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思维,能动司法,积极构建社会因法而和谐的司法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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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思维,能动司法,积极构建社会因法而和谐的司法价值体系

创新法治思维强化能动司法

积极构建社会因法而和谐的司法价值体系

滦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建翔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变化和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转型期间社会矛盾纠纷现状,人民法院在尊重司法自身规律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创新法治思维,强化能动司法,通过运用法律智慧、政治智慧,深刻分析社会动态,敏锐观察发展趋

势,妥善处理新生问题,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积极构建社会因法而和谐的司法价值体系,努力使人民法院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者、服务者、捍卫者。

——思维创新。2500多年前,兵法大师孙武有云:“将者,智、信、仁、勇、严。”排名第一位的“智”,就是学习和创新能力。又如著名将军拿破仑说:“世界上有两种武器最为强大,一是宝剑、二是思维,后者的力量永远大于前者。”可以说,思维创新永远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民族的灵魂。思路决定出路。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机关,如果不去锐意创新,就很难有新的进步和发展。笔者认为,推动法院工作创新,一要靠勇气,二要靠智慧。勇气和智慧,都是法治思维创新的必需要素。失去创新的勇气,缺乏创新的智慧,就不可能突破旧的条条框框的束缚,就不可能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结果就会使人民法院工作形成发展的瓶颈而停滞不前。可以说,只有思维站在了时代的潮头,司法审判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才有可能,各项工作才会有新突破。没有创新思维的“牵引”,很容易导致审判实践工作与社会需要脱节,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相适应。思维创新必须要来源于实践。思维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是一个非常艰苦的过程。既有对既有思维定势的痛苦突破,又有对全新思路的艰苦探索。可以说,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没有良好的大局观,没有扎实的基层经验,创新就没有根基,也不会成功。因此,法院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掌握理论武器,增强辨别能力,提高思想境界,同时自觉地把审判执行工作放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下、放在全国发展大格局中、放在当地党委对辖区发展的总体部署中来进行深刻思考,并真正地深入到工作中,去研究一些东西,探讨一些东西,发现一些东西,让思维不断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升华和完善。创新是一个扬弃的过程。强调思维创新不能走入一味追求标新立异、全盘否定原来经验的误区。创新的本质是对事物发展内在规律的进一步揭示,符合规律的,有利于工作的,必须要继续“扬”下去,不符合规律的,不利于发展的,就不必再坚持,大胆地“弃”掉。要辩证地看待以往的经验,以正确的方法学习他人经验,以科学的态度借鉴过去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扬弃、补充和完善。要善于用全新的视角

观察、思考和认识法院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确定新思路,干出新事业。只有善于在继承的基础上谋创新,人民法院工作才能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什么?笔者认为,能动司法,就是在法律内在精神的框架内,对司法工作的创新,对司法职能的拓展,其本质仍然是思维的创新,工作方法的创新。能动司法,是构建“社会因法而和谐”司法价值体系的必由之路。从形式上看,和谐社会表现为社会的各个群体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法治既是其首要内容,也是其内在要求。实现法治基础上的和谐,人民法院担负着重要任务。而在目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机械司法、僵化司法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实行灵活的能动司法。要在服务大局上实现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在服务大局上能动司法,就是要贯彻好、执行好当地党委的决策部署,全力为辖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秉承法律价值理念,遵循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政治智慧,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积极而理性地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予以科学处理。要在保障民生上实现能动司法。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平安,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的优质服务、人文关怀和亲和力,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要在促进和谐上实现能动司法。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遭遇到经济寒流,经济发展遇到困难。随之而来,由于利益分配的变化和各种矛盾的显现,就要求法院必须要审判实践中更加注重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共赢的处理办法,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健全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利用综合调控手段,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方法,通过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

种途径,尽可能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以我院来讲,特别要充分发挥调解助理员的作用,利用他们身处基层、威望较高等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把矛盾处理在诉讼之前。对于成诉的案件,要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判后答疑、思想教育、司法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息诉罢访。要处

理好严格执法和弹性司法的关系。实施能动司法,就不能固守法律的刚性规定,而要灵活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内涵,来解决矛盾纠纷。这就需要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特殊案件的特殊背景,正确解读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充分运用弹性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但必须强调的是,能动司法绝不等同于随意司法,不规范司法。在

能动司法的同时,但必须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弹性司法的关系,坚守法理和法治精神,把握好弹性的尺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防止因处理不当而破坏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取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协同配合,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防止能动司法偏离社会治理需要的现实基础。同时,由于司法能动性对法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法律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为防止司法权的异化和私化,必须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要处理好主动司法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能动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包含着主动司法。按照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从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笔者认为,主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司法的被动性,是法院“不诉不理”原则的另一表述,主要是案件发动方面;而主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成诉前即提前介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等多种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与法律的根本性原则并不相悖,也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同时,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法院不应陷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而是要强化司法的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去做法律的宣传者,去做裁判的答疑者,从而更好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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