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07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的科学性,保证技术标准评审活动科学、公开、公正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技术标准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结合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省质监局和省科技厅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设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行业职能部门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选专家实施日常管理和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承担。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下设电子信息、机械电器、石油化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建材、医药、汽车、造纸和农业(含海洋与渔业、林业)、服务业以及技术贸易措施通报咨询研究、企业标准体系等专业技术委员会,每个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在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设在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并由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负责日常运作。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业下细分专业的技术标准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
第五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了解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四)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常州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常州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附件1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施工技术交流,更好地组织我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开展各项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由上述人组成的人员名册成为常州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技术专家库)。
第三条技术专家库的建立。
根据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涉及的领域,由三个类别若干个专业的专家组成我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
(一)工程设计类: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水电暖通设计、勘察与岩土工程等专业。
(二)施工技术类:包括房屋建筑施工,水电暖通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装饰工程(包括幕墙、净化等专业),钢结构、网架工程,混凝土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等专业。
(三)其他类:包括施工技术进步认证(包括QC成果、施工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建设监理等专业。
第四条技术专家库的管理。
常州市建设局负责对技术专家库的全面协调管理,成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组成。
每隔两年组织一次技术专家库换届工作。
领导小组对技术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技术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合理进行评定考核,对不能履行技术专家义务、不胜任技术认证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专家,视情节提出整改批评意见和建议直至取消技术专家资格。
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进入技术专家库。
技术专家认证实行记名制,技术认证结束后,技术专家应在评分表或评审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评审表归入技术认证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技术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建筑业发展。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业绩。
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
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
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资源管理,提高专家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持、评估审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专家库是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为安徽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或技术职务;(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如下:(一)科技厅组织专家库的申报工作,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专家;(二)申报者填写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四)经科技厅确认后,作出专家库组建的决定;(五)专家库组建完成后,公布专家名单,并发放专家证书。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第七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专家库的服务范围和任务;(二)制定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规定专家库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四)明确专家库的保密和合作要求;(五)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专家库的服务第九条安徽省专家库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二)参与决策咨询、评估审定等工作;(三)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四)参与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确保及时、高效地满足需求,提供优质的专家服务。
第五章专家库的激励和约束第十一条安徽省专家库可以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科技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咨询评审行为,保障我市各项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2月29日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规范科技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价、咨询活动,保障厦门市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厦门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厦门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专家服务工作。
第五条【运维机构及职责】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主要负责专家出入库信息初审、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专家日常联络、专家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第六条【基本条件】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实事求是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等工作;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并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为省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单位任职的科研人员和科技、财务管理人员。
重点鼓励企业专家、优秀青年专家申请入库,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积极投身于吉林省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氾;(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培训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多年科研管理经验和持续工作在科研一线的高层次管理专家不受年龄限制;(五)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及培训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并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类别包括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专家库建设和使用,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三章专家选取和使用第四章专家评价与管理第五章保密规定第六章附则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促进科技专家遴选制度规范化,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科技专家为我市科技发展服务,依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专家库进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咨询论证,科技计划项目及各类创新载体、平台、机构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结题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郑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情报所”)负责专家库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和评价管理工作。
(二)情报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和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有效管理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
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外部技术专家库是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招募、管理流程、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建立激励及退出机制,有效管理外部技术专家库,将为股份公司带来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促进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目的与原则第四条目的: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旨在通过引入外部专家的力量,弥补股份公司内部技术人才的不足,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
通过与外部专家合作,股份公司可以获取到前沿的技术信息和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
第五条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招募和评价机制,确保专家的选择和使用公平公正。
(二)专业能力原则:选择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确保他们能够为股份公司提供准确、有效的技术咨询和支持。
(三)保密原则:明确专家对股份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保护股份公司利益和技术安全。
(四)合作共赢原则: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应当注重与专家的良好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实现股份公司与专家的互利共赢。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六条专家招募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招募外部技术专家,如招聘网站、专业协会、高校合作等。
招募时,应明确专家的领域和技术要求,并对应聘专家进行初步筛选。
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指导意见;(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开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当具体技术指导工作。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本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推荐的,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信息库。
第三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省专家库的建设工作,制定专家库建设的总体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按照专家库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对推荐专家的资格和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专家库应当涵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环保、法律等多个领域,包括学术型专家、技术型专家、管理型专家等不同类型。
第七条专家库的信息应当包括专家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工作单位、专业领域、研究成果、实践经验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三章专家的入选条件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五)愿意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并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相关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工作程序;(二)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参加相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礼品等;(四)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二○一五年十二月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科技成果评审,科技战略研究等科技活动,提高管理质量,保证科技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应用、管理。
第三条为实现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结合我省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相对稳定、能适应科技工作开展的科技专家库。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负责专家库的业务管理;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负责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省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及运行管理;推荐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初审、信息更新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二)制定专家库管理相关政策;(三)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四)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五)负责抽取终端统筹管理;(六)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专家抽取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二)负责专家抽取结果备案;(三)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四)负责受理相关的信访、举报,对专家库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运行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专家库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专家库的信息更新工作;(三)负责专家抽取,信用记录收整、录入工作;(四)负责专家库的推广应用及培训工作;(五)负责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六)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推荐单位职责:(一)负责专家资格的初审、推荐工作;(二)负责组织所推荐专家的信息更新工作;(三)协助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家培训工作;(四)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度
专家库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满足某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整合中国电力系统内、外人才资源,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特长,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实现人才强企,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专家库的管理,包括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考核等。
3规定3.1总则3.1.1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协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3.1.2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结合中国电力及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由中国电力系统内外具有较强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群体。
3.1.3专家库成员主要承担相应领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工作。
3.2评审专家资格条件3.2.1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基本条件3.2.1.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3.2.1.2在本专业领域理论上或技术上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法律、政策、发展动态等;3.2.1.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 岁;3.2.1.4进入现场工作的专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 岁;3.2.1.5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3.2.1.6专业条件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b)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社部批准颁发的同等专业职业资格证书;c)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满十年且获得省级或行业部门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d)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重大技术课题研究,获得国家、省级、行业、电力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e)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如:“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2.2已列入国家和行业相关科技活动专家库的专家以及被授予集团公司级专家的可直接采集入库。
3.3专家享受的权利3.3.1接受公司聘请,进入公司评审专家库,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担任公司项目技术指导、技术服务、评审、培训、评价监督、咨询等。
技术专家库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库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公司“人才强企”战略,规范技术专家的选拔、管理,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技术精、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技术专家队伍,为公司技术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现制定技术专家库实施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全面落实公司人才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强化技术创新、业务创新、人才创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1.2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子公司及各部门技术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入库、建设、管理和退出等方面的工作程序,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技术专家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办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绩效量化考核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库,是公司人才库的组成部分,指按照一定的人才标准和入库条件、程序,遴选出的具有突出专业优势、特长的技术专家人才组成的数据库。
专家库的建立旨在强化高素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技术骨干或具有专业特长人才提供发展的平台。
4 原则4.1坚持专业业绩突出、结构优化的原则。
4.2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原则。
4.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4坚持择优选聘、宁缺毋滥的原则。
4.5坚持考核激励、动态管理的原则。
4.6坚持集中发挥技术优势,资源共享、统一管理的原则。
5 职责5.1技术委员会5.1.1负责审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5.1.2负责审核入选技术专家,并根据需要调整专业和名额。
5.1.3审核批准技术专家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
5.2人力资源部5.2.1人力资源部是技术专家库的归口建设和管理部门。
5.2.2负责公司技术专家库的规划和建设,制定技术专家库相关规章制度。
5.2.3负责组织技术专家的评选工作,对技术专家建档入库。
5.3.4给予各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管理的人力资源信息支持。
5.2.5组织技术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5.3战略管理部5.3.1负责技术专家研究课题项目立项的审核。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浙科发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4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我们修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出)库管理第三章专家抽(选)取管理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确保全省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活动质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省内外战略、科技、产业和经济等高层次人才于一体,服务于全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为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有效支撑。
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四川省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提高科技专家库质量和水平,增强其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建立科技专家库的各级各类单位和科技专家。
第二章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建设原则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应以优质、高效、公正、合理、便利为原则。
第四条数据管理建设科技专家库应当收集科技专家的基本信息、学术成就、社会荣誉、荣誉称号、学术职务、学术任职经历、学术成果、专利成果等科技成果及其研究领域。
第五条管理机构四川省科技专家库实行领导负责制,省科技厅为领导机构,市、县(自治县)为实施机构,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第三章专家申请和退出第十条专家申请科技专家库应由科技厅或者有关部门主动邀请,并经申请人同意,按照管理单元的要求填报科技专家信息,由管理单元实行网上录入和审批。
第十一条专家退出科技专家出现不道德行为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其专家资格。
科技专家按照规定退出科技专家库的,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二条管理责任省科技厅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组织建设和管理科技专家库,对科技专家的录入、更新和退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监督和检查对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没收违规收入等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科技厅所有。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4.14•【文号】国科办创〔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25号机关各厅、司、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指导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国家科技管理,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积极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委托部内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信息资源建设第五条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
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
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
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三)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中心的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发现与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中心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对专项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在中心的组织下审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
(二)协助中心对各项目、课题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三)审定专项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文书质量控制等技术性文件;(四)协助、配合中心对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包括中期检查评估),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中心的组织下,编制专项工作文件并进行论证,组成专项委员会对文件进行评审;
(六)协助中心对专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七)中心安排的其他技术支撑事项。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与专项工作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
(六)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