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合集下载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二、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三、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被申请人:住址:法定代表人:调解请求: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

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

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

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

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

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

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

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5篇范文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5篇范文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5篇范文第一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对公司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做好发生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调解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四、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实现调解中的权利,教育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监督调解协议得到全面落实。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就是通过对同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纪、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的方针,规章制度,从而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严肃财经法纪,使工会经费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使工会的企事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工会联合会例会制度工会联合会例会制度。

乡镇工会联合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基层工会主席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工会日常工作。

第二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调解本企业内发生韵劳动争议。

二、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应履行以下职责:l、决定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查申请。

2、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调解工作,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4、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

5、监督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合同。

6、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一、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为了解决公司内部产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公司特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劳动法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以及公司代表等。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1.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员工或雇主提交的劳动争议申请,并进行调解。

委员会将通过面谈双方当事人、调阅相关文件以及掌握案件事实等手段,积极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2.调查研究:调解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劳动争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以了解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法律咨询:调解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案提供建议。

4.协助员工维权:委员会有义务协助员工维护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员工获得公正的待遇。

5.监督执行:调解委员会可以跟进劳动争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双方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步骤。

三、调解委员会的运行规则1.会议制度:调解委员会设定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特别会议。

会议由主席主持,由委员们共同商讨并决定调解方案。

2.调查程序: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后,将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将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面谈、调阅文件、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的过程中,需注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掌握双方意见,争取双方的满意协议。

4.调解协议:在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将签署调解协议书,并尽快执行。

调解委员会将监督该协议的执行,确保达成协议的有效性和实施。

四、调解委员会的保密原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调解委员会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委员会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确保争议案件的保密和不外泄。

五、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调解委员会是公司内部权威机构,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开放,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解决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我国出台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下面就对这一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概述《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内容。

该条例的发布不仅能够促进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还能够增强工会的权威和地位,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制素养。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组成人员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会干部和专业人员。

2.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

主任还应当协调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3.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和工作程序,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方式、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4.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场所,以方便调解工作的进行。

以上条件的确立,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工会的调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三、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调解劳动争议《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劳动争议。

调解的方式应以和解为主,为当事人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2.宣传教育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积极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制素质和维权意识。

宣传教育应当涵盖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待遇等方面的知识,以此提高工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法律咨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解答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

通过向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工会能够增强工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1、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2、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的介入,当然了,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的也是可以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国有劳动真意调解委员会,很多人想要知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概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制度内容1、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2、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4、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5、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6、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三、调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热门城市:隆昌县律师新河县律师辛集市律师蓬安县律师顺平县律师上饶县律师宜宾县律师洪洞县律师在公司中,职工和公司之间可能会出现劳动争议,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那么如果出现了劳动争议就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劳动法》第⼗⼋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三⽅组成。

2.代表的产⽣办法为: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推举产⽣;企业代表由⽤⼈单位的法定代表⼈如企业的⼚长(经理)指定;⽤⼈单位⼯会代表由⽤⼈单位⼯会委员会指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单位的法定代表⼈(如⼚长、经理)协商确定,⽤⼈单位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4.没有成⽴⼯会组织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及组成由职⼯代表与⽤⼈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此外,根据全国总⼯会1995年8⽉17⽇印发的《⼯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第⼗⼀条的规定,⼥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的规定,是劳动争议处理三⽅原则在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体现。

规定调解委员会中⽤⼈单位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为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作中充分听取群众和劳动争议双⽅当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职⼯权益,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组织保证。

第⼗四条 企业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企业代表和⼯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会委员会内。

没有成⽴⼯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及其组成由职⼯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企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员以三⾄五⼈为宜。

第⼗七条 各市、县、市辖区应当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员工担任;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1.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和人力资源部的指导;3.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力度;4.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5.通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6.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劳动者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员组成
⾃⼰在公司中⼯作的期间,如果和⽤⼈单位出现了劳动争议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了。

这个是有由委员会来进⾏处理的,那么成员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员组成
1、《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

2、其中: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推举产⽣;⽤⼈单位代表由⼚长(经理)指定;⼯会代表由⽤⼈单位⼯会委员会指定。

各⽅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参加调解委员会。

3、《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协商确定。

4、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单位根据职⼯⼈数和⼯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数。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数必须是单数,⼀般以5-7⼈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

其中⽤⼈单位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这个调解委员会的话⼀般会有这个⽤⼈单位的代表的。

在法律中规定的是这个⽤⼈单位的代表⼈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1/3,这个是为了保障公平。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

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

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2011年8月2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条例:(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市)区总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上传者知盟网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在调解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时,可以邀请上级工会的人员介入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聘用人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科研秩序,促进我所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所调委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具有依法调解本所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权力。

第三条凡我所聘用的有、无固定期限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返聘的离退休职工和行政聘用人为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所调委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第五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性质与组成第六条所调委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所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群众性组织,所调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所工会办公室。

第七条所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三方七人组成。

第八条所调解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由工会代表兼任)副主任2人,(由职工代表和行政代表兼任)。

第三章调解范围与工作原则第九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具体范围是:1.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3.有关劳动报酬工资发生的争议;4.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5.有关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6.关于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7.其它有关劳动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十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原则:1.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2.依法调解的原则;3.实事求是的原则;4.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一条所调解委员会职责:1.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负责调解本所内部发生的争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2.接受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上级仲裁机构了解本所劳动争议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二条所调解委员会的权利:1.有决定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立案权;2.有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3.有监督检查调解协商的执行权。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类别的劳动争议案件:1. 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2. 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所产生的争议;3. 涉及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等情形的争议;4. 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5. 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问题的争议;6.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劳动争议。

第四条在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于立案后,优先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对以下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审理程序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较强政策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宜由调解工作中心介入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召集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明确告知其委托调解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并将各方意见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再行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但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确认并撤销案件委托,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对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或各方当事人均无意继续调解的案件,调解中心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委托的人民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中心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引导,协助其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回避,当事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 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
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
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
任;
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
推举或指定。

三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
防工作。

 四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
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
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
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
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
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
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 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
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
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 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
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 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
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
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
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一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 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
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
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
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履行调解协议;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
的预防工作。

 四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
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
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
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
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
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
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
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 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
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 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
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
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 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
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
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