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农村的供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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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

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

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一、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农村经济管理制度是保障农村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

二、农村经济管理法规依据的基础农村经济管理法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

三、国家法律对农村经济管理的法规依据国家法律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层面对农村经济管理进行规范,保障农民的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行政法规对农村经济管理的法规依据行政法规主要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对农村经济方面的管理提供具体的法规依据,确保管理的规范和公正性。

五、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经济管理的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范农村经济管理,提供区域性的制度保障。

六、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对农村经济管理的法规依据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是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规划文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为农村经济管理提供重要的指导。

七、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包括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形成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

八、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经济管理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经济管理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制定政策、监督落实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方式,推动整体管理的有效展开。

九、市场调节下的农村经济管理市场调节下的农村经济管理是指依靠市场机制,在农村经济活动中通过价格、供需关系等因素进行调节,实现自主管理和发展。

十、社会监督对农村经济管理的作用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农村经济管理进行监督、参与和评价,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组织参与等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执行。

总结: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是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依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法规依据来确保管理的规范性。

同时,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和社会监督等执行机制的相互作用,也是农村经济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在我国,“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央先后17次发布了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号文件,而在2016年的一号文件中,不仅仅将“三农”问题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而且专门提出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并为农村法治建设指明方向。

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农村法治建设是关键,农村的法治状况决定我国的法治水平。

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越来越高,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自从大学生来农村当村官以来,大学生村官们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为农村带来了新的思想、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农村面貌发生了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农村干部解决村民纠纷的方法更加科学理性了,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更加民主了,农村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展顺利。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深入,广大农民的思想不断解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参与民主活动的村民就越来越少了;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农村土地流转、拆村建镇等问题,在解决新问题中各种新矛盾不断涌现,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制约了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进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农民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未常态化等。

二、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涉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大量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先后制订、修订和完善了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等,特别是关于农业生产及农业建设的法律,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中心的关于耕地、水利、种子、农药等配套法律法规比较完善。

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法规

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法规
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法规保障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 任晒
主讲内容
一 二
新农村建设的理论背景及其基本要求
行政法律关系 新形势下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政策

当前农村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贯彻落实好政策与法规的几点要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部分 新农村建设的理论背景和基本要求
一、理论背景(科学发展观)
▲发展——第一要义 ▲以人为本——核心 ▲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要求 ▲统筹兼顾——根本方法
四、加大补贴力度,拓宽新农村建设资金 来源 五、加大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创造农民幸 福美好家园
◆水利建设
◆公路建设
◆能源建设 ◆邮政设施建

第三部分 农村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农村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业生产法律制度——农业法、渔业、农业 技术推广法等 农村行政管理法律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选举法等 农村企业法律制度——乡镇企业法等
农村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土地法、水法、森 林法、矿产资源法等 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水污 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
二、当前农村突出存在的几个法律 问题及其立法动态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的村务公开与村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 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 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 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关于土地流转和征地拆迁的问题 三、关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与小产权房的问题 四、关于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问题

村落中的法律动员:农村普法的现代性语境和困境

村落中的法律动员:农村普法的现代性语境和困境

适 动人 人学 法遵 法守 法用 法 , 护 法律 权 威 和社 会 公 平 都是 城市 的威 力 。现代 法 律产 生 于 城市 , 应 现 代性 维 发育 强壮 的工 业社会 气 质 的城市 社 会 , 它依 托 于 城市 正 义”, 把 法 治宣 传 纳 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建 并
21 0 2年 9月 第3 4卷 第 5期
三 峡 பைடு நூலகம் 学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版 ) 人
Ju a fC iaT re G re ies y Hu nt s& S ca ce c s o r lo hn he og sUnvri ( ma i e n t i oil in e ) S
成败考验 。 关 键 词 : 村 普 法 ; 法 律 下 乡 ; 法 律 动 员 ; 社 会 转 型 ; 现 代 性 农 中图 分 类 号 : 0— 5 D9 0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62— 29 2 1 )5—08 0 17 6 1 ( 02 0 0 3— 4
农村 的 现代 性 叙 事 要 精 彩 地 继 续 讲 述 下 去必 须
法律是 一种 整合 和 协调 农村 社 会 关 系 的新 理 想 ,
寻找 新 的素 材 , 计 新 的情 境 , 设 而法 律 下 乡 充 当 了新 农 村 的法律 塑造 是一 种 对农 村 的规 划 的社会 变 迁 , 法
的剧 情 。法律 在农村 的宣 传 普及 过程 是 “ 法律 科 学 与 律下 乡在根 本 上 是 通 过 政 治 组 织 农 村 社 会 的管 理 形 群众 意识 之 间的活 的交往 ” 1 是 发 展农 民群众 法律 式 。在村 庄 的结 构性 力 量 与正 式体 制 性 力量 对 比 中 , [1 ., 意识 的重 要 前 提 条 件 。农 村 普 法 、 律 宣 传 、 村 法 前者 在现代 性 实 现 中不 断 地 让 出 一 部 分 荷 载 。送 法 法 农 治、 依法 治乡 和法律 下 乡等 一 系 列话 语 体 系 和现 实 实 下 乡还是一 种 对于 正式 法 的认 定 , 即只有 国家 视 角 的 践带 来 了农村 与法 律关 系的 亲 密 , 围绕 着 法律 与 农 村 法律 才是农 村 应 该 有 的。 费 孝 通认 为 中 国乡 土 社 会 无 的关 系建 构 出一 套 “ 于普 法 的” 识形 态 。农 村普 是一 个礼 治 的社 会 , 法 的社 会 。乡 土社 会 空 间 在历 关 意 法律 法并 不能 期待 一下 子 实现 乡 土社 会 治理 的转 型 , 是 史和 现实 生活 中有 区别 于 城 市 的社 会控 制模 式 , 它 在 国家立 场上 对于 农村 社 会 生态 的思考 和 决 策 , 律 下 乡运动要 真正 对 农 村 社 会 产 生重 要 作 用 必 须 经 历 法 下 乡充满 了法 治 视 野 中 的农 村 想 象 。党 的 十七 届 六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

《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

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十

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十

02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 策略
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01
重要性
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
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02 03
具体措施
可以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活动,向农民传授基本法律知识 ,解答法律问题。同时,可以编制并发放适合农民阅读的法律宣传资料 ,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率。
满足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
探索特色服务模式
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探索具 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 ,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农民普及基本法律 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宣传成功案例
深入挖掘和宣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工作 的成果和价值,增强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问题
然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援助资源 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等,导致部分 地区农民群众在面临法律问题时仍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
• 保障农民权益: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其 因法律知识匮乏而遭受损失。
•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化解农村地区的矛盾纠纷,减少信访 和群体性事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 促进经济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村法律援 助工作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持。
• 综上所述,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农民权益、维 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农村法律援助工 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的质量和水平。

农村发展规划中的农村公共服务与法律法规

农村发展规划中的农村公共服务与法律法规
问题
农村公共服务面临的问题包括资金缺 乏、人才短缺、管理体制不健全、市 场化程度低等。
发展趋势
01
02
03
政府加大投入
未来,政府将继续加大对 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提 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多元化供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 共服务供给,形成政府、 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格 局。
智能化发展
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 术手段,推动农村公共服 务智能化发展,提高服务 效率和便捷度。
法律法规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公共服务供给规范
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公共服务的标准、质量和监管要求,保障农民能 够享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
政府责任落实
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相应的 政策和措施,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社会参与机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形成政府、社会和 农民共同参与的格局。
03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政府主导作用
政策制定与执行
政府应制定农村公共服务政策,明确服务内容、标准 和目标,并监督执行,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财政投入与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提高服务质 量和水平,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2
法律法规在农村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保障农民权益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稳定,防止非法征地和土地流转 中的权益侵害。
保障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农 民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基本 保障。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规制——基于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调查分析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规制——基于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调查分析
供 的 具 有 效 用 不 可 分 性 、收 益非 排 他 性 与
斜 而对农 业公共产 品供给 投入严重不 足 ;
供给方面不仅 与我 国城市公共产 品供给体
制 在 基 础 设 施 建设 、 文 教 文卫 、社 会 保 障
消费非竞争性 的各类物质或服 务产 品。农
村公 共产 品涉及农村公共设施 、 公共福利 、 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 ,依据不 同的标 准有 不同的分类 。纯公 共产 品特 点是 :在提供
有效的农村公共产 品供给对于我 国农 村发展 、农业生产 、农 民生活乃至 国家经 济 的健 康持续运行有着重要 的意 义。然而
量 公 共 项 目已经 成 为 当前 提 升 农 村 公 共 产
品供给能力的关键。三是硬件多、软件少。 热哀于投资看得见、 摸得着的道路建设 、 村 庄整治 、 农田改造等硬公共产品 , 而不愿提 供农业发展 的综合规划 、农 村建设 中长期 规划 、农业科技推广和农 民人 才综合开发 等软 公共产品。由此造成当前农村公共产 品供给结构失调、 机制混乱 , 不但不能正确 反 映农民对农 村公 共产 品的现 实需求而且 导致 农村 公共设施 运行效率 低下、公共资 源配 置低效 ,还提 高了农村 公共产 品的成 本 ,加重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 。
新 中国 成 立 后 实 行 城 市 优 先 的 工 业 化
关 键 词 :农 村 公 共 产 品 供 给 法律
规 制
道路。通过农业税及 “ 刀差”等形式 通 剪
过 对农 民 的剥 夺来 完成 新 中 国 的工 业 积 累 ,
农 村 公 共 产 品供 给 已经 成 为 解 决 “ 三
“ 三提 五统 ”来完成 ,力量薄弱 , 种投 入 这

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展的要求 , 更不能适 应建 设社会主义新农 村的需要 。如 计 。
农 民 的法律 在数量 上和质量 上都远 远不 能适应 时代发 在农村 , 无依无靠的“ 五保户” 的低保却是难以维持生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农业法 》 的相 关规定 , 仅涉及农 业生产
2 . 2 执 法部 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 民对法律 信仰的缺
战略性 的意义 。
1 .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1 . 1 农 民法律 意识低 大部 分农民 , 甚至有部分农 村 等现 象 , 致使农 民耗费 巨大的成本 和代价打 官 司 , 但最 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不强 , 以为只要 自己没有杀人放 火就 后 自己的权 利仍未得 到维护和落实 。 从而导致农民丧失 不会 触犯法 律 ,根本 不懂得 法律不仅 调整刑 事犯 罪关 了运用法律 手段维护 自身权益 的信心 , 也贬 低了国家法 系, 还涵盖了农民 的生活 、 生产 、 政治等方方面面 。如农 律在群 众中的威性 ,造成 法律在农村难 以贯彻执 行 , 严 民建房 , 以为 自己建房在 自己的责任 田里 , 谁也管 不着 , 其实 里面 就涉及 到土地 管理 、 村发展规 划 、 邻 里关 系等 多个法律法规 , 看似正常却与法 不符 , 合理不合法 。
政是宪法赋 予的权利和职 责 。在村务管理过程 中 , 采用 人 口增 多 , 在农 村大部分 是老年 人和小孩 子 , 更谈 不上
事 不关 已 、 高 高挂起 的态度 , 没有 一点集体 荣誉 感和大 法制教 育。在医 疗卫生方面 , 农 村医院 的数量 、 医疗设 局意识 ;有 的甚至怂恿村干部在 村务管理上独 断专行 , 备, 医生人数 , 技术水 平都 无法与城 市相提 并论 , 技 术高
以村组织 的名义谋取私利 , 损 害集体和其他公民合 法利 明的医务技 术人员都 往城市里跑 。据统计 , 目前农村每 益; 有 的农民群众认为执 法机 关的工作人 员有绝对 的权 干人才有一个卫生点 , 城 市每 2 5 0 人 左右就 有一名医务

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援助制度探析

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援助制度探析

新 农 村 建 设 中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探 析
张云玲
(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 河南 新 乡 4 30 ) 5 0 7

要: 法律 援助制度是维护农 民合 法权 益的重要途径 , 是建设和谐新农村 的司法保 障。然 而, 当前农村 法律援
助工作还存在着 一些问题 , 因此深入分析 农村 法律 援助制度运 行 中存在 的难 点 , 并进 而采取切 实可行 的措 施来
解决这 些问题 不仅是建设 和谐新农村 的内在要求 , 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 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 。
关键词 : 新农村 ; 法律援助 ;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 F D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2 X(0 2 0 00 0 17 9 0 2 1 )1— 19— 3
济 比较 落后 , 通十 分不便 的农 村 。其 次 , 律援 助 大 , 交 法 有效 供 给不足 , 许多 与农村 贫 闲人 口的基本 生存 人 才 的不 足 , 源 于 大 量 可 以利 用 的资 源 ( 法 律 条件 密切相关 的事项 都 未包 含 进来 。《 律援 助 条 还 如 法 院校 的学 生 ) 得 到 充 分 、 效 运 用 。这 些 都 是 当 例》 足较 多 的仅 是农 民工 侵 权 案 件 , 他 领 域 如 未 有 涉 其 前 我 国农 村 的法律 援 助 ]作 不 能 正 常 、 _ 有效 地 开 展 村 民 自治权 、 土地 使 用 权 、 自主组 织 经 营权 、 民身 公
新农 村 建设 要 求 增 强 广 大 农 村 居 民 的法 治 意 定 , 标 志着我 国法 律援 助工 作走 上 了规范 化 、 这 法制 识 , 障广 大农村 居 民能够 切 实 获 得平 等 的法 律保 保 化 的轨 道 。这 一制 度 的建 立 为 实 现社 会 公 正 、 进 护 。由于现 行农 村 法律 援 助 制 度 立法 方 面 的不 足 , 促 司法公 正 、 推动 社会 经济 全 面 发 展 中发挥 着 积极 作 农 村经 济发 展较 为 落后 , 大 农 村 居 民 的法 治 观念 广

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

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

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乡土中国是指中国传统文化和乡村生活深深根植的社区。

在这些农村地区,乡土文化对社会和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探讨了在传统农村社区中,社会习俗、传统价值观和社会秩序如何影响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遵守。

乡土社会的特点乡土社会的根基建立在传统价值观和社区的凝聚力上。

在乡土中国社会中,人们更加关注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

社区共同体意识很强,相互扶助和互助合作是普遍的行为准则。

在这样的社会中,传统习俗和社会约束起到了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的形成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的形成与中国古代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密切相关。

传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家族法和习俗法构成。

社会秩序主要依靠社区长老和村民自我管理。

传统的道德观念,如忠诚、孝顺、和睦以及礼貌,也深深影响了社会行为和法律的制定。

乡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

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的内涵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包括四个主要方面:社区自治、社会关系、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社区自治是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的核心。

社区长老和村民通过共同协商和合作管理社区事务,维持社会秩序。

社区自治的目标是保障社区成员的权益,保持社区的稳定和谐。

社会关系在乡土中国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

乡土中国社会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和邻里关系。

这些关系通过社区习俗和传统礼仪得以建立和维持。

在乡村社区中,人们追求和谐相处和互助互爱的社会关系。

公平正义是乡土中国法理社会概念的核心价值。

在乡村社区中,人们倾向于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纠纷,重视一致、公平的判决结果。

在乡村社区中,人们相信社区成员的共同遵守的习惯和约定制度能够解决大部分争议和冲突。

社会和谐是乡土中国的法理社会概念的最终目标和价值追求。

社会和谐是指社区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互助合作以及整个社区生活的平稳秩序。

社会和谐不仅仅是指相互尊重与包容,还体现了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共同努力。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省司法厅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重点,法律顾问在农村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案件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力量。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供大家参考选择。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一村一法律顾问,助力乡村振兴“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省司法厅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重点,法律顾问在农村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案件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力量。

截至目前,全省67481个村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

7月28日中午11点 12点,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节目,邀请广饶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登武、广饶县司法局丁庄司法所所长李相平,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带领的达洋律师团队走进直播间,就他们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中的深入协作和实践探索,以及如何助力乡村振兴,展开探讨。

节目在闪电新闻客户端、51听、山东手机台、山东网络台“海看”、蜻蜓、喜马拉雅同步播出。

s://v.qq./x/page/y0739sngb6f. 腾讯s://tv.sohu./v/dXMvMzMxMjAyOTI5LzEwNDUzODkzOS5zaHRtbA ==. 搜狐s://v.youku./v_show/id_XMzc1MjI1MTE3Mg 优酷一村一法律顾问,服务基层群众! 李登武一村一法律顾问,律师大有作为! 孙瑞玺律师通过法律顾问的工作,愿乡村永开法律之花! 李相平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潘鹏达洋律所,服务基层! 薛玉向律师“ 一村一法律顾问”基层谈专访广饶县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登武主持人:广饶县的法律顾问工作是从什么时候开展的?李登武:按照省厅、市局的安排部署,广饶县自2020年开始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20XX年,又对全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进一步的规范提升。

农村普法教育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农村普法教育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Lu n y u a n一、农村普法教育面临的困境1、普法思想观念淡薄。

受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无论是普法工作者还是农民对于法治的认识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一部分农民认为有权走遍天下,法是人制定的,而且是专门给老百姓定的。

所以他们觉得学不学法,懂不懂法都无所谓,出了事情要靠找关系,不是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这就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普法工作者的角度来看,一些基层干部觉得普法就是一种形式,就算再努力也不能立竿见影的看到成效,少数普法工作者认为农村问题很少靠法律解决,或者法律在农村不管用。

因此在工作中不积极,这也不利于普法工作的开展。

2、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升级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农村各地也纷纷举办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把农村普法宣传推到了高潮。

然而,当前农村普法活动,很多是流于形式。

大多数普法不分年龄,不分内容,通常采用普法书籍、普法手册、宣传单、展板、法治宣讲、宣传车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

3、普法具体工作较难。

第一,普法村民不易集中。

目前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分散,而且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留在村子里的大多数老人和儿童,这就导致普法对象很难集中,普法内容很难真正落实。

第二,普法时间很难保障。

一些农民把大部分时间用于发家致富上,他们每天忙于种地、养殖或者外出挣钱,稍微有些空余时间,他们会打打牌、跳跳广场舞,丰富一下农村文化生活,很少会把时间用于学习法律知识上,这就增加了普法的难度。

第三,普法内容难于理解。

当前农村部分居民的文化素质还相对较低,对于一些法律术语他们很难理解,一些法律书籍和宣传手册他们根本看不懂,这就影响了普法工作的落实。

4、普法机制不健全。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法律的宣传,一些地区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普法工作制度,加强普法工作机制建设。

然而,农村普法机制还不够健全。

第一,没有明确的普法政策。

虽然国家在宏观上对普法有要求,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普法措施,尤其在农村没有普法规定,所以在普法过程中无论是基层干部还是农民都存在着应付的现象。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规制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规制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规制当前,我国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原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较好地规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出现结构性失衡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文章基于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调查分析,透视了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的现象及原因,进而梳理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必须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才能重构和形成最优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法律规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已经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农村公共产品就是指在农村这一特定地域范畴内私人不愿也无法提供的具有效用不可分性、收益非排他性与消费非竞争性的各类物质或服务产品。

农村公共产品涉及农村公共设施、公共福利、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纯公共产品特点是:在提供公共产品时无法核算成本的,而且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的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

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是:公共产品供给形式多样,政府不是唯一主体,还存在其他产品提供者,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完全,可由公共部门以私人产品的方式提供。

纯公共产品主要是应该由政府来做的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村社会综合社会保障、农业综合发展规划、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和研究、大江大河治理等关系农业、农村、农民自身的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条件的公共产品。

除此之外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准公共产品,是可以由各类市场来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公共产品。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于我国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乃至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

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农村公共产品总量少、投入不足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城市优先的工业化道路。

通过农业税及“剪刀差”等形式通过对农民的剥夺来完成新中国的工业积累,通过“户籍制度”和农业消费品计划分配来限制农民自由迁徙以缓解城市的计划发展压力。

农村法律普及程度的调查报告

农村法律普及程度的调查报告

04
提高农村法律普及程度的建议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01
02
03
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组织专业法律人士定期到 农村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向农民普及基本的法律常 识。
制作法律宣传资料
制作通俗易懂、图文并茂 的法律宣传册和海报,张 贴在农村公共场所,方便 农民随时查阅。
利用媒体资源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 媒体资源,向农民传播法 律知识和案例,提高农民 的法律意识。
调查范围
01
本次调查范围涵盖了全国不同地 区的多个农村,以确保调查结果 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02
我们选择了经济发展水平、地理 位置、人口规模等不同的农村作 为调查对象,以全面了解农村法 律普及的现状和问题。
02
农村法律普及现状
法律知识了解程度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较低
大部分农村居民对基础法律知识了解 不足,如对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 法律概念和规定缺乏了解。
05
结论
总结调查结果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低
调查显示,大部分农村居民对 基础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如权
利义务、合同签订等。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农村居民在遇到纠纷时, 首选调解或私下解决,而非寻 求法律途径。
法律服务资源匮乏
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人员不足, 导致居民难以获得及时、专业 的法律援助。
法制宣传教育不足
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相对滞后,缺乏持续性和深度
信息传播渠道
总结词
信息传播渠道是影响农村法律普及程度的关键因素。
详细描述
在农村地区,信息传播渠道的有限性可能导致法律信息无法有效传递给农民。传统媒体如电视、广播和报纸在农 村的覆盖率较低,而新媒体如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在农村的普及程度也远远不足。因此,需要拓展农村的信息传播 渠道,如通过乡村宣传栏、法律讲座、村民大会等方式,将法律信息传递给农民。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作者:高恩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3期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法律援助基金项目:眉山市法学会2019年法学研究课题“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成果四川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研究中心项目“四川农村社会底层心态研究”(编号:SCXF201620)成果。

作者简介:高恩胜,四川工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8.191三农问题历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该战略对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意义重大。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分析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受制于农村人口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低等因素,该类群体极易被社会边缘化,大量的农村弱势群体发生纠纷后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解决此类状况,该制度作为公益性的法律保障制度,其在涉农法律纠纷的解决中起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它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全面小康的重要法律举措。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新困境(一)农村法律援助相关立法体系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该条例是我国目前调整农村法律援助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是,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缺乏权威性,从支持力度和群众知晓度等维度来看的话,该条例难以支撑农村法律援助这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此外,从内容上看,《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村法律援助并没有专章规定,而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出现了大量的新型法律纠纷,如土地流转和征用、拆迁安置等,《法律援助条例》无法解决该类纠纷,这造成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司法尴尬。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在我国农村的发展进程中,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深入理解和厘清这两个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推动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村民自治组织,通常指的是村民委员会。

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设立的宗旨在于让村民能够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纽带,将农民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形式。

从法律地位来看,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和运作,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

然而,两者的法律地位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村民自治组织侧重于村民的公共事务管理和民主权利的行使,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侧重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发展。

在职能方面,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诸多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例如,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山林、水域等资源性资产,以及房屋、设施设备等经营性资产;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如农业生产经营、集体企业经营等,以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尽管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在人员构成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叠。

部分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同时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管理人员。

其次,在工作内容上,两者相互配合。

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村民自治组织需要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相关工作,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支持和资源调配,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协调相互结合,共同推动农村的发展。

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农村是国家的基础,发展农村工作关乎到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为了促进农村的发展,我们需要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本文将从以下十个方面展开回答,旨在探讨如何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一、加强基层宣传队伍建设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首先需要加强基层宣传队伍建设。

基层宣传队伍是宣传工作的主力军,要加强他们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他们的宣传工作质量,并倡导他们与农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深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

二、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为了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这包括设立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问题解答等服务,让他们了解和运用法律的方法,使法律在农村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制定详细的政策宣传计划政策宣传计划是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政策宣传计划,明确宣传的目标、内容和方法,合理安排宣传时间和场合。

同时,要充分利用农村特有的传统文化和传播渠道,确保政策宣传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加强农村宣传资源整合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需要加强农村宣传资源的整合。

这包括整合各级政府、农村组织、社会组织等的资源,建立统一的宣传平台和信息发布渠道,提升信息的传递速度和效率,确保广大农民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多样化的宣传活动是推动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的有效途径。

我们可以开展法制宣传演讲、法律知识竞赛、政策讲座等活动,引导农民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六、加强网络宣传如今,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可以建立农村维权网站、开设农民法律法规微信公众号等,在网上发布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信息,形成线上线下宣传相结合的良好效果。

七、提供农民培训和教育机会为了增加农民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了解,我们需要提供农民培训和教育机会。

两户一伙的法律规定(3篇)

两户一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两户一伙”是指农村地区中,两户或多户人家因经济、家庭关系等因素,形成一种共同生活的群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日益普遍。

为了规范“两户一伙”的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践分析两个方面对“两户一伙”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两户一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对于“两户一伙”共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承包地块,确定承包期限。

对于“两户一伙”共同承包的土地,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两户一伙”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两户一伙”中的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当依法归共同所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于“两户一伙”中的家庭成员,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依法分割遗产,保障各方权益。

三、两户一伙的法律规定实践分析1.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两户一伙”共同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土地纠纷,保障土地承包权益。

2. 合同签订对于“两户一伙”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3. 家庭成员财产分割在“两户一伙”中,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依法归共同所有。

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素质的提高。
完善农村法律服务设施和网络
建设农村法律服务站
在农村地区设立法律服务站,方便农民就近寻求法律帮助和服务 。
建立法律服务热线
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热线,为农民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和 帮助。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完善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制,确保经济困难的农民能够获得必 要的法律援助。
降低法律服务费用,提高可及性
法律服务信息不对称
信息传播不畅
由于农村地区的通讯和信息传播 设施相对落后,法律服务信息难 以有效传递,农民难以获取及时
、准确的法律服务信息。
信息透明度不足
部分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存在信息 不透明的问题,农民在选择服务时 难以做出判断和比较。
信息误导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部分农民可能受 到误导或欺诈,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
鼓励更多的律师和法律机构参与农村法律 服务,优化服务网络布局,提高服务的可 及性和质量。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
政策支持与立法建议
通过开展更多形式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 ,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帮助他们 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农村法律服务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 应的政策建议和立法修改意见,以促进农 村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
详细描述
农民在务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劳 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伤赔偿等 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结词
在农村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重要,涉及到农资购买、医疗保障、教育权益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详细描述
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接受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方面可能会遇到消费侵权问题,需要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同时,对于农村市场的监管,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以保障 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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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在农村的供需关系
假设法律是一种可供给的商品,而广大农村是目标市场,法律这种商品在农村市场的定位如何,市场前景又如何,又是怎样的供需关系呢?
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这是国家控制的不可或缺的,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取决于城市或农村的需要,而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刚性的必须有的法律。

本文探讨的是民商事法律与广大农村之间存在的需求与供给关系。

首先,需要回答的是农村对法律有怎样的需求程度?我国著名的法学家苏力先生在2010年的一次研讨会中曾提出:法律不能急剧向农村延伸,因为农村和城市不一样,城市是陌生人社会,农村是熟人社会,有它自身的秩序整合机制。

如果过快的延伸,会造成比贫富差别还严重的城乡冲突。

换言之,苏力认为,农村对法律的需求并不如城市那么迫切。

这并不是苏力第一次提出这样的观点,早在十二年前的《送法下乡》一书中曾表达过这样的观点。

无独有偶,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就提出,法律强行下乡,可能会导致“法治的好处没得,礼治的秩序却破坏了”的恶果。

苏力的观点虽然有些经济学的理解,但只不过是费老观点的翻新。

学者的观点引发我们的思考,法律在农村到底有多大的市场?法律在农村没有一点市场,是不符合农村实际的。

唯一有区别的是在市场经济进入农村之前,法律在其中的地位强弱不同。

市场经济进入农村之前,熟人在农村社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几乎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约束。

比如农忙、盖房时,都是熟悉的村民一起来帮助,根本不会计较报酬,东家帮了西家,西家再去帮东家。

市场经济进入
农村后,农忙请收割机,口头约定按亩或按时结算,盖房请人来做,以每平方多少钱结算。

在农村,他们把这种方式叫做将活“包”给人做,这种模式在法律上应该叫承揽合同。

于是,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法律逐渐的在熟人社会上撕开了一道口子,一点点的“渗透”进农村。

农民有了纠纷、苦恼,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并不拘泥于请村里有威望或势力大的人出面。

他们渐渐的觉得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端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他们对法律的渴求程度也与日俱增。

其次,要解决的是农村对法律有什么特别的需求?我国经过了二十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及法律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生,广大农村所面临的法律难题自然不少。

送法下乡如何才能让农民“买帐”,如何才能真正送到他们的“心坎”上呢?简单说来,农村最需要的是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

例如婚姻家庭继承法、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

但是,这些法律在农村能够按照立法者的初衷运行吗?比如,《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到承诺,甚至还有反要约,涉及到要约的撤回、撤销,承诺的生效、撤销等。

农民在谈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些深奥的法学理论,但不代表他们的合同订立过程没有要约、承诺。

再比如,《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项内容。

而在农村几乎没有这么详尽的合同出现,农民订的合同只要“你知我知”就行。

合同法力图使合同运行变得像电脑程序一样可操作、计算。

农村显然是不需要这么精细、可计算的法律的。

法律也像商品、工业产品一样有粗细之分,农村并不需要过
于精细、可计算的法律,更倾向的是粗放、原则性的法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农村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为粗放、原则性的法律的执行提供了保障,精细、可计算的法律显得多余,而过分精细、可计算的法律却可能破坏农村固有的熟人社会关系。

最后,要面对的是法律要怎样合理的打开农村市场。

换言之,以什么样的方式向农村社会“推广”法律才能让农民更好的接收。

笔者认为,农村法律供给有两种模式:一是外部供给,国家立法为农村供给法律,比如农村有交易行为,有合同法进行规范;有侵权行为,国家为其制定侵权责任法,有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行为,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加以指导,对涉农案件作出司法解释,等等。

二是内部供给,农村自己制定规则,生产法律,比如村里制定村规民约,务工、雇佣及承揽时发生伤害时损失赔偿额,男方悔婚彩礼不退,女方悔婚彩礼全退等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等等。

笔者以为,农村的法律供给应以内部供给为主,外部供给为辅,内外结合,相辅相成。

国家立法规范、指导农村的各种民事行为这必不可少,完全放开农村自己“立法”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理念相悖。

另外,国家立法具有强制性,体现国家意志性等特点,这是农村自己制定的规则所不能比拟的。

然而,一味的实行国家立法也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过多的法律干预可能会适得其反。

因此,给予农村一定的自主、自治权,是很有现实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据此,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法定的自我管理的组织。

宪法承认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当然也不否认其制定适应本地生产、生活的一些制度、规定。

但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制定的规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国家应认定其无效。

综上,国家应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对农村行为进行原则上的把握,农村则应充分运用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合法合理、因地制宜的建章立制,更好的为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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