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今秋起免收困难高中生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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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教资助[2012]763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教资助〔2012〕76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自2007年国家新资助政策出台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起了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基本实现了国家及我省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这一庄严承诺,有力地维护了教育和社会公平。

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为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推动我省资助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好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是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强省,促进我省教育公平及改革稳定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狠抓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教育领域的重点工作来抓,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深入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完善资助工作校(院)长负责制,切实加强资助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和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附件1: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现就做好免学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一)学校范围本方案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1.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1)中央和省财政按在校城市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10%的比例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各地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3)“3+2”分段五年制在校生,中专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一年学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原则上参照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教资助〔2017〕576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教资助〔2017〕5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根据省脱贫攻坚核查组核查情况,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中,个别地方存在着资助政策向学生家长宣传不到位、受助情况与学生家长沟通不到位、个别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解决省脱贫攻坚核查组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类似问题,积极推进教育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教育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应助尽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整改7月12日前,各市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016-2017学年度受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5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整改到位。

要认真填写整改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连同排查整改报告,于7月13日上午12:00之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报送方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小学、幼儿园通过办公区间报送;高校报送邮箱:****************;邮寄地址:郑州市正光路22号(正光路与德厚街交汇处)行署国际广场E座3楼。

二、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宣传让学生家长充分了解资助政策,是解除广大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途径。

各市县、各学校要重点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长的资助政策宣传。

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

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

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正在贯彻落实当中,以下的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相关文章,仅供参考。

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6月3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已开始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四项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2016年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天4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2016年按每平方米800元计算改造补助资金。

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中央和省继续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

为确保这些政策顺利实施,我省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学生流动性加大等新形势,河南省近日发布通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

其中,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即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2016年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天4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

河南还规定,“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退役军人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职、中小学校、幼儿园: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19年7月20日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的资助范围及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的资助范围及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的资助范围及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是指国家对于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免收学费的教育政策。

这项政策的实行,旨在为更多的学生提供教育机会,让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发挥自己的潜力,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资助范围:
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的资助范围,主要是针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学生实施的。

具体的资助范围包括:
1.城市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父母均失业家庭学生
3.在城市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学生
4.独生子女家庭学生
5.家庭在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内的学生
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的资助对象,主要是指符合政策规定的高中学生。

具体的资助对象包括:
1.初中毕业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高中在读学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已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总之,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是国家实行的一项教育政策,旨在帮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

政策的实施,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豫财教〔2010〕13号

豫财教〔2010〕13号
(三)免学费对象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免学费学生名单》(附件2)统计汇总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同级教育、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由学校向免学费学生发放《免学费通知》(附件3),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学校要将《免学费通知》和《免学费学生名单》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阶段,评审确定免学费对象。开学后一个月内,各学校按工作方案和规定程序评审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并汇总上报同级教育、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阶段,总结工作。免学费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和学校要对本学期免学费工作认真总结,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学期结束后,各学校要及时填报免学费结算报表,进行学期结算。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校对涉农专业学生直接免学费。对持有本方案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审核后可暂缓交纳学费。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学校要及时办理免学费手续,对已收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要以现金形式如数退还学生本人。
六、实施步骤
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豫财教〔2010〕13号

河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河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河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
政策内容
2016年,我省出台《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实施了全面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

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义务教育。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按照年生均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标准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

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普通高中教育。

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4.中等职业教育。

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5.高等教育。

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6000元、1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
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高校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

对考入省外高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河南:中职全日制在校生明年秋季入学将全免学费

河南:中职全日制在校生明年秋季入学将全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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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职全日制在校生明年秋季入学将全免学费
作者:
来源:《河南教育·职成教》2014年第11期
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河南将实行普惠性的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河南省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将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

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

同时,对公办职业院校实行“以补促改”,对民办及企业办职业院校实行“以奖代补”。

财政拨款重点支持专业设置符合市场需求、教学质量高、就业率高、在校生规模大的职业院校。

此外,将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完善单独招生、自主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政策,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

较大幅度地扩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中职和高职专科毕业生的比例。

在加强校企合作方面,河南省政府要求各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实训基地,并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中学免学杂费实施办法

中学免学杂费实施办法

XXXX中学免学杂费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完成高中学业,根据《XX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我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困难学生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指农村低保家庭且低保证持有人为父母或具有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指孤儿或在福利院长大,接受特困救助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我校严格按照《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X教【20XX】2号)要求,对高一新生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我校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三、免费标准及方式1.免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0元(不含住宿费)。

2.免学杂费,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对享受免学杂费的学生直接免除,不需要缴纳。

四、提交材料经学校认定符合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交《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五、组织领导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以副校长及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处室、年级负责人为成员的“XXXX中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学校资助中心,成为独立部门,由一位负责人和三名成员组成,具体负责学校学生的资助工作。

河南残疾军人免学杂费政策文件

河南残疾军人免学杂费政策文件

河南残疾军人免学杂费政策文件1. 引言河南省政府为了关心、支持和帮助残疾军人及其家庭,提出了河南残疾军人免学杂费政策。

该政策旨在为残疾军人及其子女提供教育上的支持,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能够平等享受教育权益。

2. 政策内容根据该政策文件,河南省政府将为残疾军人的子女提供免学杂费的支持。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2.1 免学杂费对象该政策适用于河南省内的残疾军人的子女。

残疾军人是指在军队服役过程中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

2.2 免学杂费范围免学杂费范围包括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实验费、实习费等与学习相关的费用。

2.3 免学杂费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子女将免除相应费用。

2.4 申请流程残疾军人的子女需在入学时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军人身份证明、军队退役证明、学生身份证明等。

2.5 监督与保障河南省教育部门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对免学杂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子女能够及时申请并享受到相关优惠。

3. 政策目标河南残疾军人免学杂费政策的目标是:3.1 关心残疾军人通过免除学杂费用,政府关心残疾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为他们提供教育上的支持和帮助。

3.2 促进公平教育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公平教育,确保残疾军人子女能够平等享受教育权益,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3.3 减轻经济负担免除学杂费用可以减轻残疾军人家庭的经济负担,让他们更好地专注于子女的学习和成长。

4. 政策实施4.1 教育部门责任河南省教育部门负责具体政策的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相关政策细则、监督政策执行情况等。

4.2 学校责任各级学校要积极宣传政策,向残疾军人子女提供免学杂费的申请指导,确保政策的落地实施。

同时,学校要加强对残疾军人子女的关心和教育,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4.3 监督机制教育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各级学校的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豫政[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4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要求,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现就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意义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惠民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电教教材和取暖费等),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规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字号】教监[2011]730号•【施行日期】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监〔2011〕7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教育部组织开展了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落实教育资助资金政策,规范教育资助资金发放,切实加强教育资助资金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本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巩固去年检查成果,推动中职学生资助集中发放和规范使用中职银行卡,全面提高中职资助管理水平,今年继续开展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检查工作范围重点检查市县教育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秋季至2011年春季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帮困助学工作,本次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责任管理。

市县教育局是否建立由分管局长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参加,实行资助责任管理的工作机制,相关科室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核责任;各中等职业学校是否实行资助管理校长负责制,学校有无制订本校资助管理具体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资助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是否符合规定;2010年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二)学籍审核。

是否严格依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资助管理,信息是否完整,受助学生是否在册、在籍。

重点查处不符合资助条件如双重学籍、重复申报,将普高学生列入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是否存在虚报人数套取政府财政资金,流失学生不及时注销学籍等情况。

(三)发放管理。

各地要注意核查大龄学生的资助资格;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郑银发〔2010〕22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办理和规范使用“中职学生资助卡”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资助〔2010〕1014号)要求及时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将助学金发放到中职学生资助卡上;确认中职学生资助卡与在籍学生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时间、金额)足额发放,有无少发或多发、有无以发放实物代替等现象;是否按照规定实施集中发放,资助资金有无直接发放现金现象;学生签收是否完备,有无集中代签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农村义务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农村义务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豫政办[2007]9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9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三十日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政策,现制定我省“两免一补”实施方案。

一、基本政策(一)资助对象1.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对象范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地区(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其他县(市、区)农村地区(含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县城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2.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范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其他县(市、区)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贫困家庭学生。

3.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范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资助对象为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家庭寄宿生;其他县(市、区)资助对象为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寄宿生。

资助面要达到应资助对象的100%。

(二)资助标准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

学校对学生免收学杂费后,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县(市、区)2005年度教育统计提要在校生数为依据,按照财政部核定的补助标准计算下达。

具体标准为: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县镇初中115元;农村小学75元,县镇小学90元;特殊教育115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豫政办[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4)116号2004年11月11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我省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有较大增加。

目前全省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近70万人,贫困家庭学生所占比例为23%左右,约有16万人,其中特困生占在校生总数的8%左右,约有5.6万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为加快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4年8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94号)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作了重要调整、补充和完善。

各省辖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各高校要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落实。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积极做好按新机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各高校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高校要按照豫政办〔2004〕94号文件规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的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同时,要尽快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贷款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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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今秋起免收困难高中生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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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2016年第14期
根据新规定,全省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通高中培养成本、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及周边收费标准等因素,制定或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确保2016年底前调整完毕,保障普通高中学校正常运转。

河南省要求,根据价格变化、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的普通高中成本分担机制。

近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一系列措施。

按照措施安排,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河南将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

按照规定,河南省将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此外,还要求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至6%的经费,用于设立校
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补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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