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刑法基本知识(DOC)
刑法学第五章
第五章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论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了犯罪客体要件的定 义及特征,犯罪客体要件的意义,犯罪 客体要件的分类,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 【本章关键术语】 犯罪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对象 社会关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体要件概述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 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2.它是一个抽象的法益整体。犯罪的一 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是 犯罪客体的最高层次。
1.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 为共同侵犯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法益。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2.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同类客体的 原理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加以分章分节规 定。 3.同类客体是对一般客体的具体化。
3.两者的内容、表现形式均存在较大的区别。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定义及其地位的争论 1.社会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2.法秩序说,认为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秩序。
3.社会关系与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关系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 所侵犯的复杂客体 中程度较为严重, 刑法予以重点保护 的法益。主要客体 决定了该具体犯罪 在刑法分则中的归 属,决定了犯罪的 性质。
犯 罪 客 3. 体 的 分 类
物质性客体和 非物质性客体
主要客体
简单客体和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刑 法予以次要保护的法益。
刑法第五章
蓝猫三千问之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实行过限,犯罪形态,定罪,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地位,处罚原则。
问1:什么是共同犯罪A 含义:刑法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B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两人以上:如果两人中至少一个满14岁不满18岁,则只有共同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8 种罪时才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新疆人控制小孩盗窃单位可以是共犯人身份犯:公民教唆公务员受贿2,共同故意;各个共犯人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过失共同不成立,故意犯+过失犯不成立,超出共同故意外的不成立、事先无同谋的窝藏等不成立,先后故意实施的不成立,同时犯不成立);明知他人进行犯罪仍提供帮助成立共犯。
包括精神上的帮助和物质帮助问2:什么是实行过限?刑法中有一理论“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问3:主犯和从犯区别:从犯只是帮助,并未侵犯法益。
(给犯罪人银行图纸)问4:教唆、组织、实行和帮助犯A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参见刑法29条。
B 帮助犯:“正犯”、“实行犯”的对称。
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第五章 刑法(无案例)
§2 犯罪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构成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而构成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 罪刑各论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文职干 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 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 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 国家军事利益, 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行为。 行为。
§3 刑罚
3.假释 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只能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1)假释只能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 假释只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2)假释只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犯罪人在执行刑期期间, (3)犯罪人在执行刑期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不致再危 害社会。 害社会。
八、贪污贿赂罪
指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挪用、私分公共 指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挪用、 财物,索取、收受贿赂, 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对国家机关公务人 员或者单位进行贿赂,破坏公务廉洁性的行为。 员或者单位进行贿赂,破坏公务廉洁性的行为。
§4 罪刑各论
九、渎职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自己 的职权或者因为玩忽职守妨害国家管理活动, 的职权或者因为玩忽职守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 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的行为。
§2 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分论第五章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 犯罪
一、强奸罪 1、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 、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 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与“半推半就” ★违背妇女意志与“半推半就”的区别 2、强奸的既遂:性器官接触 3、犯罪主体:男对女或男女对女 ★湖南怀化强奸案与深圳同性鸡奸案法理分析 4、特殊情况下的强奸罪 ①和不满14 ①和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及女性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 ★但如不知对方未满14,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 ★但如不知对方未满14,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 定罪。 ②人多势众下,妇女没有强烈反抗也可定强奸罪 ③强奸卖淫女也是强奸 ④婚内也有强奸罪 视频《妻子指控丈夫强奸》 视频《妻子指控丈夫强奸》
测试题
(单选)宋欠肖现金3万元,肖多次索要但宋拖 单选)宋欠肖现金3 延不还。肖遂与他人将宋骗出拘禁并使用 暴力逼债。致使宋左眼伤残,丧失视力。 肖的行为如何定性? A.非法拘禁罪 A.非法拘禁罪 B.故意伤害罪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并罚 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并罚 D.绑架罪 D.绑架罪
八、强迫职工劳工罪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 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 九、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 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视频《黑奴工》 ★视频《黑奴工》
二、诽谤罪 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侮辱罪区别: 1、方法不同 2、是否捏造事实 3、是否公然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罪 ★视频《网络诽谤》 ★视频《网络诽谤》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五章
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所谓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
阶段是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段落,与犯罪形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如犯罪预备阶段,就只能出现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形态,故它们之间又有制约关系,两者既有区别,但又互相排斥。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故意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犯罪,一般说来,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形态,与适用刑罚关系极大。
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
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刑法分论第五章
认 定
与过 失致 人死 亡罪 的界 限
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 意 三伤 害 罪
处 罚
致人重 伤的 致人死亡或 者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
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 失 致 四人 重 伤 罪
概 念
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的行为。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 康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
的犯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概述
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强 制 猥 亵 、 二侮 辱 妇 女 罪
概 念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 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 制 猥 亵 、 特 二侮 征 辱 妇 女 罪
故 意 一杀 人 罪
与间接 故意杀 人的界 限
对死亡结果发 生的认识程度 不同
认 定
与用危险 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 致人死亡 的犯罪的 界限
对死亡结果所 持的主观心理 态度不同 区别的关键在于 侵犯的客体不同
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一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 意 一杀 人 罪
认 定
对所谓“大义灭亲”而杀人的 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关于自杀案件的有关界限问题 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并以奸淫妇 女为目的
刑法学 第五章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 具体社会系。 具体社会关系。
(二)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次客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体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体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主要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 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 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而表明犯罪客 体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表 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而 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 表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理解犯罪对象需注意
1、有人认为其还包括信息,如何秉松、肖 有人认为其还包括信息, 何秉松、 中华。 中华。 2、具体的人的理解应为: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的人的理解应为: 3、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那么盗窃保险柜 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中的财物,则财物是犯罪对象, 中的财物,则财物是犯罪对象,而保险柜 则不是,因为不是某罪的物质表现。 则不是,因为不是某罪的物质表现。 4、教材后一章称为“行为对象”,含义与 教材后一章称为“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相同。 犯罪对象相同。
第五章 刑法基本知识
第五章刑法基本知识序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第一节刑法概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管理形势的需要,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
截至2011年年底共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
一、刑法的任务根据《刑传》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第五章
三、犯罪过失 (一)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失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 见。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 意是原因。 (2)意志因素:排斥、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既 不希望,也不放任)——消极因素,不需要司法 机关证明。
四、犯罪目的与动机 (一)犯罪目的
目的功能: 一是影响定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二是影响量刑。主要是影响定罪的功能。
(二)犯罪动机
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五、无罪过事件
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2)精神障碍 ①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 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认定标准:医学标准+心理学或法学标准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
2.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
(1)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 (2)意志因素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对结果持排斥、否定的态 度。——消极因素,不需要司法机关证明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抽象可能性、现实可能性 (2)意志因素:结果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结 果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第五章刑法
(一)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 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 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必须具有正当目的
必须针对不法行为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必须对不法侵害本身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紧急避险
3.有期 徒刑 4.无期 徒刑 5.死刑
附加刑
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和其他以贪财图利为目的的犯罪
1.罚 金 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
2.剥夺政
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 职务的权利
四.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共 同 犯 罪 的 形 式
一般共同犯罪 3人或3人以上组成 具有一定组织性 犯罪集团 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 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 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
A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主观状态。
B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 心理状态。
刑法第五章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所谓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和。
一般包含的要素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犯罪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居核心地位⏹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犯罪客观方面诸要素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显著标志⏹是发现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行为一、行为与行为理论1、行为概念之基本任务⏹1)基础要素:行为概念的首要功能在于描述所有刑法上可罚举止(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等)所共通的基础要素,成为这些可罚举止的上位概念⏹2)连接要素:行为概念必须支撑犯罪阶层理论的建构,使犯罪阶层体系的判断由简至繁逐一展开。
此为行为概念连结要素的功能。
⏹3)分界要素:行为概念必须足以将明显不属于刑法判断对象的非行为排除出去,使其毋庸再进入犯罪阶层的判断体系。
⏹2、行为理论⏹1)因果行为论(自然行为论)----Beling⏹行为系指由人内心的意思带动身体动作,而引发外界变动的因果历程;至于意思内空是故意或过失,以及因果变动的社会意义如何,在所不问。
⏹侮辱:由人内心意思带动嘴唇神经而引发的空气振动。
⏹2)目的行为论------Welzel⏹此说的假设是,行为人对于其活动有相当的预见能力,可设定不同的目标并且驾驭其行为,有计划地追求目标。
行为便是这种有意识地由目的所操纵、驾驭的作用⏹不能解释过失行为及不作为是否都具有目的性,尤其是无认识的过失根本缺少有意识的目的性操纵。
⏹3)社会行为论-------通说⏹行为是指由意思支配或可由意思支配,且因而在外界引起社会重要性结果的人类举止。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概念是 犯罪构成的 基础,犯罪 构成是犯罪 概念的具体 化
犯罪构成又是犯 罪概念及其基本 属性的具体化
二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二者所揭示的内容不同
二者 的区 别
两者所具备的属性不同 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总之,犯罪概念与犯 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 的关系
犯 罪 构 成
犯罪构成的关联性
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及其体系
一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 构成 的要 件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
二 犯罪构成的体系
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刑 法 概 念 性 质 刑 法 基 本 原 则 刑 法 效 力 范 围
犯罪客 观方面
第五章
犯罪构成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及其体系
第三节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 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13世纪
历 史 渊 源
18世纪末19世纪初
20世纪初
20世纪50年代 我国的情况
二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概 念 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 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 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 特 征
危 害 行 为 犯 罪 对 象 危 害 结 果 犯 罪 时 空
犯罪主体
自 然 人 犯 罪 主 体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犯罪主 观方面
故 意 过 失 犯 罪 目 的
第三节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
第五章 刑法
第四章刑法一、刑法概述1、定义: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4、刑法的适用范围定义:又称效力范围。
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1)空间效力: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属地原则(主义)、属人原则(主义)、保护原则(主义)、折衷原则(主义)、普遍管辖原则(主义)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对外国人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
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时间效力:刑法生效、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生效: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过一段时间生效失效:一是国家经过明确宣布失效;二是自然失效(新代旧)溯及力:又称刑法朔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学(第五章)
必须是基于同一的或 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02
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 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 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 犯罪的故意。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03
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以行 为人主客观条件的统一为标准进 行判断。
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 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分析 客观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 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 数罪。
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 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在刑罚执 行期间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
继续犯
二
想象竞合犯
三
结果加重犯
一 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 (二)继续犯的特征 (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一)继续犯的概念
0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这是想象竞合犯构成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 构成想象竞合犯。
02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触犯数个罪名,是指该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 甲装修歌厅需要灯,却又舍不得钱不愿买,于是盗窃机场的照明灯,因为 价值数额较大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甲的偷盗事实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破坏交 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 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 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
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 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02
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 其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数个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数个非 法行医的行为,等等。
参考 案例
刑法分论-第五章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和特征
发生牵连外,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往往同其他犯罪发生联系,情况也相对复杂, 只有分清罪数,才能做到正确量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九、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
2.划清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划清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根据本罪客观上存
在的不同的行为方式作出不同的认定。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4.划清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绑架 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 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 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本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 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即劫财指向的 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4.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认定故意伤害罪应注意的界限 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4.关于几种新型伤害行为的处理。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五章 刑法知识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 •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
成 • 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 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 •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 • 关系,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等。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危害行为
•
1. 危害行为的概念
图5-7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联 系
•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
• 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
• 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规定某一具
• 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 一。研究犯罪构成,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
第五章 刑法知识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三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四节 犯罪形态 第五节 刑事责任和刑罚 第六节 常见的犯罪
•
刑法作为我国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在社会主
• 义法律体系中占有显著、独特的地位,在打击犯罪、
• 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保安人员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的车辆、物品
紧
• 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 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 • 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 • 行为。 • 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是犯罪,
一、正当防卫
•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见图5-8)。
教案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刑法知识(中职教育).docx
第五章刑法知识第一节刑法概述【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掌握刑法的概念,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了解我国现行刑法的制定情况【教学重点】刑法的概念【教学难点】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提问式、案例式【教学时数】2学吋【教学过程】一、刑法的概念:要求学生阅读课木的案例,然麻I川答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要冋答张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分析真是否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才是应受何种刑罚的惩罚。
刑法有广、狭义之分。
其定义可参看教材之说明,这里要求学生注意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时间及结构。
在我国,狭义的刑法即指1 9 7 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 9 9 7年3月1 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笫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总则包括五章,分则包括十章,共十五章,4 5 2 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存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耍求学生阅读课本,然后回答问题: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进-步让学生讨论,你认为哪一个是核心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的基木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小罪刑法定原则是核心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学牛阅读课本罪刑法泄原则在我国刑法屮的体现[课堂讨论]据2008年4月2FI《法制H报》报道,因在网络裸聊牟利,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站牟利罪”一市判处有期徙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第五章 刑法基本知识
第五章刑法基本知识序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第一节刑法概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管理形势的需要,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
截至2011年年底共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
一、刑法的任务根据《刑传》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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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法基本知识序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第一节刑法概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管理形势的需要,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
截至2011年年底共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
一、刑法的任务根据《刑传》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
第二节犯罪概说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客体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法益)。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又叫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包含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此外,某些分则条文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地点,或者以特定的方法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才能成立犯罪。
3.犯罪主体一般来说,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犯罪主体这一概念存在两种含义:一是指已经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人即犯罪人;二是指犯罪主体的条件,即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所研究的是后者,即犯罪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又叫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合称为罪过)。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但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
(一)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正当防卫,是指一般正当防卫。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三)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由于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所允许乃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自损行为,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
但是,当自损行为同时危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则可能成立犯罪。
如军人战时自伤的,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犯罪。
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第三节犯罪的形态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罪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二)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三)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四节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可见,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