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2.04•【文号】计经调[1999]124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4日计经调〔199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贯彻《价格法》,进一步开展价格监测工作,我们制定了《价格监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监测分析以及对价格政务信息的搜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制度,规定价格资料和价格政务信息采集、收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使用和信息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
第五条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制度和标准,确定价格监测地区和定点监测单位,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的信息处理、传输设备和技术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所属的价格信息机构开展有关价格监测工作,充分利用已建成运行的全国价格监测信息网络,提供必要的监测经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粤价函[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粤价函〔2013〕81号2013年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价格监测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价格监测人员分析预测能力,鼓励广大价格监测人员积极撰写高水平的价格分析和调研报告,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报告评选活动的通知》(粤价函〔2012〕1231号)的要求,经过综合评选,评出2012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报告共36篇,其中一等奖6篇;二等奖12篇,三等奖18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希望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进一步提升价格分析预测和调查研究水平,努力使我省价格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2012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报告评选结果一等奖1.今年以来广州市生猪价格运行情况及后期走势广州市物价局叶稳祥黄涛2.规范化建设是“广东平价商店”成为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汕头市物价局王乔3.2013年物价平稳中略有上升茂名市物价局梁康贵4.2012年前三季度我市价格走势分析及四季度预测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陈超5.前三季度我市物价运行情况及后期预测中山市物价局王建伟6.2012年我市蔬菜价格走势及调控措施湛江市物价局宁经梁二等奖1.今年1-10月份广州市二手住房价格分析及预测广州市物价局叶稳祥陈健2.汕头市2012年市场主副食品价格运行分析与预测汕头市物价局王乔3.近年我市生猪价格走势及后期预测中山市物价局王建伟4.近年农产品价格现状及加强价格监管思路汕尾市物价局陈永良5.2012年1-10月份主要商品价格运行情况和明年预测肇庆市物价局张训红王紫鸿6.今年以来深圳食用油价格走势及后期预测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黄细钦陈超7.韶关市钢材价格调查报告韶关市物价局向昭芬8.东莞市2012年1-10月价格运行情况分析及2013年价格形势预测东莞市物价局黄永全陈艳9.揭阳市2012年1-9月价格运行情况情况揭阳市物价局刘瑶鹏10.湛江市2012年国庆、中秋节前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湛江市物价局宁经梁11.汕尾市2012年上半年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及下半年价格走势分析汕尾市物价局张冬亮12.整合报价平台,创新发布渠道扎实推进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江门市物价局冯嘉斌余宝欣三等奖1.今年以来广州市食用油价格走势分析及预测广州市物价局陈云兴朱一鸣2.2012年深圳市猪肉价格情况及2013年走势预测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田秀钟3.汕头市生猪养殖大户唱主角价格有望告别暴涨暴跌历史汕头市物价局王乔4.今年以来我市生猪价格大幅下滑生猪养殖业暂未受冲击江门市物价局冯嘉斌郭美萍5.三季度清远市主要农产品价格运行分析及后期走势预测清远市物价局梁薛岳邓昔华6.2012年封开县稻谷价格分析与预测封开县物价局吕国荣7.浅谈如何使小宗农产品走出“过山车”式的价格行情惠阳区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8.怀集县蔬菜基地发展及蔬菜市场价格分析怀集县物价局梁英芳9.揭阳市上半年价格运行情况及后市预测揭阳市物价局刘瑶鹏10.我市价格运行总体平稳,通胀压力明显减轻清远市物价局梁薛岳邓昔华11.潮州市2012年1-9月价格走势分析潮州市物价局辜小辉12.梅州城区牛肉价格异动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梅州市物价局张德中古伟忠13.惠东平价商店日常监测工作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惠东县物价局蓝远文14.三水区2012年价格监测分析报告佛山市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佘绮玲15.2012年燃气价格分析与预测封开县物价局吕国荣谢冰16.清远市前三季度商品房价格情况分析清远市物价局梁薛岳邓昔华17.惠城区今年瘦猪肉零售价格的走势分析及后期预测惠州市惠城区物价局陈森朱惠平18.信宜市2012年价格监测报告信宜市物价局邱泉峰吴开光陈蕾。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11•【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其所属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教育、医疗收费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物价部门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与经营者定价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或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变动的收费标准。
经营者定价是指除政府定价以外,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政府定价的收费管理第六条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范围:(一)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以及公共福利性的经营项目;(二)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认为需要强化管理的经营项目;(三)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收费项目。
物价局关于修订环保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价格政策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6-02-26文号:粤价函[1996]64号
关键字:地区: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
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
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
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
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8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176b90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cd.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9〕18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药品差别定价办法,是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药品差别定价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药品差别定价受理的品种范围、时间等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0日起试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药品定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对政府定价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的行为。
差别定价是指对符合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特定药品,区别于一般药品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为。
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21•【文号】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2003年6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委、物价局:为加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价格监测人员价格监测调查证的管理,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和《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价格监测调查证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另行安排。
附件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附件二: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式样 (略)附件三: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式样 (略)附件四:《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附件五:价格监测调查证式样 (略)附件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的管理,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1号令发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发放、收回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实施价格监测的固定调查点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标志牌管理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本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省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标志牌管理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粤价函[2011]110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11.03【实施日期】2011.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粤价函〔2011〕1104号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翁源、兴宁、博罗、惠阳、惠东、海丰、台山、阳春、廉江、高州、四会、佛冈、普宁、罗定县(市、区)物价局:三季度,各地按照《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要求,扎实做好价格监测各项工作,认真执行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和国庆期间价格监测任务,数据采报、信息报送和分析预警质量不断提高,平价商店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现将三季度有关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价格监测数据、信息上报情况良好各地认真地完成了价格监测数据和信息上报任务。
考核得满分的有广州、深圳、汕头、惠州、东莞、佛山、江门、湛江、茂名、清远、揭阳等11个地级以上市和博罗、惠东、惠阳等3个直报县。
其中数据报送考核21个地级以上市中除肇庆、潮州、阳江、梅州外,其它市均为满分;14个直报县(市、区)中除兴宁外,其它县(市、区)为满分。
信息报送数量达到20篇以上的有汕头、湛江、东莞、清远等4市。
二、认真开展平价商店和节日价格监测工作从9月1日起,我省全面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各地周密安排,认真执行,迅速布点,组织数据采集、报送。
截至10月31日,全省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对已符合条件的设置监测点444家,其中湛江62家、茂名56家、佛山46家、江门38家、东莞35家、揭阳35家,上报数据信息共计40期23多万条,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平价商店价格信息提供了有力依据。
从7月13日起,我省启动生猪与猪肉价格每日一报价格监测,各地级以上市认真贯彻,积极部署,较好地完成了猪肉日报价格监测数据报送任务。
汕尾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11
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罚款2000元;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4年6月13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2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
警告、罚款
3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自1999年8月3日起施行
5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6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自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
7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8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4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价函[2009]101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12.03【实施日期】2009.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三日粤价函〔2009〕1010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机制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发改价监中心〔2009〕38 号)精神,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并结合进行2009年度价格监测质量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机制建设工作。
全面检查一年来价格监测工作情况,重点是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和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农村价格信息员队伍建设、价格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干部能力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地方性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建立情况。
(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
重点是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价格监测点管理和补助经费分配使用情况。
(三)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是价格监测数据质量、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及被采用情况和价格预警及应急监测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检查工作安排在12月份,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办法,分自查、抽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工作。
各地要组织监测人员认真回顾、总结今年以来价格监测工作情况,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和各个岗位的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好单位自查表。
(二)抽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检查地区和内容。
抽查范围原则上不少于报告单位的三分之一,抽查工作必须延伸到价格监测点,着重检查台账设立和数据采集、报送情况。
(三)总结工作。
各地要在自查和抽查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查摆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依据和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调整系数3、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1: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测布点 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确,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 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
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2.01
•【字号】粤价党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物价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粤价党组〔2012〕9号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我局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林积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林林巡视员、党组成员,分管资源价格管理处、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省海外价格采集分析中心、省价格政务服务中心。
钟明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省价格政策研究中心。
杨骁婷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环境价格管理处、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吴维保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综合与法规处、收费管理处、省价格监测中心。
林万洲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物价局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分管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
湛世坤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分管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价格认证中心。
蔡一帆副巡视员,分管信息化项目办公室,协管机关党务、收费管理处。
陈波副厅级干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分管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孙建平副巡视员,暂不分工,继续负责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分析报告评选结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分析报告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粤价函[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分析报告评选结果的通知(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粤价函〔201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提高价格监测分析预测能力和撰写价格监测报告水平,我省举办了2009年度优秀价格监测分析报告评选活动。
本次活动共收到18个地级以上市的参选文章41篇。
现评定一等奖3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15篇。
获奖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地物价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当前价格工作的要点,抓住热点焦点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获取第一手材料,提出有建设性的政策建议,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名单2009年度全省优秀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名单一等奖3篇:1.关于提高价格监测预见性的调研报告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吴林波李建钦黄涛2.电白县生猪产销价格情况调查报告电白县物价局肖辉勤张翼飞吴泽盛3.深圳市房产价现状和走势分析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丽娜二等奖6篇:4.预计今年第四季度广州市生猪价格回升势头减缓并保持基本平稳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李建钦陈云兴黄涛5.电白县荔枝产销现状极其发展前景的应对策略电白县物价局肖辉勤张翼飞吴泽盛6.茂名市罗非鱼价格分析茂名市物价局李平李国亮7.10月份我市多数商品价格有所回落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张丽娜东莞市2009年价格运行情况分析及2010年价格走势预测东莞市物价局黄永全孔建东卢婉琼9.1-9月份湛江房地产购销两旺价格涨幅明显湛江市物价局监测中心张会娟三等奖15篇:10.广州市2009年液化气价格走势分析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曾晓峰吴晓军11.汕头市稻谷价格动态和生产模式的调查报告汕头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欧阳深王乔12.深圳和苏州城市吸引力比较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田钟秀13.粮价回升另类解读韶关市曲江区物价局蓝海荣刘修辉14.珠海市八月份主要商品价格监测概况珠海市价格监测中心卢国基15.今年以来我市价格运行情况与后市预测揭阳市物价局刘瑶鹏16.清远市婴幼儿奶粉价格监测报告清远市价格监测中心邓昔华肖环17.江门市打造“广东价格”话语权工作的调研报告江门市物价局司徒玲梅新潮林焕光18.惠东县2009年鞋业市场运行情况及2010年市场展望惠东县价格监测中心古均强蓝远文19.上半年河源市居民消费价格形势分析河源市物价局陈皓邱爱丽20.潮州市市场价格监测情况分析潮州市物价局辜小辉21.市场燃气价格监测分析肇庆市封开县物价局吕国荣22.汕尾今年以来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及建议汕尾市价格监测中心陈永良23.从猪粮比价分析明年猪肉价格走势梅州市价格监测中心李永旺24.2009年前三季度中山市物价总水平运行情况及明年物价走势的预测中山市物价局王建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粤价[2011]2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11.04【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粤价〔2011〕25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推动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发展,我局在《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粤价〔2006〕64号)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径向省价格监测中心反映。
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机制,规范价格监测工作行为,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价格监测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各地级以上市和承担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一)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四)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五)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质量。
第四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目标和原则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应把握以下原则:(一)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的原则。
监督考核以监测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充分体现准确与及时是价格监测工作的立足根本,严格把握质量与时效关。
(二)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的原则。
监督考核以监测的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充分体现分析、预测、预警是价格监测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大分析报告、预警报告、调查研究等在考核中的比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我省检验检疫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成本调查的通知-粤价函[2010]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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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我省检验检疫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成本调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我省检验检疫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成本调查的通知(二○一○年九月十日粤价函〔2010〕857号)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研究决定,现对我省检验检疫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成本开展专项调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77号)的要求,将检验检疫系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等业务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因此,本次调查范围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以及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所开展的有关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等收费项目的收费及成本情况。
二、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取重点抽样调查的方式。
选取具代表性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及几个有代表性的地级以上市开展调查。
请贵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我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将根据报送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三、调查内容2007、2008、2009年的总体收支情况,调查委托检验检疫收费项目的成本情况。
请被调查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准备如下资料:(一)技术中心的总体情况1. 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单位简介。
2. 技术中心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 2007至2009年度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情况。
(二)技术中心的财务资料1. 2007至2009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和各类账册。
2. 2007至2009年度的固定资产及折旧分类明细表。
3. 2007至2009年度的科目余额表(电子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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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4日粤价[2002]21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粤价[2004]5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粤价[2004]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d467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61.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粤价[2004]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经研究,决定取消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备案公布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生产或销售《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计价格〔2000〕2141号,粤价〔2000〕317号)和《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粤价〔2001〕293号)以外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剂型以外的OTC剂型),省物价局不再委托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办理价格备案业务,也不在广东价格信息网、《物价公报》(广东版)等媒体公布其价格,以往在广东省《药品价格专刊》上公布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信息或出具的价格证明资料,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对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实行明码标价。
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要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
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公布制度以后,凡在我省生产或销售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零售价格,并按照信息公开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特定位置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
今后,对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定价权,不得以备案、价格认证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或公示其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的通知-粤价函[2010]1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的通知-粤价函[2010]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464e6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34.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的通知
(粤价函〔2010〕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现定于2010年3月24日召开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贯彻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表彰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部署2010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任务。
二、参加人员。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分管价格监测业务的副局长,价格监测机构所有人员,有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物价局局长及有关人员。
三、会议时间。
2010年3月24日下午14:30至16:30。
四、会议方式。
这次会议为视频会议,主会场设在省局,分会场设在各市物价局,已经开通视频会议的市,请参会人员按时集中到当地视频会议室。
未开通视频会议的市请就近到邻市视频会议室参会(珠海到中山,韶关到清远,阳江到江门会场)。
五、请各地级以上市将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于3月22日前传真报省价格监测中心(传真号码:************)。
六、各地市物价部门视频会议分会场准备工作按我局信息办的通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5]21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5]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3831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13.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5]21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推动供水价格改革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根据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尽快将此办法传达到所在地城市供水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和合理的原则。
(一)各项成本、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支出不应计入定价成本。
(二)各项成本、费用必须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
(三)严格区分主营、非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客观地归集企业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凡与供水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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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粤价函[2013]88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的通知
(粤价函〔2013〕883号 2013年8月5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价格监测调查证是价格监测调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为加强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1号令)和《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发改办价监〔2003〕3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换发已到期的价格监测调查证和为新上岗工作人员办理价格监测调查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我局负责换证和新办证的统一办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级价格监测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将办理调查证申请材料初审后报送省
价格监测中心复审。
考核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申请条件。
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价格监测调查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领价格监测调查证: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从事价格监测调查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考核合格。
三、申请方式。
申请领证人员经过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填写《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申请表》(附表1),经本单位同意,报本辖区内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初审。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完成初审后,将申请表和汇总表(附表2)统一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个人在报送申请材料时要在申请表上贴上本人相片,同时通过省物价局OA 系统发送本人小一寸蓝底电子相片(注明单位、姓名)到省价格监测中心杨镜基名下文件夹。
申请材料请于2013年8月20日前寄:广州市中山一路40号四楼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办公室,邮编:510600,联系人:廖越村、杨镜基,联系电话:87306185。
附件:1.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申请表
2.申请办理《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汇总表
附件1
广东省价格监测调查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