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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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余蓁茜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
【摘要】:《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
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
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
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
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
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
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
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
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
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
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
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
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联邦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
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要就的实际,教育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1.2 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1.2.1法律统一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
”这个条文包含两点:首先,法律须经“公布”。
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
其次,法律公布后,在全国范围施行。
系统化的民法典有利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避免民事法律规范之间互相接触,从而获得更大的确定性。
1.2.2回复民法私法地位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死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使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启发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这些条文规定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罗马法“私人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
1.3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的特点有: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
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
1.31总分结构。
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采用总分结构。
虽然所谓的“总则”知识一个只有6条条文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基本原则3个问题。
前3条规定法律效力。
第1条规定生效时间:民法典自其为公众所知悉时起生效,而公众知悉时间是根据其所在地距离王室所在地的远近,由法律推定的。
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法典之亲民特色的良苦用心。
第2条规定法律无溯及力。
第3条规定法律对
人及不动产的效力。
第4~5条规定裁判规则,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经行援引一般规则性条款。
第6条属于基本原则问题:当事人不得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
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双重规定:在续编中概括地规定了意思自治、权力行使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另外又在契约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法国民法典师承查士丁尼《法学阶梯》而有所创新,在续编之后设计了闻名遐迩的三编制:人、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取得财产的方法。
作为法学阶梯体系之范式,法国民法典没有设总则。
这与其说是当时的立法者尚未认识到总则在体系上所起的提纲挈领统摄全局的作用,不如说是民法具体制度不够成熟,使得逻辑演绎缺乏基本素材所致。
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编制一个能在在体系上起到提纲挈领统摄全局作用的总则。
另外,在各个部分,法国民法典也是采用总分结构的。
这值得我国借鉴。
1.3.2语言的完美性
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
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叉引证都颇受陈赞。
这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司汤达“为了获得其韵调”上的语感,每天都要读几段法典条文;保尔·瓦莱丽则称《法国民法典》为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
在近代以来的众多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律者的交口陈赞。
一部大众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众了解法律知识。
1.3.3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
考虑到先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作为民法典的民事特别法。
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一定要在民法典上专设一编。
按照这样的思路,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把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舍知识产权编,原封不动地把3部法律搬进来,等于是法律规则位置的移动,实质意义不大。
另一方案是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法当中抽象出若干条重要的原则和共同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上,同时保留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法。
正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抽象出那几条规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业。
法官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不能仅靠那几条,还得使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法上具体规则。
与其如此,不如保留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继续存在于民法典之外。
还有一个理由,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纷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不断地修改、变动。
继续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存在,改动和修改起来要方便得多。
参考法国的做法,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而是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专设一节规定民事权利,对原来民法通则第5章所规定的包括发明权、发现权和民事权利体系,作列举性规定。
既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也便于我们的人民和企业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