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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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我校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职称评审,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性,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我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需要,由我校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负责相应学科和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评委库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

第二章评委会组建第五条组建评委会必具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部承担,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条件。

(二)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法纪观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评委库设立第七条按照职称系列分别组建相应的评委库,各评委会根据评审学科专业范围,按不低于评委会及学科组成人员数量的五倍组建,55周岁以下委员须占1/3以上,校外评审专家入库人数须占1/3以上。

第八条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单位分布等因素。

第九条高评委会专家库,由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条入选评委会专家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省及学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信访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信访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信访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纳入专家库管理,参与信访事项复盘溯源和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听证、依法终结、信访信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全市统一的专家库,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具体信访事项有关资料,要求经办机关、单位作出政策解释;(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三)对委托的工作或事项有选择接收或拒绝的权利,但应有正当理由;(四)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五)开展工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自觉遵守专家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有关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三)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原则,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意见;(四)不得接受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与信访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不得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益;(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参与信访事项复盘溯源和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听证、依法终结、信访信用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专业意见;(二)根据安排参加领导接访、联合接访、疑难信访事项会商研判和信访风险评估等工作,推动信访积案和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三)发挥第三方客观、中立的优势,帮助做好政策宣传、疏导教育等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开展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第三章专家聘任第七条聘任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品行;(二)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沟通表达,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和群众工作能力;(三)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及决策咨询经验,可以是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可以是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是各级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专家,可以是长期从事信访工作的专业人员;(四)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五)身体健康,胜任相关工作。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修订: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方法调整等情况,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提交给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时间、责任人、实施要求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得到有效执行,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调整:如施工过程中出现新的安全风险,应及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备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总结: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5.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项目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进行评审,为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同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专家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确保专家库的高效运行。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导语:医院评审专家库对医院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做出客观的判定。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医院评审的科学*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级评审专家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合理规划不同层级的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第九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资源管理,提高专家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持、评估审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专家库是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为安徽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或技术职务;(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如下:(一)科技厅组织专家库的申报工作,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专家;(二)申报者填写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四)经科技厅确认后,作出专家库组建的决定;(五)专家库组建完成后,公布专家名单,并发放专家证书。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第七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专家库的服务范围和任务;(二)制定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规定专家库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四)明确专家库的保密和合作要求;(五)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专家库的服务第九条安徽省专家库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二)参与决策咨询、评估审定等工作;(三)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四)参与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确保及时、高效地满足需求,提供优质的专家服务。

第五章专家库的激励和约束第十一条安徽省专家库可以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提高内部招标评审的专业水平和效率,统一评审标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合理,制定本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明确专家库的管理和运作机制,保证评审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责,并提升评审工作的质量。

3. 评审专家的资格要求3.1 评审专家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2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如拥有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科研成果。

3.3 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4. 专家库的建立4.1 专家库由公司委托的专家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

4.2 专家管理机构会根据评审领域的需求,拟定专家库的设立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甄选和审核。

4.3 专家库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和推荐信等材料,通过专家管理机构的审核后方可加入专家库。

4.4 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以保证专家库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5. 评审专家的职责5.1 评审专家应参加公司内部招标评审工作,按照《招标评审程序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5.2 评审专家应具备独立判断能力,能够准确、全面地评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法律等方面内容。

5.3 评审专家应保证评审过程的保密性,不得泄露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

5.4 评审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根据需要提供评审意见和建议。

6. 专家库的管理6.1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审专家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及时处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事务。

6.2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专家座谈会,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经验共享。

6.3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评审专家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6.4 评审专家有过失行为或不符合评审专家要求的,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将其从专家库中删除。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徽省各项事业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规范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建立和使用的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建设(一)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专家的来源专家来源应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三)专家的入库程序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

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

3、入库公示。

对拟入库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入库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备案。

三、专家库的管理(一)专家库的分类专家库应根据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事务、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以便于精准抽取和使用专家。

(二)专家信息的更新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包括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成果等。

专家本人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专家的考核评价1、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2、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调整出库以及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的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库: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专家库的使用(一)专家抽取1、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优化专家库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对所有专家库人员一视同仁,确保公正公平的管理和评估。

2. 透明公开:相关管理规定和评估结果应向所有专家库人员公开,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3. 依据专业能力: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应基于其专业能力和贡献,而非其他个人或非专业因素。

三、管理机制1. 申请入库:专家库人员应向管理机构提交入库申请,提供个人简介、专业背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审核:管理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审核,包括专业能力、学术贡献和资格认证等方面。

3. 入库管理:通过评估审核后,专家库人员将被纳入专家库,并获得专家证书和相应的权益。

4. 绩效评估:定期对专家库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5. 退出机制:专家库人员有权自愿退出,同时管理机构也有权基于绩效评估结果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剔除。

四、权益和义务1. 权益:- 优先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获得专家库人员身份证明和专家证书。

- 获得相关项目的工作报酬或酬劳。

2. 义务:- 根据项目需求,积极参与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专家证书,不得泄露或滥用。

五、管理机构由政府、学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的内容,旨在有效管理专家库人员,提升工作效率,并确保地道、公正的管理和评估操作。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应全面涵盖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施工方法及工艺、施工平面布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内容。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若需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应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2. 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计划执行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对未完成计划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其有效性。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

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3. 安全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4. 对于特殊工种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握相关安全技能。

5. 安全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

2.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专业知识的不断深化,各类协会越来越需要建立和维护一个专家库,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快速地找到合适的专家来解决问题或提供咨询服务。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协会专家库,确保其高效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

二、协会专家库的建立1. 确定专家库的范围:协会应明确专家库的涵盖领域,根据协会的业务和需求确定主要的专业方向。

2. 确定专家库的标准:协会应明确专家的资质要求,如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以确保专家的专业能力和可靠性。

3. 招募专家:协会可通过公开招募、内部推荐等方式招募专家,鼓励专业人士积极参与。

招募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选择出的专家符合要求。

三、协会专家库的管理1. 信息登记与更新:协会应建立专家信息登记数据库,并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经验、联系方式等。

2. 专家评估与筛选:协会应根据专家的资质和绩效进行评估,定期对专家库进行筛选,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并补充新的专家成员。

3. 专家利用与奖励:协会应根据需要,将专家库分为不同的领域或分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利用专家资源。

对于提供优质服务的专家,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以激励专家的积极参与和提高专业水平。

四、协会专家库的运作1. 专家需求发布:协会应向专家库发布需求信息,明确需要专家提供的服务内容、时间要求、报酬等。

发布方式可以采用协会官方网站、内部通知等形式,确保信息及时传达给专家。

2. 专家调配与服务:一旦有需求,协会应根据专家的领域、能力和可用时间等因素进行调配,确保专家能够及时参与工作。

在专家提供服务期间,协会应协助专家解决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 专家服务评估:协会应建立评估机制,对专家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包括服务质量、态度、效率等因素。

评估结果可作为专家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专家库的保密与安全1. 保护专家信息:协会应加强对专家信息的保护,确保专家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技术攻关和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是指公司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家库及人员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设副主任一名,分管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一、专家资格审查、人选确定;二、承接项目、选派专家;三、承接项目效果的评价和专家的年终考评;四、审核专家库开展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组织和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一、组织专家初选、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建档入库;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建档、入库、工作记录;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四、负责专家日常工作记录,对专家进行考核及其资格的评定。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八条专家库每个业务方向设专家2-4人,总编制不超过20人(含各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可同时身兼两个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专家任职资格:一、基本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三)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五年(含)以上。

二、不符合以上基本任职资格者,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两条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聘任为专家:(一)荣获省、市、区表彰的青年专家等称号的;(二)获得省、市、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三)作为省、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二年以上;(四)在地级市以上相关专业报刊发表过专业技术论文或专著的;(五)直接主持企业或企业中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音频、视频、灯光行业的向高科技发展,中国音像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下简称专委会)特设立专家库。

第二条专家库由专委会办公室管理,负责专家资格审核入库和为专家服务并协调和组织专家做相应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经验为行业作贡献。

第三条入库需个人自愿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专家委员推荐或会员单位推荐,由专委员会‘入库资格专家评审组'评审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库:1、在音频、视频、灯光专业领域作相关技术工作35年及以上者。

2、在音频、视频、灯光专业作技术工作30年及以上,是科研、生产、设计、工程等单位的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或专业演艺团体的灯光设计师,主任音响师;演出场所、舞台设备租赁公司、录音棚、演播厅、大型多媒体会议厅、体育场馆的灯光音响视频技术主管。

3、中央、省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音频(建声、电声)、灯光(照明、灯光)、视频(视频、影像)的评标专家;国家建设部专家库的建声、智能视讯等专业的专家;国家工信部专家库的声频、视频、电子、智能视讯等专业的专家;国家文化部专家库文化科技专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专家库音像专家;中央、省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系统,建设厅局等单位从事建声、电声、视频、灯光的专家;军队中从事音视频灯光专业的专家。

4、大专学历,在音频、视频、灯光专业作技术工作25年及以上,持有下面证书之一者:国家及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科技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证;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人保部音响调音员高级技师(一级)证,高级录音师(一级)证;工信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高级音响工程设计师(一级)证;文化部颁发的一级舞美(音响、灯光专业)证(提供网上查询证书号网址或证书复印件);科研、生产、设计、工程等单位的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5、大本学历,在音频、视频、灯光专业作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持有下面证书之一者:国家及各地政府人事或科技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证;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国家人保部音响调音员高级技师(一级),高级录音师(一级);国家工信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高级音响工程设计师(一级);文化部颁发的一级舞美(音响、灯光);大专院校的副教授、教授及执教建声、音频、视频、舞美灯光专业并持有工程师证书或设计师证书或EASE声学设计资格证书的专业讲师(提供网上查询证书号网址或证书复印件);科研、生产、设计、工程等单位的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合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

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再也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1 )如浮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发布。

8、经审查通过的专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实际进行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资料.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考评制度,并实行年检制。

1、专家库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违纪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指导工作的,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住手担任专家库的专家并解除聘用关系。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邯郸专家库管理方法

邯郸专家库管理方法

邯郸专家库管理方法
邯郸市专家库管理方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邯郸市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各类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专家库的建立
专家库的建立应遵循广泛参与、动态管理和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涵盖各领域、各行业的专家人才。

专家库的建立应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经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审核评估等程序,确保入库专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专家的职责
参与决策咨询项目的论证、评审和验收等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对决策咨询项目涉及的技术、经济和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参与决策咨询相关的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决策咨询水平。

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咨询项目涉及的敏感信息和商业机密。

四、专家的管理
市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建立专家档案,定期更新专家信息。

市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家考核机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确保专家库的质量和公正性。

市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专家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咨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附则
本办法由邯郸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四川省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提高科技专家库质量和水平,增强其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建立科技专家库的各级各类单位和科技专家。

第二章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建设原则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应以优质、高效、公正、合理、便利为原则。

第四条数据管理建设科技专家库应当收集科技专家的基本信息、学术成就、社会荣誉、荣誉称号、学术职务、学术任职经历、学术成果、专利成果等科技成果及其研究领域。

第五条管理机构四川省科技专家库实行领导负责制,省科技厅为领导机构,市、县(自治县)为实施机构,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第三章专家申请和退出第十条专家申请科技专家库应由科技厅或者有关部门主动邀请,并经申请人同意,按照管理单元的要求填报科技专家信息,由管理单元实行网上录入和审批。

第十一条专家退出科技专家出现不道德行为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其专家资格。

科技专家按照规定退出科技专家库的,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二条管理责任省科技厅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组织建设和管理科技专家库,对科技专家的录入、更新和退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监督和检查对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没收违规收入等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科技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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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SZ.G.GD014-2010
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2010年4月1日
一、总则
第一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的全过程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贯穿投资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无论是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还是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的前期论证、方案、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等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评审的过程中,各类专业的工程咨询专家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是工程咨询单位开展业务的支持条件,因此要有知识结构合理、覆盖面大的专家资源库作为技术资源储备。

第四条为了在工程咨询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工程咨询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建立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专家资源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构成及专家分类
第五条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四部分构成,即:
(一)规划咨询专家库,由具备规划研究和规划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二)投资项目研究专家库,由具备研究和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相关技术方案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项目评估、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由具备完成投资项
目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能力的专家组成。

(四)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由具备编制、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报告及其他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所报咨询专业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工程咨询事业发展服务。

(四)所报咨询专业与所学专业、职称专业或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相符。

(五)专家年龄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工程咨询和研究活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工程咨询评估评审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的义务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
发,实事求是地,保质保量按期提出所承担的规划方案,投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方案,评估审查意见等。

(二)工程咨询活动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三)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的工程咨询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除属个人资料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转交他人、外传。

五、专家库的管理
第九条总工办负责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条专家提名
(一)由各部门推荐专家名单,填写《专家提名评审表》(见附表1),并准备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复印件;
3、职称证复印件;
4、注册证复印件.
(二)自荐,充分利用中心网站的宣传作用,开辟专家聘用专栏,总工办初审,所需准备资料同上。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和发布
(一)专家推荐人将《提名评审表》提交处长或副处长进行初审,签字同意后连同专家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证复印件一起报总工办。

(二)总工办依据专家资格要求复核所报资料,合格后报分
管主任或总工程师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列入合格专家名录并在中心局域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专家聘用
(一)各处可根据项目特点、类别、重要程度,从专家库中选聘所需的专家,如有特殊情况,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时,可提名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经评审合格后,方可聘用,并列入合格专家名录。

(二)项目经理将项目所用专家计划报总工办(见附表2)。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业绩评价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经理填写《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见附表3)报总工办,作为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总工办建立专家档案,保存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咨询项目的具体情况,每年12月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对不称职和不能继续参与咨询工作的专家,经处长、主管副主任或总工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不再列入合格专家名录。

(四)专家库资料不得随意泄露,总工办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六、专家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专业特点设定各类专家费用的上下限。

第十五条专家费支付程序
(一)项目经理编制专家费支付表(见附表4),提请处长审核,中心主任批准。

(二)项目经理填写与专家签订的《劳务合同》,并将《劳务合同》和专家费支付表一起交给核算中心(财务处)。

(三)核算中心(财务处)负责对支付表所列支付款项的合法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复审。

(四)核算中心(财务处)负责专家费的支付,支付方式可采用银行网上划款或现金支付。

(五)中心各部门使用的专家必须入库,非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不予支付专家费,特殊情况另议。

七、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八、附表
附表1 专家提名评审表
附表2 专家聘用计划表
附表3 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
附表4 专家费支付表
项目名称:单位:元
审批:复审:审核:制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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