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社会调查制度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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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刘明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由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就读学校、同学、社区居民等单位,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及其生活、对社会环境的依存关系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

目的是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素质、生活经历和所处环境,了解犯罪的成因和条件,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案,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未成年犯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应全面调查其个人品格、家庭情况、学校情况、社会交往等方面,寻找诱发其犯罪的原因,用最佳的处理手段让其回归社会。

未成年犯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的特殊性:首先,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群体、不良环境的影响,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但其本身的主观恶性不大;其次,对于那些故意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犯,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而未加以教育、挽救,可能会造成未成年犯的再次犯罪,不利于其重返社会。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

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青少年研究与实践2021年第2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陶宇,姚明新%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00)摘要:经过我国多个地区关于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践,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作用已经被立法确定。

社会工作者作为调查主体参与的社会调查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已占据较大比重。

本研究通过阐述司法社工介入下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帮助,将社会调查制度从司法效用与社工介入的必要性两方面分析梳理,认为社会调查制度在凸显法律效力的同时,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后的再社会化帮教工作,不仅要将社会调查放入个案社会工作的前期介入与资料收集阶段,更要从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角度展现更多关于社会工作的优势、不足与改进意见。

关键词:司法社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调查制度;个案工作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303(2021)02-0042-09部门为例,2018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一、研究背景32件76人、审查起诉案件55件140人,共216人;2019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一)问题提出人、审查起诉案件36件81人,共106人,占全院以J省C市K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刑事案件的10%左右。

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具有收稿日期:2021-01-17基金项目: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一般课题“文科类专业导师制新模式的研究与实践”%GH19102)作者简介:陶宇(1983—),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姚明新(1994—),男,吉林长春市人,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42的特征与中国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结果大致相同,主要表现在:首先,犯罪年龄以16-18岁为主,约占70%—80%;其次,犯罪未成年人以男性为主;再次,犯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多以初中、中专、高职为主;最后,身份多以农村籍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主,学生犯罪占较高的比例[1]。

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评估

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评估

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评估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社会参与活动对于他们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对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的意义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社会参与活动对于他们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参与社会活动,未成年人可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培养他们的领导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此外,社会参与活动还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建立自信心、拓展视野、增长见识,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和情感发展。

因此,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对于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然而,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容易受到他人的欺骗和伤害。

在社会参与活动中,未成年人可能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人身攻击、网络安全问题等。

这些安全风险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他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对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三、为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必须对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可能面临的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分析,以确定潜在的危险因素和风险等级,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评估对象:首先需要确定评估对象,即未成年人参与的具体社会活动。

评估对象的确定应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心理特点等因素,以及社会活动的性质、环境、风险等级等因素。

2. 识别潜在风险:在确定评估对象后,需要对未成年人参与的社会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社会调查研究报告(优秀7篇)

社会调查研究报告(优秀7篇)

社会调查研究报告(优秀7篇)社会职业调查报告篇一论文摘要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一)含义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进程,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人际关系等方面出现了诸多变化。

这些变化虽然带来了生活的便利和新的机会,但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之一就是未成年犯罪的频繁发生。

随着未成年犯罪的增多,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研究,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

二、研究目的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分析,了解其犯罪行为的原因、影响因素、犯罪情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采访,了解其个人情况、家庭背景、教育水平、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这些信息通过统计分析的方式展现出来,以便更好地理解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法。

四、调查结果与分析1.未成年犯罪行为的类型从调查结果来看,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为偷盗、打架斗殴、贩毒、涉黑等。

其中,偷盗为最多,占比例为50%以上。

其次是打架斗殴和贩毒,分别为30%和13%,其他类型占比例较小。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性别分布从年龄分布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14-18岁为主,其中14-16岁的嫌疑人占比例较大,达到了60%以上。

从性别分布来看,男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比例高达80%以上,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比例较少。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从调查结果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大多数都处于单亲家庭或是家庭极度不稳定的情况下。

在这样的环境中,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导致他们的思想观念出现了问题,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水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水平方面,调查显示,70%以上的嫌疑人只完成了初中及以下的学业,而只有不到30%的犯罪嫌疑人完成了高中或以上的学业。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品格证据在 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应用中存
在 的 问题
( 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调查收集问题 一)
危险性 的理论基础 实践的做法是 .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 . 一般 由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测试 的试 题及试卷 . 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进行心理测试 的条 件。 在未成年人完成心理测试 的试题后 . 由检察机关 再 将测试答案交由专 门的心理测试机构 . 由专门的心理测 试机构 . 譬如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青少年心理辅导部 .
历、 家庭环境 、 社会活动 、 个性特点 、 兴趣爱好等情况 。
2 . 心理测试 。犯罪人类学派认为 . 犯罪 的中心不是
2 1 年第 3 司法 实务版)总第 9 00 期《 , 5期
行为 . 而是行为者即犯罪人 . 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 在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 反社会性格 。 这种观念可能 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以审查其人身
疑人的品格证据。 司法实践中 , 检察机关在这一阶段也
个少年法庭以来 .一直注重体现未成 年人案件 的特
点. 采取 区别 于成年人案件 的审理程序和方式 , 这其 中 在未成年被告人 品格证据 的调查 和采用 规则上尤为突
出 下面就将对 品格证据在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处理中 的运行实践作一番探讨 f 审查批捕 阶段品格证据之运 用 一

文 张 ◎

品格 证 据在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刑 事 检 察 工 作 中 的 运 用
6 张同初某.。起 学 。 校王生伤案 岁 某他三打因 惯 王 是 将学重不 的伙 人的成看 同 某在 该
诉后 . 南康市 团委 、 妇联接到南康市法 院委托后指派了

未成年人安全隐患评估

未成年人安全隐患评估

未成年人安全隐患评估
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家庭环境:家庭间的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离异等问题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

2. 社交网络:未成年人在社交网络上存在被欺凌、骚扰、色情信息侵害等问题。

3. 出行安全:未成年人在外出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绑架、走失、交通事故等危险。

4. 学校安全:校园欺凌、体罚、性侵等问题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

5. 心理健康:未成年人在学业压力、自我认同、心理问题等方面可能存在困扰。

评估未成年人安全隐患,可以从以下方面逐一考虑:
1. 家庭背景:评估未成年人家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亲子关系是否良好、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2. 社交网络:评估未成年人在社交网络上是否有不当行为或遭遇过不良事件。

3. 出行安全:评估未成年人的出行路线、频次、时间、伙伴、地点等相关情况。

4. 学校安全:评估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安全状况、校园文化氛围以及学生间关系的和谐程度。

5. 心理健康:评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自我认同、人际关系、学业压力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以上方面的评估,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预防。

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

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
会调 查报告 , 以期准确认定未成年被 告人 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 告 ; 身危 险性 ; 人 模糊综合 评价
中图分类号 :9 52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7 9 20 )40 1 —0 17 -6 X( 09 0 -0 51
On t e As e s n fMio s Ac u e ’ ro a n e o s e s h s s me to n r c s d S Pe s n l Da g r u n s
f th rc n u mae t e m i o o ili e t ai n s se . ur e o s m t h n r s ca nv si to y tm g
Ke r s: n rs c a n e tg to e o ; e s na a g r u n s ;u z o r h nsv v 1 y wo d mi o o ili v sia in r p r p ro ld n eo s e s f z yc mp e e i ee a . t
Ab ta t s r c :Th mi o s c a i v sia in e r i t e mp ra ati u e f mio Crme e n r o il n e tg to rpo t s h i o nt trb t o n r t i p ro Sp ro ld n e o s e s e s n’ e s na a g r u n s ,wh c s as he i o t n e e e c fty n he mio rmi l ih i lo t mp ra tr fr n e o r i g t n r c i na
t e mi rs c a n e t ain r p r nd t e c s a t st ef zi e s h no o ili v si to e o ta h a e fc h u zn s .Th r f r ti s e ta o u g ha e eo e i se s n ilt . t ie t e f z y t e r n t e c mp e e sv v l ai n t n r s ca n e tg to e o t O a o i z h u z o i h o r h n i e e au t o mi o o ili v sia in r p r ,S s t l h y o a c r tl d n i hesz fmio i ro ’ ro a a g r u ne s c u aey i e t y t ieo n rCrmepe s n Spes n ld n e o s s .Att e s metme,i r f h a i no. d rt u rn e h tl a in o u z h o n t e r p r o n rs c a n e tg t n,we s o l e o g a a t e t e u ii to ff zy t e r i e o t fmi o o ili v sia i z y h o h ud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篇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报告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报告姓名:学号:所在学校: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然而,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逐步出现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暴力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一)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河南省某县XX-XX年未成年人因违法而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的共有183起,具体情况如下表:由此可以看出:1、该县暴力犯罪比例高,多表现为抢劫、盗窃、抢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等。

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

多数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自身素质低,法制观念薄弱,不能清楚地辨别是非。

XX年15岁花季少女刘某某,不堪忍受同学张某长期的欺压、侮辱,与一帮朋友一起将张某打成重伤,等待她的将是三年有期徒刑。

2、年龄主要集中在16-18周岁之间,农村未成年和城市闲散青少年犯罪比例高,约占总数的88%。

XX年破获的一个盗窃摩托车团伙案,该团伙犯罪成员4男2女均为十七八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辍学离家出走,在娱乐场所相遇成为恋人、知己,他们模仿着电影里的情人非法同居。

16辆各种型号的摩托车成了他们的战利品和情人节礼物。

3、团伙性犯罪明显。

由于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和身体条件尚处在较薄弱时期,如果以个人的力量来达到犯罪目的,未免胆怯,因而往往形成一些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4、盲目性、偶发性和冲动性是该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从犯罪原因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李建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对青少年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重视,青少年犯罪这一话题愈发引人注目。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在2007年发布的《”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青少年犯罪数量在2006年-2010年之间持续上升,占到犯罪总数的60%左右。

客观地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总数、未成年人犯罪率等统计数据,有助于科学、准确、及时地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并在考察、剖析犯罪现象的基础上,发现和探究其深层的犯罪原因,进而制定有的放矢之对策。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中凸显的问题。

作为一名大学生调查研究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不仅对自身有教育借鉴意义,更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案例的社会调查情况表一:1990—2002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统计表对以上两表分析我们不难发现:1.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逐年增加,新一轮未成年人犯罪高峰将持续至2008年。

1991年我国刚刚迈过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在持续9年较低的犯罪总数之后,1999年又迈过4万大关后,已连续四年持续攀升,并进入了一个新的髙峰期,预计此次高峰将持续至2008年以后才会有所缓解。

其背后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该年度14一17周岁人口总数,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率。

统计数据显示1985年至1991年为我国人口生育的一个高峰期,从而导致在时隔十余年后的今天我国正面临一个14一17周岁未成年人高峰期。

2.未成年人犯罪率稳中有升,形势严峻,且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高于城市。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维持在万分之五左右,基本与我国全国总人口的犯罪率持平,而实际上,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类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17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则远远高于万分之五的水平,大约在万分之七到八以上。

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同全国人口犯罪率一样持续上扬,丝毫没有降低的趋势,足见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仍有待加强。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8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有关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新刑诉法语境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研究。

关键词新刑诉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作者简介:吕艳蓉,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7-02修改后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增加的特别程序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里也在第十三章设专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都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同样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四百八十六条中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符合《北京规则》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也充分沿袭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贯规定。

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1999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社会调查分析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社会调查分析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社会调查报告双鸭山位于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辖区面积22483平方公里,人口150万,其中,未成年人口约31万,约占总人口的20%。

近年来,辖区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居高不下。

2010年以来,因犯罪在宝清县看守所羁押的中、小学生33人,涉及刑事案件57起(其中抢劫28起15人,盗窃18起7人,有意杀人1起3人,损害8起8人),中、小学生犯罪与前几年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且暴力、团伙犯罪较为突出。

针对这种情况,双鸭山法院树立大预防的观念,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等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规章制度,从而增强了教育、挽救的实效。

先后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制度》和《关于加强在押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和帮教工作的实施方法》,建立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法院以"年轻检察官协会"为平台,开展了以"为了改日"为主题的大型法制进校园活动,组织检察人员先后走进十余所校园,结合发生在学生周围的案件进行法制宣讲,受教育的学生人数逾万人,收到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先后有五名检察人员被区"关怀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学校聘为法制辅导员。

为了准确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操纵工作,我们对辖区的中学生和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一次广泛调查,以期探究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查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对在校中学生的调查我市共有初中、高中学校145所,在校学生有15.9万人,我们选择了一所城区高中学校、一所农村高中学校和一所初中学校进行了调查,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0份,对收回的问卷进行了抽样统计。

1、中学生的家庭情况图五:家庭的经济状况(300人)表一:家庭与学校联系程度(300人)经常联系专门少联不联系系人数87 157 39比例29% 58% 13% 表二:父母对小孩的管束程度(300人)专门严适中宽松人数195 60 45比例65%20%15%[分析] 中学生家庭收入差不多平衡,绝大部分家庭能够保障小孩的学业;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不够,专门少联系和不联系的达71%,大多数家庭因工作或为生计而忙碌,专门少主动和学校沟通并了解小孩的思想学习情况;多数学生认为父母对自己的管束专门严格,只有20%的学生认为,宽严适中。

社区矫正制度中的社会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制度中的社会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制度中的社会调查评估文/张密作者单位/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2003年始,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该法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而在社区矫正制度中,社会调查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两高两部2012年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

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社会调查评估的含义社会调查评估是指区县司法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的委托和要求,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犯罪背景、人格特征、家庭和社会条件、社会评价、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进行系统评估,从而为委托机关提供书面调查评估报告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建议的活动。

二、社会调查评估的重要意义(一)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供参考,做好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管理根据《社区矫正法》及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委托后,通过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提前介入刑罚执行活动,及时掌握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基本情况、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并可以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提供必要的协助,核实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供决定机关参考。

如此,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衔接不到位的现象,另外一方面可以把好社区矫正的“入门”关卡。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23-10-30•引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目建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涉及罪名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逐渐凸显。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量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分析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0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为量刑提供依据,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支持的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随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发展。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调查主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和证人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以及案件发生前后的情况和影响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长、老师、邻居等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提供量刑依据01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为量刑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完善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共11个条文,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为实现与新刑诉法的有机衔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举措,对现行的未成年人办案机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一、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新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新刑诉法将通知范围从“法定代理人”扩大到“合适成年人”,将“可以通知”修改为“应当通知”。

对此,我院采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通知到场的做法,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虽为外地户籍,但在本地有固定暂住地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均采用电话通知到场,并书面记录在案;而对于无法电话通知的情形,向法定代理人发出书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2012年至今我院共发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42份,电话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23人次,实际到场21人次。

同时,根据新刑诉法“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条款,我院对于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采取通知其他近亲属或社会组织的做法。

如一名未成年人母亲去世,父亲吸毒,从小由叔父带大,我院依照新刑诉法规定通知了其叔父到场。

通过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一方面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亲属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挽救,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报告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 式 ,内容 简单 空洞 ,带 有随 意性 ,其 实用 性 、真实性和客观性都难 以保证 ,并且没有挖掘和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 罪的深层次原因 ,这样形成 的社会调查报告 到了司法机关手里也几乎丧 失了其应有的作用。
( 三 ) 社 会 调 查 启动 时 间过 晚
未成 年 人 刑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制度是指 在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活 动中 ,


司法机关指 派人员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涉嫌犯 罪的未成年人 的各个 方面情 况进行调查 ,包括对其身体情况 、一贯表现、性格 特点 、精神状态、成 长环境 、家庭情况 、学习教育情况 、社会交往经历 、犯罪行 为特征 、犯 罪动机及原 因、认罪及悔罪态度 、犯罪前后及羁押前后表 现、社区及家 庭帮教监护条件等等各方面进行全面 、科学、系统 的调查 和分析 ,在调 查的基础上判断和评估其 自控力 、社会危险性及责任程 度 ,并 形成书面 的社会调查报告 , 作 为司法机关做 出涉罪未成年人处遇决 定及制订其帮 教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 由此可见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是未成年 人司法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一方 面 , 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全面掌握涉罪未成年 人的各方面情况提供 了有效参考 ,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 行为 、原因及社会危 险性 等进行 判断 ,从而作 为对 其个别 化处 遇的依 据 ,例如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 程中可 以参 考社会调查 报告的 内容 , 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其捕后羁押必要性、量刑建议等作 出适 当决定 ;另一方 面 ,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 帮教和矫治的重要资料 ,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和犯罪 预防及矫治 ,依据社会调查 报告体 现的其个性化 因素制订帮教方案 ,提 出犯罪预防和矫治措施 ,提高帮教 和矫治 的效 果 ,实现 “ 教育 、感化 、 挽 救 ” 的 目的 。 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 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 人违法犯 罪案件的规 定》 ( 1 9 9 5 年 1 O月 2 7 日 发布 )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的规定》 ( 2 0 0 6年 l 2月 2 8日 通过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 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 的若干规 定》 ( 2 0 0 0年 1 1 月1 5日通过) 中均对办理未成 年人 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 查 作 了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 团 中央六部 门联合 出台的 《 关于进一 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 配套 工作体 系的若干意见》 ( 2 0 1 0年 8 月 1 4日发布) 中也专 门用 了八 个条 款对社会调查制度作 了集中阐述 ,足见我 国对未成年人刑 事案 件社 会调查 制度 的重视 。2 0 1 2年 3 月1 4日 通过 的新刑诉讼 法更是在法 律层 面强 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 的重要性 ,但 由于上述规定 原则 化、宽泛化 的表述 ,也使得在实践中进行社会调查时面临诸多问题。 ( 一 ) 多个调查主体参与调查引发 的问题 新 刑诉法 虽然确定 了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人 民法 院均可 以根据情 况进行社会 调查 ,而辩护人 的诉讼角色也决定其有义务将其 收集到的社 会调查情况提交给司法机关 ,但有观点指出司法机关或辩护 人所作的社 会调查 报告 可能会 因工作角色而带有先人为主的倾 向性 ,且各个诉 讼阶

犯罪心理评估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价中的运用

犯罪心理评估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价中的运用

2024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4 第37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7 No.1【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4-01-07作者简介:李小龙(1988-),男,山西长治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

犯罪心理评估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价中的运用李小龙(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22)〔摘 要〕 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方法较为简单,以主观判断为主,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客观性。

根据犯罪心理学原理,将心理测量与心理评估的结果运用于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构建包含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发展环境三个内容的量化评估体系,使评估全面、科学,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同时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与犯罪预防提供参考。

〔关键词〕 犯罪心理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中图分类号〕DF7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4)01-0093-04 社会危险性,指再次犯罪或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常与羁押、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紧密相连。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社会危险性的评价结果则被赋予了更多的应用价值。

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社会危险性评价结果的运用,不局限于前述强制措施的选择与适用。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而言,一方面,坚持行为责任论的基本立场,即刑罚苛责的对象系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另一方面,也借鉴和参考人格行为论的观点,从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中去挖掘导致其犯罪的人格,进而根据不同的犯罪诱因,进行针对性的“精准帮教”,从而尽最大努力预防其再次违法犯罪,最终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标。

可以说,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贯穿于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的始终,正因如此,更应该去思考它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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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会调查制度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摘要】人身危险性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它是法官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的重要参考。

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需要利用社会调查来完成,社会调查员应当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将社会调查信息制成人身危险性评估表进行评分,并根据分数将未成年犯罪人划分为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危险性等级,使法官更直观地了解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准确量刑。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人身危险性
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要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其个性特征、家庭环境、一贯表现、犯罪情况等信息,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法院个别化处遇的参考。

[1]从概念就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是为法官量刑提供参考,而这个作用是要通过评估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来实现。

一、评估人身危险性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审判程序中的主要目的
狭义上的人身危险性是指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2]在审判中,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审判中的量刑要素是“社会危害性要素+人身危险性要素”,而我国审判中长期存在着重社会危害性,而忽视人身危险性的问题。

社会危害性是指,被法律评价为犯罪的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已然的损害事实。

将社会危害性作为影响量刑的要素,实际上就是把犯罪行为对社会已经发生的实际危害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

但是应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虽然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该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并不很大;或者虽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其人身危险性却非常大。

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的审判中,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而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评估未成年人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在正确评价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处以相适应的刑罚,是依据人身危险性进行量刑的一个重要环节。

[3]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直接反映了对其进行成功改造的难易程度。

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就意味所需改造的时间较长,应选择相对较重的刑罚;反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也就说明改造起来比较容易,可以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有时甚至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所以,法官要想实现判处刑罚的合理性,就应当借助于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

二、如何利用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
人身危险性是人们对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推断,这种主观预断不是没有依据的虚无的假定,而是有其存在的现实根据和条件的。

[4]在行为人的人格要素中,
有一些人格对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起着决定作用,这些人格是在犯罪人的自身素质和客观环境长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且一旦形成就会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会轻易消失。

正是由于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这种密切关系,使我们能够通过未成年犯的一些行为表现来判断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般认为,人身危险性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生理情况、心理情况、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监护帮教条都其人身危险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二,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主要指行为人在日常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所经常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态度,人的思想与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平时的一贯表现能反映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第一个方面,是未成年人在犯罪前的情况,即犯罪前的准备活动;第二个方面,是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的表现,这是人身危险性最直接的展开和现实化,是人身危险性最有力的表征;第三个方面,是未成年人的犯后表现,即行为人犯罪后对其犯罪行为和被害人所持态度,未成年犯后有无悔罪表现直接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上述信息进行调查,来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但要注意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一直采用定性的分析方法,即法官的主观印象是影响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关键,这种分析方法不但缺乏科学的依据,缺乏说服力,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即社会调查员并不是把各种调查信息全部呈现在在法官面前,而是由社会调查员将收集的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一贯行为表现等信息进行整合,制成人身危险性评估表,将每一个调查信息依据不同的表现由高到低确定不同的分值,最后将各个分值相加,得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分数,社会调查员根据分值将未成年人划分为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危险性等级,最后将评估结果更直观地呈现在法官面前。

用定量分析方法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能够将社会调查中种类繁多的信息进行精简,使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变得更加简便,更易于操作。

三、结语
社会调查制度在审判程序中的主要目的就是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帮助司法者正确地做出司法决策。

我国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一直贯彻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人身危险性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找到了更合理的依据,这种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刑罚个别化机制,能够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将宽容、谦抑、人道等道德因素灵活地运用到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去,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活动不再成为流水线作业式的处理作坊,而是依据每个未成年犯罪的个人情况做出不同的处遇,实现了司法决策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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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树勇,桂书立.人身危险性在逮捕中的运用[A].刘立霞,高树勇.人身危险性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303-311.
[3]刘立霞.从许霆案和刘涌案看人格与人身危险性[J].河北法学,2009(2).
[4]郭欣阳.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A].刘立霞,高树勇.人身危险性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303-311,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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