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 (3)

合集下载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3)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3)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件中石化石工建采〔2015〕xxx号关于印发《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所属各单位、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国际工程事业部:现将《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10月XX日企业制度-执行类1 基本要求1.1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能够在招标活动中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1.2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成,按专业统一分类。

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实行由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事业公司)负责组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分级使用的原则。

1.4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推荐、审核、使用、考核和管理。

2 专家类别和工作范围2.1 专家类别包括技术类和商务类,技术类分为动设备、静设备、电气仪表、材料和原辅料等;商务类分为采办、物流、财务、法律和审计等(具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明细参见附件1)。

2.2 工作范围包括国内项目和海外项目国内物资采购招标评审或修订技术规格书(含参数)、技术协议、供应商资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评标报告、采购合同条款,以及供应商现场考察等工作。

3各级管理部门职责3.1 物资装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公司专家库,负责审核、推荐和申报评标专家,以及评标专家的使用和考核。

3.2 所属各单位负责评标专家的推荐,为本单位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条件,保证评标出勤率。

4 权利和义务4.1 评标专家的权利4.1.1 接受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邀请,担任评标工作成员。

4.1.2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4.1.3 接受参加招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办秘[2021]95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办秘[2021]95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6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统一的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决策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的专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专家库由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负责管理,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配合,省环境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提出评价意见;(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审技术服务工作;(三)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可的环保相关资质,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评价标准和技术最新发展状况,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四)财务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五)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法律、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

医院专家库管理制度

医院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专家库建设,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学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专家库是医院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和考核。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专家库由医院各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技术骨干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医院现任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副教授、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二)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三)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四)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专家库、二级专家库和三级专家库。

第七条一级专家库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负责专家库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二级专家库由各学科主任担任组长,负责本学科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三级专家库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科室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的聘任、调整和解除,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四)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医院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医院重大决策;(二)享受医院规定的待遇;(三)优先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四)享有医院提供的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工作;(三)为医院发展献计献策;(四)维护医院声誉,不得从事与医院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二条医院在以下工作中应优先使用专家库成员:(一)医疗救治;(二)学术交流;(三)人才培养;(四)科研攻关。

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3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3

内部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招标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招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内部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内部招标评标专家,必须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如有特殊专业要求需从专家库外聘请评标专家,招标人应报告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申报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关注册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注册职(执)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参照《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72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纳入安徽省(或合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1年以上,近1年未受过行政处罚的申报人视为已满足上述条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依据招标文件履行评标委员会各项职责,并形成评标报告;(三)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法律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培训、抽取、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批准组建的,由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和相应软件管理系统组成的,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工作.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是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报批、发证、入库工作;(二)负责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评标专家的调查处理工作;(四)负责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的管理工作;(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六)负责评标专家库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及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及各项管理活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要专业齐全、分类合理,并能够按照专业、评标地点、资历、是否应急等不同的设置条件进行检索形成相应的子库。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人才优势,实现优势人才资源共享,促进交通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公路、水运或铁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专家旨在为交通建设工程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一)本省交通建设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检查、巡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调查、应急救援、宣贯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二)其他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组织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方案评审、宣贯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领导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负责:(一)审定入库专家的资格;(二)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三)保障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所需经费;(四)对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五)协调和解决专家库建立、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在省交通运输运输厅的领导下,负责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一)初步审查入库专家的资格,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二)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及管理;(三)专家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及专家联络服务;(四)对入库专家参与委托工作的有关信息、记录及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更新及发布;(五)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入库专家按照公路、水运、铁路工程三大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项目管理、安全管理、施工技术、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入库专家可同时兼任多个专业。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与条件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四)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流程;(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六)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评标系统。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性;(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六)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聘与培训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推荐;(二)公开招标;(三)社会公开征集。

第九条评标专家选聘程序:(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专家培训:(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二)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三)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专家评标评审管理规定(3篇)

专家评标评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确保评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涉及专家评标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专家评标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合理、规范原则;(三)效率、效益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专家库管理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包含各类专业的专家。

第六条专家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二)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专家入库程序:(一)申请专家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纳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评标评审组织第九条评标评审工作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评标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三)公正廉洁,无利害关系;(四)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评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公布。

第十三条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评标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评标评审程序第十四条评标评审程序:(一)开标;(二)投标文件审查;(三)投标报价评审;(四)技术评审;(五)商务评审;(六)综合评审;(七)确定中标候选人;(八)编写评标报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铁工程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27号(国家铁路局2017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了解兼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5.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有效管理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

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外部技术专家库是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招募、管理流程、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建立激励及退出机制,有效管理外部技术专家库,将为股份公司带来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促进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目的与原则第四条目的: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旨在通过引入外部专家的力量,弥补股份公司内部技术人才的不足,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

通过与外部专家合作,股份公司可以获取到前沿的技术信息和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

第五条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招募和评价机制,确保专家的选择和使用公平公正。

(二)专业能力原则:选择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确保他们能够为股份公司提供准确、有效的技术咨询和支持。

(三)保密原则:明确专家对股份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保护股份公司利益和技术安全。

(四)合作共赢原则: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应当注重与专家的良好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实现股份公司与专家的互利共赢。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六条专家招募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招募外部技术专家,如招聘网站、专业协会、高校合作等。

招募时,应明确专家的领域和技术要求,并对应聘专家进行初步筛选。

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指导意见;(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开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当具体技术指导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了解兼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5.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3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3)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3)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件中石化石工建采〔2015〕xxx号关于印发《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所属各单位、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国际工程事业部:现将《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10月XX日企业制度-执行类1 基本要求1.1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能够在招标活动中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1.2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成,按专业统一分类。

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实行由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事业公司)负责组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分级使用的原则。

1.4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推荐、审核、使用、考核和管理。

2 专家类别和工作范围2.1 专家类别包括技术类和商务类,技术类分为动设备、静设备、电气仪表、材料和原辅料等;商务类分为采办、物流、财务、法律和审计等(具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明细参见附件1)。

2.2 工作范围包括国内项目和海外项目国内物资采购招标评审或修订技术规格书(含参数)、技术协议、供应商资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评标报告、采购合同条款,以及供应商现场考察等工作。

3各级管理部门职责3.1 物资装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公司专家库,负责审核、推荐和申报评标专家,以及评标专家的使用和考核。

3.2 所属各单位负责评标专家的推荐,为本单位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条件,保证评标出勤率。

4 权利和义务4.1 评标专家的权利4.1.1 接受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邀请,担任评标工作成员。

4.1.2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4.1.3 接受参加招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定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了解兼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5.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局????交公路发[2011]797号????2012年0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7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7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7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甘肃省科技厅第四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2月29日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全省科技创新和决策服务中的咨询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现代科技智库,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完善专家遴选制度,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精神,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设和运行,涵盖国家和全省科技创新主要学科(含经济、管理、法律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家)与产业领域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人才信息数据库,是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受省科技厅或有关科技管理专业机构聘请,自愿参与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咨询论证,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的评审,人才评价,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结题验收,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机构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等活动。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家选拔、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专业、权威、高效原则;(三)注重实效、服务社会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选拔与培训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的选拔程序:(一)单位推荐: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推荐;(二)资格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公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救援。

第三章专家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的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考核评价体系,对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情况等;(二)业务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等;(三)职业道德: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四)社会贡献:包括参与安全生产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情况。

招标公司自建专家库(3篇)

招标公司自建专家库(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市场日益繁荣,招标公司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提高招标公司的竞争力,提升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本文将探讨招标公司自建专家库的必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自建专家库的必要性1. 提高招标质量自建专家库可以为招标公司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确保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进度安排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通过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可以确保招标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2. 优化资源配置自建专家库可以集中管理各类专家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招标公司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快速匹配合适的专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力成本。

3. 增强市场竞争力自建专家库有助于招标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提供专业、高效的招标服务,可以吸引更多优质项目,扩大市场份额。

4. 促进招标行业健康发展自建专家库有助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促进招标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引入专业、权威的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可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自建专家库的实施方法1. 确定专家库规模和结构招标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项目需求,确定专家库的规模和结构。

一般包括以下类别:(1)技术专家: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负责项目的技术评审、方案论证等。

(2)经济专家:具有经济学、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专家,负责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投资风险分析等。

(3)法律专家: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家,负责项目的法律合规性审查、合同纠纷处理等。

(4)管理专家:具有项目管理、组织协调等能力的专家,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进度控制等。

2. 建立专家入库机制招标公司应建立健全专家入库机制,确保专家库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具体步骤如下:(1)发布入库公告:在招标公司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等渠道发布专家入库公告,明确入库条件和程序。

(2)专家申请:有意加入专家库的专家,需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
(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

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
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
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
(1)如出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8、经审查通过的专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三、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一)、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实际进行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资料。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三)、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考评制度,并实行年检制。

1、专家库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违纪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指导工作的,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停止担任专家库的专家并解除聘用关系。

2、根据专家库专家在本年度内参加专家级指导活动的具体表现,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四)、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用期为一年。

期间因故解聘的,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四、专家库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专家库专家补贴(报酬)权;
2、接受专家评审委员会聘请,担任专家库专家工作组成员;
3、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专家库专家的评聘方法和标准,
对本专业业务研究指导工作进行独立操作,提出改进或其它意见。

4、参加有关本专业业务的学习和培训;
5、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1、在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下,按时参加各种本专业业务研究、参与公司技术论证工作;
2、遵守有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3、按照专家评审办法和标准,独立地对指导工作进行课件开发与编写,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指导。

工作指导结束后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与改进意见;
4、参与起草书面工作指导报告;
5、协助、配合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6、工作部门、职称和通信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专家评审委员会;
7、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专家库专家纪律
(一)、接到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达的专业业务研究、技术论证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工作指导或工作无关的内容,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确因事因病不能参
加,应在通知下达后及时告知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凡参加工作指导或培训的专家必须亲自进行,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过程中应服从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四)、工作结束后出具的意见应客观、真实。

(五)、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应征得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许可。

六、罚则
(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评聘委员会取消其担任专家库专家的资格,由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1、私下无故拖延业务研究、技术论证、工作指导及培训者;
2、向他人透露有关工作指导或培训中涉及公司机密事宜及有关的其他情况;
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业务研究、技术论证、工作指导及培训者;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者;
七、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专家评聘委员会。

(二)、本办法自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审批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专家年度考核表
专家年度聘期业绩考核表
附件二:专家年度考核表附表一、专业能力建设完成情况
二、知识传播情况
三、聘期内其他情况
填表说明及要求:
1、专家人才本人填写部分
第一页中,除“实得分”栏、“所在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不需本人填写外,其它均按《年度专家人才聘期任务书》中的内容填写,其中“目标分”栏按。

第二页、第三页均由本人填写。

2、部门填写部分
由公司相关部门填写“所在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

考核评价全部结束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汇总形成本表中的“实得分”,并填写入内。

3、专家年度聘期业绩考核表合计实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4、本表要求归档,基本格式不允许修改,报告附表后。

附件三:专家聘用合同书
专家聘用合同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加强公司与专家之间的合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作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聘用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专家库专家。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但需保持通讯畅通。

一、甲方承诺:
1.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开展本专业业务研究,参与公司技术论证等服务,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给报酬,甲方支付乙方元/月,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或按专家级指导工作项目支付。

2、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承担乙方出现的任何意外赔偿责任。

二、乙方承诺:
1.遵守甲方相关管理程序的规定。

2.本人同意在聘用期间发生意外时,按协议第一项中的第2条执行。

3.乙方在担任专家库专家期间:
(1)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其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和本职
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对甲方的经营、管理及信息等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均属甲方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离职或退出专家库专家后仍承担兼职期间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秘密信息的义务。

(2)退出专家库专家,退出专家库后或离职后,在担任专家库专家期间所研究、撰写的报告、书面文稿、课件、论文等一切书面材料与成果都均归属于甲方所有。

三、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乙方在聘用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专家(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