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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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爰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爰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爰岗敬业,关爰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注重学习,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教学教研工作。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常申报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

初级职务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职改办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

各相关单位、市(州)、市(县、区)职改办分别建立中、初级评委库。

评委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

第七条高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各市州职改办推荐,省职改办审核入选;中、初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及所辖学校进行推荐,市州职改办审核入选。

评委库成员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八条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申报及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执行。

第九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评审前要参加并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乡村教师按鄂政办发〔2015〕68号文执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落实工作,也是教师行业提高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教育行业的不断追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下面简要地探讨一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和具体实施过程。

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指的是围绕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考试报名、考证、证书发证、证书使用、追溯管理、证书管理等方面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严格性和有效性,推动教师行业素质的提升。

1. 教师资格考试和报名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如何进行考试报名,并且特别注明了考试人员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参加考试。

2. 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发证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条件,证书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规定了如何进行证书的发证和管理。

3.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如何使用,以及教师需要向学校提供什么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给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4. 教师资格证书追溯管理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追溯管理方式,包括证书挂失、更名、变更以及证书的年检管理等。

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倡导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对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进行宣传,让广大教师及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师资格认证对个人和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加强管理:建立严格、规范、有效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教师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 严格考试程序:对教师资格认证的考试程序进行规范,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保证真正合格的教师获得资格证书,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完善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建立高效、可靠、透明的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确保证书的颁发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颁发失误和纠纷发生。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政策解读(1)(最终定稿)[修改版]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政策解读(1)(最终定稿)[修改版]

第一篇:《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政策解读(1)《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制了《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6年3月上旬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1、《细则》的制定背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

国家十分重视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问题。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5年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问题又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这些文件对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处理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近几年湖北重视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涌现出了秦开美、徐美容、陈发喜、张龙、汪金权、余功茂等一批师德楷模,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少数教师也还存在师德失范问题,个别性质还比较恶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教育厅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细则》。

2、制定《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依据《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也是制定《细则》的重要依据。

3、《细则》的主要特点从总体上看,《细则》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分为政治纪律类、教育教学类、师德师风表现类等三个方面并作了细化规定,更具有针对性。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颁布)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颁布)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依法批准的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相应类别。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原则上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通用。

第三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中国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2024湖北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2024湖北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2024湖北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首先,湖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是为了评估教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

对于想要报考湖北省教师资格证的考生来说,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2024年湖北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持有与所报考岗位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必须是由教育部或湖北省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国外学历证书需要申请者提交学历认证材料;4.具有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正常履行教师职责;5.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要求1.小学教师资格证:报考小学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历的高级职称。

2.初中教师资格证:报考初中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历的高级职称。

3.高中教师资格证:报考高中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历的高级职称。

三、教育背景要求1.小学教师资格证:报考小学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应具备师范类专业或教育学、心理学、语言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证:报考初中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应具备师范类专业或教育学、心理学、语言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高中教师资格证:报考高中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应具备与所报考学科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报名及考试要求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持有有效身份证考试准考证和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按规定时间、地点前往考试现场参加资格考试。

2.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教育教学相关内容,具体考试科目及分值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公布的考试大纲确定。

综上所述,2024年湖北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主要涵盖基本条件、学历要求、教育背景要求以及报名及考试要求。

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助其顺利报考并取得优异成绩。

湖北教师职称评定加分标准

湖北教师职称评定加分标准

湖北教师职称评定加分标准
一、教学工作量
加分标准: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加分。

二、科研成果
加分标准:根据科研项目的级别、经费和成果,进行相应的加分。

三、论文发表
加分标准:根据论文发表的期刊、影响因子和引用次数进行相应的加分。

四、学术荣誉
加分标准:根据获得的学术荣誉级别进行相应的加分。

五、指导学生获奖
加分标准:根据指导学生获奖的级别和人数进行相应的加分。

六、社会服务与贡献
加分标准:根据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和贡献进行相应的加分。

七、继续教育与培训
加分标准:根据参与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和成绩进行相应的加分。

八、学校评价与社会声誉
加分标准:根据学校评价和社会声誉进行相应的加分。

鄂职改办[2013]122号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编辑

鄂职改办[2013]122号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编辑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鄂职改办2013(12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鄂职改办2013(12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副高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决定2011年下半年在湖北、浙江2个省份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同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二、改革试点的启动时间、试点对象及内容(一)改革试点启动时间及工作安排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部署,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间为2011年10月。

具体时间安排为:1、10月19日——25日,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2、11月26日,教师资格考试笔试;3、12月10日——14日,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4、12月24日——25日,教师资格考试面试;5、12月31日,公布面试成绩;6、2012年1月5日——14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报名;7、2012年2月15日——20日,现场确认报名申请;8、2012年2月20日——3月10日,教师资格认定。

(二)试点对象凡湖北省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湖北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教师[2013]2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12.20【实施日期】2013.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3〕22号)黄石、襄阳、黄冈、恩施、咸宁、潜江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在宜昌市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首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严格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着力提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的总体目标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坚持教师专业化导向,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

通过试点,完善教师资格定期登记注册条件,凸显业绩和能力导向,将教师素质和职业规范纳入考核条件,建立科学的教师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建立教师资格考试及定期注册登记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省、市、县、学校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教师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

三、时间安排2013年9--11月,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试点方案,吸收宜昌市试点工作的经验,完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召开工作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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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工作doc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工作doc

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日期:2012-5-10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综考〔2012〕8号各市、州教育局,教育考试院(中心、招考办),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文件精神,我省今年上半年将继续开展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各市、州教育局,教育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选好考点,聘好主考,加强对考点的管理。

各考点应成立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考点领导小组,下设考务、试卷保管和后勤保卫等若干小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

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对考点的考试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负总责。

考点负责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建立一支熟悉考试业务、作风过硬、敢抓敢管的监考队伍。

二、考试安排1.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采取计算机化考试。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所有科目均采取纸笔考试。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2. 2012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时间:5月14至21日;现场确认及缴费时间:5月22日至26日;笔试考试时间:6月30日。

面试报名时间:8月23至27日;现场确认及缴费时间:8月28日至9月1日;面试考试时间:9月22至23日。

三、报考对象1.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及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关于印发《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的通知

附件: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根据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改革试点的实际,现就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如下:1、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执行。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仍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和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含笔试和面试)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2、普通话免试范围。

凡1954年1月1日前出生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免试普通话。

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条件。

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和幼儿园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历今年上半年仍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由认定机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其学历要求,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任何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不能作为降低学历标准的依据。

今年起,申请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考人员的学历将作适当提升。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1)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确定问题,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执行,原则上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一致。

但入学时就读学校为非本科院校的,不得认定为本科学历。

(2)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合格学历。

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课时要求

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课时要求

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课时要求引言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是考核高校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的重要证书。

为了获得该资格证,教师需满足相应的课时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课时要求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教师了解和合理规划自己的教育培训。

一、高校教师资格证简介高校教师资格证,是一种对高等学校的教师进行教育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认定证书。

该证书是参与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评职称和聘任教职的重要依据。

二、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课时要求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认定课时要求如下:2.1 基础教育课程要求:至少修读并取得学分6课时的基础教育理论和实践课程,包括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论等。

解释: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对基础教育理论和实践的深入了解是提高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的基础。

教师应该修读相关的课程,并取得一定的学分。

2.2 专业课程要求:至少修读并取得学分6课时的专业学科课程,要求学习深度、广度兼备。

解释:高校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学科背景,只有在专业领域掌握了足够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带领学生进行学习和研究。

2.3 教育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至少修读并取得学分4课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课程。

解释:高校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合法合规地开展教学工作,并严守教育伦理。

2.4 教学设计与评价要求:至少修读并取得学分4课时的教学设计与评价课程。

解释:教学设计与评价是高校教师教学的核心环节,教师需掌握合理的教学设计方法和科学的评价方式,以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质量。

2.5 教育技术与信息化要求:至少修读并取得学分4课时的教育技术与信息化课程。

解释:随着科技的发展,教育技术和信息化在高校教学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教师应熟悉和灵活运用各种教育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认定课时证明途径除了要求修读相关课程,获得学分外,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课时认定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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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依法批准的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相应类别。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原则上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通用。

第三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4]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4]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4〕4号)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黄冈市、恩施州、咸宁市、潜江市教育局: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3〕22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

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性质。

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定期注册不改变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定效力和性质。

三、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的条件。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以与任教岗位不一致,但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

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课时要求

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课时要求

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课时要求
湖北高校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门对高校教师进行职业资格认证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认证,可以证明教师具备了一定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提高了教师的职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而在认证过程中,课时要求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的规定,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课时要求为120个课时。

这120个课时包括两个部分: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实践。

其中,教育教学理论课时要求为60个,教育教学实践课时要求为60个。

教育教学理论课时主要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课程。

这些课程可以通过参加教育培训班、学术研讨会、教育论坛等方式进行学习。

同时,也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书籍、期刊、论文等途径进行学习。

这些学习方式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课时认定。

教育教学实践课时主要包括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课程。

这些课程可以通过参加教学实践课程、教学观摩、教学反思等方式进行学习。

同时,也可以通过参加教学比赛、教学评比等活动进行学习。

这些学习方式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课时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的课时必须符合湖北省教育厅的规定,必须是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课程。

同时,获得的课时必须是在认证前三年内获得的,否则将无法认定。

课时要求是高校教师资格证认证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师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相关的课程,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为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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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依法批准的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相应类别。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原则上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通用。

第三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中国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七)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四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统一于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除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申请其他教师资格可在就近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七)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湖北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对参与普通话测试的人员统一发放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

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要求认定其教师资格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

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专业毕业生除交纳教师资格证书等工本费用外,不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费用。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即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认定本校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其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第二十三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的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市(州)、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

高校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在提出教师资格审查意见时,赞成人数须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一)申请人申请;(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且需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第二十五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评议小组,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规定,对需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六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充分尊重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面试、试讲者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意见。

凡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高等学校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面试、试讲。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者,其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再进行面试、试讲。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者(包括在职教师和社会公民)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教育学、心理学教材和考试方法、要求,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培训学校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批准。

第三十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教师资格证书》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湖北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教师聘用第三十五条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第三十六条具有教师资格是教师聘用的必备前提。

具有教师资格者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并履行教师义务,享受教师权利。

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者,不得聘用为教师,也不得评聘教师职务。

第八章组织领导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并组织协调本地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教师管理(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

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安排必要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专项经费,配置必要的专用设备,保证教师资格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第三十八条各地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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