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制度(标准版)新疆
一符三专四落实制度
“一符”“三专”“四落实”制度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我公司承储政府储备粮油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帐实相符:公司库站存储的政府储备粮(自治区级、州级、县级政府储备粮),都必须做到帐与实物相符,一符”: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专仓储存:公司库站一个仓内不准储备粮与非储备粮混存。
储存储备粮的仓必须是质量完好,能保证储粮在较长时间安全储存的仓库,而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储备粮仓外要挂牌,用代号标明储粮性质,牌子挂的部位、尺寸、横竖必须统一。
三、专人保管:公司库站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政府储备粮油,选择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保粮经验的人员担任储备粮油的保管员,既要管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准确,又要管库存粮油安全。
缺乏保粮经验的,必须经过培训,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专帐记载:库站要建立政府储备粮的专帐、专卡,对调进调出、轮换的粮食要准确、及时地在帐卡上反映出来。
五、数量落实。
公司库站必须严格执行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粮食出库销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严禁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储备粮轮出销售,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组织,由承储企业委托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轮入粮食必须是当年生产,符合国标中等(含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安全水分要求,气味、色泽正常。
国家储备粮油所有权、动用权在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六、质量落实。
入库前,粮仓要整理清洁,轮入粮食不得降低质量标准、混存混放,鼓励轮入优质单一品种。
新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新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守法经营。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不得使用非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相关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保证食品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包装物的管理,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物。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召回义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新政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并逐步完善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推动有关综治成员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协调、化解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审核食品安全发展规划;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0号),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方面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及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新疆人大常委会公告9-39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3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修订通过。
现予公告,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公共交易场所。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境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环保、卫生、物价、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积极培育、扶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商品交易市场。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标准版模板(10篇)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标准版模板(10篇)最新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标准版模板(10篇)在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上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标准版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忙到大家。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标准版模板篇1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订立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材料,发觉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
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当保管,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管。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需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依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管。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适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
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适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
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标准版模板篇2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订立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觉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应知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应知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机制建设。
自治区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食品安全办公室,建立了食品安全督查督办机制,形成了从政府到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执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抽检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政策,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其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投入大量资金,加强了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和仪器设备的建设,提高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了食品流通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有效防止了假冒伪劣食品的流入。
在农村地区,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规范化。
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对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和监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再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宣传教育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开展各类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和培训,提高师生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素养。
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
总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食品安全工作任重道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仍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向纵深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新政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流通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流通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流通产业在扩大消费、吸收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但与内地省区相比,我区流通产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基础设施落后,城乡发展不均衡,网络覆盖面小,信息化、标准化、国际化程度不高,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加快推进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全区流通产业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围绕提高流通效率、减少流通环节、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商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生产发展和促进居民消费,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解决制约流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全面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
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强化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努力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结合。
深化流通领域各项改革,为流通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流通产业对内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0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实施日期】2020.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对食品、药品等质量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自治区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新政办发[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近日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狠抓薄弱环节,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有所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重点商品是与百姓生活密切关联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种商品和儿童食品;重点部位是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和建筑工地食堂;重点环节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消费等四个环节和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使乌鲁木齐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5-8个百分点,率先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2年9月2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生产第三章粮食储备第四章粮食流通第五章粮食安全监管第六章应急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粮食安全主要是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城乡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粮食产业集群,推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为切实推进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实施,自治区商务厅决定从2011年7月开始至2012年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肉食品安全的监管,切实推进全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要求,结合商务厅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畜禽屠宰环节加强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积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确保肉食品安全为目标,大力提高我区肉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畜禽屠宰加工,肉品销售流通等环节的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树立畜禽屠宰厂(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宰前尿样检测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各族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食品批发制度(范本)
食品批发制度食品批发制度篇一:食品批发制度(通用版)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本店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本店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三、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四、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库房管理制度一、库房设置要根据库房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库房环境整洁,杜绝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及其滋生条件,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
二、指定专人进行库房管理,确保库存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
库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三、食品要设立专柜或专间合理、安全地进行存储。
存放生鲜食品应配备相应设施;存放散装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
四、食品入库应先入待检区,经检验合格,库房管理员凭发票所开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方可入库。
五、库房管理人员对库存食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等食品,应当立即上报业主出库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库房管理人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货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未经业主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对库房设施进行处理。
七、库房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库房管理人员擅自入库。
做到防火、防盗。
50*70食目全度录品安管理制一、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三、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五、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六、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七、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九、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十、食品台帐管理制度十一、食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十三、库房管理制度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一、本店在购进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要食品“一单通”做为索证索票的备查建档材料,如供货商不能提供“一单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书式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及销售发票(凭证)并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经营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新食药监安[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食药监安〔2012〕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1号)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全区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巩固扩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水平,自治区局决定从2012年3月开始至6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二○一二年三月六日附件: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重点(一)药品生产1.重点整治内容:(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新政发[2002]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新政发[2002]6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流通、商品交易和管理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与此相适应的流通现代化,也随之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进。
我区流通现代化正处在起步阶段,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尚有很大差距。
为加快推进我区流通现代化,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提高流通企业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流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特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如下:一、推进流通现代化的任务和目标流通业作为社会大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引导性力量。
现代流通业通过广泛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先进的经营管理形式,对传统流通业进行改造、创新和发展,代表了流通业的发展方向。
加快推进我区流通现代化,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流通企业改革与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流通现代化的主要任务: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流通现代化的机遇,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资产、品牌为纽带,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加快提升我区流通业的现代化水平,建立物畅其流、方便快捷、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流通网络体系,为实现社会化的大生产、大流通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2023年7月2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标准创新与促进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自治区地方标准和州(市)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食品、药品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和政策制定,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新食药监流[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新食药监流〔2008〕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促进我区医药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新开办、变更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按其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和养护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四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在乌鲁木齐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在其他地、州、市所在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在县以下(含县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并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药品的质量负法律责任。
新疆版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新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新疆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第五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控制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经营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与执法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管,确保食品检验结果的公正、准确。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
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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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食品安全检验工作,本单位制定如下制度:第一条: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二条: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也可用快速食品检测箱进行检测,对有必要的食品主动送质检所检验。
完善质量自检手段,加强重点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第五条: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
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供货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六条: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第七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第八条: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就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本单位制定如下制度:第一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日常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食品。
第二条: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顾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当拒绝进货,发现有虚假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条: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贮存管理和食品标签标注工作,制定以下制度:第一条: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二条: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
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第三条: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
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第四条:贮存食品必须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第五条:销售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在销售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码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制度:第一条: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的花名册,所有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条:已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合格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建立健康申报制度,工作期间凡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患病原体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申报,立即停止直接接触食品工作。
第五条:对不参加健康体检的人员按部门或部门的考核规定进行处罚,并立即停止直接接触食品工作。
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以下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六条: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工作,制定以下制度:第一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二条:储存运输的车辆也应定期消毒,并有调节湿度、温度设施。
第三条: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无毒无害。
第四条:严禁运输工具、装卸食品的容器污染食品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使应急安全有序,高效实施,急时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分工协作,统一指挥,整合资源,系统联动,快速反应,措施果断。
三、范围在公司内出现的各种事前无征兆,信息不掌握,突然发生或者因相关行政部门检查突然暴露出来的危及产品质量安全,人身财产损失等安全事件。
四、组织领导成立公司生产过程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组长:陈亮成员:各部门主管五、应急处理内容(措施)1.食品安全应急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如遇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发生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2.火警火灾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部门主管汇报,逐级向上反映。
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