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实行.pdf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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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绿色原则是指保护自然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绿色原则在各国民法中的体现越来越重要。
中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也体现了绿色原则。
本文将探讨绿色原则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并分析其意义和作用。
一、绿色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绿色原则是指保护自然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它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以及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绿色原则在各国民法中的体现越来越重要。
绿色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1. 保护自然环境。
绿色原则要求人类在生产、生活、发展等各个方面都要尊重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和破坏。
这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环境灾难的发生。
2. 推动可持续发展。
绿色原则要求人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可持续性,避免短视行为和过度开发。
这有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保证人类和自然的长期共存。
3. 促进社会公正。
绿色原则要求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要尊重自然、尊重人类和社会的权益,避免资源的过度集中和利益的不公。
这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二、绿色原则在中国民法典中的体现中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中国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得到了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保护的规定。
中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环境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环境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这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破坏。
2. 自然资源的保护。
中国民法典第八编《物权》中,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土地、水域、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利和限制。
这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3. 生态文明的建设。
中国民法典第十一编《继承》中,对生态文明的建设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继承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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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巩固摘要:作为一种限制性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时代立法者对民事主体的 普遍环保要求,为民事活动施加了普遍的环保义务,具有司法适用效力。
根据案件相关具体规则完备程度的差异,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可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发挥助力环境宣教、提供价值指引和指导规范创制等不同功能,须遵循不同方法。
作为一种民法原则,绿色原则不能用于公法性判断和直接公益救济。
关键词: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境界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把环境保护确立为民 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生态危机时代“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有效机制”,〔1〕该绿色原则集 中体现了 “彰显时代性”这一 “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2]极大推动了《民法 典》分则相关环保条款的创设,发挥了很好的立法指引作用。
“立法之后,学者应当以解 释论为基本立场,做一个解释论意义上的积极建设者。
”〔3]其首要任务,是推动这一重要 原则的司法适用,通过实践检验和运用发展出具体规则,把貌似空泛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 能切实影响法律实践的现实规范。
正如有学者所言,“绿色原则如果不能进人司法裁决程 序,那么它极易成为扮演宏大政治叙事但毫无社会价值的‘僵尸条文4〕不过,法律 原则的司法适用向来不易,绿色原则作为前无古人的创新条款,其司法适用必将更多挑 战。
本文在此对相关问题略作分析,以抛砖引玉,引起更多探讨。
*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浙江大学仲英青年学者。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源国家所有权 与生态环境监管权关系研究"(19BFX172)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台达集团 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资助〔I〕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2〕王利明:《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3〕于飞:《认真地对待〈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4〕郑少华、王慧J绿色原则在物权限制中的司法适用》,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30绿色条款的规则体系及司法适用研究一、绿色原则的性质界定与条文释义尽管在问世之初,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地位不无争议。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bb67e1a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1.png)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作为国家重要的民事法律文件,《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被广泛关注和研究。
这一原则在文本中的明确规定,标志着环境保护理念正式被法律认可,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障和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对绿色原则的研究和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两个方面,探讨与绿色原则相关的问题。
一、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1.1 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核心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减缓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不断提出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措施。
而我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旨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维护社会公正环境保护关乎社会公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社会公正。
在很多案例中,环境不良给人们带来了健康问题、财产问题等后果。
而绿色原则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因此,绿色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保证。
1.3 规范经济行为环境与经济发展相互关联。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环境污染问题。
并且,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不少区域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而绿色原则的出现,则规范了企业和个人在经济行为中应保持的环保意识,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绿色原则的理论价值2.1 推动环保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环保立法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绿色原则的规定,为我国环保责任主体的明确、追责、处罚等方面提供了支撑,形成了完整的环境治理体系。
这有助于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国环保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2.2 促进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推进中国经历了快速增长的阶段,同时也经历了对资源环境的过度消耗与破坏。
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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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作者: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20年第09期
法条: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違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释义: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民法总则》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予以承继,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
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
《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
![《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d3afe4b303d8ce2f006623d2.png)
《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一、什么是“绿色”条款绿色是自然界中常见的颜色。
绿色代表自然、环保、健康等意思。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学者们因此将该条款解读为“绿色原则”“环保原则”“生态保护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等等。
绿色条款本来是指多边贸易体制下各类协议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旨在通过绿色条款对自由贸易中破坏环境行为予以限制,即自由贸易不得破坏环境。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的内容,为了贯彻该原则,民法典在分则中规定了相关条款,学者们也将其称为“绿色”条款,意即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
二、《民法典》规定了多少“绿色”条款民法典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
《民法典》规定了多少“绿色”条款?有学者说直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达18条之多[1],也有人说绿色条款有30条[2]。
笔者经梳理,认为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只有15条。
该15条除总则第9外,其他14条分布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
三、《民法典》主要“绿色”条款解析本文仅对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15个条款予以解析。
1.关于第9条原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析:绿色原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
该原则的意义是: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须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精神贯穿始终,其目的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该原则最初规定在《民法总则》第9条中,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该条写进去的过程非常艰难,一波三折,来之不易。
《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审稿、二审稿有绿色原则,到三审稿时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反对,被删掉了。
后来,经过多方面的艰苦努力,在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的草案中才加进去。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分类与优化 ——以现有194份判决为视角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分类与优化 ——以现有194份判决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a2a46384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e.png)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分类与优化——以现有194份判决为视角《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条款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绿色原则,旨在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均衡发展。
但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囿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自由裁量权,在个案适用过程中存在差异。
本文从《民法典》第九条出发,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侵权编等分则的规定和现有判决的实践,拟总结出一般规则并提供优化路径,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体现绿色原则的作用。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现状为更准确地调研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现状,截至5月3日,通过在案例信息库输入“民法典绿色原则”进行搜索,共获得相关联的案件194起,笔者将通过地域分布、审理级别、直接适用与间接说理等要素作类型化分析。
(一)地域分布:区域不均,东西部偏多从搜索结果来看,全国有27个省份在判决书中援引了“绿色原则”,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四个省份(自治区)没有检索到适用“绿色原则”的案例。
但从个别省份的数量来看,其中青海省援引“绿色原则”案例裁判的案件有26起,广东省22起,江苏省14起,陕西省13起;云南省、甘肃省、重庆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均为1起。
以全国194起总体数量来讲,援引“绿色原则”省份的案例平均数为7起。
由上述数据显示援引“绿色原则”存在地域差异,总体而言东西部居多,中部偏少。
(二)审理级别: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较多194份援引“绿色原则”条款的裁判文书中,其中基层法院有88份,中级法院101份,高级人民法院4份。
从该类数据看,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援引“绿色原则”的占比约为97.4%,属于绝大多数。
从该组数据还可以看出,山东省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援引“绿色原则”为16份,位于全国第一,排在第二第三的为广东省和陕西省,分别为12份和10份。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58011a3f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ea.png)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
发展的基本原则。
绿色原则的出现,旨在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
律保障,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关于绿色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应用:
1. 环境权益保护
民法典强调环境权益的保护,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
求停止污染、排放有害物质、采取补救措施等。
同时也规定污染者应
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 环境信息公开
绿色原则要求政府和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增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
认识和监督。
民法典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涉及公
共利益、社会生活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3. 生态补偿
民法典提出生态补偿的概念,强调环境治理和保护需要付出代价,应
当对为环境保护和修复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奖励和鼓励。
此外,
还规定实施生态修复的区域,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 环境责任追究
在民法典中,绿色原则认为保护环境是全民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
不能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也不能在环境保护方面推卸责任。
民法典规定,环境权益的保护和环境责任的追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的工作。
总之,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对
于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通过法律
手段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绿
色发展。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https://img.taocdn.com/s3/m/b14d21c0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c0.png)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积极回应了环境保护的时代需求,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部法典之中。
本文旨在探讨“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及其意义,分析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以期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绿色原则”的内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解读,分析“绿色原则”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民事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方式和效果。
本文还将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贯彻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加深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贯彻的理解,为民事活动的绿色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贡献力量。
二、“绿色原则”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原则,其内涵丰富,法律特征鲜明。
在内涵上,“绿色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环境保护的理念,注重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的保护,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这一原则要求在民事主体的行为选择、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环境利益,遵循生态规律,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在法律特征上,“绿色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普适性,它贯穿于民法典的始终,适用于所有民事活动,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守法的重要准则;二是强制性,它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具有强制约束力,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引导性,它倡导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方式,引导民事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四是发展性,它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深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发展完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f3cc3c3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5f.png)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研究《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追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首先,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环境资源逐渐减少,生态系统受到破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绿色原则的确立可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人们创造一个清洁、健康、可持续的生活环境。
其次,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资源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但过分开发和浪费资源不仅导致资源短缺,还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
绿色原则要求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考虑环保因素,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绿色原则的现实意义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绿色原则强调企业和机构应该以公益为导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遵循环境法规和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绿色原则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和机构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不得欺诈消费者,确保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和消费者需求,推动绿色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
绿色原则的理论价值在于构建法治社会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绿色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理念,通过法律制度和规则来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绿色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
通过绿色原则的引入,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绿色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赢。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构建法治社会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绿色原则的确立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机构和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绿色发展,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以《民法总则》第9条的司法适用为基点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以《民法总则》第9条的司法适用为基点](https://img.taocdn.com/s3/m/21a780f5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83.png)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以《民法总则》第9条的司法适用为基点马密黄荣常国慧摘要:《民法典》绿色原则系民法规范从偏重个人主义向兼重集体主义转变的重要标志。
法律是什么最终体现在裁判中。
本文系统梳理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在《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从法律解释的路径出发,运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全新阐释法律规则;从功能主义的维度入手,基于绿色原则的不同功能,分级确立说理义务,达到优化《民法典》第9条司法适用的目的。
关键词:绿色原则法律解释功能主义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延续了 2017 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9条的规定,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价值追求。
《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旨在实现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发展。
拉伦茨认为,“法律原则不能在个案中直接适用,需 要借助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体化”作为《民法典》基本原则的绿色原则,通过“节 约资源”“保护环境”两个不确定法律概念,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
当前的研究集中 于从立法层面探析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分编中的展开路径彡~从理论角度论述绿色原**马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助理,厦门大学法学博士;黄荣,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法官助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常国慧,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中山大学法学硕士。
(I][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3页。
〔2〕参见刘长兴:《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刘超:《论“绿色原则”在民法 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展开”》,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刘长兴:《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一兼论绿色原 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单平基:《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辐射效应》,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马竞遥:《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分则编的体系化实现——以矿 _业权的民法规制为中心》,载《求索》2019年第5期;侯国跃、刘玖林:《民法典绿色原则: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展开》,载《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49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则在物权限制中的司法适用/ 3]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阐释绿色原则的适用问题,[4〕缺少从 司法实践层面对绿色原则的适用实效进行类型化分析。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研究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54754f9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96.png)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研究绿色原则是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结果,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个时代,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责任,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成为了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绿色原则的应用在民法典中的研究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话题。
一、绿色原则概述绿色原则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其目的在于调和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原则是一种行为准则,它强调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必须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实施绿色原则的过程中,尊重法律、科学、公正、道德等方面的原则也很重要。
二、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适用研究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研究包括环境侵权、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绿色商品、绿色市场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
1.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指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例如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
在民法典中,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诉讼中,如果环境侵权被证明,法院可以判决对侵权人进行赔偿,并采取强制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区分环境侵权行为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广泛地认识到,这也促使国家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加强。
从而,保障了环境的权益。
2.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指通过精神和法律手段,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的活动。
在民法典中,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同时规定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
这些规定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推进了环保工作的进展。
3.生态保护生态保护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活动。
在民法典中,生态保护的规定体现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上。
同时,生态保护也涉及到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的修复,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生态保护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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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绿色原则是指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原则。
在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其次,在民法典中的所有类别中,均有一定程度上的体现和强化了绿色原则。
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物业的使用权行使的限制,规定物业使用人应当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家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该团结互助,对待共同的财产要进行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勿任意浪费。
这一规定也是绿色原则之一,旨在防止经济浪费,保护生态环境。
另外,在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中,绿色原则也得到了更为明确的体现,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和规划的具体措施,以保障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和应用,这一原则将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
![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b82af6ee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27.png)
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法律,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纲。
其中的绿色原则作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情况。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一编第一章的第十九条中,该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尊重自然、珍视生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这一条款明确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责任。
同时也强调了尊重自然、珍视生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中。
根据绿色原则,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被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得到,但是产权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民法总则》还规定了环境权、生态损害赔偿等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和组织对环境的权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绿色原则的适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可以通过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绿色原则的适用。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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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近年来,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焦点议题,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在保护环境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为了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及良好的生态环境,中国决定制定民法典,并在其中贯彻绿色原则,以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民法典,包括民法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六个部分。
在这部民法典中,绿色原则是贯穿始终的重要原则。
绿色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
在整个民法典中,绿色原则通过立法和规范的方式得以贯彻。
首先,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一条款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法律基础,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同时,民法总则还规定了“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要求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在物权编中明确规定了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物权编是民法典中一部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等事项。
在物权编中,绿色原则体现在对土地、水域、森林、矿产资源等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上。
为了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物权编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林木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程序,并强调了环境资源的保护义务和责任。
此外,合同编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是民法典中的另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事项。
在合同编中,绿色原则得以体现是因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之一。
合同编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了限制。
同时,合同编还规定了环境保护兑现的机制,当环境受到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环境修复或者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效力及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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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效力及司法适用羊玉倩(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收稿日期:2021-02-13基金项目:2020年度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研究课题(HNCLS(2020)14)作者简介:羊玉倩(1996—),女,河南汝南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摘要:综览《民法典》,绿色原则已经贯彻其中,引导民事权利行使,规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法典》有力回应了我国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分则编增加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规则,但立法内容有限且分散。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单独予以适用,发挥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传统民法模式下核心原则和制度受时代局限性影响,立法目的未涵盖绿色发展理念,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时环保意识薄弱,付出较大的环境成本。
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时间较短,作为裁判唯一依据的案例较少,且无指导案例统一标准,产生同案不同判情形。
只有扩大解释绿色原则,准确适用绿色原则裁判案件,落实旧物回收等新型环保义务,才能充分发挥《民法典》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无可取代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裁判规范;生态文明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21)02-0048-09 我国是人口大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历程凸显着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为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缓和人与资源、生态的冲突,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良好的法律是善治的必要条件。
长期以来,环境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法、环境法等公法予以规范。
民法本身具有的独特制度设计、完整且饱满的法律体系,在预防、规制与惩罚民事主体违法行为上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可以从客观上产生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中无可取代的作用,2017年绿色原则成功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倡议保护生态环境、节约社会资源,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价值观,为建设法治中国和美丽中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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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绿色原则是指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护自然环境,同时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绿色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推动法律体系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变革的重要指导思想。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应当充分体现绿色原则,以此为基础为全社会提供各项环境法律的解决方案。
下面我将从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侵权责任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可以从环境权益保护方面来分析。
环境权益是公众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它涉及到的是人们健康和生存的基本需求,也与健康的自然环境息息相关。
民法典应当充分明确和保护公民和组织的环境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会因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因素而受到侵害。
在民法典中可以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以保护环境权益的实现。
其次,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还可以从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来分析。
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在解决环境损害问题上必须坚持绿色原则,即责任人需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应当明确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赔偿方法等,并强化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生态补偿责任,以实现对环境损害的快速恢复和永续发展。
最后,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还可以从环境侵权责任方面来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和破坏常常是由于个人或组织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以实现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惩戒和修复。
民法典应当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界定环境侵权责任,明确救济措施和赔偿标准,为受损害方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侵权责任三个方面。
通过明确环境权益的保护,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和方法,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追究,民法典可以为保护和修复环境提供更加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保护框架。
这种法律保护既能够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能够推动经济的健康增长和社会的稳定进步。
民法典视野下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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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陈洪磊摘要:自《民法总则》颁行以来,绿色原则在司法裁判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但在概 念层面,面临着对“资源”与“生态环境”内涵界定与绿色原则限制私权尺度把握的困境;在适用层面,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潜在风险。
其成因在于,绿色原则是一个争议中的新民法原则,而且在既有民法体系中欠缺系统的贯通性,也在于裁判者一定程度上对原则与规则功能定位的认识不足。
困境与风险的化解之道,首先应当明确原则内涵以增强确定性;其次,保持原则适用的必要克制,承担对规则的补充、解释与修正功能;再次,适用比例原则实现绿色原则对私权限制的均衡;最后,发挥指导案例与类型化的优势,并在将来关注动物虐待和餐饮浪费等类型。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典司法适用比例原则类型化“绿色原则”作为回应21世纪中国环境资源恶化时代问题的“中国方案”,被定位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条。
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先行颁布后,学界围绕绿色原则展开了诸多讨论,但主要聚焦在该原则如何在民法典各分编具体条款中贯彻落实,而不至“虚置”。
^但变动不居的环境资源问题与具体条款间难以避免的法律漏洞仍旧需要借助司法适用的法律 续造予以补足,遗憾的是,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重要性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2〕理论的 忽视与争议并未妨碍司法经验与集体理性的积淀,基于此,本文藉由对《民法总则》施 行以来法院适用绿色原则裁判案例的事实研究与归纳,梳理其在我国司法适用现状,试图 找寻理论设想与司法实践的距离及因由,以期为规范第9条的理解与适用提供有益且有效 的智识资源。
**陈洪磊,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参见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刘超:《论“绿色原则”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展开》,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论述《民法典》绿色原则及侵权责任编新增绿色条款
![论述《民法典》绿色原则及侵权责任编新增绿色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1aa9b47d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41.png)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述《民法典》绿色原则及侵权责任编新增绿色条款西南民族大学 李泳璇摘要: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且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节运用七个条则规定了绿色制度,体系化地贯彻落实了《民法典》总则第九条所规定的绿色原则。
本文主要阐述了绿色制度的意义、侵权责任编新增的绿色条款以及绿色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3-0072-0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当中,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条款或新增或完善,共有18个条文专门规定“绿色原则”。
其中,在民法总则篇第九条新增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绿色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这则条款是所有关于绿色条款的基础,并起到管辖的作用,其他分则篇也都有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条款的创新和完善。
因此整个民法典中有关环境资源及保护绿色原则的新增及完善都顺应了国家、社会和实践发展的需要,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新时代下的生态观,还坚持了人于生态和谐共生。
其中重点充分关注了环境绿色发展原则在环境侵权法律责任法修编的重要体现。
在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修编中,特意用七个基本条文对造成环境污染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所应当承担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范围做了具体规定,且这些条款多少都有一些创新。
例如,第1232条就为今年新增的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条款、第1234条就为增设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第1235条就为增设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条款请求的侵权承担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设立新原则:绿色原则
![民法典设立新原则:绿色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bd83b3ff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8b.png)
民法典设⽴新原则:绿⾊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
这是我国民法体系⾸次在整个民法领域设⽴绿⾊环保原则。
这是我国《民法典》⽴法的⼀⼤亮点,⽴法机关考虑了我国强调⼈与⾃然和谐相处的传统⽂化,也考虑到了世界未来绿⾊环保发展趋势。
更是回应了当下中国⾯临的环境挑战,以及全⾯绿⾊环保的战略布局。
民法典需要也有必要对与市民⽣产⽣活息息相关的环保问题作出规定。
⼀、为什么规定绿⾊原则(⼀) 民法典关于我国⾯临的环境资源挑战的回应我国现在是世界第⼆⼤经济体。
但发展过程中产⽣了相当⼤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能源短缺等问题。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是我国现阶段,不可回避的重⼤问题。
为解决环保及能源安全问题,我国专门制定了环保能源战略,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标,并确⽴了建设⽣态⽂明体系的⼯作⽬标。
因此绿⾊原则写⼊民法典,是考虑民法典对于我国⽣产⽣活市场交易等领域的全⾯影响,以民法典的影响⼒将绿⾊观念引导⼊整个民事领域,设⽴民事活动绿⾊环保的民法价值观,从民事⽴法⽅⾯回应环境问题所带来的挑战。
(⼆)民法典确⽴绿⾊原则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由于环境污染⽇益严重,环境问题也跨越了国界成为了世界性问题。
对于如何应对环境问题,各国认识到需要全世界的共同努⼒。
随着国际间环保谈判的不断推进,绿⾊环保观念正成为世界未来发展的主流观念。
因此,以国家层⾯推⼴绿⾊环保观念,也是顺应世界发展趋势,抢占先发优势,提⾼国家竞争⼒。
(三)民法典设⽴绿⾊原则是宪法条款在民事领域具体化宪法是国法根本法,各部门法均应本领域内贯彻的宪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然资源的合理利⽤,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任何⼿段侵占或者破坏⾃然资源。
”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活环境和⽣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在民法典中设⽴绿⾊原则,正是对上述条款在民事领域的具体化规定,贯彻和承接了宪法保护⽣态环境的要求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