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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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件诸劳人调发〔2011〕1号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市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在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诸暨市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调解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第四条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司法局等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选派的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选派的代表担任。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全市日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参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三)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四)管理调解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五)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六)根据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授权,指导市域内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培训工作;(七)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八)办理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调解员制度。

调解员由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调解范围和原则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市域内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该劳动争议已作仲裁、诉讼处理的,调解委员会不予以受理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详解

劳动争议调解详解

劳动争议调解详解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劳动争议调解作为一种解决途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劳动争议调解。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的目的是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消除劳动纠纷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1、自愿性劳动争议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即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是否参与调解、是否接受调解结果,都由其自主决定。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2、灵活性与劳动仲裁和诉讼相比,劳动争议调解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调解的程序相对简便,时间和地点的安排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调解内容上,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项进行广泛的协商和妥协。

3、非终局性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但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调解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调解机构,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便捷的调解服务,有助于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各位同学好!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

祝大家学习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1、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的法律特征:答:1、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为目的。

2、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与卫生规定。

3、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具有突出的技术性。

2、特殊群体劳动保护的意义:答: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有利于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3、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调整应遵循的原则:答: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4、与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相比较,职工福利有哪些特征?答:1、职业关联性。

2、普遍性。

3、功利性。

4、集体性。

5、效益性。

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答: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中“三方原则”的主要内容:答: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坚持“三方原则”,即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三方原则”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和职责。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有利于在仲裁过程中反映职工的利益要求,发表工会的意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争议公正合理的解决7、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哪些?答: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8、工会法的特点?答:1、工会法的本质属性或内在特点,是调整工会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

2、工会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工会权利,确定工会的义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会(以下简称调解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会(以下简称仲裁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会。

第八条调解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会。

调解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

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调解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问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问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问答青岛政务网发布日期:2008-10-07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颁布?答: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八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开始生效?答: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

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

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劳动者为多人的,能否推举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8、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后不久,我国就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是为了保障劳动仲裁法在案件中得到更好的适用。

那么这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都有什么内容呢?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劳动争议处理方式1.协商(和解)(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除外。

2.调解(1)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2)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A.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C.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1)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举证责任倒置: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单位举证,否则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当时百废待兴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扶持国营企业。

那时候为了保护国营企业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国家特意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但是这个暂行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较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

自考《劳动法》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自考《劳动法》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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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 1、【05.7.37】简述劳动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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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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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依据劳动 实体法律和劳动程序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1、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符合集体合同中的约定性规定; 3、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性规定; 4、符合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只对本企业的争议 当事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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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 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 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权利争议是围绕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 等发生的争议。如雇主未依约发给工资、不给付遣散费等。 2、利益争议是围绕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如围绕工资、 奖金、津贴的增加、工时减少等的争议。
2、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这是按照争议主体不同所作划分。
1、个别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 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集体劳动争议一般为多个劳动者(10人以上)基于同样的请求与用 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3、集体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在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争议的内 容一般是围绕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发生。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与人员介绍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与人员介绍

调解员队伍素质与能力
法律素养
应变能力
调解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熟 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正 确运用法律知识对劳动争议进行定性 和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千差万别,调解员需要 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能够针对不同 案件制定灵活的调解方案,因案施策 、因人施策。
沟通协调能力
调解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能够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 ,运用沟通技巧促进双方当事人的沟 通和协商。
作的成果。
当事人满意度
通过收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 和结果的反馈意见,评估调解工
作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效益
通过宣传调解工作的成果和典型 案例,提高社会对劳动争议调解 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促进和
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04
当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足
机构数量不足
目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数量相对较少,无法满足 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调解需求。
,为后续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沟通技巧
调解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时,应 注重语言表达和沟通方式,避免使 用刺激性语言,以免引起双方情绪 激化。
法律运用技巧
调解员需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 议,引导他们依法解决争议。
调解成果展示及评价
调解成功率
通过统计调解成功的案例数量与 总案例数量的比例,展示调解工
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因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
处理方法
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解释工伤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 调解员注重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赔偿协议。
调解技巧与策略分享
倾听技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 - 副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 - 副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范文最新推荐------------------------------------------------------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机关文化建设演讲稿:文明礼仪在机关大家好!今天我们演讲的内容是《文明礼仪在机关》。

礼仪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当今世界,礼仪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礼仪与发展同在,与进步共生。

注重礼仪,学习礼仪,实践礼1 / 9仪,已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特别是党中央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文明礼仪建设愈益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

遵循礼仪规范,树立文明新风,开创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是时代的呼唤、时代的要求。

继承中国传统礼仪文化,吸收西方礼仪精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礼仪文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机关文明水平和机关工作人员文明素质,改进机关作风,塑造党政机关良好形象,为全社会的文明礼仪建设作出表率,市直机关工委决定在市直机关组织开展机关文明礼仪巡回宣讲活动。

劳动争议的调解办法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调解办法有哪些

There is never a real desperation in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争议的调解办法有哪些《劳动法》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在我们现实社会中,尽管劳动法规定了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操作中,无论是公司还是我们个人,都会沟通不当从而导致劳动争议的出现。

如果公司与个人出现了劳动争议,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的办法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劳动争议的调解办法,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

一、劳动争议协商根据《劳动法》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区域性调解组织有哪些职责?

区域性调解组织有哪些职责?
和预 报 工 作 ; ( 6 ) 开 展劳 动法 律培 训 , 进 行 法
重 大 问题 。
人 民 调 解 的 组 织 形 式 是 什么?
人 民 调解 的 组织 形 式 如 下 : ( 一) 人 民调 解 委 员 会 。 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是人 民调解 的基 本 形式 , 依 法 设 立 在 居 民委 员会 、村 民 委 员会 和企 业 、 事业单位 。各村委 会 、 居委 会 一 般 都 设 有 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 ( 二) 联合 调解委员会 , 即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的调委会 组成的联合调解
区 域 性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下 列 劳 动
争议 :
( 二) 主动受理 , 即人民调解 组织 根据群众 反映 、 有关部 门单位转 告 、 纠 纷 信 息 员 报 告 以 及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在 民间纠纷大排查 中发现的矛盾 纠纷 。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 ( 三) 移交受理 , 即当党委政府 及 有关部 门或公安 、法院接到有关 矛 盾 纠纷反映时 ,党 委政 府及有关 部 门或公安 、法院 认为更适宜通过 人 民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的 ,在 征 得 通 过 当 事人同意后 .可 以移交 当地人 民调 解 组 织调 解 。
组织。
律、 法规 、 政策 的宣 传咨询 活 动 , 为 职工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建 立 区域 性 劳 动 争 议调 解组织有什么意义?
按 照过去 《 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 的规 定 ,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在 企 业 中建 立 ,负 责 调 解 本 企 业 发 生 的劳 动 争 议 。 但 是 在 一 些 小 型 非 公 有制企 业和 外商 投资 企业 中 , 因 为 职 工 人数 少或 者 工 会 组 织 不 健 全 。难 以在 企业 中建立 劳动争 议调 解委员会 。 根据这种客观需要 , 在未 建立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情况 较 多地 区 组 建 一 批 区域 性 、行 业 性 的劳动争 议调解 组织 。是近年 来劳 动争 议调解 工作 中出现 的一种新事 物 。这 些 区域 性 、 行 业 性 的 劳 动争 议 调 解委 员会 承担 了法 定的职 责 , 适 应 了调解 劳动争议 的要求 ,有利于 及 时解 决 劳 动 争 议 和 扩 大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工 作 的 覆 盖 面 ,增 强 调 解 工 作 的权 威 性 。实践 中 , 这 种 区 域 性 的调 解 组织取得 了很好 的效果 。据统计 , 2 0 0 0年至 2 0 0 8年 ,全 国 各地 区域 性 、行 业性劳动争 议调解组织调解 的成功件数是 3 0 万件 , 调解成功率 达到 8 0 %。 因此 , 应该大力推动区域 性、 行 业 性 劳 动 争 议调 解 组 织 建 设 。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里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里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里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里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聘用人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科研秩序,促进我所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所调委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具有依法调解本所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权力。

第三条凡我所聘用的有、无固定期限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返聘的离退休职工和行政聘用人为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所调委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第五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性质与组成第六条所调委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所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群众性组织,所调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所工会办公室。

第七条所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三方七人组成。

第八条所调解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由工会代表兼任)副主任2人,(由职工代表和行政代表兼任)。

第三章调解范围与工作原则第九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具体范围是:1.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3.有关劳动报酬工资发生的争议;4.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5.有关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6.关于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7.其它有关劳动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十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原则:1.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2.依法调解的原则;3.实事求是的原则;4.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一条所调解委员会职责:1.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负责调解本所内部发生的争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2.接受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上级仲裁机构了解本所劳动争议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二条所调解委员会的权利:1.有决定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立案权;2.有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3.有监督检查调解协商的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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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
一、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写调解协议书。

那么,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具体有哪些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调解协议有强制力吗
调解协议书从性质上说属于合同性质,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面,这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

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综合上面的介绍,调解协议书从性质上说属于合同性质,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劳动调解组织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三、劳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协商。

劳动者可以自行与公司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公司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尽快解决纠纷。

(2)调解。

如果劳动者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司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组织主要有: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可以担任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的人以及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2款[1]做了明确规定;
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③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组织。

主要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设立的调解组织和依托地方工会设立的调解组织。

以北京市为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北京市总工会牵头在北京市各区、县均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委托或接受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仲裁。

如果劳动者不愿调解可以不经调解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但在北京各区均设有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另外在用工比较密集的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还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4)诉讼。

诉讼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程序(法院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除外),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甚至在一些较大城市,比如北京有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庭审判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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