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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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单位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单位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单位职工的请假行为,确保医疗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单位的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等。

第三条职工请假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与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具体实施由医疗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职工请假分为年休假、病假、事假和其他特殊假等。

第二章年休假第五条在职满一年的职工享有年休假。

第六条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的工龄确定,具体规定如下:1.职工在职1年不满5年的,享有5天年休假;2.职工在职5年不满10年的,享有10天年休假;3.职工在职10年不满15年的,享有15天年休假;4.职工在职15年及以上的,享有20天年休假。

第七条年休假应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根据工作计划和职工本人意愿进行安排。

如需拆分使用,须提前协商一致。

第八条年休假的使用情况须在职工离职或年底前完成,未使用部分安排补休或结算工资。

第三章病假第九条职工因病需要请假时,应向单位提供有效医疗证明,并如实填写假条。

第十条病假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等级,具体规定如下:1.病假A级:职工患有传染病或急性病,经诊断需要卧床休息的,以病假A级计算;2.病假B级:职工怀孕、产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手术假等,以病假B级计算;3.病假C级:职工患有一般性疾病或轻微疾病,经诊断需请假者,以病假C级计算。

第十一条病假A级、B级的天数不超过该职工已累计年休假的天数。

第十二条病假A级、B级的计算和报销遵循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单位根据医疗证明情况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四章事假第十三条职工因私事需要请假时,应提前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审批。

第十四条事假的天数根据具体事情的情况确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第五章其他特殊假第十五条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其他特殊假,具体天数由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六章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的处罚第十六条职工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的扣款原则为:1.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当天工资1小时;2.无故缺勤一次,扣除当天工资1天。

卫生院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卫生院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1.卫生院实行每5天半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

每一至五、六半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格遵守“卫生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2:00中午休息时间:12:00-14:00下午工作时间:14:00-17:30星期六下午、日为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卫生院执行考勤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有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

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交综合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卫生院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到科室负责人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次扣除科室负责人10元。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为格卫生院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以职工月工资2500元为例):1.迟到:职工应在8:30之前到岗,8:30-9:0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

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每再迟到一次扣除工资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即在不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离开卫生院者视为早退。

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当月日工资。

3.旷工: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

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3倍。

当月累计旷工3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1.事假: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

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

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天以(含2天)事假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报科室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院长签字后可休假。

医护人员休假与调班制度

医护人员休假与调班制度

医护人员休假与调班制度一、休假制度1.医护人员享有法定节假日休假权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医护人员每年享受带薪年假,具体休假天数依据个人工龄和岗位等级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岗位等级1—3级,每年带薪年假5天;–岗位等级4—6级,每年带薪年假10天;–岗位等级7—9级,每年带薪年假15天;–岗位等级10级及以上,每年带薪年假20天。

3.医护人员休假需提前向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生效。

休假期间,需由科室主任调配其他医护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运营。

二、调班制度1.为保证医院正常运营及医疗服务质量,调班应提前布置,不得擅自调换班次。

2.医护人员如需调班,应提前至少三天向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含调出班次和调入班次,调换原因等。

科室主任收到申请后,依据工作布置、班次平衡等因素进行审核,最终决议是否批准。

3.正常情况下,医护人员每月最多只能调班两次,每次调班不得超出两天。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紧急调班,医护人员应当供应充分的理由,并经过所在科室主任和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5.调班期间,医护人员应与调班科室的接班人员进行交接,确保信息流畅,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班与调休1.医护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加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制度。

2.加班时长依据工作负荷和紧急程度确定,经所在科室主任和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医护人员加班超出标按时长的,应当申请相应的调休,确保工作和休息的平衡。

4.调休应提前向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由科室主任布置具体的调休时间,且调休时间应合理调配,尽量避开工作负荷过大或过轻的情况。

四、假期调休制度1.如遇法定节假日需要进行工作的,医护人员可享受工作日与法定节假日调休,具体布置如下:–调休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营和医疗服务质量。

–调休时间应提前至少一周由所在科室主任通知和布置。

2.调休期间,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纪律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上海医疗人员休假制度

上海医疗人员休假制度

上海医疗人员休假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保障医疗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平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
本休假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

二、休假类型
1. 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休假。

2. 年假:根据工作年限,医疗人员享有5-15天的带薪年假。

3. 病假:因病需要休息时,按照医疗机构规定提供病假。

4. 事假:因私事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主管申请。

5. 婚假、产假、陪产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休假申请
1. 医疗人员需提前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提交至直接上级审批。

2. 特殊岗位或紧急情况下,需临时请假的,应即时通知上级并事后补
办手续。

四、休假安排
1. 休假期间,医疗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

2. 休假安排应考虑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影响患者就医。

3. 年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休完,特殊情况可申请跨年度休假。

五、休假管理
1.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2. 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审核休假记录,确保休假制度的执行。

六、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医疗机构规定进行处理。

2. 休假期间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将乐县卫生局关于下发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假规定

将乐县卫生局关于下发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假规定

将乐县卫生局关于下发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将乐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时与县卫生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将乐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将乐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纪律,完善制度,改善作风,提高效益,现根据将政办〔2008〕32号、将人〔2010〕7号和8号等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卫生部门实际,重新修订将乐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行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年休假,应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

要加强年休假管理,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作和休假制度的落实,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事股联系。

二、完善请(销)假制度(一)、请(销)假条件各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且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二)请(销)假程序及报备手续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均需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1、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

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时间一天以内向股长请假,各股室股长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应向局长请假,以上请假均应向局办公室报备;请假时间一天以上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局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2、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

正职领导请假应由局长批准,同时按规定应向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备;副职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医疗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医疗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医疗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合理布置工作和休假时间,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疗工作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休假申请第三条医疗工作人员享有带薪年假、病假、事假和其他特殊假期。

第四条带薪年假1.医疗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带薪年假,具体天数依据工作年限而定。

2.年假可分为连续休假和分割休假两种方式。

连续休假•医疗工作人员可选择连续休假的方式,将一段时间内的年假时间累积使用,申请需提前至少15天向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连续休假的最短时间为3天,最长时间不超出连续假期的总天数。

分割休假•医疗工作人员可选择将年假分割成若干次休假,申请需提前至少7天向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每次分割休假的最短时间为1天,最长时间不超出公司规定的天数。

第五条病假1.医疗工作人员在患病时可享受带薪病假,并需要供应病假证明。

2.病假请假手续为医疗工作人员本人或家属向所在部门供应书面病假申请,并附上就诊医生诊断书。

3.病假累计计算周期为一年,连续患病期不超出6个月,超出6个月需医院职能科室审核批准。

第六条事假1.医疗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享受带薪事假,需提前至少3天向所在部门供应书面事假申请。

2.事假累计计算周期为一年,单次连续事假的最长时间为7天,总计不得超出累计计算周期的10%。

第七条特殊假期1.医疗工作人员在生育、哺乳期、婚丧嫁娶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享受特殊假期。

2.特殊假期的具体天数、申请流程和批准机制依据各类特殊情况的不同而定,认真规定请参阅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其他规定1.医疗工作人员如需休假,应提前书面申请,并获得部门批准。

2.批准休假后,医疗工作人员应办理离岗手续,确保工作交接。

3.在紧急情况下,医疗工作人员可以短时间休息,但需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订立休假计划、管理休假事宜、记录休假记录等。

医院工作人员各类假期规定

医院工作人员各类假期规定

工作人员各类假期规定一、带薪年休假(也称工休假)(一)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全院在岗工作人员均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各项津补贴发放。

(三)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每位职工年休假时间,须由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初步认定,经人事科核准工作年限科室留存。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全年分段安排时间不超过两次,年休假不允许跨年度安排。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事假累计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医院统一组织外出考察学习两周以上的;6、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的。

(六)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主持科室工作的副主任、副护士长申请年休假应相互沟通告知,科内工作安排妥当方可填写离院申请表经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医务部(护理部)备案;妥善处理业务工作与科内职工年休假的关系,建立休假台帐,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七)行政后勤科室负责人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好科内工作并指定临时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同意,并在院务办、人事科等部门备案。

(八)人事科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职工年休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负责处理职工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

二、病假所有职工休病假均需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且医院社会医学科盖章方为有效。

(一)工作人员病假超过10天不满30天(一月)的,当月绩效工资不予享受;(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除执行第(一)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除执行第(一)(二)条,须提供个人病历。

无为县卫生系统执行职工休假请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无为县卫生系统执行职工休假请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无为县卫生系统执行职工休假请假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国家公务员法》、《劳动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制度(一)年休假年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调节工作人员工作节奏以解除其疲劳、照顾其家庭生活而给予的假期。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连续工龄当月满1年、10年、20年,从下月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还可享受年休假;在各类院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凡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工作人员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6、凡参加单位当年节假日和公休日值班的,每值班1天,可安排补休1天。

7、一般工作人员休假,须在休假前3天向所在股、室(中心)负责人提出;股、室(中心)负责人休假,须在休假前5天向分管领导提出。

江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休假制度

江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休假制度

江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休假制度根据中发电〔1991〕2号、渝委办发〔1991〕52号和市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在安排休假时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不增加工作人员和保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由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合理安排好职工的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包括5年)的均可享受工休假待遇。

连续工龄满5年不到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到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在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天数不包括双休日后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职工因工受伤休假和已休计划生育假、产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探亲假,仍应享受工休假待遇。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工休假条件的职工,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四、凡有工休假的职工,事假应自觉利用工休假。

在1年内清事假次数超过本人应休工休假天数者,病假累计在30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休工休假。

若发生在工休假后,则在下一年不予休假。

组织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休假,但疗养天数少于工休假天数的可补足。

五、职工在函大、电大、夜大或自学考试等不脱产学习期间,占用上班时间者应计入休假时间,超过应休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予休假。

在各类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职工,学习期间不享受工休假。

六、以下情况不享受工休假待遇:在当年内有3天(含3天)以上无故旷工者,若发生在休假后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薪留职及待岗人员;职工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或缓刑等刑事处罚而仍在本单位工作期间。

七、职工在休工休假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工资、福利和奖金。

八、工休假应在当年内休完,跨年度作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可分次安排。

九、工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各科室不得随意增减休假时间,如被举报、查实后口科室负责人1月奖金;职工工休假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职工在休假时应将有科室负责人签字的假条交办公室备案,科室长休假报经所领导批准。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机关病事假管理,维护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全体在编在岗职工,包括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等。

第三条请假种类机关单位职工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年休假。

其中,病假按照病假条例执行,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由办事单位报送所在地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

事假和年休假由直接主管批准。

第四条申请请假1. 请假需提前向直接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和联系方式。

2. 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如病假需提供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事假需提供相关证据。

3. 请假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需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五条请假审批1. 直接主管审批事假和年休假,是否批准由主管领导确认。

2. 病假原则上需提前报送所在地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审核结果由主管领导确认。

3. 审批过程需及时告知请假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六条请假期间1. 请假期间需保持联系畅通,随时接受单位通知。

2. 请假期间如有病情变化需及时通知单位,如需延长请假时间需提前申请。

3. 请假期间请假人需积极配合治疗或处理事务,确保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请假违规处理1. 假期内违规处理将取消所请假期间请假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轻微违规处理将减少相应的补休天数或扣除工资。

3. 如发现请假期间被证实无病就医或乱请事假的人员,将记录违规情况并列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需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能覆盖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以上为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望各位职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护士各类休假管理制度

护士各类休假管理制度

护士各类休假管理制度一、假期分类1. 年休假:包括法定年假和带薪年休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执行。

2. 病假:包括普通病假和工伤病假,具体规定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3. 婚假:结婚的护士可以享受带薪假期。

4. 产假:怀孕的护士享受产假,具体规定可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执行。

5. 哺乳假:产假结束后,母亲可享受哺乳假,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安排。

6. 丧假:遭遇重大家庭变故的护士可以申请丧假,公司按照制度给予合理安排。

二、年休假管理1. 年休假的计算:按照护士实际工龄计算法定年假和带薪年休假。

2. 年休假的申请:护士需要提前向主管汇报年休假计划,并根据部门需要进行协调安排。

3. 年休假的审批:主管根据部门需要和护士个人情况审批年休假,一般会提前安排好替班工作人员。

4. 年休假的利用:护士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利用年休假,不得延迟或带到下一年度。

5. 年休假的结余:有剩余年休假的护士,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或折算。

三、病假管理1. 病假的申请:护士如果需要请假,必须提前向主管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

2. 病假的批准:主管会根据护士的病情和工作需要批准病假,一般会安排替班工作人员。

3. 病假的报销:公司会根据护士的病假情况进行报销,确保护士的合法权益。

4. 病假的医疗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护士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

四、婚假管理1. 婚假的申请:护士需要提前向主管申请婚假,提交结婚证明。

2. 婚假的审批:主管会根据公司制度和护士个人情况审批婚假,一般会给予合理安排。

3. 婚假的福利:护士享受带薪婚假,公司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五、产假管理1. 产假的申请:怀孕的护士需要提前向主管申请产假,提交相关证明。

2. 产假的审批:主管会根据公司制度和护士个人情况审批产假,一般会给予合理安排。

3. 产假的福利:护士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带薪待遇和社会保障,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六、哺乳假管理1. 哺乳假的申请:产假结束后,母亲可以申请哺乳假,提交相关文件。

卫生局职工年休假制度

卫生局职工年休假制度

卫生局职工年休假制度卫生局职工年休假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局请销假制度

卫生健康局请销假制度

卫生健康局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局机关干部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请假、销假等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假期规定(一)年休假。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承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每年根据各股室工作情况有计划的适当安排人员休假,原则上同一股室同时间只安排一人休假。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二)婚假及产假。

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婚假为15天。

女职工产假为18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方照顾假为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人工流产休息2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环者休息25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者(指怀孕满14周以上不满28周流产者)假期45天。

(三)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81)劳总险字12号)的规定执行。

(四)事假。

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修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请(销)假事项,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请(销)假程序第一条委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请假类别、理由和期限。

第二条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请假的,由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分别报主任和党组书记批准后,送人事与老干部处和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委机关其他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委领导批准,送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

第四条请假期满,按请假程序销假。

第二章病假第五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建议休息天数)作为请病假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依据国发〔1981〕52号,病假两个月内,发放100%工资;病假三至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发放100%工资,十年以下的发放90%工资;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发放80%工资,十年以下的发放70%工资。

第三章产假第七条依据劳险字[1988]2号、劳安字〔1989〕1号、国务院令第27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第八条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章婚假第九条依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宁政发〔1980〕110号规定,婚假为3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晚婚增假15天。

卫生局机关干部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卫生局机关干部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卫生局机关干部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对局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以下规定:一、年休假有关规定(一)年休假天数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以下五种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因事请假的未扣工资的,请假时间计入本人年休假时间,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应予补足。

(四)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入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应予补足。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2段,每次不少于5天。

二、局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安排(一)休假时间:局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时间从8月11日起开始,分两次安排,每次安排一个星期时间;结合个人要求,也可以一次休完。

(二)休假方式:由各分管领导按照分管各条线的工作情况制定休假安排表,原则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和股室工作人员之间休假时间要错开,不得因同时休假而影响工作。

(三)年休假期间,市委、市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需要由局领导或股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秘书股报请局长统筹安排。

休假期间不得关闭手机,保证通信联络畅通,防止因休假影响或贻误工作。

三、请销假程序首先由各分管领导制定出本人和各条线股室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表,由秘书股登记汇总后进行公开公示。

卫生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卫生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卫生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卫生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范文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就诊单位盖章)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本单位组织人事科备案;一个月以上的,报卫生局政工科备案;女职工请病假两个月以上,必须到区计生局计生服务站办理查体手续。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进修、学习(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院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卫生局主要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报卫生局政工科备案;女职工请假两个月以上(包括两个月),必须到区计生局计生服务站办理查体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进修、学习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四)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奖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按照峄卫字[2011]44号文件执行。

卫生局规定

卫生局规定

卫生局规定第一篇:卫生局规定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筹建审批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筹建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申请筹建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选址报告;(三)资信证明。

个人(含坐堂医)申请筹建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证明及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申请筹建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由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筹建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二)在职、停薪留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以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筹建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申请和审批:(一)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港新区筹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或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上不满3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100张以上床位不满200张床位的中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下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卫健 请销假制度

卫健 请销假制度

卫生健康请销假制度是指在卫生健康领域内,对员工请假和销假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这种制度通常旨在确保员工在请假期间能够合法、有序地休息,同时也保障了组织的正常运转。

以下是一个关于卫生健康请销假制度的简要说明:
请假制度:
1.请假类型:定义各种请假类型,如病假、事假、年假、产假等,明确每种假期的请假条件和使用范围。

2.请假流程:规定请假流程,包括请假申请、审批、记录等环节,明确请假申请的途径和所需材料。

3.请假期限:规定不同请假类型的最长请假期限,以及是否可以分段使用。

4.假期批准:定义假期批准的权限和流程,明确谁有权批准请假申请。

5.请假记录:建立请假记录,详细记录员工的请假信息,包括假期类型、起止时间、原因等。

销假制度:
1.销假流程:规定销假流程,明确员工在假期结束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销假,以及销假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2.健康检查:规定员工在销假后是否需要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员工假期后适宜复工。

3.销假确认:确定谁有权确认员工的销假情况,将销假信息与实际情况核对。

特殊情况处理:
1.紧急请假:规定员工遇到紧急情况需要请假的流程和要求。

2.长期请假:对于长期请假,如产假、病假等,规定员工与单位的协调沟通方式和程序。

3.请假违规处理:明确请假违规的处理措施和后果,以及员工违规行为的申诉途径。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卫生健康请销假制度的说明。

实际上,每个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制定不同的请销假制度,以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工作秩序。

公立医院休假制度

公立医院休假制度

公立医院休假制度一、休假类别1、婚假:婚假三天。

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属晚婚,可另增加免婚假十五天。

2、产假:(1)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由妇产科出具《诊断证明书》为难产或剖宫产者另增加15天。

(3)晚婚女职工生育第一孩者另增加产假30天。

(4)一胎生育为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产假15天。

3、节育假: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或引产者增加休假7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

丧假为3。

外省酌情给予路程假I-3天。

6、病假:职工因病就医需病休的人员,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7、事假:除病、婚、产、节育、丧假外,因私事必须请假的为事假,年累计不得过I5天。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用年休假冲抵事假。

8、年休假:职工凡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均坷享受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计工龄为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3天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三)累计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年内三个月连续未完成工作量者不享受休假,当年已休假,但之后未完成工作量取消下一年度的带薪休假;(六)请事假、探亲假等各类假的人员,其请假天数从享受休假天数内减除,剩余时间一次性休完。

(七)如当年已休假,之后出现的上述情况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八)享受带薪休假后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亲假(九)当年休产假五个月以上者不享受该年度带薪休假;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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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休假制度
卫生局休假制度
一、婚假
文件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假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婚假为3天;
(二)实行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其婚假增加7日,总计10天。

(三)再婚人员不算晚婚,婚假为3天。

(四)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假期待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二、产假
文件依据:国务院[1998]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休假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含)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至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对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或者加产假30天;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

(四)产假由本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按规定确定具体
天数。

假期待遇: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三、哺乳假
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关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0号)
休假规定:哺乳假6个月,从产假期满后算起。

不满一周婴儿,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假期待遇:哺乳假期间,工资与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按80%发放。

四、丧假
文件依据:津劳工[1980]60号、津劳险字[1986]271号
休假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女职工的公婆、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3天的丧假。

(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假期待遇: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五、病假
文件依据:国发[1981]52号、津政发[1981]52号、《关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0号)休假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休假应由机关医务部门或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

(二)本人所在部门的考勤应有原始记录,人事部门在本人患病
的第三个月应将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和财务部门。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由本人或家属向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继续休病假。

假期待遇:
(一)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及工作性津贴全额发放。

(三)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

(四)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80%,国家级劳模提高10%,市级劳模提高5%。

六、探亲假
文件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
休假规定:
(一)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实际时间。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本人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45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试用期职工不享受探亲假等待遇,待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按规定执行。

(六)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上述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上述探望父母的待遇,但
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居住一夜及休息半个白天。

(七)往返路费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机关工作人员的月标准工资为职务、级别工资的两项之和。

假期待遇: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七、干休假
文件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休假规定: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三)下列情况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
1.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假期待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事假
文件依据:天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工作实用手册》
休假规定及假期待遇:
(一)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每日扣除平均日工资。

(二)连续请事假一周之内,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计
算为事假,超过一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计算为事假。

(三)当年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不计算当年工龄。

各类休假制度审批程序:填写《天津市卫生局职工请假备案表》,经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逐级审批后,将《备案表》交到局机关党委。

各类休假制度违规办法: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且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卫生局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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