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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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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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P98宪法一词在中国古籍和古代立法文件中存在过。

比如《尚书》、《国语》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这里宪与法含义相通,泛指典章制度和法令。

宪法Constitution和Constitutional law的现代涵义始于18世纪。

在当时概念化的过程中,“宪法”或许是由博林布罗克首先使用的,该词实际上只是在1776-1787年间的美国才真正获得其基本和确切含义。

美国的整个传统是把“宪法”理解为实现“有限政府”的一种工具。

美国宪政留给世界最深远的思想遗产,就是不承认没有限制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以多么高尚的名目行使的,更不承认不受控制、至高无上的政府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立法权。

这种理论直接来源于西方的怀疑主义及其对人性的不信任。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在亚洲,日本最早翻译并正式启用宪法一词。

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先使用宪法一词,1908年清政府为敷衍民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英国宪法-近代宪法的先驱;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1.宪法的分类: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

如果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为刚性宪法;同于普通法律的是柔性宪法,如英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的宪法。

c)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以国家政体为分类标准。

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是君主宪法;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是共和宪法。

d)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是否具有创制性划分。

在宪法内容上有创制性的宪法,如英、法及苏俄宪法是原始宪法;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叫派生宪法。

2.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的特征第一,普遍性。

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那么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第二,特殊性。

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三,最高性。

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

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抽象性。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

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A人民主权原则(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一、含义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可能授予政府。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通过)历史上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权宣言》第三条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1.(法)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提出背景: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实质:君主主权历史意义:顺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2.(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第三章_宪法基本原则[1]

第三章_宪法基本原则[1]

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领会和掌握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领会基本人权原则的含义、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含义+ 。

教学重点: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教学难点: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6课时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1、宪法基本原则概念“原则”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词是"Principle",意指一种普遍的真理或行为的基本准则。

在法学中,“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或者说“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则。

”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逻辑的划分,这是西方学者首次阐明的。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同作了明确地阐述。

他认为:“当法学家们理解或者争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当我们与这些概念有关的问题看起来极其尖锐时,他们使用的不是作为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作为原则、政策和其它各种准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

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原则直接规范规则,然后,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而基本原则则是直接规范原则,然后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相对的,每种法律都有它的基本原则。

每一种法律的基本原则都集中体现于该种法律的基本精神,贯穿于该种法律的始终,指导和统率该种法律的各个子原则与具体规范。

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始终的基本精神。

具体而言:(1)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指立宪主体在立宪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根本标准,而且是指一国之中的一切政党、社会团、组织与公民在行宪过程中都应当尊崇的准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立宪者在立宪之后首先要模范遵守该宪法所确立的根本的法则与标准。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率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率。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2014法律事务宪法(主编许崇德-人大版)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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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原则规定有以下几个缺陷。 (1)长期把人权当成资产阶级的特殊产物。 (2)列举有限。无“剩余权利”条款。 (3)宪法权利中体现约束国家权力的自由类权利不足。 (4)法律保留多而不是宪法保留。法律保障而非宪法保 障。宪法中多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国 家依照法律”……等体现法律保留原则的条文。 • (5)未将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权利纳入宪法体系中。 • (6)宪法对权利的限制存在缺陷。 • (7)没有专门维护适用宪法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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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沃案:谁掌握生死权?
1990年2月25号,佛罗里达州妇女特丽.夏沃在家中突然 昏倒,导致心脏停止工作,脑部缺氧。从此她便失去了 表达能力,并需要靠进食管维持生命。医生诊断她为永 久性植物人后。她的丈夫随即开始通过向法庭申请实施 安乐死来结束妻子 的生命。他提出的理由是,特丽在发 病之前曾对他说过自己不愿意靠生命维持系统存活的话。 根据佛州法律,如果某人成为残疾,那么他(她)的配偶 就可以成为其法律监护人,并且可以代为做出所有的医 疗决定。虽然特丽的家人曾经试图通过法庭从迈克尔手 中夺回特丽的监护权,但是未能成功。从此,一场争夺 特丽生与死的法庭之争便从此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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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迈克尔.夏沃向法庭法庭提出 申请,请求拔除妻子特丽的进食管。2000 年2月,佛州巡回法院法官格里尔批准了迈 克尔的这一请求。2001年1月,佛州二区上 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同年,佛 州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继拒绝 受理此案。特丽的进食管第一次被拔除。 • 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之后特丽的进食 管又被插回拔除过多次。

宪法(第三章)

宪法(第三章)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普遍性;2、特殊性;3、最高性;4、抽象性;5、稳定性;二、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2、整合和协调作用;3、补充作用;三、宪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就世界各国的共性而言,宪法之基本原则大体包括四种,即: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就我国而言,宪法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单一制原则。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概述1、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在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处于相对优越地位的国家,表现为议会主权。

2、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过程(1)、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由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提出来的;(2)、让·布丹认为,国家的主权应当归属于君主,但君主又必须按照上帝和自然法进行统治,否则就是暴君制;(3)、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君主,但君主的主权来自于人民,而不是来自于神授;(4)、洛克坚决反对君主主权,主张人民主权应当表现为议会主权;(5)、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6)、在卢梭等人所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学者又提出了自己的人民主权学说;3、如何认识和看待人民主权?(1)、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但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着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2)、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对于反对封建主义具有积极的意义,事实上,人民主权学说所秉持的某些原则,已经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来看,各国宪法一般从三大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第一,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第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第三,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三、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1)、作为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宪法规定,除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外,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一)、人权的含义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

宪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宪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宪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宪法总论●宪法的概念: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置,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加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重点宪法的分类与渊源●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近代宪法(《大宪章》)和现代宪法(《苏俄宪法》《魏玛宪法》)●渊源●√宪法典(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渊源)●√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有宪法审查机制的国家,我国无)●√宪法解释(存在于宪法判例中)●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宪法渊源)●#重点宪法的修改→程序●提案→主体: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混合主体●先决投票●公告: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议决: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公布→方式:国家元首、代表机关、行政机关我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标志性文件●资本主义宪法●1215年【英】自由大宪章●1776年【美】独立宣言: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人权宣言:主权在民、天赋人权●1919年【德】魏玛宪法●社会主义宪法●1924、1936年【苏联】苏联宪法●1949年【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1954、1975、1978、1982●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由我国国体决定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各种自治制度●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监督与制约●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民主集中制●第四章: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国体与政体●国家性质:国体,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爱国统一战线●分类●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形式:政体,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分类●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公社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区别●经济基础不同●阶级本质不同●组织原则不同●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国体与政体的内在联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经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用(优越性)●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重点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概念: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特征●公民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或组织的权利●个人对国家的权利而非司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干预或者限制个人权利●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分类●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保障●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法规不能加以任何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相对保障方式: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折中保障方式:宪法采用了一定范围的法律保留●限制●限制类型:内在与外在●限制主体:国家机关●限制目的●限制方式:宪法限制、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相对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基本权利●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地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地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监督权: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审查●第七章: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组织活动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法治原则●第八章: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性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

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第五节法治原则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从司法角度来看,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

它在美国宪法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奠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在全世界范围而言,这个判例也是开创违宪审查的先河。

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创制⏹《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original jurisdiction(原始管辖权)。

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persons holding office(公职官员)下达执行令状。

⏹“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本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

”最后,他又话锋一转说,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

⏹这个判决妙处在于:它自认无权却是在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的前提下作出的。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原则概述二、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宪法原则概述⏹1、宪法原则的界定宪法原则是指构成宪法规范和宪法行为的基础或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往往直接体现宪法的本质和价值,因此可以说是宪法的灵魂和精神所在。

⏹2、宪法原则的分类:(1)以宪法原则的内容为标准,它可分为公理性宪法原则和政策性宪法原则(2)以宪法原则的抽象概括程度和影响程度为标准,它又可分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二、宪法基本原则内容⏹人民主权——逻辑起点⏹基本人权——终极目标⏹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基本手段⏹法治——根本保障。

第三章宪法

第三章宪法




(一)政体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区别于 体现国家阶级性质的“国体”。 政体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 又可进一步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 君主制 (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 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代 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 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 负责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 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2、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3、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 现。 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分类
1、宪法分类概述 宪法分类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宪法进行 的划分和归纳。 2、几种主要的宪法分类

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1、宪法分为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和不成文宪法 (Unwritten Constitution)。以表现形 式为标准。 2、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和柔性 宪法(Flexi9ble Constitution)。以宪法 有无严格的修改程序为标准。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以 制定宪法的机关的不同性质作为划分标 准。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3、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利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 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分权原则 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 不同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 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 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 就没有宪法。
分权原则运用的三种基本形式 1、典型的三权分立模式——美国式 国会节制总统: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参 议院审理对总统的弹劾案;批准总统提出的预 算案; 总统节制国会: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 决权; 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对行政的司法审查;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总统弹劾案件审判。 国会和总统只能影响最高法院人员的构成,不 能影响审判活动——审判(司法)独立原则
富勒 法治的八项原则: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 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 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行动要 与法律一致。 法治的基本内涵 (1)法律之上: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统治;宪法之 治——国家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 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 (2)良法的实体内容: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 利等基本人权。 (3)良法的程序内容:确定、不溯及既往、公开、普 遍;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 (4)法治的基本制度:分权制衡、司法审查、司法独 立等。
2、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式 议会主权: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角度而言 下院对内阁不信任:内阁必须集体辞职;首相可以提 请首相解散议会。 3、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式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向议会负责;任命总 理、主持内阁会议、任命政府官员、统帅全国武装力 量;签署和颁布法律、在法定期间内要求议会重新审 议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涉及公共权力 组织的法案提交公民复决、与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 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

宪法中考知识点总结

宪法中考知识点总结

宪法中考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宪法基本原则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和权利保障原则,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

2. 宪法的性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3.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包括宪法序言、总则、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职责、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机构的制衡和合作关系、宪法修正、宪法法律地位和检验等内容。

4. 宪法的权力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及其职责、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二章国家的根本制度1. 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

2.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国家的政治体系、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包括国家的统一、民主和法治原则、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国家的领导机构、国家的政权机构、国家的政党制度和政治民主制度等内容。

3. 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经济体制、经济原则和经济制度,包括国家的公有制和私有制、国家的市场经济和国家计划经济、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经济关系、国家的国际经济合作等内容。

4. 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是指国家的社会体制、社会原则和社会制度,包括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国家的社会民生保障体系、国家的社会文化事业和国家的社会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国家的根本原则1. 国家的根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原则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利从人民而来、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制度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国家的一切工作必须在人民中开展等原则。

2. 国家的根本制度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原则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多数选举产生、国家的各级机关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等原则。

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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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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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从司法角度来看, 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它在 美国宪法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奠 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在全世界 范围而言,这个判例也是开创违宪审查 的先河。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 的创制
问:1、市长能否辞职?
2、国务院能否任命?
3、中央政府与地方人大之间的关系是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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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一、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 二、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三、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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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
基本人权,是指人之所以成为一个人 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 现代人维持与满足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应 拥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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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 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 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original jurisdiction(原始管辖权)。对上述所有 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d 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 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 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persons
基本人权(fundamental human rights)原则: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 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体面的尊严 的活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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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所谓人权,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 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 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 会具有阶级性,但在最原创的意义而言, 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人权又是一个历史范畴。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
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 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 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 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 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 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 的原则的基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 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 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 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 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 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美国《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
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 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 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 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 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 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 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 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托马斯· 杰斐逊:独立宣言起草人
北美独立战争爆发后,杰斐逊出席了1775年5 月在费城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奉命参加起草 《独立宣言》的委员会。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约 翰· 亚当斯、本杰明· 富兰克林、罗伯特· 利文斯顿、 罗杰· 谢尔曼一致认为杰斐逊是起草这个文献的最 好人选,因为他享有文笔犀利的名声,而且他代表 了南部殖民地中最有影响的弗吉尼亚。尽管后来这 个宣言经过讨论修改,但宣言中仍明显具有杰斐逊 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 宪 法

第三章 宪 法

第三章宪法(参考教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内容,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主要内容:一、宪法概述二、我国的基本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重点难点: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教学时间:4课时▲第三章宪法▲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先看一段录像◆宪法说到宪法,大家感到并不陌生,因为我们平时经常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等等。

那么如何完整的表述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指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我国宪法是我国治国的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宪法与我国其他法律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

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为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宪法笔记

宪法笔记

第一章:宪法概述一.宪法(概念):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A法律特征(1)内容方面比普通法律更全面,广泛和重大。

【根本的社会关系、根本任务、根本制度】(2)效力方面,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其他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②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严格,复杂。

①依法组织专门的机关进行制定和修改②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

B政治特征: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

(1)保障公民自由。

【为什么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5点)第一,宪法内在原理——第二,宪法外在作用——第三,民主和人权,资产阶级——第四,当今世界各国宪法的内容,第五,所以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3点)①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专章规定;②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准则;③宪法作为根本法,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成为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

(2)规范国家权力。

①规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规范内有效远行;②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三.宪法的实质:(1)政治实质(阶级实质):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首先表现为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3点)①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是由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②宪法在内容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意志和利益;③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2)精神实质: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4点)①确认了民主的事实;②建立了民主国家制度;③确认并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④确立了民主制度的法律基础。

宪法学第三章

宪法学第三章

• (一) 人权的起源 •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资产 阶级革命在全世界取得全面胜利以后一个 很长时期里的人权: 主要是人身人格的权利 和政治权利与自由-----言论自由, 信仰自由, 结社自由, 通讯自由, 宗教自由以及免受非 法逮捕和享有受公正审判等权利.这些政治 权利和自由的诞生和基本确立以美国《独 立宣言》、《联邦宪法》、法国《人权宣 言》为标志。
• 他认为,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立法权和 执行权, 就会给人类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 促使他们去掘取权力, 以使自己不受法律 的限制, 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 己的权利和利益. 洛克建议: 立法权由国 会行使, 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 他 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 权处于从属地位.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 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 系统地提出了三权 分立学说.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三种, 分 析了三权分立的必要性.他说: 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 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执行机关手中, 自由将不复存在, 因为人们将害怕同一个国王或议会将制定暴虐的法律, 并以暴虐的方式执行这些法律. 如司法权不从立法权和 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自由也将不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 立法权合二为一, 公民的生命与自由被置于专断的控制 之下,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 又以公民基 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如 日本宪法, 斯里兰卡, 白俄罗斯宪法都作此 规定。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 只是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丹麦,比利时,荷兰 宪法。
• 3 、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 但对公民基本 权利的内容规定较少。 • 如法国1958年宪法虽然宣布热爱1789年 《人权宣言》所规定的, 并由1946宪法序 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 则, 但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则只对公民的 选举权做了规定. 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 采用这种形式的很少。

宪法学讲义—第三章

宪法学讲义—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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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人民 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 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其构成宪 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 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人民 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 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 法治是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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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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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最高权力的特质,即在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
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然的法律的限制
在欧洲中世纪内,封建制度盛行,教权又与君主争雄,
城市以及基尔特(职业团体)则往往享有极大的自主 权;所以政权分裂,在同一地域内,往往有数种相互 抗衡的机关或权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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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在权利方面, 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 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 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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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人权(human rights ; rights of man)是指作 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 个人为满足其生存 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 权利、道德权利。 人权口号是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家最先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 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但也有学说认为:“国民”一般被理解为有别于具体

我国宪法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Under the condition of not violating the principles, be tolerant to others, help as long as you can, don't push them out, leave a way for them, and know how to appreciate others from the heart, although this is oftendifficul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宪法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宪法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一、我国宪法的一般原则有哪些宪法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主要考虑是: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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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概念 二、分权与制衡理论及其历史演变 三、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一、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概念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 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在行使权力过 程中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 的关系,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首先是分权: 首先是分权: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 力的分立和纵向的中央(联邦)与地方(州)之间的权力 的分立; 二是分权后达到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 其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 腐败。 三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趋势只能以趋势去抵消,以 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
三、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一)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1、美国式三权分立与制衡 2、英国式立法权是重点 3、法国式 4、社会主义宪法的监督原则
二、主权理论及其历史演变
博丹首创近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主权在 君。 霍布斯反对君权神授,主张主权在君。 洛克反对君主主权,主张议会主权。 卢梭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 马克思的人民主权学说
三、人民主权原则宪法中的体现
(一)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1、确认主权在民; 2、确定保障形式; 3、规定广泛的权利自由;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形式 1、宪法序言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 2、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一、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 二、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三、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形式体现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体现基本人权的形式,概括起来,大致 有四种 : 第一种是法国式的,即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 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 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这种形式为 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比如现行法国宪法、孟加拉国宪 法等。 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或一节来确认基本人权原 则, 第四种形式是并不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 第四种形式是并不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 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及其权 利修正案,也只有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而没有用文字宣 布基本人权原则。
三、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关系
1、民主与法治原则在基本的价值目标与价 值形态上是相一致的 2、民主与法治原则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3、民主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 4、在宪法体系框架内寻求解决民主与法治 冲突的途径——法治高于民主,法治是民 冲突的途径——法治高于民主,法治是民 主的边界。
第五节 分权与制衡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则概述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 二、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
1、宪法基本原则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 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 宪始终的基本精神。 2、宪法基本原则特点 (1)普遍性 (2)特殊性(自享性) (3)终极性(最高性) (4)抽象性
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领会和掌握宪法基本 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领会基本人 权原则的含义、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分权与制衡原则 的含义,中国宪法的发展。 教学重点: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与功能; 教学难点: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3课时
第三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 二、主权理论及其历史演变 三、人民主权原则宪法中的体现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公共 权力抽象形成外在的符号体系。 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 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府权力来自 于人民的授与,政府要为人民服务。我国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1、宪法原则的性质 一是价值性 二是原理性 三是指导性 四是多样性 2、宪法原则的功能 (1)提供宪法人文精神关怀 (2)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 (3)指引全部宪政过程 (4)整合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
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 本人权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以及民 主与法治原则,而且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 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 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 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 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 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 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 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手段 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手段 民主与法治原则——根本保障 民主与法治原则——根本保障
二、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概念 1、法治概念 2、法治原则的内容: 法治原则的三要素:基本法、法至上;立法、司法和行政体系相互独 立及其相关人员的“绩优” 立及其相关人员的“绩优”选拔和考评制度,即政府内部分权制衡、 公正廉明;权利平等、公民自治。 (三)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1、法治主义实质要素包括: (1)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保障 (2)自由价值 (3)平等价值 2、法治主义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 (1)法的至上性(最高性) (2)法的一般性 (3)法律的确定性 (4)法律的普遍性 (5)法律的恒久性
第四节 民主与法治原则
一、民主原则 二、法治原则 三、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关系
一、民主原则
(一)民主原则的概念 (二)民主原则的作用与功能。 1、首先,在宪法体系中民主主义提供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 2、民主原则为宪法体系中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提供规则与途径。 3、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起到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 4、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获得自我矫正的机会与途径,使民主的价 值得到健康的发展。 (三)民主原则在宪法中的要求 1、宪法普遍规定国民主权原则,确立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基础; 2、社会成员直接参与政治过程的途径与机制,规定直接与间接参与 形式; 3、国家统治正当化的基础与少数人利益的宪法保障机制; 4、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多数决原则与具体运用规则; 5、宪法与政党制度的相互关系; 6、选举制度的原则与运用等。
二、分权与制衡理论及其历史演变
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三要素理论。 波利比阿第一次明确提出分权制衡思想。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将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最高权属于议会)、执行权(服从于立 法权)与外交权。 孟德斯鸠科学阐明了三权分立学说,将国家权力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相对独立。 美国制宪者完成了权力之间的制衡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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