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
3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附件:3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本规范还规定了水质处理器流量、去除率以及额定产水总量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的小型和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美国NSF/ANSI 53,饮水处理装置-健康作用美国NSF/ANSI 42,饮水处理装置-感官作用日本工业标准 S 3201:1999,家用净水器检验方法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的水源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3.2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2、重量≥100kg;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3.3净化效果: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时,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能力,以去除率(%)表示。
3.4额定产水总量:当水以一定流量经过水质处理器,水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效果达到给定的去除率时所经过水质处理器的水的总体积,以L或m3表示。
3.5试验水:具有一定水质参数如pH、溶解性总固体和有效氯特征的试验用水。
3.6加标水样:用试验水配制成含有一定浓度污染物的试样,用于进行加标试验。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评价4.1 卫生要求4.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在水处理过程中所用的水质化学处理剂必须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精编版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附件四 A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1.引言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功能,制定本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评价工作。
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评价工作,包括其卫生安全性和功能性的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将原水经过处理后达到适宜的水质标准,可供人们饮用的设备。
3.2卫生安全性评价: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评估。
3.3功能性评价: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过滤、净化、杀菌等功能的评价。
4.卫生安全性评价4.1设备材质评价4.1.1水箱材质:应采用食品级塑料或不锈钢等材质,材质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4.1.2导水管道材质:应采用食品级材料,不得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溶出。
4.1.3水质接触材料评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对水质产生不良影响。
4.2设备卫生安全性评价4.2.1设备的外观和内部清洁度:设备外观应洁净无污染,内部应无异味和积垢。
4.2.2排水系统评价:设备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能有效排除废水和杂质。
4.2.3消毒性能评价:设备应具备一定的杀菌消毒功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
5.功能性评价5.1净化效果评价5.1.1绿色净化评价:设备在净化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5.1.2净化速度评价:设备净化速度应满足日常饮用水需求,使用户能够及时获得洁净水源。
5.2过滤效果评价5.2.1干净度评价:设备的过滤器应能有效去除悬浮物、泥沙等杂质,保证水质清澈透明。
5.2.2过滤耐久性评价:设备的过滤器寿命应达到一定标准,能够持续提供高质量的过滤效果。
5.3安全性评价5.3.1设备漏水评价:设备应具备漏水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以避免漏水问题对用户造成损失。
5.3.2设备电源安全评价:设备的电源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能够有效保护用户的人身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附件四 A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Reverse Osmosis Device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
其它各类生产纯水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1998)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ANSI/NSF 58 1996)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3.定义3.1反渗透处理装置: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采用反渗透技术净水,旨在去除水中有害物质,获得作为饮水的纯水处理装置。
4.反渗透处理装置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反渗透处理装置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5.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卫生安全试验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先用纯水注入反渗透处理装置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中所列限值。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3.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表1 感官性状要求项目卫生要求色度增加量≤5度浑浊度增加量≤0.5度(NTU)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铅增加量≤0.001mg/L镉增加量≤0.0004mg/L汞增加量≤0.0002mg/L铬(六价)增加量≤0.005mg/L砷增加量≤0.005mg/L挥发酚类增加量≤0.002mg/L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5.5 其他指标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其他相关指标要求见表5表5 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项目卫生要求银≤0.05mg/L碘不得使水有异味其他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6 功能试验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
其它各类生产纯水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1998)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ANSI/NSF 58 1996)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3 定义3.1 反渗透处理装置: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采用反渗透技术净水,旨在去除水中有害物质,获得作为饮水的纯水处理装置。
4 反渗透处理装置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反渗透处理装置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5 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卫生安全试验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先用纯水注入反渗透处理装置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4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6 净化处理效率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6.1 一般指标和无机物质在应用压力下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5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用水安全,国家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对饮用水水质处理器进行严格的卫生安全和功能评价。
本文将对该规范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相关知识。
二、规范概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旨在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进行全面的卫生安全和功能评价。
该规范包括水质处理器的定义、卫生要求、功能评价方法等方面内容。
三、水质处理器的定义水质处理器是指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处理,以改善水质、去除污染物、提高水质安全性的设备。
根据处理方法的不同,水质处理器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反渗透处理器、超滤处理器、活性炭处理器等。
四、卫生要求水质处理器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安全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选择:水质处理器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 结构设计:水质处理器的设计应确保其结构合理,易于清洗和维护,以保证水质处理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3. 出水水质:水质处理器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五、功能评价方法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评价主要包括对水质处理器处理效果的测试和评价。
具体方法如下:1. 去除率测试:通过实验室模拟水质处理器的工作条件,对水质处理器去除污染物的能力进行测试,以评价其处理效果。
2. 耐久性测试:通过对水质处理器进行长时间的使用和测试,以评价其长期稳定运行的能力。
3. 卫生安全性评价:对水质处理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评价,以确保其卫生安全性。
六、结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制定,为我国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提供了全面的卫生安全和功能评价标准,有助于保障人们的饮用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水资源污染问题的日渐严峻,家庭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已成为家居日常所必备的设施之一、但是,由于市场上水质处理器品牌众多、种类繁多,消费者为了选购到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必须要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有所了解。
一、卫生安全评价规范1. 滤芯材质安全性评价滤芯是处理生活饮用水的核心部件,消费者应当在购买前了解滤芯的材质类型、产地以及相关认证等情况。
优质滤芯应当具有无毒、无害、天然环保等特点,并且应经过NSF认证等权威机构的检测。
2. 制水材料安全性评价制水材料包括水箱、水管等,这些材料如果使用不合格的话,便会产生化学反应,从而导致水质变异。
因此,消费者应当了解水箱、水管的材料类型以及合规认证情况,优质产品应当具有抗老化、不含污染物、不产生异味等特点。
3. 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评价在使用过程中,优质产品应当具有电器安全认证、漏电保护等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消费者购买前还需要了解声音、振动、散热等性能指标,以免因使用不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功能评价规范1. 净水效果评价优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应当具备除去异味、色泽、各种污染物等功能。
消费者在购买前应当了解产品的过滤直径、过滤精度等参数,以及NSF认证等权威机构的评测结果。
2. 智能化评价现代化的生活饮用水治理设备应当具有智能化、节能化等特点。
消费者购买产品前应当关注产品是否具有智能水位检测、定期自动更换滤芯以及在线监测等智能特点。
3. 经济评价优质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应当具有长期性的稳定开销和性能,消费者应当选择相对稳定折价和价格合理的产品。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选购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时,必须要根据上述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进行选择。
只要选购质量上乘、性价比较高的产品,才能保证家庭饮用水源的安全可靠。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活饮⽤⽔⽔质处理器卫⽣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附件:3⽣活饮⽤⽔⼀般⽔质处理器卫⽣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活饮⽤⽔⽔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接触材料的卫⽣要求,卫⽣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质要求;本规范还规定了⽔质处理器流量、去除率以及额定产⽔总量的测定⽅法。
本规范适⽤于以市政⾃来⽔或符合⽔源⽔⽔质卫⽣要求的⽔源⽔为原⽔的⼩型和⼤型⽣活饮⽤⽔⽔质处理器。
⽣产纯⽔的⽣活饮⽤⽔⽔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 5749 ⽣活饮⽤⽔卫⽣标准GB/T 5750 ⽣活饮⽤⽔标准检验⽅法⽣活饮⽤⽔输配⽔设备及防护材料卫⽣安全评价规范⽣活饮⽤⽔化学处理剂卫⽣安全评价规范美国NSF/ANSI 53,饮⽔处理装置-健康作⽤美国NSF/ANSI 42,饮⽔处理装置-感官作⽤⽇本⼯业标准 S 3201:1999,家⽤净⽔器检验⽅法3定义3.1⽣活饮⽤⽔⽔质处理器:以市政⾃来⽔或符合⽔源⽔⽔质卫⽣要求的⽔源⽔为原⽔,经过进⼀步处理,旨在改善饮⽔⽔质,去除⽔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的的饮⽤⽔⽔质处理器。
3.2⼤型⽔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体积⼤,不宜搬动的⽔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长度或宽度或⾼度≥200cm;2、重量≥100kg;3、⼀般⽔质处理器净⽔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质处理器净⽔流量≥3L/min。
3.3净化效果:当⽔以⼀定流量经过⽔质处理器时,⽔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能⼒,以去除率(%)表⽰。
3.4额定产⽔总量:当⽔以⼀定流量经过⽔质处理器,⽔质处理器对特定物质的去除效果达到给定的去除率时所经过⽔质处理器的⽔的总体积,以L或m3表⽰。
3.5试验⽔:具有⼀定⽔质参数如pH、溶解性总固体和有效氯特征的试验⽤⽔。
3.6加标⽔样:⽤试验⽔配制成含有⼀定浓度污染物的试样,⽤于进⾏加标试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附件四 A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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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C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反渗透处理装置
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
Reverse Osmosis Device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反渗透处理装置
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
Reverse Osmosis Device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
性与功能性试验,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
置。
其它各类生产纯水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1998)
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ANSI/NSF 58 1996)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
3.定义
3.1反渗透处理装置: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采用反渗透技术净水,旨在去除
水中有害物质,获得作为饮水的纯水处理装置。
4.反渗透处理装置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
使用。
4.2用于组装反渗透处理装置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
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
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
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5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卫生安全试验
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先用纯水注入反渗透处理装置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卫生要求
色度增加量≤5度
浑浊度增加量≤ 0.5度(NTU)
臭和味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卫生要求
耗氧量增加量≤2(以O2计,mg/L)
5.3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卫生要求
铅增加量≤ 0.001 mg/L
镉增加量≤ 0.0005 mg/L
汞增加量≤ 0.0002 mg/L
铬(六价)增加量≤ 0.005 mg/L
砷增加量≤ 0.005 mg/L
酚增加量≤ 0.002 mg/L
5.4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 100 CFU/mL
总大肠菌群每100mL 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每100mL 水样不得检出
6. 净化处理效率
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6.1一般指标和无机物质在应用压力下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5要求。
6.2 挥发性有机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6要求。
6.3 通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出水应符合表7要求。
6.4 除上表所列指标外, 其它项目均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所列的限值。
表5 无机物质去除效率
项目起始浓度,mg/L 去除率% 砷(As3+)0.30 ≥83
镉0.03 ≥83
铬(六价) 0.15 ≥67
氟化物8.0 ≥75
铅0.15 ≥90
硝酸盐氮30.0 ≥67
表6 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效率
指标起始浓度,μg/L 去除率%
四氯化碳78 ≥98
三氯甲烷300 ≥95
表7 出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限值
色度5度
浑浊度1度(NTU)
臭和味不得有能觉察的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值高于5.0
铅0.01 mg/L
砷0.01 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 mg/L
耗氧量 1.0 mg/L
三氯甲烷15 μg/L
四氯化碳 1.8 μg/L
细菌总数20 CFU/mL
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7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8检验方法
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
检验项目选择和样品处理参阅《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