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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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东升一中党支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范围
班子成员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
1、当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时,学校支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校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支部书记、副书记主谈;其他有关人员的谈话,由校分管领导指定适当人员主谈。谈话不得少于两人。
3、决定对干部的谈话,应当由校支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对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被谈话人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指出反映的问题。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
四、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3、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4、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5、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由谈话人或被谈话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