领导讲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理和分析,以此为基础,集中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

这一过程留给我的强烈印象或结论是:中国司法所依循的是一条能动主义的发展主线。

虽然其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文献中并未直接使用‘司法能动’或‘司法能动主义’这样的语词,但通过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司法解释乃至司法判例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向社会明确地昭示了其追求能动主义的愿望与情怀。

从简单案件看“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交锋

从简单案件看“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交锋

从简单案件看“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交锋一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之主张,学界所持观点并不统一,且激烈交锋,从简单案件即可窥豹一斑:在某次交通事故中,孕妇甲之夫乙被丙所驾驶的汽车压死,经交警部门认定:丙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赔偿死亡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等。

“被扶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观点A认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司法应当具有人文关怀,为保障胎儿的权益,人民法院不应机械、被动地适用法律。

该胎儿即将出生,其母代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观点B认为:观点A虽然在本案中能动地解释了法律,但是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目的。

该胎儿尚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可能因流产死亡,也可能出生时系死体,支持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为了“能动地适用法律”,可能有部分法官会持A观点。

笔者认为,此为处理该案的下下之策:正如B观点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其根本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可成为权利人,不是适格的“被扶养人”。

如果人民法院支持“被扶养人(胎儿)生活费XXX元”的诉讼请求,即为违法裁判;再者,如果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后,该胎儿因流产死亡或出生时系死体,该笔“被扶养人生活费”将成为“不当得利”,既不公平于侵权行为人,还可能引发新的诉讼。

正所谓:“能动司法”应受法律约束。

B 观点是最彻底的“被动司法观”,曝露了被动司法的典型弊端:僵硬、冷漠、不变通。

如果法官持该观点,将在判决书中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没有照顾孕妇甲“合理但不合法的诉求”,一般不会得到甲及诸多“依理行事”的自然人的理解,甚至产生怨恨和不满情绪。

A、B观点之争的实质在于:一方面,当事人只能获得现行法律维护的正义,在现行法律尚未改废之前,人民法院必须以其为依据,否则即是“以能动司法之名行盲动司法之实”。

完善能动司法机制 创新能动司法方式

完善能动司法机制 创新能动司法方式

完善能动司法机制创新能动司法方式——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能动司法方式专题研讨会综述吕娜马洪涛李晓民代秋影9月15日至16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能动司法方式专题研讨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召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及部分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加会议。

与会代表围绕能动司法方式进行了专题研讨。

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一、能动司法方式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与会代表认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群众工作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经常性和根本性工作。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把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到执法办案之中,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完善能动司法机制,不断创新能动司法方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人民法院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群众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司法公信的新需求,让司法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要以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为统揽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准确把握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基本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依靠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弄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实现实质正义。

要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大力加强能动司法服务群众的司法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涉诉民意沟通表达、诉讼利益协调平衡、调解工作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机制以及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便民、司法监督等机制,以规范性、长效性的制度保障群众工作的深入开展。

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认为,群众路线司法方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近年来,“被民意改变的司法”一再重演,影响了司法权威。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新时代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时代。

在这个新时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构,肩负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中。

“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核心理念之一。

它强调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司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能动司法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注重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应对新时代需求的重要途径和关键举措。

在具体工作方面,能动司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化解纠纷。

在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要主动出击,在接受案件、调解纠纷、审理案件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是主动创新审判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审判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涌现。

人民法院要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推动在线审判、互联网司法、智能辅助等创新举措,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法律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高对外交流的质量和水平,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有益借鉴。

四是深化司法改革。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吸取前人经验,推动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在实现能动司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司法活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要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再次,人民法院要增强创新能力,积极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理念,推动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和科技化。

总之,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实现能动司法,就必须紧密结合时代要求,积极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解释

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解释

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解释
能动司法理念在新时代有以下解释:
能动司法理念旨在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期待和社会需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人民法院既是其中的参与者,更是重要的推动者,必须回应好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新期待和新需求。

能动司法具有积极主动回应司法需求和人民关切的回应型司法特质,有时代特征、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

人民法院通过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民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担当。

能动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履职,要明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中延伸出来的。

能动司法在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要求法官坚守司法职业伦理,遵循司法程序规范,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规则之治的局限,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

总的来说,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Post By:2009-12-19 13:01:00关于能动司法朱苏力(苏力*)在一篇论文中,我曾经对“能动司法”的提法表示某种程度的保留,但未能展开。

[1]在这里我想继续展开一些有关能动司法的思考。

一.为什么能动司法?自1990年代以来,由于引进了抗辩制,中国司法制度运行通过“放权”,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权完全或部分放给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这一改革本来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但带来司法风格的重大变化。

当法官不再独立搜集证据之际,抗辩制必然导致法官在司法中更多聆听,自然行为上显得消极,并且在听取证据时力求首先保持中立,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比之前更积极也更重要的角色,律师与法官互动导致了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更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

这一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基于利益驱动激发和促进了出庭律师的从业能力;而由于律师的能力提高,也大大推动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由于分工,也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主要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回应了社会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使法律规则问题和程序问题成为司法中的核心关注。

但由于中国社会的现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城乡差别,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些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要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看看抗辩制司法模式的前提假定:双方当事人在能力大致相当的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法庭审理获得有关争议的基本真相,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但这个前提假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无法满足。

第一,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律师;[2]其次,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与实践者的天赋和经验有很大关系,而无论是法学院训练还是统一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均无法保证律师技能的统一和标准化;[3]以及第三,律师的不同能力有不同的市场价格,而不同当事人的支付律师服务的财政能力是不同的,更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自己有道理就能得到更好的、甚至同样能力的律师。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因素的介入。人们在考察这些问题时, 自然不能局限于司法, 但人们, 甚至包括法界人士, 还是很容易或 出于某种利益简单地将至仅仅视为司法问题 。 涉诉上访数量增加的因素也是多重的 。其中肯定有司法不公的问题, 包括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等, 需要认真解决。但更多的问题同样可能来自司法之外的社会因素 , 如立法的不够完善或迟滞, 导致了社
和法律条件, 不大适合目前中国广大农村和基层社会的条件 。第二, 不适度的强调程序正义的司法实践 , 导致纠纷当 与更关注实体正义的民众的司法期待之间有较大差距 或当年司法改革时的承诺太大太高 , 事人或是不理解司法提供正义的能力有限 , 或感到失望。第三, 调解的缺乏或因为社会关系陌生化的部 分失效使更多纠纷, 其中大量是司法根本无法圆满解决的纠纷, 涌入司法程序。 第四, 司法的法条主义 造成某些判决不合情理, 基于对司法的迷信而出现的某些司法扩张导致司法主动介入了一些司法根本 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以来进入法院的法官总体说来更擅长审判 , 相对缺乏 没有能力解决的事件。第五, “案结事了” 调解和 的技能, 而比较擅长调解化解纠纷的法官如今基本进入了退休年龄段, 甚至数年前 就因司法的职业化而要求提前退岗 。第六, 法学教育和律师群体还不够成熟, 唯心主义 ( 理想主义 ) , 意 识形态化, 导致了缺乏务实的态度, 对司法和司法所处理的问题缺乏政治经济视角的理解 。 这肯定不是全部因素。但我不追求完全, 我只试图通过初步梳理来展示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可能解 那么, 目前中国司法面临的许多问题就不是司法独自可以 决哪些问题。如果我梳理的这些因素不全错, , “发展是硬道理 ” , 解决的。根本的改善还需要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发展 发展并不是钱的问题, 而是 也需要执政党和政府的综合协调逐步解决甚至是控制 。 改变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与此同时, , “ ” 也鉴于此 作为建立 和谐社会 的综合努力的一部分, 执政党对中国司法提出了要求, 要求司法机 关以各种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追求做出贡献 。必须并且只有放在这个大局中才能理解中国目前各地的 包括能动司法和大调解, 它只是司法的一项工作, 同时从属于中国整个社会发展 司法改革和制度完善, 和政治全局。 理解了这一点, 就意味着, 尽管要尊重司法自身的特点和要求 , 但仅仅强调司法自身的便利或难处 , 或搬用西方司法经验作为支持论证 , 都是不够的。中国的司法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 , 当代中国的司法必 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问题, 即使司法有难处, 即使以前缺乏经验。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必须分担一定的 这是无法逃避和放弃的。 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责任,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法治意识的普及,人们对于司法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扮演着一个决策者的角色,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判决案件。

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传统司法满足不了人们对于公正、高效和便民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概念和理念。

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知识、智慧和技巧,以适当方式介入纠纷解决,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实现社会公正和市场秩序。

大调解则是指通过协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增加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益。

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出现,为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方面,能动司法使法官的角色从简单的决策者转变为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指导者和协调者。

法官可以主动介入调查、收集证据、补充信息,制定和组织调解方案,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导等服务,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和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大调解则强调当事人的参与和自主性,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寻找共识,主动解决纠纷。

法院可以提供司法支持和协调服务,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具体化为法律效力,从而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成功的案例。

例如,在民事纠纷中,法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根据经验和判断力,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

在涉及复杂的经济纠纷中,法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加纠纷解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劳动争议中,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和和解活动,鼓励雇主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有效地降低司法纠纷的数量。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法官的能力和责任必须得到提升和明确。

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和沟通协调的能力,以便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更积极、专业和有效的作用。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要素分析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要素分析

作者简介 : 姚显森( 9 1一) 男 , 17 , 河南省信 阳人 , 平顶 l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l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诉讼法
学 、 据 法学 、 法 制度 研 究 。 证 司
① 严 格上 讲 , 实现 司法 为 民 、 比司 法 为 日的现 代 意义 匕的能 动 司法 肇 始 于 陕 甘 宁边 区 的 “ 锡 五 审判 方式 ” 当代 意 义 的能 动 以 人 马 。
“ 能动司法 ” 。他指出: 能动 司法是新形势 下人民法 “
院 服务 经济 社 会 发 展 大 局 的 必 然 选 择 。 l 地 方 各 级 ”l
的意见 , 而导致他们 在理解能动司法 以及建构与能 进
动 司法 相 适 应 的 制度 方 面 存 在诸 多 冲突 , 种 冲 突 的 这
要指法院的“ 违宪审查权” “ , 中国 目前说 的能动司法
显 然 不是 这 个 意 思 ” 。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虽 出 现 了 , ‘ ‘ 形 似 司法 能 动 主义 的能 动 司法 , 其 只 不 过 是 法 官 一 但 种 近 乎本 能 的 法 律 意 识 。 所 以 “ 分 清 司法 能 动 主 ” 应
的 实践者 。能 动 司 法 的 内容 是 能 动 司 法主 体 能 动 司 法 的行 为 内容 , 要 包括 能 动 立 法 、 动 司法 、 主 主 积极 司法 、 有 效 司 法等 。 能动 司 法客 体 指 能动 司法 所 指 向 的行 为 对 象 , 即对 哪 些 案件 适 用 能 动 司 法 , 些 案 件 主要 包括 疑 难 这
色 森 显
( 平顶 山学 院, 河南 平 顶 山 4 7 0 ) 6 0 0
摘 要 : 国 法院 系统推 行 的能 动 司 法主 要 由能 动 司 法 的主 体 、 中 能动 司法 的 内容 、 动 司 法 的客 体 等 三 能

检察人员在疑难案件中的司法能动性

检察人员在疑难案件中的司法能动性

试论检察人员在疑难案件中的司法能动性【摘要】在针对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成文法、立法原则以及法律解释的局限性造成案件如果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制,处理的结果往往会使社会矛盾和冲突激化,这需要发挥检察人员司法能动性,对法律漏洞进行创造性的补充以维护案件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疑难案件;司法能动性;检察人员由于社会的变动不居、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成文法的天然局限性,检察人员经常会遭遇一些被称之为疑难案件的情形: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条文的涵义时常无法加以确定;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可能冲突,使检察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法律存在漏洞,无法涵盖现实中出现的新奇案件;在特定案件中,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所作裁判可能会背离规范原意,抵触正义的要求。

[1]在办理这类疑难案件的时候,当前中国司法界已经出现过于法条主义的司法,在完全可以并应当遇见严格依据法条判决会明显违反社会基本道德法律共识之际,法官不顾司法的社会政治责任而刻板适用法律,2008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一审判决或许就是典型的例子之一。

[2]如今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激化,纠纷数量不断上升,类型日益新颖,纠纷的起因和内容日益复杂,冲突焦点集中,某些纠纷易激化,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暴力冲突现象屡见不鲜。

[3]而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虽然法律界和法学界对法律漏洞的弥补也做了很多努力,如进行必要的法律解释、修改法律、判例的补充等,但如果这三种方式未能及时生效案件就已经摆在办案人员面前,那检察办案人员将面临两难的境地。

一、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障碍中国目前的政治架构,创制和修改法律的权力掌握在立法机关手里,立法者和最高司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和大量的司法解释来对权力进行控制。

这使得检察办案人员在遭遇疑难案件时,首先想到的是去找细致琐碎的司法解释,或者向领导及上级部门请示汇报。

而这些司法解释或批复往往是针对特定案件所做出的,对当前疑难案件所暴露出的法律漏洞和滞后性很可能无法适用。

而且中国司法机构还欠缺必要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缺乏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能力。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领域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无法无天到现在的法治建设推进,中国的司法体系在逐步完善中,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在这一进程中,能动司法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一、能动司法与司法改革能动司法是指在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前提下,法官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寻求案件真相和司法公正的一种司法模式。

它通过主动调查、主动应用证据、实行主动制裁等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积极破解案件难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2018年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加强了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保障了诉讼公平和效率。

同时,司法机关也对审判流程进行了创新,推出了网上立案、庭审直播、智慧审判等新的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然而,在执行上述改革进程中,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比如,一些法官审理案件时缺乏积极性,仅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作出判决,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存在主观臆断和司法不公,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通过能动司法的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成为了中国司法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能动司法发展的必要性1. 提高审判质量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审判方式,能够帮助法官更加深入的了解案件,掌握更多的事实依据和前因后果,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保证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能动司法也能够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避免没有足够证据或证据缺失而影响正常的行政法律职责。

2. 改善司法环境能动司法能够改变司法工作中的权力机制,尽量减少权力的滥用以及一切可能践踏相关方公平交易权益的行为。

通过加强司法透明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感,降低社会矛盾的产生,改善司法环境。

3. 推动司法改革通过能动司法的方式,提高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更能够激发司法改革的动力,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

能动司法的内容

能动司法的内容

能动司法的内容
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裁判中不仅仅是被动地根据法律规定作出
判断,而是通过实践创新、法律解释和裁判标准的不断优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寻找解决方案,以期达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具体来说,能动司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性审判。

法官应注重案件的实质而非形式,遵循法律精神,在裁判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裁判标准和方法,不断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和变革。

二、个案裁判。

法官应当在每一个案件中精细审判,逐案逐项考察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和公正原则等,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三、审前调解。

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尊重当事人意愿,促进当事人和解,降低社会纠纷成本。

四、司法公开。

法官应当积极推动司法公开,通过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司法权责。

法官应当积极行使司法权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总之,能动司法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积极态度和行为方式,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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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案件分类与处理

司法调解的案件分类与处理

司法调解的案件分类与处理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运用于我国法律领域。

在司法调解中,对案件的分类与处理至关重要,不仅可以提高调解效果,还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司法调解的案件分类与处理进行探讨。

一、案件分类司法调解适用于多种类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人身权益等民事关系产生的争议。

这类案件可以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

在司法调解中,对于民事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2.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由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司法调解中,需要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员应当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推动双方达成合理解决方案。

3.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行为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方面的问题。

尽管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调解在刑事案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当运用司法调解有助于实现被害人赔偿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案件处理司法调解的案件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参与调解应基于自愿原则,意味着各方自主选择是否进行调解以及调解结果。

调解员在案件处理中应确保当事人的自愿性,不强制或搁置当事人的选择权。

2.公平原则公平是司法调解的核心原则之一。

调解员在处理案件时应保证各当事人在表达意见、协商解决中的平等地位,避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正公平的调解结果。

3.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披露。

调解员需要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解过程中的讨论情况,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4.程序正义原则司法调解的案件处理应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具体而言,调解员应提供充分的机会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听取双方的观点,公正地分析和评估案件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

卢埃林法律现实主义视角下疑难案件的司法进路

卢埃林法律现实主义视角下疑难案件的司法进路

式主义的司法思维进入了巅峰时期。
大程度的利益。三是承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发挥
法律形式主义秉持的是一种科学、理性、封闭 的是总结案件事实并与法律规范进行匹配,实现
独立的法学观,如同自然科学一般,在特定条件之 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官处于法律运行的核心地
下存在固定的逻辑与解法,通过两者的结合获得 位,更多的是要求法官始终保持中立,消极的运用
第 23卷第 10 期
黑龙 江工业学 院 学 报 ( 综 合版 )
2023 年 10 月JOURNAL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 OlβGY( COMPREHENSIVE EDITION)
Vol. 23 No. lO Oct. 2023
文章编号 : 2096 -3874(2023)10 -0057-06
动的先贤们为我们描绘出现代社会治理的理想图 辑的方法作用于实践,便能够完美解决所有纠纷
景后,人们便热衷于将司法限制于"法律"之内,形 与矛盾[2]。二是承认法律是一个静态的独立体
式主义自然成为了主流意识形态。20世纪初,受 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最大程度地减少政治、
欧洲概念法学与兰代尔倡导"案例法"的影响,形 道德、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以便为利益集团争取最
卢埃林始终遵循实用主义的基本态度,凡事 应先观察后果,追求目的、工具以及效果的统一。 他认为法律是实现社会管理的手段,目的是维护 社会和平、稳定与发展。法律工具属性应该贯穿 于法律运行全过程,关注是否能实现预期的良好
第 10 期
卢埃林法律现实主义视角下疑难案件的司法进路
2023 年
社会后果,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以及法 律的社会目的。

疑难案件司法裁判的进路

疑难案件司法裁判的进路

疑难案件司法裁判的进路作者:潘德勇来源:《社会科学》2018年第07期摘要:疑难案件的出现使裁判陷入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两难,造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兼顾、案件的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只能择一的困境。

这种两难和困境是一种假象,源于学界对法条主义和后果导向两种裁判方法在案件的适用情形、分析视角、解释工具的错误认识。

在疑难案件裁判中,法条主义方法实质合理性之不足,可借助“原则裁判”来弥补。

后果导向裁判方法形式合理性之欠缺,可通过“指导性案例”制度获救济。

关键词:疑难案件;法条主义;后果导向;指导性案例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7-0098-09作者简介:潘德勇,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 430205)疑难案件(hard case),通说是指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导致法律适用困难、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会产生适用不公正的案件。

疑难案件的出现使法官陷入两难:是严格依据规范做出裁判,偏重司法的“形式合理性”而罔顾案件的实质正义,还是在价值和道德的引导下,追求司法的“实质合理性”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这一问题在理论上集中表现为法条主义和后果导向两种裁判方法的对立。

该两种方法在围绕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稳定性与发展性、法律阐释与司法造法等问题,形成了各自的方法。

在欠缺明确的规范时,前者通过诉求法律的原则、立法意图、目的等方式,“发现”隐藏在法律体系中的规范;后者以法官头脑中的公平和正义观为指引,通过论证和分析案件的事实属性和行为理性,以特定的价值为导向,在一般规范之外“创设”案件解决的规范。

上述两种法律解释的进路,长期以来被视为立场或路线上的差异。

其各自解释的不同结果,不仅产生“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如何”、“法官是否可以造法”等理论上的论争,而且在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判决的合法性等实践问题上,也充满了争议。

疑难案件的非恰当处理常使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背道而驰。

从难办案件透视当下中国司法权的运行逻辑

从难办案件透视当下中国司法权的运行逻辑

作者: 王国龙[1,2]
作者机构: [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83-94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难办案件;技术型司法;情理型司法;运行逻辑
摘要: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难办案件是由于现代技术型司法权威遭遇到了诸多的困境所造成。

为克服这些困境,情理型司法作为一种现实的司法策略,往往被法院和法官普遍性地加以运用。

由此,在难办案件当中,面对当事人强烈的权利诉求,“秋菊的困惑”似乎已经戏剧性地转移到了中国法官们身上了。

这一现象所折射出的则是,当下中国技术性司法权的运行逻辑,正处于被情理性司法权运行逻辑和政法思维司法权运行逻辑所支配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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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第5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 .16,N o .52014年10月J .o fW u h a nU n i .o f S c i .&T e c h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E d i t i o n)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O c t .2014收稿日期:2014-02-21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4c 0683);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朱兵强(1983-),男,江西永新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㊁法社会学㊁司法理念与制度研究.难办案件的类型化及其应对能动司法的进路朱兵强1 陈指挥2(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2.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湖南邵东422800)摘要:难办案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只有通过对难办案件的概念与类型作进一步的分析,厘清难办案件的不同类型,才能采取能动司法的进路以化解难办案件㊂难办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内在难办案件,一类是外在难办案件,后者按其产生的原因又可分为事实型难办案件㊁民意型难办案件㊁道德型难办案件和政治型难办案件㊂对于这两类难办案件,能动司法都有其 能 与 不能 的边界与相应的能动方式㊂关键词:难办案件;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类型化中图分类号:D 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4)05-0560-05以能动司法的方式化解难办案件的路径在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响,学术界对于能动司法大多持批评与反对的态度,而实务界则更多的是 埋头苦干 ㊂如今看来,这两种姿态都存在一定的问题㊂学术界的批评过于简单化,而实务界的践行则呈现出某种程度上的盲目性㊂这两种态度的失当之处都在于未能全面理解能动司法的正当性与局限性,而其根源则在于未能对难办案件作细致的类型化分析与理解㊂为此,有必要对难办案件作进一步的类型化区分,在内在难办案件与外在难办案件的视角下重新观察难办案件及其司法处理㊂一㊁难办案件及其类型化一般而言,所有案件均可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难办案件,它指的是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或法律规范之外的原因所导致的难以处理的案件;另一类是非难办案件,或称普通案件,普通案件是指案件的司法处理不存在疑难㊁不存在争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均确定㊁明晰㊁便于适用和执行的并能产生较好社会效果的案件㊂难办案件虽然少见但影响却较大,不仅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益,甚至影响特定群体㊁阶层乃至所有公民和组织的权益㊂此外,由于难办案件往往由法律规范本身引起,因此,它还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变更与发展㊂总之,难办案件影响公平㊁正义㊁权利及法律本身的发展与完善㊂因此,关于难办案件的研究在学术界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命题㊂在英语世界,难办案件存在有多种名称,主要有 H a r dc a s e s 与 B o a r d l i n ec a s e s两种[1]㊂在西语中,难办案件常用来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虽有法律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明显不适用于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严格适用法律将导致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出现㊂在西方学术界,当代诸多著名法学家均对难办案件倾注了理论上的关注,哈特和德沃金等人是其中的代表性人物,德沃金倾向于用H a r d c a s e s来指难办案件,而哈特则更愿意使用 B o a r d l i n e c a s e s 一词㊂德沃金与哈特的歧见是具有代表性的两种立场,作为一位法实证主义者,哈特更多关注的是法律的经验面向,即法律的本质是经验的规范而非道德㊂哈特倾向于在否认存在一般性法律不确定的基础上有限承认法律规定的模糊性㊁非完备性,即认为在少有的特殊情况下,法律存在缺失或者与实际情形存在较大抵牾㊂但由于受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影响,哈特认为,这种特殊情形的产生源于语言与生俱来的开放性,因此,似乎解决之道在于提高立法技术与立法质量,而不是通过司法的能动解释来加以克服㊂与哈特的立场不同,作为一名自然法学者,当德沃金使用 H a r dc a s e s 的时候,不仅关注法律的规范层面,而且关注法律的公正性价值,换言之,在德2014年第5期朱兵强,等:难办案件的类型化及其应对沃金看来,难办案件的实质不仅仅指向法律的确定性问题,而且关乎法律的规范是否正义的问题㊂德沃金在谈及法律原则时所举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清楚地表明,德沃金对于难办案件的理论关怀有超越实证法律规范的倾向,德沃金主张以能动的建构性法律解释的司法处理模式应对难办案件㊂李常青在翻译德沃金的名著‘法律帝国“时认为 H a r d c a s e s 指的是疑难案件,这一说法在当今学界占据主流地位[2]㊂如今中国学界所谓的难办案件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即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或者法律虽然全备但由于社会事实发生了变化而导致司法决定不合理㊂苏力在翻译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时选择将 H a r dc a s e s 译作难办案件,他将难办案件理解为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适用的结果不合情理或有悖 天理 ,法官因此而面临艰难抉择,需要 造法 [3]㊂可见,在苏力看来,所谓难办案件是发生在事实清楚的场合,其诱因在于法律规范的缺失或法律适用与结果合理之间的矛盾㊂让我们重回 难办 的原初意涵,所谓难办,指的是事情棘手,不好处理,因此,难办案件可以重新被看做是不好处理的案件,不好处理的原因可能是法律规定的问题,也可能是法律规范之外的问题,后者的范围就很广了,除涉及法律的社会后果问题外,还包括伦理道德㊁情理习俗㊁社会舆论㊁政治环境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影响㊂然而,虽然这些因素对司法判决极为重要,但却往往被传统的难办案件概念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传统的难办案件只考虑到造成案件难办的规范因素一面,却忽视了难办案件形成的事实因素一面,这不能不说是学术研究的一大疏漏与失当,以至于我们经常大谈难办案件,却对这些案件的司法解决鲜有助益㊂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所谓难办案件其实包括两类:一类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㊁滞后及不合理所造成的难办案件,即哈特㊁德沃金与苏力等笔下的难办案件;另一类则是指由于事实的复杂与情势的特殊以及情理㊁习俗㊁民意㊁政治等法律规定之外的因素所造成的难以处理的案件㊂西方学术界所谓的 H a r d c a s e s 也好, B o a r d l i n e c a s e s 也好,抑或苏力所谓的难办案件也罢,仅仅看到难办案件形成原因的某些方面,即由于抽象规范与具体事实之间的张力而导致难以裁断的案件,属于第一类难办案件的范畴,可以称之为内在难办案件㊂第二类难办案件指由于外在的㊁事实的㊁民意的㊁道德的以及政治的等非法律因素所造成的难办案件,可以称之为外在难办案件㊂显然,难办案件包括内在难办案件与外在难办案件,内在难办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外在难办案件则更多属于中国特色,是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所导致的㊂为了解决难办案件,西方国家一般提倡司法能动主义,而在中国则倡导能动司法㊂二㊁内在难办案件与能动司法能动司法在克服内在难办案件上要想有所作为,则必须对内在难办案件的形成原因有所了解㊂内在难办案件的产生根源是多方面的,具体说来,包括如下几点:第一,法律具有滞后性㊂ 法律滞后性是把滞后性作为法律的一个属性来论述的,它是指法律在固化立法意图而成为其载体后,在其既定的调控区间内,反映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效能逐渐削弱的属性㊂简而言之,法律滞后性就是指 昨日 法律与 今日 现实之间的时空差异性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功能性损伤 [4]㊂可见,法律滞后主义反映的是一个时空差的问题,其本质所要表达的是 过去式 的法律在 现在时 的适用中所产生的矛盾,换言之,法律滞后所带来的主要后果是不能对法律规定作字面理解,司法不能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规定㊂法律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人类的理性本身是有限的,有限理性的人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的法律,立法者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作出科学的预见,更不可能对未来社会作出定论,绝对正确的法律只存在于上帝的 神法 之中;其二,法律要求确定性,对于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当立法者不能作出完全确定的把握时,法律最好采取保守的立场,也就是说,法律本身的保守性也是法律滞后性产生的重要原因;其三,社会是变化发展的,今天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很可能在明天就发生重大甚至彻底的变化㊂第二,法律具有模糊性㊂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指的是法律对于相关概念㊁术语㊁规则与逻辑关系的规定模棱两可㊁模糊不清㊂法律规定模糊性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是可以避免但极难根除的一个法律现象㊂法律规范模糊性的产生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从哲学上看,语言的 能指 与 所指 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不可消除的矛盾,语言的 能指 与 所指 不可能一一对应, 能指 和 所指 是分离的㊂ 能指 是一种任意的编排,取决于历史的经验, 能指 与 所指 没有必然的联系,语言与客观事物有时候会完全脱节,由此引165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起表征危机[5]㊂如此看来,法律的确定性是相对的㊁有条件的,只有在相关背景要素确定㊁事实特定的情况下法律才是明确的,当条件与背景发生转换时,法律则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模糊性的一面㊂其次,从法律规范本身来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必须追求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因此法律是概括性与抽象性的表述,这种特质决定了法律必须以相对模糊的语言加以表达㊂①参见陈金钊:‘法律解释:克制抑或能动“(‘北方法学“,2010年第1期);张蓉:‘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陈贤贵:‘克制抑或能动 我国当下应当奉行什么样的司法哲学“(‘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年第2期)㊂ 第三,法律具有开放性㊂在实证主义法学一脉,多数法学家是反对法律的开放性存在的,自奥斯丁以来,建构一种确定的㊁明晰的㊁可逻辑推演并机械使用的法律规则一直是实证法学家一以贯之的追求㊂只有建基于如此法律之上,实证主义的去道德化与政治化的意图才能实现㊂然而,这是一种幻想,哈特认为,法律规则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结构,他指出: 无论我们到底选择判决先例或立法来传达行为标准,不管他们在大量的个案上,运作的如何顺利,在碰到其使用会成为问题的方面来看,这些方式会显示出不确定性;它们有着所谓的 开放性结果 ㊂ [6]123受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影响,哈特认为,法律规则的开放性源于语言的开放性与不确定性㊂法律规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文本形式加以传播㊁复制以及理解与适用,但文本所依靠的语言本身却并非一成不变㊁铁板钉钉的,语言本身是活的,具有自身的 生命形态 ㊂因此,存在于立法当中的法律规范从一开始便蕴涵着多元的面向,这是造成法律开放性结构的重要渊源㊂哈特指出: 20世纪法理学的许多内容皆来自对以下重要事实的逐步认知(有时是夸大了这个事实),即以权威性实例(判决先例)来传播的不确定性,与以权威之一般化语言(立法)来传播的确定性之间的区分,远不如这个天真的对比所显示的来得清楚㊂即使我们使用以言辞构成的一般化规则,在特定的具体个案中,该等规则所要求之行为类型仍旧可能是不确定的㊂[6]121由于内在难办案件的产生根源存在于法律规范本身,是法律性的,因此对于内在难办案件的司法处理也必须是法律性的,质言之,能动司法在解决内在难办案件上的方法是通过能动的法律解释以化解难办案件㊂在处理内在型难办案件时能否取用能动司法的方式存在争议㊂不少学者认为,能动司法存在反法治的倾向,一味强调能动司法可能会带来对法治的解构,为维护法治必须采取司法克制的态度①㊂然而,美国的沃伦法院曾经通过能动的司法解释对美国的自由与平等作出贡献,正是出于沃伦法院的努力,美国才对不平等的法律进行了改造,促进了美国法律的平等与自由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重塑了美国的法律精神㊂法律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解决,就当下中国而言,立法技术的落后与法律规定的滞后与不合理是导致法律与社会问题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机械司法不仅不能解决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激化着矛盾㊂推行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在法律解释当中的重要作用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一种虽非完美但相对机械司法较为有效的路径㊂如果能动司法的正当性不在于完美性,而在于相对有效性,那么,强调能动的法律解释是可以接受的㊂笔者认为,问题不在于建构一种完美无缺的司法哲学与司法方法,而是选取较为合理有效的司法方法,因此,问题不应是困于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无谓争论,而是如何能动地进行法律解释㊂能动司法解释是具体的与实践的,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能动司法解释的方法,在此,笔者无意给出一种 包治百病 的能动司法解释教义,而仅仅从宏观上分析能动司法解释的立场与态度㊂其一,放弃机械司法的司法哲学与司法方法,推行能动的法律解释方法㊂机械司法是法条主义的产物,是本本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必须加以剔除㊂从世界范围来看,机械司法在西方国家也早已被摒弃,所谓 自动售货机 式的司法裁判方式早在霍姆斯与卡多佐的时代便遭到猛烈抨击㊂霍姆斯曾批评道: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㊂可见,一味推行逻辑三段论的司法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㊂其二,推行能动的而非死扣文本的法律解释方法㊂如何推行能动的法律解释?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法官面对疑难法律问题应当多做研究,敢于突破法律文本与形式逻辑的束缚,除了适用法律的字面解释等方法外,可以适当采取目的解释㊁历史解释等方法;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应当在法律解释上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法院在解释法律时能更好地保障法律解释的正确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既可保障司法的一致性㊁连续性,又有助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是值得努力2652014年第5期朱兵强,等:难办案件的类型化及其应对的方向㊂三㊁外在难办案件与能动司法外在难办案件按其产出原因存在两类,一类是由于事实不清㊁证据不足所导致的难办案件,可以称之为客观难办案件;另一类是由于主观因素的侵扰所导致的难办案件,可以称之为主观难办案件㊂主观难办案件又可分为三种:一种是由于民意因素的干扰所造成的难办案件,称为民意型难办案件;一种是由于伦理道德因素所造成的难办案件,称为道德型难办案件;还有一种是政治权力的不当干涉所产生的难办案件,称为政治型难办案件㊂这样一来,外在难办案件便有至少四种类型,即事实型难办案件㊁民意型难办案件㊁道德型难办案件与政治型难办案件㊂1.事实型难办案件事实型难办案件是指由于案件事实不清,基于当前的证据无法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加以认定,导致案件难以处理㊂事实型难办案件产生的原因是技术性的,即由于缺乏技术手段,无法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作事实认定㊂2.民意型难办案件有些案件既非事实不清㊁证据不足,亦非法律规定的空白,也没有受到政治因素的直接干涉,但由于民意的强大压力而导致难以处理,这类难办案件在中国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近年来陆续发生的许霆案㊁药家鑫案㊁彭宇案等难办案件都与民意的涉入有关,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学者称之为 民意审判 ㊁ 舆论审判 或 媒体审判 等,民意审判已经对正常的司法活动带来极大的危害,将司法从法制轨道带到舆论司法的危险境地,值得警惕㊂3.道德型难办案件道德型难办案件是指法律规定本身不存在问题,法律事实也清楚可辨,也不存在所谓的政治与民意干涉,但其产生的根源是法律与道德出现冲突,导致司法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出现两难选择㊂这种难办案件在古代中国经常发生,在泛道德化的古代中国,司法常常要在国家的明文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做出小心的权衡,司法难免出现 曲法而迎道德 的情况,比如古代法律的亲亲相隐㊁留养承嗣以及通奸入罪等㊂这种道德型难办案件在当下转型期的中国依然存在㊂在泸州 二奶案 以及 刘涌案 中,司法都遭受到一定的挑战,其原因在于现代司法遭遇道德评价的干扰㊂4.政治型难办案件政治型难办案件本身不存在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其之所以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政治权力的干扰,政治因素对法律的正常运作带来压力,从而导致案件无法以法律的方式加以解决㊂近年来,司法的政治性色彩愈趋明显,司法被要求服务大局,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普通案件的疑难化㊂有的地方存在事实清楚㊁法律明确但结果疑点重重的案件,但迫于政治压力而迟迟不能顺利地依法再审㊂外在难办案件的处理思路应当有别于内在难办案件,由于其产生的根源并非法律规范本身,因此,在应对外在难办案件时所采取的方法也不是法律解释㊂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而言,外在难办案件的处理需要尽量发挥法官与法院的主观能动性,在司法的方式㊁方法㊁策略㊁态度等方面努力,这时的能动司法是技术性的而非法律性的㊂具体而言,能动司法在处理外在难办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细化:首先,在处理事实型难办案件的时候,法官与法院可以适当为事实的认定进行一定的努力㊂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固然是值得肯定的,这对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化是有助益的,但在我国,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能力往往是不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形式平等与法律能力的现实不平等存在差距,弱势群体很可能请不起律师,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无力承担 谁主张,谁举证 的责任,因此不能客观证明法律事实,这类情况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时有发生,这时法院可以适当对事实作能动认定,推动法律事实的构建,实现实质正义㊂其次,在处理民意型难办案件时,法官除了要具备深厚的专业法律知识外,还需要一定的社会情理经验体验,法官在审判时需要能动地运用法条之外的知识与资源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㊂在司法处理中,法官不能依循法条主义的 坐堂问案 套路,一方面,法官有必要倚重法律之外的社会知识与生活经验,法官应当走出法院,了解民情民意㊂另一方面,法官还应当大力发挥其沟通说理技巧,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说教之外的情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说理,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总之,处理外在难办案件的方式必须依靠各种非法律的资源与路径㊂再次,道德型难办案件与民意型难办案件存在类似之处,二者的处理都必须回应民间对于司法的不同评价与诉求,因此法官在能动处理道德365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型难办案件时也应当尽量多倾听民意,探究案件背后的伦理背景与道德构成,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作出权衡,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精神的前提下适当回应道德的诉求,而非一味以国法决断㊂最后,比较难处理的是政治型难办案件,笔者认为,对于政治型难办案件难以找到一种 通吃 的能动司法方式,对于政治型难办案件还需做细致分析㊂消除司法的政治影响实际上正是司法独立的命题㊂在我国,只有审判权独立,而没有整体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司法必须接受执政党的领导与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就是说,审判独立最主要是独立于行政权的干涉㊂因此,若政治型难办案件是由于行政权的干预所造成,则司法必须保持独立,司法独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免于行政机关与官员个人的权力干涉㊂因此,在处理政治型难办案件的能动路径就是法院与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抗拒政治权力的非法干预㊂四㊁结语对于能动司法在解决难办案件上的正当性与局限性应当与不同语境下的具体案件加以联系,任何简单化与盲目化的理解都是片面的,能动司法既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亦非一无是处的梦呓之语,它仅仅是一种与特定问题相连的普通的司法方法㊂参考文献[1] R o n a l dD w o r k i n.J u s t i c e i n r o b e s[M].C a m b r i d g e:H a r v a r d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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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毅.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J].法学,2012(4).[6]王君祥.论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证明[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7]吴光升.未定罪案件涉案财物没收程序之若干比较 以美国联邦民事没收程序为比较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2).[责任编辑周莉]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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