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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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专
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石油化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冶金电气、船舶修造、职业卫生、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火灾消防、特种设备等10 个专业门类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 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本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
(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三)参与寸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 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参与寸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和三同时”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五)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六)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为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八)为普及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九)完成市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专家实行条件确认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专家的确认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本人自愿或同意从事安全生产专
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特殊专业可以从长期从事该岗位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工中选定;
(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年龄一般在65 周岁以下;
(六)其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专家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专家的确认程序:
(一)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或自荐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确定;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专家证书和证件;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发文、上网等形式予
以公布;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程序。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确认公布的专家,在我市范围内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直接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无需经过确认程序。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确认或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将专家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第十二条因出现下列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专家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应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本人直接提出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终止手续;
(二)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派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放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终止手续;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专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
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安全生产专家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其证书、证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使用程序
(一专家使用实行计划申报制度;
(二)每次使用专家,由有关处室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活动)任务表》(以下简称《任务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报送相关领导审批,但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手续;
(三)相I领导负责核定《任务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具体专家,所用专家正常情况下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稀缺专业等特殊情况下从专家库中选派。
第十五条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一对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派开展工作、组织新、改、扩建项目审查活动的专家,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二)生产经营单位邀请专家进行安全审查、技术鉴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可以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由被审查单位、鉴定单位、咨询单位承担。
(三)市政府且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
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四唐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伤的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安全生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专家专项经费, 纳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