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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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内部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修订: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方法调整等情况,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提交给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时间、责任人、实施要求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得到有效执行,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调整:如施工过程中出现新的安全风险,应及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备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总结: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5.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项目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进行评审,为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同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专家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确保专家库的高效运行。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科技XX”、“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XX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结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

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6个专业组。

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

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业内领先人才。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成员由市安监局初步筛选,由化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筑、煤矿、非煤矿山、职业卫生等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专家库的主要任务(一)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防范事故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压滤机滤布厂家(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及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三)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四)参加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原因分析,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五)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有:(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换届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有关行业的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五)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总结报告。

四、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心于安全生产事业;(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三)以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的能力和特长为入库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或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以政府或专家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未经市安委会的委托,个人参加任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发表的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完整版)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完整版)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成员由市安监局初步筛选,由化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筑、煤矿、非煤矿山、职业卫生等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专家库的主要任务(一)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防范事故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压滤机滤布厂家(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及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三)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四)参加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原因分析,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五)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有:(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换届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有关行业的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五)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总结报告。

四、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心于安全生产事业;(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三)以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的能力和特长为入库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或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以政府或专家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未经市安委会的委托,个人参加任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发表的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能够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它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决策科学化,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二条专家组是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权威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从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专家组是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管理的非政务性组织,由区安委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区安委办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派遣,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专家组及其聘任的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对结论意见负责。

第六条专家组及其聘任的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崇尚安全科学,倡导安全文化,积极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区安委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专家组主要业务范围:(一)参与制定我区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二)参与我区安全生产立法调研,参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政策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三)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四)参与安全评价大纲、评价报告、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五)参与安全事故、行政复议以及讼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相关报告;(六)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及竣工验收;(七)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活动,接受委托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九)参与编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以及各级安全培训、考核机构的资格认证;(十)对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一)完成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科技XX”、“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XX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结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

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6个专业组。

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

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业内领先人才。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科技XX”、“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XX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结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

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6个专业组。

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

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业内领先人才。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成员由市安监局初步筛选,由化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筑、煤矿、非煤矿山、职业卫生等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二、专家库的主要任务(一)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防范事故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压滤机滤布厂家(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及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三)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四)参加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原因分析,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五)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三、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有:(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换届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有关行业的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五)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总结报告。

四、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心于安全生产事业;(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三)以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的能力和特长为入库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或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以政府或专家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未经市安委会的委托,个人参加任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发表的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应全面涵盖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施工方法及工艺、施工平面布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内容。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若需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应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2. 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计划执行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项目安全生产考核,对未完成计划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其有效性。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要求。

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3. 安全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4. 对于特殊工种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握相关安全技能。

5. 安全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

2. 安装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管理办法以安全生产为核心,依法规范和指导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专家的职责履行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的定义安全生产专家是指有着一定知识和经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职责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2.进行安全生产环境评估与风险评价,提出改进建议;3.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4.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5.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6.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技术咨询;7.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机构1.设立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的注册、审核和管理工作;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需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专家的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注册与审核1.符合安全生产专家条件的人员可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考核与评价1.安全生产专家应定期接受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撤销专家资格;2.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成果及服务质量将定期进行评价。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与义务1.安全生产专家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合理报酬、职称评定等;2.安全生产专家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守客户和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违规处理对于安全生产专家违反管理办法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撤销专家资格。

第十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5]87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9【实施日期】2015.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8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9日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我市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市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专家库的运行与管理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日常管理与联络,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以及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四)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各专业组工作;(五)建立和更新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工作业绩和总结报告;(六)选取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七)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八)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专题报告;(九)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相关工作;(十)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聘用、表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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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专业组。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每个专业组选定一家在该专业领域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单位作为依托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有关司局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技术委员会做好联络、协调等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对活动提供支持。

第九条各地区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评,作为表彰专家的依据。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可对专家工作给予表彰奖励:(一)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及时给予通报表彰;(二)组织开展专家论文评优活动;(三)对大力支持专家库及专家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专家主要工作任务:接受安监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以下安全生产工作:(一)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定期参与同类多发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现场审查等工作;(四)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五)为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六)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专家主要权利:(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专家主要义务:(一)接受聘用单位和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五)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本级专家库管理部门;(六)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四、专家的选聘和调整第十四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国家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五)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五条推选程序:(一)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推选的组织工作,推选的专家人数应满足工作需要,专业结构合理;(二)推选专家可采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主管业务部门推荐等方式,下级安监部门可以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推荐专家库专家;(三)安监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聘为专家。

第十六条拟聘专家需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三)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四)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

第十七条公布与发证:(一)专家名单确定后,相应安监部门要发文公告,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公布和宣传;(二)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相应安监部门发放本级专家库专家聘任证书;(三)聘书是专家本人身份的证明,不得转借。

第十八条专家调整:(一)各级安监部门可根据专家考评情况,对本级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二)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注销专家资格;(三)国家专家库专家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五年换届一次;(四)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

五、专家的查询和选用第十九条专家查询:(一)专家查询分为基本信息查询与详细信息查询。

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单位、学历、职务职称、擅长的专业领域和工作类型等,详细信息还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奖励等;(二)专家基本信息为公开信息,各级安监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直接查询;(三)专家详细信息为非公开信息,需由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分级授权查询。

本地区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仅可授权查询本地区及下辖地区专家库专家详细信息,查询其他地区专家库专家详细信息,需向当地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专家选用:(一)聘用单位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选用专家,也可委托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选取;(二)专家库管理部门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三)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管理系统选取专家;(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本地区专家库中选用专家,也可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二十一条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聘用与工作情况,直接录入或由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

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专家劳动报酬等相关工作。

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专家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并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专家的交流和培训第二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专家参与网络在线交流,包括:(一)专题讲座;(二)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典型案例开展专家讲评,深入解析案例,发表个人观点与意见建议;(三)重大灾害、近期典型事故、热点安全问题交流等。

第二十六条专家交流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要及时记录专家参与活动的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参加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在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设立专家学习栏目,提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最新的安全生产技术等,供专家学习、提高。

七、专家的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划建设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一)专家库管理系统用于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并实现专家库在分级管理基础上的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二)专家库管理系统具有信息公告、授权登录、专家查询、随机筛选、信息核对、数据统计、资料下载、公众查询等功能;(三)各级安委会或安监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成员应纳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专家库管理系统登录:(一)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专家库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通过指定账号可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的录入、统计、维护与更新等;(二)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经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授权后,可登录系统,进行专家查询与选取;(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在系统中均有对应且唯一的专家编号和指定账号,可登录系统更新完善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专家信息的采集、维护、发布:(一)专家个人信息采集与发布。

新聘专家及调整变更的专家名单确定后,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要及时将专家个人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由所在专家库运行管理部门审核,建立专家个人电子信息档案;(二)专家个人信息维护。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及时更新完善个人信息资料,并经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审核确认;(三)专家工作与活动信息采集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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