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能动司法政策

摘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考察时首次提出了能动司法一词,自此,能动司法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要话题。我国目前正处社会转型时期,新型社会关系不断产生,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加剧,法律规范的僵硬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现实生活,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发展的土壤。我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它是回应我国政治国情的一种司法政策,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它的特征。坚持能动司法,是应付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期待的必然选择。但是,能动司法政策推行中存在一些隐忧。缺乏规则意识可能扭曲能动司法应有的轨迹,司法权威不高使能动司法难以有大作为,司法的局限性也决定了能动司法困境。因而坚持能动司法,不仅需要转变司法理念,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更需要通过立法授权上升为司法制度。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政策制度理性规则治理

一、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渊源

传统法治理论认为,司法是被动的。法院根据当事人起诉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举证辩论中立裁判得出判决结果。但是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一个理想的法官可能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作出实践理性的决断,补充那些空白;在法律不明确的地方,他会以实践的智慧加以补充,使之丰富和细致;在法律的语言具有弹性、涵盖性、意义增生性的情况下,追求一种更为合理的法律解释。”

(1)法律在适用的时候从来不是完全被动消极的,法官在获取、审查、认定证据和发现、解释、适用法律方面总带有能动性。同时,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的分化与重组还未完成,法律与社会关系以及主体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还未建立完备,法律规范的僵硬和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严重脱节,本不完备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

司法能动主义的主要表现有:法官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并不致力于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探求;倾向于弱化遵循先例原则;倾向于为了取得特定判决而减少程序上的限制;不那么顺从于其他政治决策者,更多依赖自己的判断;倾向于做出范围宽泛的判决意见;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

二、中国特色能动司法渊源内涵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案情更趋复杂,这就要求人民司法对于新形势有新的回应。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介绍了陇县法院把现代法治与乡土社会实际有机结合,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的”

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历程和经验。2009年6月,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考察时使用了”能动司法”一词,他指出:”要强化能动司法,在保增长中彰显大局意识,在保民生中彰显为民意识,在保稳定中彰显责任意识”。(2)2009年8月,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考察时强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是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要求人民司法必须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断突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由此,能动司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重解决的是如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问题。反映到司法活动,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的适用法律。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顺应国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性司法;审时度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司法;未雨绸缪、提前应对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性司法。坚持能动司法,是一种对政治国情的选择和适应,而不是对司法克制现象的矫正措施。因此,我国的能动司法现象有自己的政治语

境和文化语境。但无论如何,它与司法能动主义有很大的区别。能动司法产生于为民司法的实践,体现了人民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人民性;而”司法能动主义”产生于”三权分立”之中,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政治性。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政策,而司法能动主义是与司法消极主义相对的司法理念。能动司法内容包括”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的一系列司法实践;而司法能动主义具体内容包括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解释权,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等。

三、中国特色能动司法的意义

第一,能动司法是顺应国情,应付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处理的必然选择。2010年我国人均gdp突破4000美元,国际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在1000-5000美元这个由低收入国家水平向中等收入国家水平迈进的阶段,是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其突出特点是经济可能会保持一个较长时期的持续快速增长,国民整体素质会有明显提高,可称之为”黄金发展时期”,然而这个时期也往往是经济社会不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突出,也是”矛盾凸显时期”。如果处理不当,矛盾激化,就会导致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人民法院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利用审判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历史责任。能动司法正是建立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被动严守法条难以应付这些纠纷的基础上,是转型时期司法维护社会稳定,重构社会关系规则治理的必然选择。

第二,能动司法是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

待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诉求纠缠交织,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期待,主要表现在:他们不仅期望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还要求裁判过程公开透明;不仅期望司法公正廉洁,还要求司法文明高效;不仅期望诉讼便民利民,还要求法官亲和热情。(4)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为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四、能动司法政策推动过程中出现的隐忧

第一,缺乏规则意识可能扭曲能动司法应有的轨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任何法律制度、法律方法都需要作为主体的人来适用。”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长期以来,中国传统人治死刑影响很深,民众更喜好寻找”包青天”式的法官追求实质正义,客观事实是第一位的,法律事实和规则程序都是其次。法治文化的熏染不够,导致民众对法治缺乏基本的信仰。尽管多年来的中国法学存在着一种”法条主义”,但人们信守法条的规则意识却普遍淡薄。人们总是想着钻法律的漏子,走后门,破坏规则甚至创造规则,在这样的环境里,能动司法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和保障机制,就可能会成为某些群体和个人施加压力、谋取利益的途径,最终使司法能动异化为司法乱动,背离能动司法的目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