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财农业现代化生产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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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月6日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县(市、区)。

第四条各省辖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五条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按照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

“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绩效因素”为省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第八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扶持重点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提出当年拟重点支持的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重点环节、项目县(市、区)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逐级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并明确扶持重点、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

财政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和农民增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农业发展专项债券、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税费收入、农业投资项目津贴等方式筹集。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机械化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发展等。

第三章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别管理国家级资金、省级资金、地市级资金和县乡级资金。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求,确保资金的合理、高效、有序使用。

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发布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以及成效评估等信息。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八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社会各界有权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申请表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表3.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田基本建设:指农田改造、提升,包括水利设施建设、土壤改良、农田平整等。

2. 农业科技创新:指农业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3. 农业机械化推广:指农业生产中的机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4. 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

5. 农业产业发展: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农业企业发展等。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30•【字号】鄂财农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规[2010]4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应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级财政相关资金,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集中投入,切实发挥资金规模效应,同时,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共同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围绕全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优势特色产业布局,通过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开发和规模化开发,重点支持具有我省地方特点的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建设,促进我省农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投入,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因素分配的原则。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

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

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制定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制定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省级自评工作和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四)向财政部报送省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六)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月6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金分配 (2)第三章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3)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4)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农业项目的发展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二、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2.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3.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精细、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权力集中管理,由具有资金使用权限的财务人员进行核算、审批和管理。

2.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合理分配,每项资金支出都必须经过预算审批后方可实施。

3. 资金使用应当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资金监督1. 资金监督应当由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

内部监督由财务部门和内控部门共同进行,外部监督由审计部门和监督机构进行。

2. 资金监督机构应当对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资金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临时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资金流动1.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流动应当合法合规,不得存在挪用、私分、侵占等违法行为。

2. 对于资金流动的每一笔转账,应当有相应的凭证和记录,方便日后的查账核对。

3. 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流动。

六、资金处置1. 资金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2. 资金处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资金。

3. 对于收入资金的处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确保法定比例的收益分配给相应的财务主体。

七、资金监控1.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控机制,对不同项目、部门、岗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2. 资金监控应当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去向都能够清晰可查。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县(市、区)。

第四条各省辖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五条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按照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

“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绩效因素”为省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3篇)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透明,民主决策;(三)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四)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五)审计监督,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和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编制农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三)组织农业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四)监督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协调解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编制本地区农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三)组织本地区农业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四)监督本地区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协调解决本地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农业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组织农业专项资金的行业规划、申报和评审;(三)监督农业专项资金的行业使用情况;(四)协调解决农业专项资金的行业问题。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本单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二)组织实施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三)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种类与用途第九条农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二)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资金;(三)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五)农业扶贫开发资金;(六)其他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本农业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农业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财务制度,保护资金的安全,并确保项目的高效运作和经济效益。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

二、资金收入收入形式项目的资金收入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1.国家或地方政府拨款2.银行贷款3.自筹资金4.其他资助收入申报项目的资金收入需要在财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收入资料数据库,保存所有收入凭证和相关文件,以确保项目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收入核实在资金到账后,进行收入核实。

核实的内容包括:1.收入金额与计划金额是否相符2.是否有未预算的收入3.对收入凭证和相关文件进行核查是否真实三、资金支出支出范围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建设2.劳务费用3.培训费用4.购买设备和材料5.其他事项支出审批资金支出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批,符合项目支出计划和预算。

本规定的“项目负责人”的定义为项目主管负责人。

支出核实项目负责人审批支出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资金按照预算用于支出。

支出记录对于每一笔支出,项目负责人需要填写支出申请,财务部门需要以支出记录的形式进行保存,包括以下内容:1.支出金额2.用途3.支付日期四、财务管理财务报表项目负责人需要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交财务报表,以全面掌握资金的动态和支出情况。

账户管理项目资金的存储以银行存款为主,必须建立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款专用。

财务记录财务部门需要及时整理、记录和归档所有资金的收支记录,并创建出完整的台账。

五、其他资金审计项目财务核算过程应当进行规范、公开、透明和有监督的流程,定期接受内部、外部的审计和评估。

绩效评价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提出措施,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总结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农业项目资金的安全与规范,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17)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17)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17)2017年起农业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资金管理方式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下达资金。

一、法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使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主要内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原则。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二)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2.农业部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三、支持方向及补助方式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类别:耕地地力保护;适度规模经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农机购置补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

2.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方式: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四、执行和管理1.“大专项+任务清单”资金管理方式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要点: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支持方式:
1、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
2、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
3、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
4、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申报条件:
1、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2、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畜牧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养殖基地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建设和改造;
3、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等产业):重点支持规模化养殖基地池塘建设和改造;
4、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柑橘、葡萄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5、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蔬菜、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农[2013]36号
上某企注册公司,上某企融资贷款,上某企财务代理,上某企企业年检,上某企企业变更,上某企
特办医疗器械,上某企企业验资增资,上某企进出口权申请)创企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服务热线02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六条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项目管理办法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项目管理办法

财农…2013‟号关于印发《怀宁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生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项目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现代生产发展项目管理,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怀宁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生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怀宁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生猪)管理办法》怀宁县财政局怀宁县农业委员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怀宁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生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OO8‟236号)和安徽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稳定发展生猪产业。

项目区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深化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投入水平。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紧紧围绕特色优势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畜牧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加快培育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养殖业产业带和产业区,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农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扶持范围第五条根据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生猪产业。

重点支持项目区建设优质生猪良种场、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促进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和数量的提升,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化进程。

第三章支持对象、环节和方式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生猪良种场、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场、户)。

第七条围绕我县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及强县强镇(乡)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一)生猪良种场建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基 地 建设 ,农 产 品 加 工 ,农 产 品 流 通 设 施 建设 ,农 业 社 会 化
括 专业大户 、家庭农 场、农 民合作组 织、农 村集体经 济组 织 以及 涉农 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 开发 实行开发县 管理 。土地治理项 目
服务体 系建设等 。
第五条 农 业 综 合 开发 实行 国 家 引导 、 民 办 公 助 的 多元
报 账制 ,按照 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土 地 治 理 项 目实 施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办
第十六条
容:
农 业综合开发财政 资金应 当用于以下建设 内
理 报 账 。县 级 财 政 部 门应 当根 据 已批 准 的 年 度 项 目实施 计 划
务 、粮食 及棉 花 糖料 等 大 宗农 产 品产 量 、水 资源等 基础 数
据 ;工作 绩效 因素 包括 资金 管理 、项 目管理 、综合 管理、监
项 目管理 费主 要 用于农 业 综合 开发 项 目实地 考察 、评 审、检 查验收 、宣传培 训 、工程招标 、信 息化建设 、工程 实 施 监 管、绩 效评 价 、资金 和 项 目公 示 等项 目管理 方 面的 支
设 ;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较 差 、 生 态 比较 脆 弱 的 区域 实行 限 制 开发 ,以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为 主 。
和生 态建设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推 进农村一 、二 、三产业 融合发展 ,提 高农业综合 生产 能力 ,保障 国家粮食 安全 ,带
动 农 民增 收 ,促 进 农 业 可 持 续发 展 和农 业现 代 化 。 第 四条
应 当安排 在 开 发 县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农[2011]333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

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布财发字〔199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

凡属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并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一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等;一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

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并坚持立项条件,择优选定项目。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
财政支农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其中中央财政主要用于国家农业政策的实施,地方财政主要用于本地区的农业发展。

二、资金用途
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用机械设备等。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公路、桥梁、水利设施等。

3.农村产业发展:包括农村电商、农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

4.农村社会事业:包括农村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

三、资金管理
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2.责任落实:明确资金使用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监督管理。

3.公开透明:加强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效益导向:加强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科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提高使用效率。

四、监督检查
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3.公正性: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应公正、客观、公开。

4.问责性:对违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以上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地区能够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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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责任编辑:lzt 日期:2013-01-23字号:打印页面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
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

第三章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
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

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和资金奖励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县的范围、数量和支持额度。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
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财政部2011年5月13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2008年6月19日颁布的《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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