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卫规财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12月17日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参考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津卫医管[2012]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卫医管〔2012〕21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提高医院评审质量和水平,规范医院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卫生局制定《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医疗服务监管处唐兆贺李涛联系电话:23337690、23337760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医院评审质量,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三、天津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市卫生局根据医院评审的需要组建专家库。
专家库组成应统筹兼顾管理、医疗、护理等方面成员。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组织性、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敬业和合作精神,能够坚持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有三年以上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水平,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院评审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6•【文号】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我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切实推进和指导各地开展好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医院日常管理,现就医院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注重正确导向作用医院评审是评价、监督、保障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医疗质量保障和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医院评审工作对于促进政府对医院实施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医院评审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深入开展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医院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运行效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二、科学规划,严格评审,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为确保医院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各地在实施医院评审前,应当制定完成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通过评审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针对个别地方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的把关不严、盲目争上级别等情况,我部将对各地医院评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对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新增的三级医院进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或责令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等级证书和标识。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调整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计价方法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根据我市实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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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津应急〔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应急〔2020〕17号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5月15日市应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申报表2.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业技术专家任务类别与专业能力对照表3.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汇总表(专家组长推荐汇总表)2020年5月26日(联系人:杨文弥;联系电话:28208793)(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以下同)行业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局专业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遴选、审核、聘用等工作。
第三条专家主要任务类别(一)应急处置类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咨询服务类1.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2.为本市应急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3.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4.为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5.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三)监督检查类1.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各类安全生产督查、巡查活动;2.参与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灭火专项督查活动。
(四)评审评估类1.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2.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及演练评估;3.参与各类自然灾害风险调查、灾情核查、灾害评估,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4.参与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5.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工作;参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评审及技术推广应用工作;6.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评估;7.其他评审评估类工作。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天津市在各行业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才涌入市场,对职称评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推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特制定了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二、评审标准1.职称评审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体现岗位要求和专业水平。
2.职称评审的主要指标: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业绩。
3.分级评审标准:根据职称的不同级别,设立相应的评审细则,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评审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2.专家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邀请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和实际操作演示。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或申诉。
4.结果认定: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期结束后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四、评审委员会1.组建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行业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和细则,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评审委员会成员遴选: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要求,邀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五、重点推进内容1.加强职称评审培训: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提高评审水平,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完善评审标准和细则: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求,及时调整和修订评审标准和细则,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开性:加强评审结果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避免人为干预,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激励创新能力和实践业绩:在评审标准中加大对创新能力和实践业绩的权重,鼓励人才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提高职业水平和业绩。
六、预期效果通过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的实施,预期达到以下效果:1.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津卫人[2001]199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卫人[2001]199号)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各企事业相关单位及卫生局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卫生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需求,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出发,调动医疗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推进卫生事业整体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
逐步建立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符合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聘用制,推进用工制度改革3、根据《天津市卫生局系统聘用合同制工作实施方案》和《暂行办法》(津卫人[1999]第378号)和天津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聘用制改革的实施工作。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定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
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1. 嘿,想知道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不?这可关系到好多医护人员的职业发展呢!就像爬山,职称就是那一个个山峰,评审条件就是登山的路线。
比如说,小李在天津当医生,一直想晋升职称,可他得先搞清楚评审条件这条路线才行。
2. 哟,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这事儿可重要啦!对于医生护士们来说,那简直是职业生涯的灯塔。
你要是在天津搞医学的,想评职称,就好比参加一场特殊的比赛。
我认识个护士小王,天天忙得脚不沾地,还得抽空研究评审条件,这条件就像比赛规则一样,不明白可不行。
3. 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你了解吗?这对在天津的医疗从业者来说,就像一把通往更高处的钥匙。
老张在天津从医多年,经验丰富得很,可一提到职称评审,他也得老老实实看条件。
这条件就像一个严格的考官,你得按照它的要求来展示自己的能力。
4. 哇塞,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可有点神秘呢!它就像一个隐藏的宝藏图,对于想在医学领域更进一步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我有个朋友小赵,是天津的医生,他老觉得自己能力够了,但就是不知道评审条件这个宝藏图,结果在职称晋升上走了不少弯路。
5. 嘿呀,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哟!这对于天津的医务工作者,就如同导航对于司机一样重要。
孙医生本来医术高超,可是因为不太清楚评审条件,就像开车没有导航,在职称评审的道路上迷迷糊糊的。
你说,能不重视这个评审条件吗?6. 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这是个不容小觑的事儿啊!就好像是学生面对考试大纲一样,在天津做医学工作的人得按照这个条件来准备自己的“考试”。
我同事小陈,每次提到职称评审就头疼,就是因为没好好研究评审条件这个“考试大纲”。
7. 哟呵,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呢!这对天津的医疗人员而言,像一把衡量自身价值的尺子。
李护士一直很努力工作,她就想通过职称评审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可是如果不知道评审条件这把尺子的刻度,她怎么能准确衡量自己是否达标呢?8. 天呐,天津医学职称评审条件可不能忽视呀!它就像一座桥,连接着医务工作者现在的位置和更高的职业成就。
2019年整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品资料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培训、抽取、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批准组建的,由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和相应软件管理系统组成的,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是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报批、发证、入库工作;(二)负责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评标专家的调查处理工作;(四)负责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的管理工作;(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六)负责评标专家库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及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及各项管理活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要专业齐全、分类合理,并能够按照专业、评标地点、资历、是否应急等不同的设置条件进行检索形成相应的子库。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津卫人[2012]488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卫人〔2012〕488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2〕242号)和《关于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人专职〔2012〕17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1,其中各单位申报材料时间为9月17日-28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职数核定市卫生局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核定职数,各有关单位认真、准确填写《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附件3)一式2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
未经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参评材料。
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各系列(专业)分项填写《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
三、评审政策2012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有关政策执行,需特别说明的如下:1.进一步贯彻我市聚集人才政策精神,落实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要求。
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需人才,按正常程序随年度评审。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各有关医疗助产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急救转诊工作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9日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落实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一、目标任务本市现有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6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4家,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12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5家,通过市区两级联动,建立了覆盖全市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网络。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到2020年主要目标任务:——持续推进各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相关标准,加强机构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承担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应同时具备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实现母婴一体化救治与管理;——蓟州区、宝坻区、宁河区、武清区、静海区、滨海新区承担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加强产科、新生儿科内涵建设,创建天津市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保障辖区及周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降低远距离跨区转诊的风险;——市内六区和新四区承担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创建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多部门协调联动,构建和完善覆盖全市、分级负责、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网络,保障母婴安全。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津应急〔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时效性】•【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应急〔2020〕16号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5月15日市应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表2.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2020年5月26日(联系人:杨文弥;联系电话:28208793)(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专家的组织、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由市应急局聘任和管理,具有应急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以下同)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防灾减灾救灾等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的专门人才,以及为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等聘请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分为决策咨询专家和专业技术专家。
决策咨询专家主要为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专业技术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专家应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七条市应急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27号)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2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08
•【字号】津市场监管标准〔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27号)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医学检验危急值获取与应急技术规范》、《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2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2项天津市地方标准
2020年4月8日附件
2项天津市地方标准
注:地方标准文本可在我委门户网站(http:// )查阅。
查阅路径:在线服务→综合查询→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培训、抽取、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批准组建的,由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和相应软件管理系统组成的,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是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报批、发证、入库工作;(二)负责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评标专家的调查处理工作;(四)负责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的管理工作;(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六)负责评标专家库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及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及各项管理活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要专业齐全、分类合理,并能够按照专业、评标地点、资历、是否应急等不同的设置条件进行检索形成相应的子库。
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
天津市卫⽣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津⼈专〔2000〕27号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专业技术⼈员的能⼒与⽔平,培养造就⼀⽀⾼素质卫⽣专业技术⼈员队伍,更好的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管理体制,实现卫⽣⼯作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标,特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包括卫⽣技术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按照本条件取得的相应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和⼯作能⼒,有权申请与资格相符的专业技术⼯作岗位的职务。
医(药、护、技)师(⼠)为初级资格)为初级资格;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资格;副主任、主任医(药、护、技)师(⼠)为⾼级资格。
⼀. 基本条件(⼀) 申报⼈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任职期间考核合格。
(⼆) 按天津市卫⽣局规定,申报医疗专业副⾼级职称,有下基层医疗机构⼯作任务的,申报⼈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作任务。
(三) 在⼀级医疗机构、卫⽣院、保健站⼯作的,医疗专业⼈员原则上应参加全科医师专业晋升,并参加全科医学培训合格。
(四) 按医学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论.⽂.客.服.QQ,81995535。
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1年内;受⾏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考核不称职的当年算起3年内不得申报。
⼆. 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医(药、护、技)⼠(师)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师实⾏职业医师资格制度。
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师。
2. 药、护、技专业逐步与国家执业资格制度并轨,在并轨实现之前,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院校毕业⽣(含“五⼤”毕业⽣,下同)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年期满,可认定“⼠”资格;⼤专毕业,见习⼀年期满,在从事本专业技术⼯作两年,可认定“师”资格;⼤学本科毕业,见习⼀年期满,可认定“师”资格。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单位,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已于201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师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大局,认清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重要意义,持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上述两个部分规章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分工协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两个部门规章的政策研究,做好与原有政策的对比对照,明晰各项新规定、新政策、新变化、新要求,调整各项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流程,对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领会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施行的目的、背景、意义和有关具体措施,并向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此外,还要做好与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等有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研判,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医师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保证医疗安全。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建设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
天津市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
天津市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快统计智库建设,充分发挥统计专家在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申报和统计改革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统计科学管理水平,现根据工作需要,推进天津市统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专家是指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组织和研究机构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天津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和专家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市统计局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统计专家为天津统计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市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撰写和征询统计改革创新意见建议等工作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使用,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家。
每次使用需按照相关政策支付一定的专家咨询费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七条入库专家分类及条件。
专家库由学术领域和研究机构从事统计、经济、产业、金融等相关领域实际工作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家、教授、研究员等组成,首批拟邀请30人。
专家遴选着重考虑德才兼备、客观公正、作风民主,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知名学者、教授等可放宽年龄)。
专家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
学术领域和研究机构主要指我市知名高校(包括但不限于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和天津师范大学等)和研究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天津市科学信息技术研究所等)。
第八条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
经专家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统计局党组会研究讨论决定、公示等程序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天津市专家评审费发放新规定2021
天津市专家评审费发放新规定2021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外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界定、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等事宜。
通知明确,《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所指的外省市评审专家,系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凡自愿申请注册并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该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关于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通知明确了三类情形。
一是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在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
评审结束后,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是该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进行评审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参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参与项目评审的天津市评审专家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是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
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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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津卫医管[2012]2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4.16
【实施日期】201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卫医管〔2012〕21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提高医院评审质量和水平,规范医院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卫生局制定《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医疗服务监管处唐兆贺李涛
联系电话:23337690、23337760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医院评审质量,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三、天津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