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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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作为债务人的配偶一方的收入的可扣押性 上诉法院正确宣告,按照第1415条之规定,夫妻任何一 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只能以自己的财产和收入 承担担保义务或者缔结借贷,并且指出,受到扣押的存 款账号上的款项是可以扣押的款项。这一判决是完全正 确的(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03年1月14日)。 上诉法院认定(住房储蓄计划)账号上的款项惟一来自 作为保证人的丈夫的收入,而住房计划储蓄账号是一种 只有经过妻子名是统一,丈夫才能用其承担义务的既得 权利,因此,妻子申请撤销对以其配偶的名义开设的住 房储蓄账号实行的扣押,上诉法院驳回这一申请,违反 了1415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同一判决)。
【2】关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彩票收益的处理, 参见克雷泰伊大审法院1988年1月19日判决。 【3】夫妻的权力:无偿处分财产 第224条给与夫妻双方自由处分其工资与收益的 权力,而不区分他们采取什么样的财产制,也 不需要区分是进行无偿处分还是有偿处分这些 工资与收益(巴黎,1974年11月19日) 但是,用夫妻一方的工资去的的储蓄单构成共 同财产,有别于第224条所指的工资(最高法院 第一民事庭,1980年10月22日)。
第224条 由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 第五条废止,1965年7月13日第65——570号法律: 夫妻双方可获得收益与工资,并且可以在偿付因 婚姻引起的负担后自由处分之。 妻与夫分开从事职业并用其中得到的收益与工资 取得的财产,由其自行管理、收益与自由处分, 但应当遵守第1425条与第1503条对夫妻各自之权 力的限制性规定。 (保留给妻的财产的来源与具体组成,对第三人 以及对另一方配偶,均依第1402条之规则确定 之)。
第1401条 共同财产的资产组成是,夫妻在婚 姻期间因来自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自有的财产 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而共同取得或分别 取得的财产。 (由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废止: 妻子的保留财产,即使依第224条之规定分开 单独管理,仍为共同财产之组成部分。) 注【4】替代工资的收入
第1414条 (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 律)仅在所缔结的债务是按照第220条的规定为 维持家庭日常开支或子女教育之目的时,夫妻 一方的债权人始能对其配偶所得的收益与工资 实施扣押。 如该一方配偶的工资与收益已经转入日常账 户或已经存入账户,仅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始得扣押之。 注【13】 作为债务人的配偶一方的收入的可扣 押性
第222条 (1965年7月13日第65——570号法律) 如夫妻一方单独出面对其个人持有的动产进行 管理、收益、或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该 方即被视为有单独进行此种行为的权利。 本规定不适用于第215条第三款所指的住宅内 配备的动产家具,也不适用于按照1404条之规 定,依其性质可以推定属于另一方配偶的有形 动产。
第225条 (1985年7月13日第85——1372号法律) 夫妻各方单独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管理,以此财 产缔结义务和转让之。
第226条 (1965年7月13日第65——570号法律) 本章之规定,凡是不保留适用夫妻财产协议之 规定的,仅依结婚事实即予适用,无论夫妻财 产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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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条第三款 (1976年7月13日第76—— 570号法律)夫妻各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 擅自处分家庭住宅据以得到保障的权利,也 不得处分住宅内配备的家具。对处分行为未 予同意的一方配偶,得请求撤销处分。请求 撤销处分行为的诉权,得在知道之日起一年 内行使之;在婚姻关系接触之后一年,不得 再行提起此种诉讼。
【4】替代工资的收入 一方配偶因发生工伤事故暂时全部或一部丧失劳动能力 而获得的款项,应当作为工资归入共同财产,因为这些 收入是工资的替代(收入)(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 1990年10月23日)。 提前退休给予的补偿金,具有(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之性质(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2年3月31日), “职业生涯终止补偿金”,在夫妻生活期间产生的债权, 即使是在提出离婚传唤状之后才实际收取,也具有共同 财产之性质(巴黎,1995年4月14日);解雇补偿金 (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1年11月5日),因提前解 除有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获得的补偿金,同样属于共 同财产(巴黎,1998年9月17日)。
第1425条 (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非 经他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讲属于共同财产的乡 村地产或作商业、工业或手工业用途的不动产用于租赁。 就其他共同财产订立租约,可以由配偶一方单独为之。 此种租约,适用与用益权人订立的租约相同的规则。 第1503条(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夫妻 双方得约定共同管理共同财产。 在此场合,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处分行为,均应经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始得进行,并且此种管理与处分行为 当然意味着债务具有连带性质。 财产保全行为,得由夫妻任何一方分别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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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条 任何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饭不能证明其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自有 财产,均视为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 如有某项财产属于无证据证明其来源或不能表 明其来源的财产,在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一方 之个人财产有争议时,个人所有权应以书证才能 确立;如没有财产清册或其他事先已订立的证据, 法官得考虑任何书证,尤其是家庭凭证、家事登 记簿册或字据以及银行文件与发票。如认定夫妻 一方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均不可能取得书证,法官 甚至可以接受证人证言或推定。
第1415条 (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 号法律)夫妻各方在设立保证和进行借贷时, 仅得用其自有财产与个人收入承担义务,但 如缔结保证与借贷得到另一方配偶的明示同 意,不在此限;即使在此场合,该另一方亦 不以其本人的自有财产承担义务。
第223条 (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 律第4条)夫妻各方得自由从事职业,获得收 益与工资,并且在分担婚姻所负担之后,得自 由处分之。 【1】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收益与工资的共同 财产性质 关于与工资相近的补偿金的定性,参见1401条 注4. 涉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双方的收益与 工资实行扣押时,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参见 第1414条注13.
第1404条 以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期间取得,依其 性质,仍构成个人自有财产: ——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衣、被及其他布织品; ——对本人受到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请求赔偿之诉权; ——不得让与的债权与抚恤金; 以及,一般言之,具有人参性质的所有财产以及专 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 夫妻一方为从事职业所必要的劳动工具,依其 性质,亦构成个人自有财产;但在必要时,已经给 予该方补偿之情形,不在此限;如此种工具属于一 项营业资产之附属部分,或者属于构成共同财产的 经营事务的附属部分,亦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典 第221——226条
外国语学院 2010616007 崔汧
第221条 (1965年7月13日第65——570号法律) 夫妻每一方得不经另一方同意,以其个人名义, 开立任何存款账户与任何证券账户。 (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第三条) 对接受存款的人,即使存款人的婚姻已经解除, 始终视其对存入的资金与证券有自由处分的权 利。 【1】按照221条之规定,妻子有足够的权力在 银行的自己个人账户上收取由夫妻二人背书并 由二人享有利益的支票(最高法院商事法庭, 20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