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修订: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方法调整等情况,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提交给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时间、责任人、实施要求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得到有效执行,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调整:如施工过程中出现新的安全风险,应及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备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总结: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5.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项目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进行评审,为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同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专家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确保专家库的高效运行。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成员由市安监局初步筛选,由化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筑、煤矿、非煤矿山、职业卫生等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专家库的主要任务(一)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防范事故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压滤机滤布厂家(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及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三)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四)参加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原因分析,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五)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有:(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换届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有关行业的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五)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总结报告。
四、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心于安全生产事业;(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三)以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的能力和特长为入库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或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以政府或专家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未经市安委会的委托,个人参加任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发表的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完整版)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成员由市安监局初步筛选,由化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筑、煤矿、非煤矿山、职业卫生等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专家库的主要任务(一)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防范事故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压滤机滤布厂家(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及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三)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四)参加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原因分析,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五)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有:(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换届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有关行业的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五)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总结报告。
四、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心于安全生产事业;(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三)以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的能力和特长为入库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或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以政府或专家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未经市安委会的委托,个人参加任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发表的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安全生产专家入库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专家入库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入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专家入库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权威性。
3.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
5. 自愿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签订相关协议。
三、专家入库程序1.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单位推荐: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入库。
3. 审核确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入库专家。
4. 入库公示:对审核确认的专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颁发证书: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颁发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四、专家职责1. 参与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修订。
2.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治理。
3.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 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服务。
5. 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6. 完成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专家管理1.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2. 专家享有优先参与安全生产项目、课题研究的权利。
3. 专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
4. 专家有权拒绝承担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工作。
5. 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专家,予以清退。
六、法律责任1. 专家在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实际情况的,一经发现,予以清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专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单位推荐的专家不符合条件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5]87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9【实施日期】2015.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8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9日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我市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市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专家库的运行与管理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日常管理与联络,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以及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四)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各专业组工作;(五)建立和更新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工作业绩和总结报告;(六)选取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七)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八)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专题报告;(九)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相关工作;(十)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聘用、表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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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家选拔、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专业、权威、高效原则;(三)注重实效、服务社会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选拔与培训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的选拔程序:(一)单位推荐: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推荐;(二)资格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公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救援。
第三章专家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的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考核评价体系,对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情况等;(二)业务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等;(三)职业道德: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四)社会贡献:包括参与安全生产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情况。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成员由市安监局初步筛选,由化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筑、煤矿、非煤矿山、职业卫生等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专家库的主要任务(一)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防范事故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压滤机滤布厂家(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及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三)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四)参加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原因分析,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五)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三、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有:(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换届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有关行业的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五)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总结报告。
四、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心于安全生产事业;(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三)以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的能力和特长为入库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或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以政府或专家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未经市安委会的委托,个人参加任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发表的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抚州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抚州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为全市安全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抚州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直接领导下,授权委托由抚州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组建的非常设组织,技术专家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适情适时组织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技术专家为全市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评估服务,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根本性好转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专家库是由多专业、跨部门的中、高级技术专家组成,其成员圴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高级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聘任,并建立技术专家档案库。
技术专家库的建立,不仅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也可以面向全社会,满足公众的需要,广泛的吸收各类人才,不断充实和更新专家成员。
第四条专家库将依托网络管理为手段,建立面向公众、资源共享、方便快捷的服务体系,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主要录入以技术专家个人的技术能力、专业特长、研究成果为入库备案的基本信息。
通过技术专家个人基本信息的录入,在网络上实现与各行业、各领域技术专家工作上的良好互动和沟通联络。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主要任务是:广泛参与全市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法制建设、监管监察、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等。
具体任务如下:(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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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能够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
(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四)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
(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
(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
(九)其它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
(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
(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
(七)其它有关事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专业组。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每个专业组选定一家在该专业领域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单位作为依托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有关司局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技术委员会做好联络、协调等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对活动提供支持。
第九条各地区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评,作为表彰专家的依据。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可对专家工作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及时给予通报表彰;
(二)组织开展专家论文评优活动;
(三)对大力支持专家库及专家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接受安监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定期参与同类多发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现场审查等工作;
(四)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
(五)为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六)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专家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