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完整版)专家库资源管理办法
(完整版)专家库资源管理办法专家库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专家库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家库资源的高效运作。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专家库资源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专家库资源的建设
1.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专家库资源。
专家库资源应包括不同领域的专家信息,涵盖各类专业知识和技能。
2. 专家库资源的建设应遵循科学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确保专家信息的准确、可靠和全面。
第二节专家库资源的管理和更新
1. 专家库资源的管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2. 专家库资源的更新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信息,以保持资源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三节专家库资源的使用
1. 使用专家库资源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专家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2. 使用专家库资源应根据需求进行合理调配,确保专家的高效利用和资源的最大化价值。
第三章专家库资源的评估和监督
第一节专家库资源的评估
1. 定期对专家库资源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等方面。
2. 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以不断提升专家库资源的质量和效能。
第二节专家库资源的监督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家库资源的监督,确保专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发现专家库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义或建议,可提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修改。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徽省各项事业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规范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建立和使用的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建设(一)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专家的来源专家来源应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三)专家的入库程序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
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
3、入库公示。
对拟入库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入库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备案。
三、专家库的管理(一)专家库的分类专家库应根据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事务、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以便于精准抽取和使用专家。
(二)专家信息的更新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包括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成果等。
专家本人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专家的考核评价1、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2、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调整出库以及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的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库: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专家库的使用(一)专家抽取1、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学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企业学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背景
随着企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增加,建立一个专业的学术专家库
对于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学
术专家库的管理,确保学术专家的准确录入和有效利用。
二、学术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1. 企业应建立一个统一的学术专家库,用于记录和管理具备丰
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学术专家。
2. 学术专家的录入应经过专业评审,确保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背
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学术专家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学术领域、研究方向等内容。
4. 学术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对学术专家的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以保证数据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术专家的利用和合作
1. 企业应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学术专家进行合作和交流,以促进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工作。
2. 学术专家应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相关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3. 在与学术专家的合作中,应支付合理的专家费用,并保护学术专家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专家库的保密和安全
1. 企业应对学术专家库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和使用。
2. 学术专家的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企业不得将学术专家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3. 学术专家库的信息安全应得到重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损毁。
以上为企业学术专家库管理办法,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应全面涵盖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施工方法及工艺、施工平面布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内容。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若需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应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2. 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计划执行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对未完成计划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其有效性。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
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3. 安全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4. 对于特殊工种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握相关安全技能。
5. 安全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
2.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docx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国家库有序运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三条试运行期间,国家库提供石油天然气、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新能源、煤炭(含煤层气)、气象等领域的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国家库将逐步扩大专家抽取领域和专家数量。
第四条国家库网址为/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第五条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可入选国家库:(一)能够公正、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满足规定的专业业绩要求;(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库专家各专业业绩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逗当放宽。
第六条专家入选国冢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上传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要求,报送各项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评标业绩,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的专业划分,填报专业类别和专业代码。
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专业。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人员,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考试合格者成为国家库评标专家。
第九条评标专家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专家库管理办法23页word
附件: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各类专业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一流人才队伍,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公司决定设立“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以员工职业生涯发展为导向,以解决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实际问题为着力点,以加速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储备人才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是建立完善可靠的生产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形成“发现问题有机制,解决问题有人才”的高效管理局面的保证手段。
第四条通过专家库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公司现有人才资源,及时解决在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紧迫问题,并通过科技攻关和管理创新,有效提高公司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通过设立专家库,不断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各类专业人员扎根岗位,积极进取,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实现个人岗位成才的同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专家委员会,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专家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公室),专家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家库按照生产技术、生产技能、经营管理三类进行设置,按专业分为:运行(含集控、辅控);热机(含汽机、锅炉、热力实验);电控(含电气、继保、热控);综合(含输煤、除灰、脱硫、安全、化学、采制化、金属、土建、水工、环保等);经营管理(含财务、人资、燃料、物资、计划、项目、文秘、信息、档案、审计、企业文化、党群工作等)。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
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1)如出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8、经审查通过的专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三、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一)、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实际进行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资料。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技术攻关和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是指公司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家库及人员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设副主任一名,分管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一、专家资格审查、人选确定;二、承接项目、选派专家;三、承接项目效果的评价和专家的年终考评;四、审核专家库开展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组织和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一、组织专家初选、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建档入库;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建档、入库、工作记录;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四、负责专家日常工作记录,对专家进行考核及其资格的评定。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八条专家库每个业务方向设专家2-4人,总编制不超过20人(含各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可同时身兼两个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专家任职资格:一、基本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三)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五年(含)以上。
二、不符合以上基本任职资格者,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两条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聘任为专家:(一)荣获省、市、区表彰的青年专家等称号的;(二)获得省、市、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三)作为省、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二年以上;(四)在地级市以上相关专业报刊发表过专业技术论文或专著的;(五)直接主持企业或企业中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专家库的定义。
专家库是由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发起建立的,通过与各领域专家的合作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二条专家库设立的宗旨。
专家库的宗旨是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三条专家库的功能。
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家库与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交流平台。
利用专家库的查询和索引功能可以找到能够帮助业务人员更好的完成业务的相关领域专家,确保公司业务的高质量;同时通过与专家的接触可以进一步开拓公司业务,了解专家的需求,利用公司资源对专家个人和所在机构进行服务。
实现公司与专家之间的互动,更加有效的整合资源。
二、专家库的建立第四条专家的分类。
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将专家库中的专家分为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四大主类,在各主类中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专家的来源。
专家可来源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
第六条选择专家的原则。
专家应在不同的侧面,如:市场、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具有成功的实际操作经验和相应的理论基础。
三、专家库的管理第七条专家库管理方式。
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
通过填写和汇总专家交流纪录,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价,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的使用权限。
专家库仅限公司员工通过公司局域网进行浏览,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业务。
第九条专家库的管理权限。
专家库由投资管理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专家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专家信息并将其录入到计算机数据库中。
根据业务人员填写的专家交流纪录,对专家进行评级,为业务人员选择专家提供依据。
根据专家的紧密程度,在元旦或专家生日等重要日期给专家发贺卡或以其他形式加强与专家的情感交流。
四、专家库的使用第十条专家的选择。
公司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专家咨询与帮助时,可以从公司专家库现有的专家队伍中进行选择。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音频、视频、灯光行业的向高科技发展,中国音像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下简称专委会)特设立专家库。
第二条专家库由专委会办公室管理,负责专家资格审核入库和为专家服务并协调和组织专家做相应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经验为行业作贡献。
第三条入库需个人自愿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专家委员推荐或会员单位推荐,由专委员会‘入库资格专家评审组'评审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库:1、在音频、视频、灯光专业领域作相关技术工作35年及以上者。
2、在音频、视频、灯光专业作技术工作30年及以上,是科研、生产、设计、工程等单位的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或专业演艺团体的灯光设计师,主任音响师;演出场所、舞台设备租赁公司、录音棚、演播厅、大型多媒体会议厅、体育场馆的灯光音响视频技术主管。
3、中央、省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音频(建声、电声)、灯光(照明、灯光)、视频(视频、影像)的评标专家;国家建设部专家库的建声、智能视讯等专业的专家;国家工信部专家库的声频、视频、电子、智能视讯等专业的专家;国家文化部专家库文化科技专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专家库音像专家;中央、省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系统,建设厅局等单位从事建声、电声、视频、灯光的专家;军队中从事音视频灯光专业的专家。
4、大专学历,在音频、视频、灯光专业作技术工作25年及以上,持有下面证书之一者:国家及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科技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证;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人保部音响调音员高级技师(一级)证,高级录音师(一级)证;工信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高级音响工程设计师(一级)证;文化部颁发的一级舞美(音响、灯光专业)证(提供网上查询证书号网址或证书复印件);科研、生产、设计、工程等单位的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5、大本学历,在音频、视频、灯光专业作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持有下面证书之一者:国家及各地政府人事或科技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证;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国家人保部音响调音员高级技师(一级),高级录音师(一级);国家工信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高级音响工程设计师(一级);文化部颁发的一级舞美(音响、灯光);大专院校的副教授、教授及执教建声、音频、视频、舞美灯光专业并持有工程师证书或设计师证书或EASE声学设计资格证书的专业讲师(提供网上查询证书号网址或证书复印件);科研、生产、设计、工程等单位的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本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推荐或自荐,经审核认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各类专家资源集合。
第三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专业性、权威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由安徽省_____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家入库条件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工作满_____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五)愿意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不同领域的专家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具体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专家入库程序第七条专家入库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个人自荐的,应当填写《安徽省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单位推荐的,应当出具推荐意见,并附上被推荐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管理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参与相关咨询、评审、论证等活动的信息;(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报酬;(三)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按照要求按时参加相关活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三)对所参与工作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四)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煤矿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神木市煤炭安全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行业技术服务水平,完善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神木市能源局决定建立神木市煤炭安全技术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从煤炭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机构、高等院校、培训检测、协会、学会及社会咨询机构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公开征集.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设采矿专业组、通风与安全专业组、机电运输专业组、地测及防治水专业组、监测监控专业组、智能化开采技术及装备专业组、土建专业组、爆破专业组、煤炭洗选与加工专业组、综合组。
第三条专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受神木市能源局委托,研究煤炭工业现状及发展方向,提出煤炭工业安全技术发展政策建议.(二)受神木市能源局委托,组织煤炭行业技术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为煤炭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安全技术服务;开展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以及技术交流等工作。
(三)研究拟订煤炭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四)对煤炭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建设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和跟踪服务。
(五)参与煤炭安全技术领域重大决策实施前的调研论证和实施情况、成效的综合评价、评估。
(六)审查煤矿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对煤炭资源整合、综合利用、安全改造、产业升级改造、采煤方法改造、盘区设计、水平延伸(深)设计及专项技术方案等项目的评审。
(七)参与煤矿项目验收、安全检查、专项检查、隐患会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检查、资质审查、矿井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
(八)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九)为相关业务培训提供支持。
(十)完成神木市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研究和咨询事项。
第四条神木市能源局负责专家库建设,制定专家有关工作制度,检查、协调、指导各专业组工作。
神木市能源局生技科负责专家以下具体事宜:(一)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建立专家数据库,根据需要安排专家的活动。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情报,收集专家有关报告、总结等.(四)制定专家工作方案.(五)联络并组织专家开展正常工作活动,为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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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技术攻关和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是指公司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家库及人员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设副主任一名,分管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
一、专家资格审查、人选确定;
二、承接项目、选派专家;
三、承接项目效果的评价和专家的年终考评;
四、审核专家库开展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组织和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
一、组织专家初选、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建档入库;
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建档、入库、工作记录;
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专家日常工作记录,对专家进行考核及其资格的评定。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每个业务方向设专家2-4人,总编制不超过20人(含各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可同时身兼两个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专家任职资格:
一、基本任职资格:
(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
(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
(三)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五年(含)以上。
二、不符合以上基本任职资格者,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两条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聘任为专家:
(一)荣获省、市、区表彰的青年专家等称号的;
(二)获得省、市、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作为省、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二年以上;
(四)在地级市以上相关专业报刊发表过专业技术论文或专著的;
(五)直接主持企业或企业中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十条专家选任:
一、选任途径:专家的选任途径分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推荐和和专家委员会邀请两个方式。
二、资格审核:
(一)人力资源部对推荐的专家资格依照第七条规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报请专家委员会组织讨论;
(二)专家委员会就专业理论水平、实际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沟通能力、能承担技术攻关、技术支持、咨询以及培训讲师的工作,讨论通过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内容包括:
(一)专家个人情况和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和工作评价等。
第十一条专家库内专家不允许主动要求退出,退出分常规退出和非常规退出。
一、常规退出:
(一)专家任期一年,公司每年度对专家考核一次,聘任期满后,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不续聘者即退出专家库;
(二)专家离职,即自动终止聘用关系;
二、非常规退出:库内专家有以下情形者,即取消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的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公司要求参加重大工作的;
(三)泄露关键技术、商业机密及其他不宜公开资料的;
(四)个人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业务范畴:
一、公司层面的战略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论证;
二、公司重点项目或课题需要专家参与专题调研;
三、参与重要系统、设备采购的评标和重大质量异议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四、承担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的调研、分析处理;
五、不定期组织公司内部的专业知识培训,经验交流,培养新人等;
六、公司管理层指派的需要组织或参与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活动。
第十三条专家的使用:
一、各单位如有需使用专家力量解决的问题,或需专家参与的项目,需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附件二),经厂(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专家委员会;
二、专家委员会权衡派出专家的必要性,如有必要派出专家,则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别、工作形式等指派一名或数名专家负责此工作,同时规定工作质量标准或要求,如无必要,专家委员会有权拒绝派出;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派出专家须填写工作记录,记载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专家委员会汇报;
四、项目完成,派出专家填写完成报告,申请单位和专家委员会以规定工作质量或标准为依据,为本次项目完成情况评分,连同工作记录等资料一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四条咨询费用管理:
一、公司建立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管理专家管理专项资金;
二、各单位使用专家须按次支付咨询费,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分3000元/次、5000元/次、8000元/次三等,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由申请单位支付(第九条第一款情况无需支付咨询费);
三、每次项目完成,以评分为依据,资金账户支付80%的咨询费给项目参与专家作为项目津贴(具体津贴计算:项目总津贴=项目咨询费×80%×评分÷100),余下费用作为专家委员会运营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